作者peipeipanda (皮卡皮卡)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因果历程错误 结果延後发生
时间Mon Jun 7 00:01:29 2021
题目
甲为公司董事A之秘书,并经A授权得以A之名义签核公司文件。某日两 人因言语纠纷产生
冲突,甲随手拿起桌上之烟灰缸敲击A之头部,A应声 倒地。甲误以为A遭其不慎杀害,急
忙将A推出窗外,制造A跳楼自杀的假 象。为制造不在场证明,甲又以A之名义签核数项公
文,假装A於甲离开 前仍然生存。事後警方发现,A於落地前仍然未死,真正死因是因为
死於 落下之冲击。试问甲成立何罪。(109普考 法廉)
我知道这题的前半部要检讨因果历程错误
但是题目中的「甲误以为A遭其不慎杀害」
"不慎"是不是代表甲在第一行为没有杀人故意
但这样要怎麽解呢?还是不要纠结在那两个字?
感谢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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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ZoRongChen: 我认为这个「不慎」应该不是指他前行为当下无杀人故 06/07 00:26
2F:→ ZoRongChen: 意,而是表示其後行为已非原始之杀人计画内,已经超 06/07 00:26
3F:→ ZoRongChen: 出行为人预期之范围!拙见认为前行为应该仍评价为杀 06/07 00:26
4F:→ ZoRongChen: 人未遂,而後行为应评价为过失致死!有错误再麻烦纠 06/07 00:26
5F:→ ZoRongChen: 正谢谢! 06/07 00:26
6F:推 iscu: 先追究伪造文书吧! 06/07 01:24
7F:推 iscu: 这个不慎如果是法官写的 那就是重伤致死 ,可是应该更多法官 06/07 01:32
8F:→ iscu: 会认为拿东西砸头可预见死人,整体行为与其预期相同 ,算是 06/07 01:32
9F:→ iscu: 杀人吧 06/07 01:32
10F:推 KKyosuke: 就基本的错误论考题啊 06/07 02:04
11F:推 KKyosuke: 至於甲有没有杀人故意这点其实你写一个道理出来就可以 06/07 02:06
12F:→ KKyosuke: 可以抓紧这个不慎说他没有杀人故意 成立重伤致死 06/07 02:08
13F:→ KKyosuke: 也可以阐述说拿菸灰缸砸头这点可预见人死的结果 06/07 02:08
14F:推 ultratimes: 伪造文书基本上是属於灭证的一环,不太可能追究这个 06/07 11:40
15F:→ ultratimes: 因为对犯人来说是无期待可能性 06/07 11:41
16F:→ ultratimes: 但前面原则上就是概括在原计画内,只是结果延迟发生 06/07 11:41
17F:→ ultratimes: 所以同属杀人罪,但伪造文书基本上不会追究 06/07 11:42
18F:→ ultratimes: 因为嫌犯伪造文书不是为了去欺骗文书相关的那些单位 06/07 11:42
19F:→ ultratimes: 而是去灭自己的犯罪证据而已,因此伪造文书不会成立 06/07 11:42
20F:→ peipeipanda: 了解,感谢大家回覆!!!! 06/08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