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t123 (xp)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消费者的福利在前後任承租业者间怎处理?
时间Fri Apr 9 07:05:58 2021
印象模糊了,只能不确定地说(或者假设)类似情况。
N年前高雄市政府所属的澄清湖棒球场让La New集团(反正假设就是有个前手)承租经营,
然後这个前手业者贩卖的相关季票啦等等给消费者若干优惠。
但是後来La New将澄清湖球场经营权在球季中转让给义大公司的样子(反正假设就是有个
後手),但是後手业者的季票并没有前手的相关福利,也没有说承认前手当时给消费者的
福利。
本文的疑惑点其实跟实际La New或义大公司无关,而是想像有类似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
那麽消费者「(在後手公司的经营方针上)被取消/不再被承认」的(前手答应的)福利,
该找前手负责或後手负责?(尤其如果发生在球季中这种情况)再加上前後两公司的转让
合约也漏未规定消费者相关福利的话?
因为有两个思路:
1.因为後手公司对该场地经营权的向前手公司接手承租,所以事涉该场地的消费者福利(
例如以极低的单次入场价位--由前手公司贩卖整季的季票--入场)就一并承受,所以後手
公司不可以拒绝承认(例如要求系争消费者需改依後手公司的原价购票)消费者的福利。
这是後手公司要对已经(向前手公司)购票的消费者负责的?
2.因为是由前手公司贩卖的季票的债之相对性,消费者的损失该归责的对象与後手公司无
关,而是应找前手公司诉请损害赔偿?
两个思路好像都说得通。如果前後手公司间的承租球场经营的转让合约漏未规定消费者这
方面福利的处理规范,那麽回归民法条文,民法会认为向前手购买系争球场季票的消费者
在经营球场的公司中途转让方面的进场看球的福利损失,该找後手公司负责(然後後手公
司再依序去找前手公司负责後者公司系争的收入损失)?或是该找前手公司负责?
也就是消费者行使相关请求权的对象当事人该是前手公司或後手公司?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1.136.213.18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17923160.A.3B0.html
1F:→ ppt123: 如果网友惠予再多指出相关民法条文以供参照 更加感谢~ 04/09 07:09
2F:推 taoist9999: 要看契约内容。 04/09 07:48
3F:→ taoist9999: 你想得到的东西,照理说应该在球团的律师都有想到。 04/09 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