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iaque (mania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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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车祸被以刑逼民狮子大开口求偿两百多万
时间Sat Mar 27 20:46:57 2021
※ 引述《stonys (蝶恋影)》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车祸被以刑逼民狮子大开口求偿两百多万
: 时间: Sat Mar 27 20:02:3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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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戚去年与人发生车祸
:
: 事实经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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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行驶支线,对方主线超速,但路权为对方占优
警方有开超速罚单吗???
: 车祸事故後对方有受伤事实,惟送医後看起来状况还算良好
:
: 车祸第三天即看到对方上工(对方於工地打工)
是啊是啊,没工没饭吃,你怎不先乾脆拿个五千块给对方应急??
还是只是单纯丢给保险公司,这样冷血的做法呢???
说说看对方伤势怎样呢??
: 惟当时未想到照相录影存证
:
:
: 因我方有第三人责任险,所以理赔原全权交由保险公司处理
:
: 第一次调解时,保险公司愿意负担所能提出证据的全额赔偿
有单据才理赔,是吧???
"金额" 要不要说来给大家笑一笑??
:
: 惟对方狮子大开口,求偿两百多万元 (精神慰问金100万、劳动力损失100万 + 其他)
:
: 有单据的仅财损修车五千多,医疗单据五万多
医疗就花掉五万多,还是扣掉健保支出的吧...
所以,保险公司只愿意支付五万多加上修车五千多,是吧???
换成是你被撞成这样伤势,对方跟保险公司还这样子鸡巴你
你想不想弄死对方???
:
: (观其诊断证明书,病名为挫伤或擦伤;医疗费用最贵的则为自费注射高浓度PRP4万5)
:
: 保险公司不愿支付,和解失败
所以,六万多还扣掉 PRP 4万五,
所以保险公司只愿意出一万五打死,是吗???
: 後续我方又陆续申请了两次调解,对方皆未到场
:
: 且我方及保险公司打电话给对方都未接电话
:
: 对方则找律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 今年3/1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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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55日,易科罚金每日1000
哈哈哈哈哈哈哈....
刑事折现就五万五千块了耶......
送给国家,还背一条前科,你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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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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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经询问亲戚,他并未出庭答辩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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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一一次出庭的简易庭也只有地检署检察官也没有法官
:
: 出庭後调解失败就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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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请教一下这种刑事过失伤害被告人都不用出庭答辩就可以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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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这种对方明显狮子大开口的状况下,刑事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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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最坏的状况下,不上诉直接易科罚金给国家
:
: 那民事赔偿可以就不理对方了吗?
:
:
: 3. 想请教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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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 以上过程非本人实际经历,仅由亲戚口述与相关纸本文件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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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描述错误的地方,再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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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16846560.A.C1A.html
: 推 paradis: 1.可以,被告认罪+轻罪,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法院可 03/27 20:06
: → paradis: 以不用开庭;2.没这回事,只要原告能证明与车祸有关的损 03/27 20:06
: → paradis: 害额,你还是要陪;3.不介意背前科,刑事确定後好好打民 03/27 20:06
: → paradis: 事赔偿,或是刑事提上诉,再跟对方乔看看能不能和解 03/27 20:06
:
: https://imgur.com/HyrEYHb 看判决书有这段文字,所以亲戚是被员警阴了吗?
: (被认罪)
:
可以不自首不认罪,然後先开车走人啊
顶多大不了多一条肇事逃逸,判个一年半年而已.
: → Henghengpig: 民事跟刑事是两回事 03/27 20:11
: 推 taoist9999: 这种案件就是刑民事通通给法院判,不必浪费时间再调 03/27 20:14
: → taoist9999: 解了。 03/27 20:14
: ※ 编辑: stonys (114.32.39.89 台湾), 03/27/2021 20:15:21
: → samnpc: 自首减「轻」其刑,还觉得被阴了,是认为无罪吗 03/27 20:19
: → cears: 员警阴你什麽,莫名奇妙,这段话就是依照制式的自首情形纪 03/27 20:23
: → cears: 录表,勾选当事人在员警到场时在场,承认他是开车或骑车的 03/27 20:23
: → cears: 事故当事人,法官认为构成自首减刑,哪里来的认罪 03/27 20:23
: → cears: 你如果认为是无罪那就去上诉啊 03/27 20:24
: → cears: 然後跟法官说你亲戚没有承认是肇事人,怎麽样? 03/27 20:29
至於超速?? 话都你们这边讲的,你说对方飞起来也是你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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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交简字第 4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过失伤害
[略]
至被告虽於警询中称:对方车速很快等语,惟为告
诉人所否认,告诉人就本件车祸事故,并未发现明显违规事
实,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
可查,本件亦无其他积极证据可证告诉人有何违规之情形,
纵认其就本件车祸事故之发生系属与有过失,惟仍无解於被
告上揭过失犯行之成立。从而,本案事证明确,被告上开犯
行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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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刑事庭不太想碰复杂的形附民案,踢到民事庭去了,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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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thtsai: 我看原本是写擦挫伤 应该只是皮肉伤而已? 03/27 22:06
2F:→ mathtsai: 不晓得是不是我对擦挫伤有所误解@@ 03/27 22:07
3F:→ q135q135: 通篇充满臆测的文还能小剧场演得那麽爽 也是不简单 非 03/29 22:18
4F:→ q135q135: 常人可以做得到 03/29 22:18
哎呀,好久不见.....好久不见
最近都没看您出来露一下何谓水准下限,
还以为初四了.
※ 编辑: maniaque (1.200.182.97 台湾), 03/29/2021 22:34:25
5F:→ q135q135: 很久没来看某只猪狗不如垃圾贱渣的低等屎虫在蠕动搞笑了 03/29 22:38
6F:→ q135q135: 偶尔来看看 颇为疗癒啊 03/29 22:38
7F:→ carthur: 这判决结果其实不会出现在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03/30 09:05
8F:→ bear753951: 对不懂的人来说,拘役等於前科 04/05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