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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今天也在婚纱展遇到了一样的手法.. 业务天花乱坠的说一堆 我也脑波弱的刷卡付全额8万 後来看网路心得和评价才发现很差 她说到这合约不会有审阅期 她有注记一下(如下图) 就只是在审阅合约天数那边画个叉 但合约上有写至少有三日审阅期耶? 打算今天去他们店里争取权益.. 消保官这几天又休假QQ 请问大大们这样有机会全额退款吗? https://i.imgur.com/GEiFCsa.jpg -------------------------------------------------------- 更新一下後续 店家没有刁难 直接全额退款了 在去之前有在电话里先主张有审阅期这件事 然後立场强硬一点 对方就没有再逼迫XD 当场填完退款申请书後业务说两个礼拜内会刷退 但没有给什麽证明 我有录音跟拍照存证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 感谢两位T大的论述! ※ 引述 《qoooooooo123》 之铭言: : 不好意思,有个蠢问题想问,因为前几天脑波太弱,在婚纱展被抓去就签约了 : : 因为纸本上面写说本合约无监赏期,这样子真的没违法吗? : : 因为查了法规说是有监赏期的,而且他收取我超过20%的订金了 : : 弱弱的想问一下,是否我们这样子就拿不回来订金了? : 感谢各位强者 : : : https://i.imgur.com/eLInz0Q.jpg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9.216.84.16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14553628.A.3EA.html
1F:推 cape129: 去店家沟通,无效再找消保官吧。主管机关公布的应记载事03/01 08:13
2F:→ cape129: 项有规定,审阅期至少三天。03/01 08:13
3F:推 cape129: 请认真看:消费者保护法11-1 03/01 08:16
4F:推 taoist9999: 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契约范本之定型化契约审03/01 09:42
5F:→ taoist9999: 阅期,行政院公布是至少5天,而且依民法120条第2项规03/01 09:42
6F:→ taoist9999: 定,始日并不计入。03/01 09:42
7F:→ taoist9999: 例如:3月1日拿到定型化契约范本,如果审阅期是5 天03/01 09:45
8F:→ taoist9999: 的话,3月2日00:00至3月6日24:00共五天是审阅期。03/01 09:45
9F:推 taoist9999: 即使并不符合访问买卖规定,签约後在契约审阅期间内03/01 09:51
10F:→ taoist9999: 请求无条件解约及退费是没问题的。03/01 09:51
11F:→ taoist9999: 此时企业经营者的作法一定就是先想拖过定型化契约审03/01 09:52
12F:→ taoist9999: 阅期间再说。03/01 09:52
13F:→ taoist9999: 想利用存证信函为解约意思表示,可能会来不及。因为03/01 09:55
14F:→ taoist9999: 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03/01 09:55
15F:→ taoist9999: 人时,发生效力(民法第95条第1项意旨参照)。03/01 09:55
16F:→ taoist9999: 如何保存在审阅期间内向企业经营者为解约之意思表示03/01 09:57
17F:→ taoist9999: 的证据是关键。03/01 09:57
感谢c大和t大的说明!准备去店家了 若有後续再和t大update! ※ 编辑: cmelo1515 (49.216.84.161 台湾), 03/01/2021 10:01:38
18F:推 taoist9999: 最好录音录影,问题是怎麽证明?对方会找理由通常拖 03/01 10:04
19F:→ taoist9999: 过审阅期再说。 03/01 10:04
20F:→ tentaikanso: 契约审阅权不是绝对权,法律上也没有禁止抛弃的规定 03/01 14:06
21F:→ tentaikanso: 直接要求无条件解约跟退费并无法律上依据啊... 03/01 14:06
22F:→ tentaikanso: 另外消保法第11-1条是禁止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内 03/01 14:08
23F:→ tentaikanso: 订定「同意抛弃契约审阅期」的条款,由企业经营者基 03/01 14:10
24F:→ tentaikanso: 於交易地位影响消费者抛弃契约审阅权,但不代表消费 03/01 14:12
25F:→ tentaikanso: 者不能於了解契约内容後,立刻签约。 03/01 14:12
26F:→ tentaikanso: 另外司法实务上,抛弃契约审阅跟契约成立与否是两件 03/01 14:13
27F:→ tentaikanso: 事...。 03/01 14:13
28F:→ tentaikanso: 真的要找店家理论,因为才过一天,建议跟店家主张终 03/01 14:21
29F:→ tentaikanso: 止契约,争执契约审阅期不会有帮助,尤其你又不是对 03/01 14:22
30F:→ tentaikanso: 契约条文有疑义,单纯只是网路评价不好。 03/01 14:22
31F:推 taoist9999: ★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契约范本的审阅期有两 03/01 15:22
32F:→ taoist9999: 种说法行政院网站):一种是三天,另一种是五天。 03/01 15:22
33F:→ taoist9999: 本件原PO并没有抛弃契约审阅期。 03/01 15:23
34F:→ tentaikanso: 你引用的契约范本是民国88年公布的,只具行政指导效 03/01 15:35
35F:→ tentaikanso: 力,没拘束力;要讨论也是以行政院108年7月公告的 03/01 15:36
36F:→ tentaikanso: 婚纱摄影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才对, 03/01 15:36
37F:→ tentaikanso: 前述事项才是依照消保法第17条订定的法规命令,所以 03/01 15:37
38F:推 taoist9999: 契约订立後,消费者取得契约条款,亦得审阅契约内容 03/01 15:37
39F:→ taoist9999: ,经过相当合理期间,始不得争执无合理之契约审阅期 03/01 15:37
40F:→ taoist9999: 间。 03/01 15:37
41F:→ tentaikanso: 根本没有审阅期三天或五天这种情形。 03/01 15:37
42F:→ tentaikanso: 另外,契约审阅期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本来就能够 03/01 15:38
43F:→ tentaikanso: 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加以抛弃。原PO在契约上签名 03/01 15:39
44F:→ taoist9999: 企业经营者不予不熟悉定型化契约之消费者充分合理之 03/01 15:39
45F:→ taoist9999: 契约审阅期间,是有违诚信原则。 03/01 15:39
46F:→ tentaikanso: 又刷卡支付全额,要争执他没有抛弃契约审阅期,很难 03/01 15:39
47F:→ tentaikanso: 说服法官。 03/01 15:39
48F:→ tentaikanso: 不是没经过契约审阅期就叫做违反诚信原则... 03/01 15:40
49F:→ taoist9999: 没关系,看法官怎麽判才是重点。 03/01 15:41
50F:→ taoist9999: 要消费者抛弃契约审阅期,至少也用手写的个别磋商条 03/01 15:43
51F:→ taoist9999: 款。 03/01 15:43
52F:→ tentaikanso: 原PO都签名付费了,楼上跟另一位版友都直接叫原PO推 03/01 15:45
53F:→ tentaikanso: 翻不认,要不要在契约上补充根本没差 03/01 15:45
54F:推 taoist9999: 用更狠的公平交易法第25条及第42条去修理企业经营者 03/01 15:49
55F:→ taoist9999: ,要玩来玩啊! 03/01 15:49
56F:→ tentaikanso: 只能期待店家也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跟原PO 03/01 15:50
57F:→ tentaikanso: 终止契约... 03/01 15:50
58F:→ taoist9999: 最好签约付定金之前,都不给定型化契约给消费者会没 03/01 15:51
59F:→ taoist9999: 事。 03/01 15:51
60F:→ tentaikanso: 公平法第25条不能适用个别的消费争议,要达到多数消 03/01 15:53
61F:→ tentaikanso: 费者无充分之资讯以决定交易、高度依赖而无选择余地 03/01 15:53
62F:→ tentaikanso: ,或广泛发生消费者权益受损之虞才行。 03/01 15:54
63F:→ tentaikanso: 另外本件原PO是有拿到契约啊...只是他在现场就被店家 03/01 15:54
64F:→ tentaikanso: 说服签名跟付费,实务上会认为是明示抛弃契约审阅权 03/01 15:55
65F:推 taoist9999: 最好是个案,企业经者敢提供已签定之契约来检验吗? 03/01 15:56
66F:推 taoist9999: 公平会派几个人以消费者身分去了解状况,就知道是否 03/01 16:00
67F:→ taoist9999: 为个案了? 03/01 16:00
68F:→ tentaikanso: 要解决原PO的争议,直接要求终止契约是最快的,拿着 03/01 16:01
69F:→ tentaikanso: 没效力的契约审阅期和不相干的公平法去,只是单纯引 03/01 16:01
70F:→ tentaikanso: 发双方进一步纠纷而已。楼上是公平会委员吗? 03/01 16:02
71F:→ tentaikanso: 就算是,行政处分跟个别契约的履行也没有直接关连。 03/01 16:02
※ 编辑: cmelo1515 (180.177.114.69 台湾), 03/01/2021 20:22:00
72F:推 taoist9999: 如果无法顺利退款或退刷後再回报,因为对方也没有给 03/01 20:50
73F:→ taoist9999: 你书面证明。 03/01 20:50
74F:→ taoist9999: 只能靠你自己录音录影或拍照蒐证。 03/01 20:51
75F:推 taoist9999: 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审阅期间) 03/01 20:54
76F:→ taoist9999: I 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三 03/01 20:54
77F:→ taoist9999: 十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03/01 20:54
78F:→ taoist9999: II 企业经营者以定型化契约条款使消费者抛弃前项 03/01 20:54
79F:→ taoist9999: 权利者,无效。 03/01 20:54
80F:→ taoist9999: III 违反第一项规定者,其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 03/01 20:54
81F:→ taoist9999: 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仍构成契约之内容。 03/01 20:54
82F:→ taoist9999: IV 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参酌定型化契约 03/01 20:54
83F:→ taoist9999: 条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项之多寡及复杂程度等事项,公 03/01 20:54
84F:→ taoist9999: 告定型化契约之审阅期间。 03/01 20:54
85F:推 taoist9999: 本件企业经营者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第1项,与 03/01 21:00
86F:→ taoist9999: 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未提供合理期间,供消费者 03/01 21:00
87F:→ taoist9999: 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03/01 21:00
88F:推 taoist9999: 消费者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第3项本文,主张该 03/01 21:02
89F:→ taoist9999: 定型化契约条款不构成契约内容。 03/01 21:02
90F:→ taoist9999: 此时企业经营者能否主张契约成立是有问题的说法。 03/01 21:04
91F:推 taoist9999: 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之1(企业经营者负定型化契约符合 03/01 21:10
92F:→ taoist9999: 规定之举证责任) 03/01 21:10
93F:→ taoist9999: 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主张符合本节规 03/01 21:10
94F:→ taoist9999: 定之事实者,就其事实负举证责任。 03/01 21:10
95F:→ taoist9999: 又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之1,就定型化契约相关事实之 03/01 21:10
96F:→ taoist9999: 举证责任是企业经营者负责。 03/01 21:10
97F:→ tentaikanso: 恭喜原PO! 03/02 00:32
98F:→ tentaikanso: 楼上引用法条没法直接适用在原PO情形…… 03/02 00:32
99F:→ taoist9999: 能不能适用,不是你说了算。 03/02 01:00
100F:→ taoist9999: 该婚纱业也一定碰过契约审阅期的钉子,不敢蛮干。 03/02 01:03
101F:→ tentaikanso: 的确不是我说的算,但是无论是法律文字的解释、司法 03/02 20:45
102F:→ tentaikanso: 实务的判决,未予契约审阅期都无法得出契约无效或解 03/02 20:46
103F:→ tentaikanso: 约的法律效果。 03/02 20:46
104F:→ tentaikanso: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小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 03/02 20:53
105F:→ tentaikanso: 台湾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诉字第 344 号民事判决 03/02 20:53
106F:→ tentaikanso: 随手查最近判决都是把契约审阅期与契约效力分别看待 03/02 20:54
107F:→ tentaikanso: https://tinyl.io/3cbH 媒体上律师专栏也是相同看法 03/02 20:56
108F:推 taoist9999: 那些判决有提到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第3项本文,要 03/03 08:51
109F:→ taoist9999: 怎麽解决吗? 03/03 08:51
110F:→ taoist9999: 到时候还有效力的契约条款是只剩个别磋商条款。 03/03 08:52
111F:→ taoist9999: 你认为这种残缺不全的契约能够好好地履行下去吗? 03/03 08:53
112F:→ taoist9999: 未必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就 03/03 08:54
113F:→ taoist9999: 一定成立。 03/03 08:54
114F:→ tentaikanso: 买卖契约双方就标的物及价金达成合意,契约就推定成 03/03 20:51
115F:→ tentaikanso: 立了,民法第153条第2项翻一下。 03/03 20:52
116F:→ tentaikanso: 要以法学专业的立场回答别人的提问,好歹也先确认自 03/03 20:52
117F:→ tentaikanso: 己的见解正确,而不是提了「未予契约审阅期即可要求 03/03 20:53
118F:→ tentaikanso: 无条件解约及退费」这种无法源也无判决支持的看法。 03/03 20:53
119F:→ tentaikanso: 契约审阅期可分为三个层次: 03/03 20:55
120F:→ tentaikanso: 一、企业经营者有无给予审阅期,或消费者是否已知悉 03/03 20:56
121F:→ tentaikanso: 契约内容/是否明示默示放弃。 03/03 20:57
122F:→ tentaikanso: 二、未予审阅期且消费者未放弃权利,才有定型化契约 03/03 20:58
123F:→ tentaikanso: 条款有效无效的问题。 03/03 20:58
124F:→ tentaikanso: 三、倘若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是否造成契约必要之点 03/03 20:59
125F:→ tentaikanso: 亦未达成合意。 03/03 20:59
126F:→ tentaikanso: 要到第三层次才有可能讨论契约效力,而且此时也不是 03/03 21:00
127F:→ tentaikanso: 主张解约(解约前提为契约有效,更别说解除权是形成权 03/03 21:01
128F:→ tentaikanso: ,要嘛法定要嘛意定,本件哪里看得出来?) 03/03 21:02
129F:→ tentaikanso: 判决给了,法普专栏给了,不看我也没办法。 03/03 21:04
130F:→ tentaikanso: 但是以个人处理消争案件的经验,争执契约审阅期对某 03/03 21:04
131F:→ tentaikanso: 些颇有法律概念(无良)的商家,根本毫无意义。 03/03 21:05
132F:→ tentaikanso: 一定是拿着「门市/现场人员已经充分说明合约内容」、 03/03 21:06
133F:→ tentaikanso: 「经本人确认後签名」来回覆,光第一层次就吵不完了 03/03 21:06
134F:→ taoist9999: 总之,辛苦您认真找资料回答了。 03/03 22:30
135F:→ taoist9999: 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第3项本文及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 03/03 22:32
136F:→ taoist9999: 之1,之前我推文都已经讲了。 03/03 22:32
137F:推 tentaikanso: 只扔法条,连涵摄都做不到,也是让人大开眼界了。 03/03 23:25
138F:→ taoist9999: 这不是在解题。 03/03 23:31
139F:→ taoist9999: 无良业者也不是第一次碰到钉子了,你认为无良业者没跟 03/03 23:33
140F:→ taoist9999: 消保官及法官碰过吗? 03/03 23:34
141F:→ tentaikanso: 过去在学校、考试的解题就是现在案件处理、适用法条 03/03 23:58
142F:→ tentaikanso: 的模拟,在消保官前面讲审阅期只是协商不成、在法官 03/03 23:59
143F:→ tentaikanso: 面前讲只是被判决洗脸(如前开判决)。连法源依据都导 03/04 00:00
144F:→ tentaikanso: 引不出无条件解约及退费,还说成是业者怕契约审阅期 03/04 00:01
145F:→ tentaikanso: 的规定,也是醉了。 03/04 00:01
146F:→ taoist9999: 你一直无视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第3项本文,我也是醉 03/04 00:13
147F:→ taoist9999: 了。 03/04 00:13
148F:→ taoist9999: 契约有成立吗?就算成立,也不是当初订立的那个契约了 03/04 00:13
149F:→ taoist9999: 。 03/04 00:13
150F:→ taoist9999: 双方合意解除契约,也是一种方式。解除契约并非一定就 03/04 00:27
151F:→ taoist9999: 单方面解除契约。 03/04 00:27
152F:推 tentaikanso: 消保法11-1的法律效果就是前面所说第三层次问题,定 03/04 01:14
153F:→ tentaikanso: 型化契约条款无效影响契约必要之点合意。 03/04 01:14
154F:→ tentaikanso: 而且影响必要之点合意的结论应该是契约不成立,而契 03/04 01:14
155F:→ tentaikanso: 约不成立根本无从主张解除契约,还双方合意解除咧… 03/04 01:14
156F:推 taoist9999: 照这种说法,你的逻辑思考也是有问题,你主张终止权 03/04 08:42
157F:→ taoist9999: ,是形成权。如果契约不成立的话,哪来的终止权? 03/04 08:42
158F:→ taoist9999: 还有你讲的终止权是有法律依据吗? 03/04 08:43
159F:推 taoist9999: 对了!赶快学我说,双方得合意终止契约…… 03/04 09:15
160F:推 tentaikanso: 你的主张:未予契约审阅期>无条件解约。 03/04 10:11
161F:→ tentaikanso: 你的问题:未予契约审阅期仅可能得出契约不成立,契 03/04 10:11
162F:→ tentaikanso: 约不成立无从主张解除契约;且在已签名付款下欲证明 03/04 10:11
163F:→ tentaikanso: 不了解契约内容显有困难。 03/04 10:11
164F:→ tentaikanso: 我的主张:直接终止契约。 03/04 10:11
165F:→ tentaikanso: 请求权依据: 03/04 10:11
166F:→ tentaikanso: 1.原PO契约第12条即有意定终止权; 03/04 10:11
167F:→ tentaikanso: 2.婚摄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法规命令)有规定,纵然 03/04 10:11
168F:→ tentaikanso: 未载於原PO之定型化契约,亦得依消保法第17条第4项 03/04 10:11
169F:→ tentaikanso: 主张为契约内容; 03/04 10:11
170F:→ tentaikanso: 3.婚摄契约可定性为承揽,依民法第511条亦有法定终 03/04 10:11
171F:→ tentaikanso: 止权。 03/04 10:11
172F:→ tentaikanso: 自己的见解讲不下去,就说别人的没道理?呵呵 03/04 10:11
173F:推 taoist9999: 原PO是消费者,结果你要他主张终止权,然後让企业经 03/04 11:52
174F:→ taoist9999: 营者得主张因契约终止之损害赔偿……(站在无良企业 03/04 11:52
175F:→ taoist9999: 经营者的角度来提出建议,真棒!) 03/04 11:52
176F:推 tentaikanso: 主张损害赔偿,也得先证明有损害。从事实上来看,原 03/04 13:30
177F:→ tentaikanso: PO签约隔天就主张终止,相关工作准备都还未开始,业 03/04 13:30
178F:→ tentaikanso: 者难以证明有损害 03/04 13:30
179F:→ tentaikanso: 退步言之,签约隔日终止,纵有损害,程度也未具诉讼 03/04 13:30
180F:→ tentaikanso: 请求的实益 03/04 13:30
181F:→ tentaikanso: 退万步言,主张终止并赔偿损害,也比毫无根据地主张 03/04 13:30
182F:→ tentaikanso: 「未予契约审阅期即可无条件解约」好多了。 03/04 13:30
183F:→ tentaikanso: 另外,除非举他例,建议你不要拿 当的形容词来描述 03/04 13:30
184F:→ tentaikanso: 业者。 03/04 13:30
185F:→ tentaikanso: *不当 03/04 13:31
186F:推 taoist9999: 感谢您花时间及心力的赐教。 03/04 14:01
187F:→ taoist9999: 但这类企业经营者绝非第一次采用未予消费者定型化契 03/04 14:05
188F:→ taoist9999: 约审阅期的销售模式,你要讲民法也许你讲的是对的, 03/04 14:05
189F:→ taoist9999: 但还有其他方式可以治得了这类业者,否则他们不会爽 03/04 14:05
190F:→ taoist9999: 快地退费。 03/04 14:05
191F:→ taoist9999: 但你如果用的是终止契约方式的话,民法第263条是并无 03/04 14:45
192F:→ taoist9999: 准用民法第259条的规定,到时候消费者能否拿回已付之 03/04 14:45
193F:→ taoist9999: 金额?目前我是有疑问的。 03/04 14:45
194F:→ taoist9999: 我只说原PO并无提供完整的契约内容,因此我无法评论。 03/04 14:47
195F:→ taoist9999:   03/04 14:56
196F:→ taoist9999: 但意定解除契约除非双方约定,否则实务见解认为并不适 03/04 14:57
197F:→ taoist9999: 用民法第259条规定。 03/04 14:57
198F:→ tentaikanso: 婚摄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有规定:「业者应退还尚未 03/04 15:40
199F:→ tentaikanso: 提供服务之报酬」;承揽契约依民法第511条终止,最 03/04 15:40
200F:→ tentaikanso: 高法院见解也认为定作人应给付终止前完成工作之报酬 03/04 15:40
201F:→ tentaikanso: 。 03/04 15:40
202F:→ tentaikanso: 以本案来说,签约隔日终止,业者根本未提供任何服务 03/04 15:40
203F:→ tentaikanso: ,自然应该退还原PO全额费用。 03/04 15:40
204F:→ tentaikanso: 有特别规定当然先适用…… 03/0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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