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wls (世间法是无常、苦和无我)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私人不法取证的证据能力?
时间Wed Jan 20 11:20:56 2021
自己最近在研究这个问题(非法律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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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则新闻:
https://reurl.cc/v55Q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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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网友开房间,女方事後告男方性侵,男方提出偷录的录音档证明是合意性交。
男方在性侵上获不起诉处分,不过女方还告了妨碍秘密罪,男方被判刑3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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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男方不法取证的录音档,可以被当成有证据能力的证物。所以可以用来证明不是性侵
案及妨碍秘密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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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证据排除法则,主要是对於公务员施加限制。但是私人不法取证的证明能力,究
竟有什麽限制呢?
或者说,在什麽情形之下,私人取证的证物会被排除在审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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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强暴、胁迫、利诱、诈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以上的证据不能使用。
那如果是有些争议的情形呢?
例如,A无证据证明B的犯罪行为。
但A假装自己有证据,威胁B说如不坦承犯案就要提告B。然後B做贼心虚就承认犯行。
此时,B的犯罪供述,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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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告是个人权利,但威胁提告算是不正方法吗?从此得到的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呢?
Q2:如果B的犯罪供述有证据能力,但是有足够的证据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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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137.67.208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11112858.A.B19.html
1F:→ Henghengpig: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01/20 11:50
不过印象中,性侵害案件的成立会比较宽松?
另外像蒐证不易的案件,可能除了自白以外,恐难再有其他证据。这样也不能成立吗?
※ 编辑: hawls (223.137.67.208 台湾), 01/20/2021 11:57:07
2F:推 km0220: 这个案例我整个觉得超怪,法院机制的诬告没有启动吗?太01/20 12:10
3F:→ km0220: 诡异... 01/20 12:10
4F:→ km0220: 不然就是记者只抄一半...01/20 12:13
5F:推 taoist9999: 男方无罪定谳後,应该对女方提起诬告罪之告诉。01/20 12:18
6F:→ taoist9999: 你的原文:一般而言,证据排除法则,主要是对於公务01/20 12:25
7F:→ taoist9999: 员施加限制。但是私人不法取证的证明能力,究竟有什01/20 12:25
8F:→ taoist9999: 麽限制呢?01/20 12:25
9F:→ taoist9999: 我的回应:有一个律师的说法:私人不法取证(例如: 01/20 12:25
10F:→ taoist9999: 偷拍)之证据仍有证据能力,因为私人不像检调对被告01/20 12:25
11F:→ taoist9999: 人权的侵害那麽大(私人不法取证,只对侵害少数被告 01/20 12:25
12F:→ taoist9999: 人权;检调不法取证,有害众多被告人权)。01/20 12:25
13F:→ taoist9999: 更正:上面文字应将「被告」改为「人」。01/20 12:26
14F:→ taoist9999: 我懒得重新推文,自己去推敲文字。01/20 12:27
谢谢,网路上查到的资料,不知准确度如何?
https://i.imgur.com/ukqLPCM.png
15F:推 b01303099: 威胁提告不一定是不正方法;然後私人不法取证依最高法 01/20 12:41
16F:→ b01303099: 院见解(99台上3168)所列应予排除的情况,有暴力及刑01/20 12:41
17F:→ b01303099: 求所得非任意性陈述;且点出公务机关违法取证与私人不01/20 12:41
18F:→ b01303099: 法取证有别;可能还是要看个案01/20 12:41
感谢。
我有些好奇,如果是用类似钓鱼的问法,犯人的回答是否会被视为非任意性呢?
简单举例:侦查窃盗案时,已知嫌疑犯有向店员打招呼。
於是问:「在把东西藏好以後以後,你是不是才跟店员打招呼?」
嫌疑犯一时紧张,听了前一句但注意力太集中在後一句,於是脱口而出:「对。」
19F:推 maniaque: 阿就性侵累犯......都不知道约几次炮录几次音了....01/20 13:12
20F:→ maniaque: 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简字第 2303 号刑事判决01/20 13:12
21F:→ maniaque: 新闻讲的就是这位吧 01/20 13:12
22F:→ maniaque: 今天偷录音,你怎知道没偷录影呢?? 呵呵呵呵~~~01/20 13:15
简单来说是法官的心证吗?
※ 编辑: hawls (223.137.67.208 台湾), 01/20/2021 17:09:51
23F:→ maniaque: 不只,而是取决你录影录音的原因与目的 01/20 17:35
24F:→ maniaque: 而且本案当事人承认犯罪,所以用简判 01/20 17:36
25F:→ hawls: 原来如此,谢谢。 01/21 06:02
26F:推 km0220: 所以m大,那个男的就是个倒楣鬼对吧?唯一一次没性侵结果 01/21 07:49
27F:→ km0220: 还是被抓GG 01/21 07:49
28F:→ maniaque: 你确定男生是倒楣鬼??? 01/21 09:24
29F:→ b01303099: 你所说的警询时钓鱼问话,叫做诱导询问,至於可不可以 01/21 11:25
30F:→ b01303099: ,要看是否是98条之不正方法,其中最接近者是诈欺。但 01/21 11:25
31F:→ b01303099: 如果不是警察明知错误资讯却故意提供以误导被告,基本 01/21 11:25
32F:→ b01303099: 上就非诈欺。然後本案有趣的点在於录下他方对话至少有 01/21 11:25
33F:→ b01303099: 高院认为不成罪,但本案是简易判决,原则上只能下有罪 01/21 11:25
34F:→ b01303099: 判决。 01/21 11:25
35F:→ hawls: 感谢b大,言简意骇。 01/21 11:50
36F:推 ikariamman: 这几年狠夯的考题 01/21 15:06
37F:→ hawls: 猜测是和通奸除罪化有关? 01/21 22:29
38F:推 ultratimes: 私人取得证据能用,每个检察官都来养少年侦探团好了 01/23 22:03
39F:→ hawls: 网路上查到,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五号判决, 01/23 22:27
40F:→ hawls: 供参: 01/23 22:27
42F:→ maniaque: 关於本案,若今天被告自认没有违法,就变更诉讼程序而已 01/24 11:10
43F:→ maniaque: 到法院跟法官说 "虽然我是性侵累犯,但我也有自保人权啊" 01/24 11:10
44F:→ maniaque: 现在社会这麽多女生为了报复还是勒索告男人性侵,我也怕 01/24 11:11
45F:→ maniaque: 录个音确定双方是合意%%% 有什麽错?? 01/24 11:11
46F:→ hawls: 这应该是本案的奇妙之处,如果录音档可以在性侵告诉上是不 01/25 08:47
47F:→ hawls: 起诉处分,何以又要接受妨碍秘密的部分为简易判决呢? 01/25 08:47
48F:→ km0220: 没请律师答辩吧 01/25 10:15
49F:→ km0220: 前科犯然後又不请律师,这个连僧面都看不到... 01/25 10:16
50F:→ maniaque: 不请律师,大概是知道以自己的前科来看,要让法官心证 01/25 11:07
51F:→ maniaque: 太难了,律师费一审也好几万,加上若不走简判,罪会更重 01/25 11:07
52F:→ maniaque: 当事人底这麽黑了,自己私录影音不要说是自保,没人信,ok? 01/25 11:08
53F:→ maniaque: 要是这样可以采信自保说,那李宗瑞应该也是无罪的..... 01/25 11:09
54F:→ hawls: 如果是这样,检察官是基於何种理由,让被告走简易判决呢? 01/25 13:58
55F:→ hawls: 如果在判决上,性侵案很可能会成立,检察官怎麽会舍弃掉这 01/25 13:58
56F:→ hawls: 个机会? 01/25 13:58
57F:→ maniaque: 通常就是"自己知道自己干坏事啊",有啥好争的??? 01/25 14:20
58F:→ hawls: 对於司法,我几乎不熟悉,所以想说,性侵案属於重案重罪的 01/25 14:56
59F:→ hawls: 类型,是不是比较不会有放过的可能。 01/25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