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ononoke (mosaic)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过失伤害之追诉期限
时间Sat Jan 16 23:54:47 2021
问题一:
若知悉犯人时间点为12/22
提告最後日是否为隔年6/22?
还是12/22+180天呢?
问题二:
若到派出所提告,是否该日就算提出告诉日?
还是待警方送件才算是提出告诉日?
先感谢板上先进帮忙解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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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Hlawtel: 六个月内,在警方笔录上记载提出告诉就可以 01/17 07:30
2F:推 jay111101: 180天不等於6个月喔!做笔录就算提告,侦查时间有时候 01/17 18:00
3F:→ jay111101: 就超过半年,不可能等送件才开始算 01/17 18:00
4F:→ taoist9999: Q:《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所规定告诉乃论之 01/17 18:36
5F:→ taoist9999: 罪之六个月告诉期间,系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时 01/17 18:36
6F:→ taoist9999: 之当日起算或翌日起算? 01/17 18:36
7F:→ taoist9999: A: 01/17 18:36
8F:→ taoist9999: 一、甲说:当日起算。因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明 01/17 18:36
9F:→ taoist9999: 文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 01/17 18:36
10F:→ taoist9999: 人之时起,於六个月内为之。」故依前开条文,应自 01/17 18:36
11F:→ taoist9999: 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当日起算(最高法院28年 01/17 18:36
12F:→ taoist9999: 上字第2621号判例、台湾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28 01/17 18:36
13F:→ taoist9999: 号、第2056号判决要旨参照)。 01/17 18:36
14F:→ taoist9999: 二、乙说:翌日起算。因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 01/17 18:36
15F:→ taoist9999: 期间计算,依民法之规定。」而民法第120条第2项规 01/17 18:36
16F:→ taoist9999: 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 01/17 18:36
17F:→ taoist9999: 。」故应自翌日起算(台湾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 01/17 18:36
18F:→ taoist9999: 334号、92年度上诉字第2380号、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 01/17 18:36
19F:→ taoist9999: 院92年度交上易字第129号、台湾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 01/17 18:36
20F:→ taoist9999: 字第1327号判决要旨参照)。 01/17 18:36
21F:→ taoist9999: 三、实务见解采乙说: 01/17 18:36
22F:→ taoist9999: (一)法务部(85)法检(二)字第2839号函释 01/17 18:36
23F:→ taoist9999: 。 01/17 18:36
24F:→ taoist9999: (二)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97年法律座谈会 01/17 18:36
25F:→ taoist9999: 刑事类提案第26号。 01/17 18:36
26F:→ taoist9999: 本件知悉犯人为12月22日,依乙说,告诉期间自知悉 01/17 18:36
27F:→ taoist9999: 犯人时之翌日(即12月23日)起算六个月,告诉期间 01/17 18:36
28F:→ taoist9999: 最後一天为隔年6月22日(含当日)。 01/17 18:36
29F:→ monononoke: 感谢K大 J大 T大解惑! 01/19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