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trickStump (I'm Patrick Stump's fan)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外国人想依外国判决认领我国婚生子女
时间Sat Jan 2 23:40:0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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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阅读不顺之处请见谅
背景是台湾籍夫妻到美国短暂工作
妻子与美国籍男子生下孩子
因婚生推定关系台湾籍先生被推定为父亲
夫妻也愿意共同抚养小孩
美国男友不同意此安排
就到当地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
验过DNA最後证实他才是生父
然後双方和解递交亲权行使合约书给法院
经美国当地法院判决和解成立
合约书明订母亲有监护权、生父仅有探视权
美国法院当庭裁示台湾籍先生必须签署「自愿抛弃亲权宣示书」
小孩出生证明上父亲栏位由台湾籍先生改为美国男友
之後台湾夫妻在台湾帮小孩办身份时
皆出示美国男友为父亲的出生证明
以及夫妻的户籍誊本证明婚姻关系存续
(2011年至今皆未离婚)
经过反覆与外交部、内政部确认以後
台湾方面因为民法婚生推定关系
且「未有婚生否认权者提出告诉」
即便出生证明上非台湾籍先生名字
小孩的台湾护照、定居证副本等证件仍以台湾籍先生为父亲申办成功
这边贴一下台湾民法第 1063 条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
诉。
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时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内为之。
目前小孩的台湾身份
已经确定登记成台湾夫妻的小孩
而且距离小孩出生也超过除斥期两年了
夫妻皆无异议
照理说小孩身份应已确定不能再做更改
曾经与台湾内政部确认过
外国人想要认领台湾籍小孩的相关规定
认领对象必须为非婚生子女为限
文内小孩既然受台湾民法推定为婚生
就不能再被他人认领
内政部反覆强调需要由有否认权的人
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小孩身份改为非婚生子女 才能被他人认领
可是也附带提到上面的美国判决
各机构可以本权责核处决定是否要承认
如果人民存有疑义可以循司法途径解决
所以问题来了
由於台湾对於外国判决属於自动承认制
除非有民事诉讼法402条所订之事
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认其效力:
一、依中华民国之法律,外国法院无管辖权者。
二、败诉之被告未应诉者。但开始诉讼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当时期在该国
合法送达,或依中华民国法律上之协助送达者,不在此限。
三、判决之内容或诉讼程序,有背中华民国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四、无相互之承认者。
前项规定,於外国法院之确定裁定准用之。
虽然美国男友在台湾没办法依法提婚生否认
但他也能绕过这个限制
拿着那份美国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直接以美国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代替台湾婚生否认之诉
如此就能够突破台湾民法婚生推定
只要行为符合当地法律就会被承认执行?
请问可否帮忙以双方不同的角度
分析诉讼攻防策略?
1.若是台湾夫妻
要怎麽避免让对方被承认是法律上的父亲
甚至让对方把小孩带回美国
我能想到的是大法官释字587号
2.若是美国男友
能用什麽有利的条件成功说服台湾法院?
除了自动承认外国判决制度以外
只想到实质再审查禁止原则
先谢谢各位
要请大家脑力激荡一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73.149.1.59 (美国)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09602004.A.27D.html
1F:→ Yenfu35: 我个人认为那份「自愿抛弃亲权宣示书」可能违反中华民国01/03 00:12
2F:→ Yenfu35: 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01/03 00:13
关於那份宣示书
是美国法院要求签署後
附加在和解书内的一部分
我查过台湾方面的法规函释
的确若已被推定为婚生子女的话
不得提凭法院和解的笔录或和解书进行认领
转贴一下我查到的函释
发文单位:
前司法行政部
发文字号:
(61)台函民决字第 2708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61 年 04 月 08 日
相关法条:
* 民法 第 1063 条(19.12.26)
要 旨:
查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未与其夫同居时受胎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一千
零六十三条之规定,在其夫提起否认之诉得有胜诉之确定判决以前,应认
为其夫之婚生子女,此子女纵为其妻与人通奸所生,亦非其生父所得认领
(参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八一号解释) 。本件孙仁善为胡治洲与范鸿兰
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子,虽经胡治洲书面否认非其所生,惟并未向法院
提起否认之诉。法院单凭范鸿兰之声请,使之与孙惟蓉成立诉讼上之和解
,经孙惟蓉认领孙仁善为婚生子,揆诸前揭解释,该和解内容乃违反强行
规定,依法仍不得认为有效。
发文单位:
前司法行政部
发文字号:
(47)台函民字第 2204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47 年 04 月 21 日
相关法条:
* 民法 第 1063、1066 条(19.12.26)
要 旨:
查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如夫能
证明於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同居者,得提起否认之诉,此固为民法第一千零
六十三条所明定,但此项否认权专属於夫,并应依诉讼程序以该子女为他
造当事人提起诉讼,求为判决确认非其子女。又依民事诉讼法 (旧) 第五
百九十条规定,关於认诺及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之效力之规定,不适
用於否认子女之诉,故程炳松否认程翘茵为其所生之女,性质上自不得在
法院成立调解。又本件非以该程翘茵为对造当事人,而仅由程炳松与其妻
陈金銮二人间成立调解,其当事人适格亦属有所欠缺,是此项调解笔录,
似难作为撤销该程翘茵为程炳松所生之女身分登记之依据。
Y大提供的意见感觉可以利用
感谢!
3F:→ spirit119: 不容易 当初应该直接在中华民国提诉讼01/03 02:16
4F:→ spirit119: 该州法院若曾不承认台湾的判决 台湾也不会承认他们01/03 02:19
5F:→ spirit119: 另外你的想法有问题 台湾没有自动承认外国判决01/03 02:19
6F:→ spirit119: 你之前也曾发文问过几次类似的问题 但後来都删文了01/03 02:21
7F:→ spirit119: 後面的人爬文就看不到 很可惜01/03 02:22
S大记忆力超强
那麽久以前发文居然也记得
其实当时解释过没办法带小孩回台湾的原因
小孩出生才五天
美国男友就已经提告
小孩来不及办护照出境美国
美国男友当时申请法院限制台籍妻子带身份未定的小孩出境
另外您提及台湾没有自动承认外国判决这点
或许我的理解有误?
因为我估狗各台湾的法律文章
都一直重复看到类似描述
「我国就外国法院判决系采自动承认制
即除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402条1项列载之不得承认情事外
原则上自动发生承认之效力」
如果S大有其他解释是对台籍夫妻有利
愿闻其详!
※ 编辑: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国), 01/03/2021 03:34:03
8F:→ spirit119: 我也不知道自动承认的法规写在哪 01/03 04:33
9F:→ spirit119: 连外国民事判决都要经过台湾法院判决许可其执行了01/03 04:35
10F:→ spirit119: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没有问题 国外法院命令当事人签自愿01/03 04:40
11F:→ spirit119: 放弃?01/03 04:40
12F:→ spirit119: 那还叫自愿吗01/03 04:40
其实这部分感觉是有点诉讼行政瑕疵
美国确认亲子关系存在+认领诉讼开庭当天
台籍丈夫没有必要出席
(因为他根本没被列为被告 是诉外人)
为此台籍丈夫在开庭前一天还问了妻子的律师
他能不能出席陪同妻子(有email纪录)
律师说可以
台籍丈夫才跟着一起出庭
否则开庭当天先生也不会更没必要在场
没想到在法庭上和解书递出以後
法官说案子要结案必须让先生签署那份宣示书
就让一个行政人员领着去小房间独自签文件了
在此之前双方根本没人预料到会发生这件事
台籍妻子要求自己的律师过去陪同确保权益
却被律师拒绝
理由是「已经受雇於妻子,无法再代表他人」
所以台籍先生在没有律师陪同
也不清楚自身权益之下就签了宣示书
事後收到法院判决时
台籍先生也突然就被列为被告
(此前被告一直只有台籍妻子一人而已)
以上陈述不知道在台打官司时
有可以利用的地方吗?
※ 编辑: PatrickStump (172.58.223.170 美国), 01/03/2021 06:30:15
13F:推 spirit119: 起诉时不是被告,後面被追加为被告,有依当地法律合法01/03 07:01
14F:→ spirit119: 通知台籍先生吗,不只要通知,还要合法,没有的话就不01/03 07:01
15F:→ spirit119: 符合民事诉讼法402-2,台籍先生的诉讼防御权没有被保01/03 07:01
16F:→ spirit119: 障01/03 07:01
17F:→ maniaque: 只有老公可以提否认婚生子女之诉,这应该有判决过01/03 09:53
18F:→ maniaque: 我是认为,今天绿老公已经在国外承认小朋友不是他的种了01/03 13:23
19F:→ maniaque: 若今天来台湾告,法院认不认可当事人自己已经否认为己身01/03 13:24
20F:→ maniaque: 所出? 我是认为可能01/03 13:24
这也是这个案子比较棘手的地方
因为台籍先生已经在国外承认小孩并非己出
所以才会想是不是能朝着夫妻都不是原告的方向思考
毕竟台湾的法规是只有夫妻一方才能提出告诉
21F:→ maniaque: 之前类似的判决,大多以"绿老公自始认为这是他的孩子"01/03 13:25
22F:→ maniaque: 所以台湾民法才为了保障家庭,不准第三人提告诉.....01/03 13:25
「绿老公自始至终认为这是他的孩子」
这一点其实不尽其然
台湾民法关於婚生否认有很严格的程序
除了设有适格原告以外
还有很短的除斥期
即便是「先生明知小孩不是自己的」
只要夫妻没有提出告诉的意愿
第三人皆不得透过血缘监定或诉讼
来否认小孩婚生性
可以参考下面两个函释
法务部100年11月23日
法律字第1000029177号函
按生父认领之对象,须以未受婚生推定之子女为限,倘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
而依民法第1063条规定,推定为婚生子女者,
即令事实上系妻与他人同居所生,在否认权
人提起诉讼得有胜诉之判决确定以前,亦不容该他人认为非婚生子而依同法第1065条第1
项之规定请求认领。
法务部104年11月19日
法律字第10403514800号函
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有否认权人依民法第1063条第2项提起否认之诉并获胜诉判决以前
,无论何人皆不得为反对之主张。又否认子女之诉,如逾法定除斥期间,即不得再提起否
认子女之诉,
亦无从藉由其他亲子血缘监定或诉讼而穿透婚生推定性,此为法律所明定推
定,户政机关无从为反於法律规定之登载。
23F:→ maniaque: 也就是说,绿老公已经在国外法院提认"非自己的的子女了"01/03 13:26
24F:→ maniaque: 那,若台湾法院这边采认美国法院这些资料,可能就会判01/03 13:26
25F:→ maniaque: "绿老公已经否认婚生子女"01/03 13:27
※ 编辑: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国), 01/03/2021 13:50:50
26F:→ maniaque: 我已经讲了啊,DNA 是事实,但是父母坚持 是 就是 是01/03 13:54
27F:→ maniaque: 而且你法务部的函是否能拘束法官??? 想想看吧....01/03 13:55
28F:→ maniaque: 毕竟关於孩子是谁的,国外已经告过一次了,也签署了01/03 13:56
29F:→ maniaque: 法律上的父亲,已经在美国法院 承认不是他的孩子01/03 13:56
30F:→ maniaque: 台湾法院法官,采不采认这个否认婚生子女的美国法院文件? 01/03 13:57
31F:→ maniaque: 我个人是认为机会满高的.... 01/03 13:57
嗯...如果是这样的话
那台湾民法1063条不是很好破解吗?
生父不能在台湾提诉讼
简单啊 去国外拿一个判决回来就好了?
只要符合行为地法的话台湾就会代为执行
我感觉台湾法院若承认这个判决的话
不是很吊诡吗?
因为这个案子实务上来说
虽然台籍先生签了宣示书放弃亲权
美国当地是采真实血统主义
即便当时选择不签来扞卫自己的亲权
所剩的路只有重验DNA一途来证明他才是生父
可是此路根本不可行因为他就不是生父
怎麽验都一定输
最後法官仍旧会判决更正真实的生父
签或不签 两者结局都会是一样的
这不是台籍先生在美不签就会赢的案子
M大您对案件的逻辑
仍是以台湾法律「夫妻能以自由意志主张孩子是不是己出」的框架下去思考的
但美国法院对这件事则是真实血统最高论
基本上这个案子
只要所登记的生父并非事实就一定会被更正
这也是为什麽一开始台籍妻子选择和解的原因
因为一定会败诉
与其让法官决定小孩要跟谁住
不如趁美国男友还没後悔时
让他自己决定只拿探视权
底限是至少确保小孩还是跟着夫妻住
32F:推 KKyosuke: 采了也没用啊 你要拿什麽起诉01/03 14:00
K大方便把您的意见再详细说明吗?
您指的是哪一方要拿什麽起诉呢?
33F:→ maniaque: 更何况,现在除斥其间还是各有不同,端看其所面对的利益01/03 14:02
34F:→ maniaque: 台湾法院最多只是代为执行,不会再重新判过一遍01/03 14:03
※ 编辑: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国), 01/03/2021 15:11:00
※ 编辑: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国), 01/03/2021 15:47:23
35F:推 KKyosuke: 这个例子的外国判决顶多能证明孩子生父是美国人 01/03 19:35
36F:→ KKyosuke: 和解书的监护权(亲权?)在女方身上 也没写在美国人身上01/03 19:36
37F:→ KKyosuke: 那美国人拿这个判决或和解裁定来台湾一点用都没有01/03 19:36
38F:→ KKyosuke: 台湾的法律就不允许他提婚生否认啊..01/03 19:37
39F:推 LaplaceDemon: 问题是 现在小孩在台湾还是美国01/04 01:40
40F:推 KKyosuke: 看起来在台湾啊 否则就不用讨论台湾起诉的问题了..01/04 01:41
41F:→ Blue6: 民诉402只有判决和裁定吧 和解能用吗01/04 04:42
但的确有拿到一份美国法院的order
这其中有所不同吗?
42F:→ Blue6: 在台湾没被否认前 这小孩就是这对夫妻的 就小心不要被强带01/04 04:44
43F:→ Blue6: 走 要否认掉的话 等小孩满20吧01/04 04:44
44F:→ sindyevil: 台湾这里没有请律师?01/04 09:43
当事人夫妇其实委托律师在台湾兴讼过
目的是确认夫与小孩的亲子关系
(小孩原告、台湾丈夫被告)
法官第一次开庭後认为
小孩即便出生证明父亲栏位非台湾籍先生
仍迳受台湾民法婚生推定为婚生子
全案没有确认利益
简言之就是法律已经说你们是父女了
没必要再确认一次?
法官倾向直接驳回案件
最後是当事人自己撤告
※ 编辑: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国), 01/04/2021 10:01:58
45F:推 taoist9999: 当事人撤告的话,就没有判决效力了。 01/04 12:07
但不撤告法官也是倾向驳回耶
驳回的话也具有判决效力吗?
※ 编辑: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国), 01/04/2021 12:28:06
46F:→ taoist9999: 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知悉之父母经过两年的除斥期间才要01/04 14:09
47F:→ taoist9999: 提起,当然没用啊! 01/04 14:09
48F:→ taoist9999: 只剩下知悉之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两年内能提起上述诉讼 01/04 14:10
49F:→ taoist9999: 而已。 01/04 14:10
您说的是婚生否认
但台湾夫妻打的不是婚生否认
而是确定亲子关系存在诉讼欸
用民法1603条回推的意思
「虽然出生证明上父亲不是台籍先生
但依法推定应与小孩有法律上之亲子关系」
只是法官认为没必要
因为法律就已经说是了 不用再确认一次
50F:→ taoist9999: 真正的亲生父亲,是没资格提起该诉讼(释字587)。01/04 14:12
51F:→ taoist9999: 夫妻小孩都不要去美国就没事了。01/04 14:13
千金难买早知道
52F:推 taoist9999: 小孩的户籍誊本上面的父亲就是目前台湾这个爸爸,美国01/04 14:29
53F:→ taoist9999: 那个爸爸又没有亲权,顶多探视权。01/04 14:30
54F:→ taoist9999: 将来协议探视权时,就要小心了。01/04 14:30
我的理解没有错误的话
目前小孩在台湾是落户在台籍先生名下之子
那麽他们才是法律具亲子关系的那一对父子
美国人必须要先让法院承认
并执行那份美国判决
台籍先生跟小孩间的法律关系才会因此消灭
如果是这样的话
那美国人至少要等美国判决被承认执行
才能提监护权跟探视权呀?
在此之前他对小孩来说就是no body
(法律上的意义)
应该是连探视权都没有的
55F:→ taoist9999: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儿童福利联盟文教基金会」有提供这01/04 14:32
56F:→ taoist9999: 类服务(但你讲的这件是特殊案例,会不会核准,我不知01/04 14:32
57F:→ taoist9999: 道),台湾父母也要叫一些人在附近保护小孩。01/04 14:33
58F:→ taoist9999: 我指的是实际探视会面。01/04 14:34
59F:→ taoist9999: 01/04 14:40
60F:→ taoist9999: 「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 XD01/04 14:40
61F:→ taoist9999: 对美国爸爸来说是这样子,对台湾爸爸来说也是这样子。01/04 14:41
※ 编辑: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国), 01/04/2021 23:22:01
62F:→ taoist9999: 应该要先过法院那一关。01/05 01:14
63F:→ taoist9999: 你可能要研究一下《强制执行法》第4条之1。01/05 01:15
感谢TA大提醒!
看了强制执行法4-1了
结果还是refer到民诉402条
最後可能还是看法官心证
来决定是不是违反台湾公序良俗吧?
64F:→ taoist9999: 就算扯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51条本文,准据法应01/05 01:21
65F:→ taoist9999: 该还是中华民国的民法第1063条。01/05 01:21
移民署在帮小孩核发定居证时
也有拿出涉民法来确认适用法
後来的确如您所说准据法是台湾民法没错
※ 编辑: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国), 01/05/2021 02:48:48
66F:推 a9301040: 你这个无解啦不用浪费时间了 01/05 20:22
67F:→ a9301040: 等小孩成年才会开启另一扇窗 01/05 20:23
68F:推 a9301040: 而且否认亲子诉讼是形成判决,根本没有强制执行程序, 01/05 20:27
69F:→ a9301040: 用强执的规定根本瞎搞一通 01/05 20:27
70F:推 taoist9999: 强制执行法第4条之1,应该是仅适用「给付判决」,但 01/05 21:25
71F:→ taoist9999: 我没去查资料就是了。 01/05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