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guo (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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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政府篡位夺取了人民为国家统治者的地位
时间Wed Dec 30 17:49:48 2020
请愿书(二) (民国109年12月24日递送立法院)
受文者:立法院
壹、中华民国宪法前言明示「宪法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制定」,国家应依
据宪法实行权能区分、将国家统治权还给人民,由人民统治国家。故本人就此於(民国)
108年11月8日向贵院递送请愿书,惟至今已过年余,贵院仍未审理及回复;为国家福祉,
请即速处理。谨再补充意见如下,请参酌。
贰、12年(西元1923年),孙中山先生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遗教提到
1.【中华民国之建设以何基础乎?吾知人必无疑无惑而答之曰:以人民为基础。】:革命
党推翻数千年帝制,要建设的中华民国,就是以人民为基础;惟政府弄权,国家之建设至
今仍未能以人民为基础。
2.【夫“主权在民之规定,决非空文而已,必如何而後可举主权在民之实。】:宪法第2
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於国民全体。」说的就是「主权在民」,重点在於落实主权在民,
至今仍未落实「主权在民」。
3.【欲知主权在民之实现与否,不当於权力之分配观之,而当於权力之所在观之。权在
於官,不在於民,则为官治;权在於民,不在於官,则为民治。】:官治就是主权在官,
政府官员说了算;民治就是主权在民,人民说了算。宪法第1条载「中华民国基於三民主
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实现宪法第1条的『民治』,权在於民,不在於
官,就是「主权在民」,宪法开宗明义即已做出规范。中华民国至今仍落得只是『官治』
,而不是『民治』,与宪法第1条、第二条明白抵触、与权能区分背道而驰。
4.【中央政府以「约法」为装饰品,利於己者从而舞弄之,不利於己者则从而践踏之】
:「约法」就是民初的宪法,「约法」第二条载「中华民国之主权,本於国民全体。」当
时的中央政府固然是以「约法」为装饰品,我们的政府至今还是一样以宪法为装饰品。
5.【官治云者,政治之权付之官僚,於人民无与。官僚而贤且能,人民一时亦受其赐;
然人亡政息,曾不旋踵,官僚而愚且不肖,则人民躬被其祸,而莫能自拔。前者为正如婴
儿之仰乳,後者则为正如鱼肉之於刀俎而已。民治则不然,政治主权在於人民,或直接以
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尽
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於人民,是以人民为主体、人民为自动者,此其所以与
官治截然不同也。】:「政治主权予夺之自由仍在於人民,是以人民为主体、人民为自动
者」这是宪法的本意;「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即政府官员,彼等至今仍将
属於人民的国家主权窃夺於掌握中。
6.【彼据国家机关者,其始藉人民之选举以获此资格,其继则悍然违反人民之意思以行
事,而人民亦莫之如何。此今日政治现象所可为痛心疾首者】:这些民初政府所犯的错误
,今日政府仍然照犯,并无改善。
参、近期在电视上有看到关於大陆的报导,我要讲的只是一则「人民至上」宣传标语的画
面。在我们这边,宪法第1条、第二条及权能区分,其实就是「人民至上」的实现;在大
陆那边,「人民至上」没有方法,至今仍只是口号、空谈。我们先做到宪法第1条、第二
条及权能区分,将与大陆成强烈对比;对大陆民主化,将有催生的作用,甚至於引起大陆
人民共鸣,促成两岸的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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