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6 (短ID真好)
看板LAW
标题[问题] 224条的胁迫与猥亵是否有因果关系
时间Wed Dec 23 07:26:18 2020
小弟非法学人士 主要是讨论一个案例的时候
发文字号: 法务部(84)检(二)字第 1799 号
座谈日期: 民国 84 年 08 月 00 日
座谈机关: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检察署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4、304 条(83.01.28)
要 旨:
甲男持尖刀对其女友乙,以胁迫之语气对乙女说,如果不对其口交,将对
乙女不利等语。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让甲得以满足。甲男之行
为构成刑法第二二四条第一项之罪或第三○四条第一项之罪。
法律问题:甲男持尖刀对其女友乙,
以胁迫之语气对乙女说,如果不对其口交,将对
乙女不利等语。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让甲得以满足。甲男之行
为构成刑法第二二四条第一项之罪或第三○四条第一项之罪。
讨论意见:甲说:第三○四条
~~~省略
乙说:第二二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猥亵罪。本罪强制及猥亵行为,固以行
为人犯罪主体。惟行为人以强制之方法使被害人达於不能抗拒之状
态,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其与行为人为猥亵之行为同。至於
甲男之
胁迫行为已使乙女达於不能抗拒之状态,遂对甲男为猥亵之口交行
为,应成立强制猥亵罪。
结 论:多数赞同乙说。
小弟是认为 此案例的口交行为要称为猥亵的前提 必须要有胁迫/违反本人意愿
如无之前违反本人意愿的胁迫行为则不一定是猥亵行为 只是口交
即此案如无胁迫则他口交行为 仅是称口交/性相关行为而不称为猥亵行为
故胁迫应该是是猥亵必要要素
可是有人跟小弟说
刑法 224 之规定,见解如下:
2-1 引述 224 之规定内文:
第 224 条
https://reurl.cc/k0xj8G
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
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关於 224 规定该罪刑成立需以下要素:
1.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2.猥亵之行为
2-3 明显你把 不属猥亵行为要素之"胁迫" 刻意添加入成为 猥亵行为之要素。
224的强迫和猥亵可以分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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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6 (101.87.98.56 中国), 12/23/2020 07:48:04
1F:→ maniaque: 我拿刀逼你去杀人,我犯杀人罪,还是强制罪??? 12/23 08:50
2F:→ maniaque: 强制只是遂行杀人的前置犯行,以 想像竞合 去看待吧 12/23 08:52
3F:→ maniaque: 我只是在想,要是甲男拿刀逼乙女去帮C男口X,这样罪怎论?? 12/23 08:53
4F:→ maniaque: 若C男根本不知情,以为只是飞来艳福,算是不当得利吗?? 12/23 08:53
大哥 你的问题可以自己开一篇吗.......
5F:→ taoist9999: 依刑法的立法定义,「口交」是「性交」的一种(刑法第 12/23 12:49
6F:→ taoist9999: 10条第5项第1款参照)。 12/23 12:49
7F:→ taoist9999: 那种过时的资料,就不要浪费时间去研究了。 12/23 12:50
8F:→ taoist9999: 你去看一下刑法第221条。 12/23 12:51
※ 编辑: A6 (101.87.98.56 中国), 12/23/2020 22:45:06
9F:→ a9301040: 你这个函释是84年,太旧过时,95年刑法大修,这个函释已 12/27 10:53
10F:→ a9301040: 经没有意义 12/27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