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pigy (榴琏)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管辖权问题求解?
时间Fri Dec 18 19:31:48 2020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第一项:因不动产之物权或其分割或经界涉讼者,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第二项:其他因不动产涉讼者,得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想请教的问题是第一项是专属管辖的规定,但如果今天仲介买卖双方因为买卖契约发生
纠纷,或是租赁契约的纠纷,可否适用第二项得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规定。
因为有看到原告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而法院裁定移送管辖,抗告又被驳回
,不知道是否条文认知有误解?或是实务上的处理方式?感恩
(因为看参考书或是教科书都是说跟不动产有关的债权关系争执得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判决连结:
https://bit.ly/375lAwO
理由节录:
「本件抗告人既主张两造间就系争建物所缔结之系争租约,因停止条件不成就,
且经抗告人予以解除及撤销缔约之意思表示,请求相对人返还押租金100万元等
语,显非对系争建物有所主张或请求,系争建物自未涉讼,揆诸前开论述,自不
符民事诉讼法第10条第2项所指「其他因不动产涉讼之要件」。」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97号民事裁定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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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用第二项的话 因为不是专属管辖 法院要审查这跟不动产 12/18 23:17
2F:→ KKyosuke: 的关系紧密度是否足够 12/18 23:17
4F:→ KKyosuke: 但不是绝对 找一找也有相反的裁定 12/18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