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nmeizeng (crescentic)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劳基法、劳保条例检举与劳资调解是否冲突
时间Thu Dec 10 20:24:46 2020
晚上好
本身专业不是法律,学习与自己胡乱思考的过程,有了以下想法和问题。也许错处很多,
包括不精确的用词,还请各位不要严厉指责,不吝予以解惑:
前提:
劳动基准法第74条
劳工发现事业单位违反本法及其他劳工法令规定时,得向雇主、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申诉
。
劳工保险条例第72条第一项
投保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为其所属劳工办理投保手续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参加保
险之前一日或劳工离职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四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并
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
申请调解:
劳工依劳资争议处理法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提出调解申请书。
劳动基准法和劳资争议处理法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劳动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
县(市)为县(市)政府。
劳工保险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劳动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前项为劳工局、劳保局依职权调查确认事业单位有无违法事实後予之相应之行政处分;後
项则为劳资双方就工资、资遣费或加班费等权益争议之调解。
衡酌劳工保险条例、劳动基准法之立法目的并考量其规范体例,除相关事项规定外,尚课
予雇主一定作为及不作为义务,於违反特定义务时亦有相关罚则,赋予一定之「公法效果
」,其规范具有「强制之性质」。
查劳动基准法作为劳动条件之法律保障最低限度,劳工保险属强制性社会保险,除本法有
特别规定外,应不容劳雇双方以契约自由为由规避之。
换言之,即使劳雇双方已透过私法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无论劳工有无主动提起申诉
,劳检单位均应依职权调查劳雇双方是否违法之事实及应予相应之处理,自不受劳雇双方
以契约自由为由规避或经劳雇双方调解或和解抛弃申诉权之条款所拘束。
问题:
调解过程中,雇主要求调解成立(如雇主立刻补满积欠的加班费、资遣费等调解过程要求
之金额)的条件是劳工必须向劳工局、劳保局提出申诉案件撤销申请书,(1)其要求是
否合理?(2)後续,劳工向劳工局、劳保局提出申诉案件撤销申请书,劳工局、劳保局是
否不再依职权调查劳雇双方是否违法之事实及应予相应之处理?
本文参考资料:
司法院释字第726号、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劳工保险条例、
台劳资字第1971号
(搜寻劳动部解释令函(
https://laws.mol.gov.tw/FINT/index-1.aspx)完全找不到,
该函内文是从相关文章阅读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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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ittlechozy: 实务上你撤回的话劳动局通常会当作这事情没发生 12/11 08:44
2F:推 acdeijkmnos: 劳工局会主动叫你先撤回申诉,没有甚麽主动依职权调 11/16 10:15
3F:→ acdeijkmnos: 查裁罚之类的事会发生 11/16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