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ian900530 (LmWAng9)
看板LAW
标题[课业] 客观归责如何处理故意的回避问题
时间Mon Nov 23 15:53:25 2020
小弟对於德派客观归责理论的理解
就是对於犯罪的检验应回归客观的层面
因此将过失的概念融入相当因果关系
再将主观的故意抽离
於客观都检验完之後再行判断
例如教科书上经典的例子 山羊胡毛案
甲将未经消毒的原料提供给员工乙加工,导致乙中毒死亡。但在事後监定上时发现,无论该原料是否有经过消毒,乙仍然会中毒。
此案依照客观归责理论,应该认为甲之行为造成乙死亡不具有可避免性(义务违反关联性),未实现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不能归责於甲。
但若甲系出於故意欲使乙中毒死亡而不消毒,如果按照客观归责理论先检验客观後判断故意,个人认为将可能在客观层次上就否定甲之杀人罪,似有不妥。
想请问各位大大,客观归责理论如何处理这种故意的回避问题,恳请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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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这时候就该经典的误砒霜以为白糖而毒杀的讨论案例登场了 11/23 16:33
2F:→ brian900530: 不太一样吧 这个没有可避免性的问题 11/23 16:41
3F:→ DamnHungry: 先检验因果关系(甲提供有毒物给乙造成乙中毒),再检 11/29 23:48
4F:→ DamnHungry: 验客观归责(制造法所不许风险、风险实现、结果在构成 11/29 23:48
5F:→ DamnHungry: 要件范围内)啊,甲都有符合啊 11/29 23:48
6F:→ DamnHungry: 原案例是甲无遇见可能性,而你举的例子是甲已预见可能 11/29 23:58
7F:→ DamnHungry: 性,接着要怎麽判就看证据了 11/29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