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mK0511 (杰格曼杰森)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须相对人同意之行政处分和行政契约
时间Mon Nov 16 13:07:30 2020
想请教行政契约和须同意之行政处分的问题
从教科书上的看法,行政契约和须相对人同意之行政处分皆须二法律主体互为意思表示而合致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行政契约双方可就内容讨论协调;须相对人同意之行政处分,相对人对内容只有同意与否的决定。
因此,例如公务人员的任命,因公务人员无法就职等、薪水的内容与行政机关讨价还价,属於单方面的行政处分。但比较不了解的是老师与学校之间、约聘雇人员和行政机关之间实务上皆为公法契约。虽其目的标的有公法上法律关系的发生和公益,但老师和约聘雇人员对於工作内容应该和任命公务人员一样无法更动。为啥一个是vA一个是行政契约?
这部分针对双方合意的部分有些混乱,求大神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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