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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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损害和过失和尽相当注意
时间Wed Nov 11 12:23:29 2020
侵权法有所谓无损害则无赔偿之说法,这点就审视侵权行为责任
规定的要件可知。可大家曾否见闻过︰无损害则无过失的说法?
另外,我国侵权法相关条文有下列 2 类规定︰
1. 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民184II但书)
2. 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不负赔偿责任
(民187II)
3. 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
不负赔偿责任。(民188I但书) 而采此种描述方式的法条
尚有 民190I但书,191I但书,191-1I但书,191-2I但书,
191-3I但书。
请问就上述 3 类描述,无过失、未疏懈、已尽相当之注意,
有甚麽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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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去喀王泽监的专书。 11/11 13:23
2F:→ CCWck: 过失是侵权行立的构成要件中主观部分,损害是构成要件之客 11/11 14:17
3F:→ CCWck: 观部分,不懂为何你将两者混为一谈 11/11 14:17
那个不是我的创意,刚好翻到民国七十四年出版的一篇讨论雇用人责任的论文
里头写的。
4F:→ CCWck: 我国民法多数采过失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采推定过失责任,起 11/11 14:19
5F:→ CCWck: 目的在举证责任转换而已 11/11 14:19
6F:→ CCWck: 逻辑上X and Y => Z,可得到~X => ~Z, 但不可能得到~X => 11/11 14:26
7F:→ CCWck: ~Y 11/11 14:26
其实这边还有个问题是,特殊侵权行为如上面提到的,有些书写说是推定过失责任,
有些书写说是不纯粹的结果责任或不纯粹的无过失责任,不纯粹因为有免责条件。
还有些书写说是中间责任,就是在过失和无过失责任中间的责任,也是因为有免责
条件或者推定过失免责的规定之故。
就法律效果来说,都是要求被告自己举证满足免责条件以得到免责。那麽提出那些
不同的理论的目的或者效果是甚麽?
※ 编辑: saltlake (114.24.102.167 台湾), 11/11/2020 17: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