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yth (Roberto Lin)
看板LAW
标题[学习] 刑诉法传闻法则存在的必要性
时间Sun Nov 8 22:47:05 2020
算是刑法初学者...但一直有个疑问...
刑诉法第159条以下是有关「传闻法则」跟「传闻例外」的规定,
亦即有关供述证据的排除法则,
传闻法则是从美国实务引进,引进後似乎也饱受德派学者批评,
根据台湾目前所用的传闻法则,其定位仅是断定「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
取得「证据能力」後,还必须透过法定证据方法的合法调查程序後,才有证明力,也就是才能用来证明行为人事否有罪的依据。
(而部分德派学者认为,证据能力是「未受排除的证据」+「法定证据方法的合法调查後」才具备的,若证据资料仅经过传闻法则筛选仅具备证据资格而已。)
换句话说,如果采用目前实务的作法,纵使供述证据没有因为传闻法则遭到排除,而具有证据能力,进入审判期日仍需要透过法定证据方法加以调查後,才能用来证明被告是否犯罪。
再者,高院104年第3次刑庭决议也认为,只要有第159-5条,当事人同意为证据的情形,就不必受到传闻例外的检视,而且基於证据资料越丰富,越有助於发现真实。
这个刑庭决议的要只是否可以解释成,只要有越多的证据资料,并能够进入审判证据调查或法定证据方法的讨论,就可以发挥越变越明的效果。
那照这样的逻辑来看,传闻法则冲其料只是一个筛选证据,避免诉讼冗长的工具,但相对也有风险会把一些可能具有事实成分的传闻,在为经过调查诘问前就被剔除。
既然如此,是否需要传闻法则的排除,似乎不是非常有必要,因为传闻如果不可信,透过法定证据方法的调查(如对质诘问)也可以查出个所以然,那麽到底传闻法则的意义何在?
以上疑惑,盼请解惑,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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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ayth (27.52.94.85 台湾), 11/09/2020 09:44:36
※ 编辑: mayth (27.52.94.85 台湾), 11/09/2020 09:45:10
1F:→ justicesword: 证据力是心证,传闻法则是孤岛。 11/09 11:03
2F:推 jasonyeh: 感觉你这问题可以写一份报告了吧 11/09 16:20
3F:→ mayth: 汗 只是读了几次後觉得有点多余,本人不是法律本科,所以 11/09 16:30
4F:→ mayth: 也不清楚有没有学者写过这样的批评。 11/09 16:30
5F:→ mayth: 不过感谢耐心看完原文。 11/09 16:30
6F:→ a9301040: 这个真的可以写论文,说不定找找硕博网有类似 11/15 10:17
7F:推 exporn: 大推张明伟教授的传闻法则 11/15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