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if (该如何面对~~)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骑楼或外廊的使用权利归属?
时间Sun Oct 25 22:28:48 2020
大家好
小弟目前住的大楼遇到一个问题:
一楼店面的承租人认为他有权利使用前面骑楼(外廊),其余住户不得停车,如下图问号
处
!图有点简陋 勿怪
https://imgur.com/a/KnfolQe
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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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scu: 骑楼每个人都不能用。摆摊可以检举10/25 23:09
2F:→ keif: 一楼没有要摆摊,只是他的客人要停车不准住户停10/25 23:32
3F:→ keif: 上面没有遮蔽物,还算是骑楼吗?10/25 23:33
4F:推 taoist9999: 那是「法定空地」吧?10/25 23:56
5F:→ keif: 那请问法定空地的使用权是在谁手上呢?10/26 05:47
6F:推 scott2009: 台中有自治条例,可以摆摊不可以停车 ...10/26 07:15
7F:→ keif: 高雄市不确定?10/26 08:10
8F:→ maniaque: 可以确定不是你的,就是了10/26 08:24
9F:→ maniaque: 你可以问一楼出租给店面的房东,问他有没有因为骑楼多收10/26 08:25
10F:→ maniaque: 店面租客额外的金钱...10/26 08:25
11F:→ maniaque: 我也只能说,法定公共通行空间,不是你的,也不是他的 10/26 08:25
12F:→ maniaque: 那,你要争,不是你的东西??? 怪怪的吧....10/26 08:26
13F:推 rinatwo: 我猜应该是全体住户共有的10/26 10:32
14F:→ rinatwo: 各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例10/26 10:34
15F:→ rinatwo: ,对建筑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权。10/26 10:34
其实我只是想问说这个使用权应该是归属於谁?因为店面承租人要打官司,要住户不得随
意停车,他们才能停.....
其实如果大家都不能停更好,楼下空间会更清爽!
16F:推 rinatwo: 承租人打官司会输啦 除非有经过区分所有权人一致同意10/26 10:40
17F:→ rinatwo: 不然光一个店面的房东 那里能代表全部所有权人出租给他10/26 10:40
18F:→ rinatwo: 而且要房东承认租金包含那块? 会被其他住户要求返还租金10/26 10:43
19F:→ rinatwo: 大家共有的法定空地 纵使有租金 也应是大家占比例分 10/26 10:43
21F:→ rinatwo: 我比较好奇承租人要提告谁 全部可能停车的非顾客吗? 10/26 10:49
22F:→ keif: 听说是要告住户啦 10/26 11:37
23F:→ keif: 所以对象应该是管委会吧 10/26 11:37
24F:→ aesdu: 所有人都有通行权,所有人都没有使用权。 10/26 12:18
25F:→ aesdu: 有自治条例就看自治条利。 10/26 12:20
26F:→ aesdu: 告住户就检举店家,消防卫生设备... 他会先死 10/26 12:22
27F:→ AlphaMC: 头一次听到店家摃楼上住户,卫生、消防、噪音、营业许可 10/26 12:41
28F:→ AlphaMC: 每几天就来一轮...... 10/26 12:41
其实我刚听说时也很傻眼,想说你们客人的车都停满了,我们也从来没跟你们argue什麽
过,反而很常觉得你们还在营业,所以尽量不要停车停在门口。结果现在反而要求住户连
机车都不能停,还去找了律师准备提告,所以才想上来问问大家,是不是有什麽地方我们
不清楚且遗漏掉了,让他们这麽有勇气来提告.....XD
※ 编辑: keif (42.77.12.150 台湾), 10/26/2020 16:09:29
29F:→ taoist9999: 你先确认是不是「法定空地」?然後再确认看看此「法定10/26 16:10
30F:→ taoist9999: 空地」是否有规约是由某区分所有权人「专用」? 10/26 16:11
31F:→ taoist9999: 而且这「法定空地」还不能违法使用哟!10/26 16:12
32F:→ keif: ok 我再与管委会确定一下10/26 18:45
33F:→ maniaque: 这空间应该不是骑楼吧(照原PO说明上面是空的,非建物) 10/26 18:50
34F:→ maniaque: 法空是不是可以停车,是不是要给店家的客人停 10/26 18:52
35F:→ maniaque: 是觉得看你怎样去认知"把车停在别人店门口"这件事情10/26 18:53
36F:→ maniaque: 看你觉得 "停在别人店门口不消费,妨碍人家做生意" 10/26 18:53
37F:→ maniaque: 你觉得是 妥 还是 不妥 10/26 18:54
38F:→ maniaque: 更不用讲,贵大楼是不是留有属於停汽机车的停车空间呢??? 10/26 18:54
39F:→ maniaque: 原PO你也没说明,要是明明有大楼自己专属的停车空间区域 10/26 18:54
40F:→ maniaque: 而你却硬要停在别人店前,那.......呵呵~~~ 10/26 18:55
大楼本身就没有机车停车位,只有汽车位。现在机车也是停在店门两边,完全不会影响到
店门的进出;而且住户停机车只会停一排(左右各一边,各3台的空间而已,不会停到塞
满的状况)。
反而有时候客人一多,会把整个问号地区填满,影响住户进出(会停成两排以上)
只在於他觉得住户停了他的客人停的位置吧......
※ 编辑: keif (42.77.210.240 台湾), 10/27/2020 06:15:58
41F:→ maniaque: 需要提建议还是意见反映,建议取得授权参加区分会议吧 10/27 09:17
42F:推 Hermess: 说不定建商卖的时候有约定专用同意书,那就真的归他们用 10/30 15:43
43F:推 rinatwo: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1款 10/30 16:18
44F:→ rinatwo: 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於规约者,不生效力: 10/30 16:19
45F:→ rinatwo: 一、约定专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范围及使用主体。 10/30 16:19
46F:→ rinatwo: 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谓 10/30 16:24
47F:→ rinatwo: 「又公寓大厦之买卖,建商与各承购户分别约定,该公寓大 10/30 16:25
48F:→ rinatwo: 厦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 10/30 16:25
49F:→ rinatwo: 除别有规定外,应认共有人间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约。 10/30 16:25
50F:→ rinatwo: 又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约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10/30 16:26
51F:→ rinatwo: 他共有人嗣後将其应有部分让与第三人,除有特别情事外, 10/30 16:26
52F:→ rinatwo: 其受让人对於分管契约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 10/30 16:26
53F:→ rinatwo: 而应受分管契约之拘束。」 10/30 16:26
54F:→ rinatwo: 以上面那个判决来看 此文住户应该是习惯停车在那边吧 10/30 16:27
55F:→ rinatwo: 大家都能任意使用 那有达到"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 10/30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