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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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主观过失与不法
时间Sat Oct 17 05:15:54 2020
请问主观的过失和主观的不法所指的是? 用主观的过失和不法,
暗示了有客观的过失和不法。他们之间有甚麽差异? 这差异对於
实务判决会有怎样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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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4.92.17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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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KYww: 主观不法指的是故意和过失 客观不法是行为主体 客体 行为本 10/17 10:03
2F:→ CKYww: 身 行为情状等等 10/17 10:03
这似乎是德国耶林区分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的理论?
3F:→ CKYww: 故意过失不会在客观 因为单纯用客观状态不可能判断出故意过 10/17 10:04
4F:→ CKYww: 失 10/17 10:04
但是另外有所谓过失判断的客观化,这又是怎麽客观化?
※ 编辑: saltlake (114.24.92.17 台湾), 10/17/2020 12:31:08
5F:→ CKYww: 过失客观化是用在民法的过失责任 将过失的概念用善良管理人 10/17 14:01
6F:→ CKYww: 注意义务等等建立一个客观的标准 10/17 14:01
为何用善良人标准或其他标准(普通人或处理自己事务)就"客观"了?
还是说所谓的客观化,就是对於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评价,都不
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应能不",而是根据社会(或者说法官群)通念所
建立的理想标准? 像是能注意的预见或得预见其发生,是指某抽象人
的预见或得预见,而不管行为人本人是否如是。
7F:→ CKYww: 我前面说的是刑法罪名成立的构成要件 不太一样 10/17 14:01
就民法来说,有些文献提到前面的主观过错(及过失和故意)与客观过错(即违法性)
之区分。然後在违法性方面,又提到结果不法(即行为客观侵害权利)和行为不法(
除客观行为外尚应论及行为违反义务与否)。
但是这就让主客观过错与结果行为不法的区分混在一起。
※ 编辑: saltlake (114.24.92.17 台湾), 10/17/2020 14:17:34
8F:推 KKyosuke: 主观就是"知"与"欲"啊 10/17 14:40
这是说过失有客观化而故意方面仍免不了主观之考虑?
※ 编辑: saltlake (114.24.92.17 台湾), 10/17/2020 15:18:07
9F:推 qw12mo: 客观判断的过失,我记得是客观归责理论衍生而来的,只要 10/17 19:56
10F:→ qw12mo: 行为人所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实现於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10/17 19:56
11F:→ qw12mo: 之内,就推定有过失,在主观上再判断有没有故意 10/17 19:56
12F:→ jenoren: 法律很多时候用到「社会通念」,是指从一般理性法律门外 10/19 08:46
13F:→ jenoren: 汉角度观察,而非法官群。 10/19 08:46
14F:→ jenoren: 另外,在古典犯罪理论里,罪责中的不法意识属於主观构成 10/19 08:46
15F:→ jenoren: 要件要素,与现今多数说三阶层内涵不同。两个体系摆在一 10/19 08:46
16F:→ jenoren: 起看会容易让你搞混。 10/19 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