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ntin (Gintin)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上的善意第三者
时间Thu Oct 15 22:17:01 2020
是这样的
我和朋友前阵子一起报名法律课程
结果他问我一个问题
实在也不知道怎麽回答
因为我也是初学者
我直接复制贴上
恳请各位前辈帮解答
老师上课提到,若公司有公告在网页说董事长只能签500万的合约,这样子厂商签800万合约就不算善意第三者,然後公司可以自行评估这合约对公司是否有利,这里听起来蛮奇的......
问题是厂商有义务要去浏览对方公司公开的网页吗?不必签约时对方主动告知?
这里我想到一个状况,如果董事长在知道自己只能签500万合约的状况下,去签了800万的合约,结果这批货品利润隔几天爆涨,公司当然承认,如果利润暴跌,可以用这种理由说你厂商自己没看公司网页公告,董事长签这个约不算,合约取消?
这样子谁敢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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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KYww: 善意第三人简单来说就是完全不知情 而恶意第三人就是民法里 10/15 22:51
2F:→ CKYww: 常看到的明知或可得而知 10/15 22:51
3F:→ CKYww: 你的例子中 该规定已经公告 所以是厂商可得而知的状态 10/15 22:51
4F:→ CCWck: 你说的应该是民法第27条第3项 10/15 23:48
5F:→ CCWck: 无权代理 而本人不承认 该法律情为对本人不生效力 10/15 23:54
6F:→ CCWck: 善意之相对人 可依照民法第110条对无权代理人求偿 10/15 23:54
7F:→ saltlake: 善意的小三也可以据此拒绝被偷吃的配偶之侵权求偿吗? 10/16 01:16
8F:→ Gintin: 原来如此 非常感谢 10/16 11:49
9F:→ iscu: 善意的小三当然没事...但是要证实是善意的有一定的难度 10/16 12:46
10F:→ DamnHungry: 善意第三人是出於信赖公示原则啊,在你能取得的资讯内 10/18 19:08
11F:→ DamnHungry: 审慎评估,出於信赖这些资讯而交易。各派理论又会对公 10/18 19:08
12F:→ DamnHungry: 示的范围有不同的看法,但整体上善意第三人还是要做基 10/18 19:08
13F:→ DamnHungry: 本的功课,像是签合约前你该详细审阅合约内容、买房时 10/18 19:08
14F:→ DamnHungry: 确认权状上姓名资料是不是跟卖方屋主一致之类的,不是 10/18 19:08
15F:→ DamnHungry: 说声不知道就无敌,你提到签约後价格的大幅变动就看相 10/18 19:08
16F:→ DamnHungry: 关法条有无规范,像民法227-2的情势变更就有为这种情 10/18 19:08
17F:→ DamnHungry: 形设解决方法 10/18 19:08
18F:→ DamnHungry: 另解约民法债篇都有规范损害赔偿及哪方该承担多少责任 10/18 19:14
19F:→ DamnHungry: ,多看看吧,加油 10/18 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