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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皇玉老师在刑总教科书有关「不作为犯」章节之「保证人地位」第八种型态的「违反义务之危险前行为」讨论中,提到以下字句: 然而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时,即时驾驶者无过失,仍对事故中之受害者负有保证人义务,此一保证人义务乃源自於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者为危险源之开启与支配者,故符合前面所提之对於危险源具有监督义务。 本段话是引用2016年德国的文献资料,而手头上王皇玉老师的书则是2019年8月5日出版的版本。 可是根据2019年5月的释字777号所指: 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构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规范者所得理解或预见,於此范围内,其文义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此违反部分,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换言之,根据释字的意旨,在刑法第185-4条的肇事逃疫情况下,倘行为人并非故意或过失,即非本条所称之「肇事」。 又可认为,在无过失前提下,行为人主观上也不具备有故意犯意或客观注意义务之违反才是,亦即行为人主观上本不认为这件事故跟自己有何关系。 想请教各位先进、前辈的是,根据释字777号意旨,交通事故中无过失之人是否仍有像王皇玉老师所说的具有保证人地位? 如有理解错误,还请各位先进、前辈赐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7.247.134.114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02429384.A.656.html
1F:推 gentlefaith: 想知道+1,恳请先进大德 10/12 02:03
2F:→ CKYww: 释字777的意思是该法条规定不够明确 而要求修正“肇事”的 10/12 02:11
3F:→ CKYww: 要件 以符合法律明确性 并非直接否定其责任的存在 跟书中 10/12 02:11
4F:→ CKYww: 引述的内容不冲突 10/12 02:11
5F:→ CKYww: 至於肇事要件及是否将无过失之驾驶人纳入肇事责任范围 应是 10/12 02:17
6F:→ CKYww: 之後修正时的立法裁量空间 10/12 02:18
7F:→ mayth: 了解,所以说释字主要是在解释关於「肇事」的定义仅限於故 10/12 08:21
8F:→ mayth: 或过失的情境,但至於非过失则不该当。而至於是否具有保证 10/12 08:21
9F:→ mayth: 人义务承担,仍得依个案判断而未能藉释字而扩张解释? 10/12 08:22
10F:→ a9301040: 形成保证人地位要有特殊原因,无过失个人认为没有形成 10/12 11:07
11F:→ a9301040: 该地位 10/12 11:07
12F:→ CKYww: 回7楼原po 释字没有提到该不该当的问题 也没有将肇事限於故 10/12 11:31
13F:→ CKYww: 意或过失 只是目前法条对於无过失的规范不明确 而已 10/12 11:31
14F:→ mayth: 谢谢说明 只是个人还是觉得,释字都表示有关法条有违法律 10/12 11:56
15F:→ mayth: 明确性,如果无过失还有保证人义务的话仍有些牵强。不过既 10/12 11:56
16F:→ mayth: 然释字没处理到,似乎也只能自由发挥了。 10/12 11:56
17F:→ CKYww: 释字有说对无过失的部分是失效的 所以目前185-4对无过失是 10/12 11:59
18F:→ CKYww: 不适用的 10/12 11:59
19F:→ mayth: 是说,如果仅根据刑法第15条(暂时不考量道路交通管理处罚 10/12 14:07
20F:→ mayth: 条例)的意旨,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保证人义务,也不参考学 10/12 14:07
21F:→ mayth: 说上保证人地位的多样态,既然无过失表示无故意或过失,应 10/12 14:07
22F:→ mayth: 理也不会存在保证人地位才是 10/12 14:07
23F:推 CCWck: 保证人地位就只是一个地位,一个资格,用来限缩不作为犯的 10/12 17:12
24F:→ CCWck: 行为主体。和行为人的主观不法(过失、预见可能性)没有关 10/12 17:12
25F:→ CCWck: 系吧 10/12 17:12
26F:→ taoist9999: 我建议原PO去找该释字的网路上资料去详读,还有去多看 10/12 18:06
27F:→ taoist9999: 几本刑法总则教科书。 10/12 18:06
28F:→ mayth: 请楼上赐教 10/12 21:54
29F:→ CCWck: 如果真的要套用的话 保证人地位也应该是套在有责性的部分 10/13 00:38
30F:推 brian900530: 无过失的汽车事故有无保证人地位在学说上是有两说分 10/13 14:15
31F:→ brian900530: 歧的 一就是王皇玉老师主张的肯定说 认为具有监督违 10/13 14:15
32F:→ brian900530: 宪源之保证人地位 二是林钰雄、林山田老师主张的否定 10/13 14:15
33F:→ brian900530: 说 认为不具救助义务 10/13 14:15
34F:→ brian900530: 我个人是认为释字777将肇事的文义限缩於具有故意过失 10/13 14:15
35F:→ brian900530: 跟这里的有无救助义务没有关联性 10/13 14:15
36F:→ brian900530: 原po可以这样理解 释字777使无过失肇事不需付肇事逃 10/13 14:20
37F:→ brian900530: 逸的责任 但对照回王皇玉老师的肯定说上 不需付肇逃 10/13 14:20
38F:→ brian900530: 责任不代表当然失去对危险源的监督之保证人地位 亦即 10/13 14:20
39F:→ brian900530: 即使无过失 仍有救助义务 但目前多数说是采否定说啦 10/13 14:20
40F:→ brian900530: 王皇玉老师是少数说 10/13 14:20
41F:推 brian900530: 否定说是基於无过失责任不具有义务之违反性 10/13 14:31
42F:→ brian900530: 上面有错字 *危险源 10/13 14:32
43F:→ mayth: 感谢说明,非常清楚。 10/13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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