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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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如何从刑法导出台电员工是公务员?
时间Sun Sep 6 10:48:03 2020
刑法第10条第2项关於「公务员」之立法定义,於民国94年修法前後之法文内容:
一、修法前:
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於公务之人员。
二、修法後(第一款前段:身分公务员,第一款後段:授权公务员,第二款:委
托公务员):
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一、依法令服务於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及
其他依法令从事於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
公共事务者。
修法前之实务见解可参照司法院释字第8号解释,但在修法後该释字解释已不适用
。修法後之实务见解,可参照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会议决议、最高法院
108年度第5次刑事庭会议决议内容。
参考资料:
司法院释字第8号解释:
公布日期:中华民国41年10月27日
解释争点:公营事业机关人员为刑法上公务员?
解释文:
原呈所称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纵依公司法组织,
亦系公营事业机关,其依法令从事於该公司职务之人员,自应认为刑法上所称
之公务员。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https://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662
最高法院108年度第5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https://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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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aoist9999 (1.169.4.201 台湾), 09/06/2020 13:17:24
1F:推 CCWck: 所以原文那篇最後一个推文才会讲到政府采购法 09/06 18:49
2F:推 MrTaxes: 按持股比例来认定,这个蛮不合理的..因为股份可以买卖, 09/06 23:18
3F:→ MrTaxes: 若某公司的官股占49%,若政府稍微加码到51%,员工刑责就 09/06 23:19
4F:→ MrTaxes: 加重,不太合理.. 09/06 23:20
5F:推 MrTaxes: 而108的决议也有个问题,它讨论的前提是工程采购, 09/06 23:22
6F:→ MrTaxes: 那麽财务跟劳务采购,有时标的金额也很大,就不算吗? 09/06 23:23
7F:→ MrTaxes: 而且提议文当中提到员工对采购案的"监工及验收",就知道 09/06 23:24
8F:→ MrTaxes: 法官不了解采购实务,业主的员工是不可能监工的... 09/06 23:25
9F:推 KKyosuke: 政府机关发包时派监工其实很多... 09/07 00:05
10F:推 KKyosuke: 政府采购法只规定办采购的"单位"不能同时办监工 09/07 00:08
11F:推 MrTaxes: 回楼上,机关派人到现场那个不叫"监工"..是督导 09/07 08:08
12F:→ MrTaxes: 确定厂商是否有造契约上的规定做管理 09/07 08:10
13F:推 MrTaxes: 那通常是承办在做,就算姑且也称之为"监造",但是 09/07 08:19
14F:→ MrTaxes: 对不起,打错字。"监造"是建筑师的事 09/07 08:20
15F:→ MrTaxes: 姑且把机关的派员也称作"监工"好了,"监工跟验收也不能同 09/07 08:21
16F:→ MrTaxes: 同一个人 09/07 08:21
17F:→ CCWck: 常见的应该是 发包给a公司建设 另外发包给b公司监造 09/07 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