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nssh211448 (yd)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扶养义务分担与家事事件法问题
时间Wed Aug 26 01:56:04 2020
各位先进晚安
小弟最近被问到一个问题
结果发现司法院网站好像查不太到类似情形的裁定
所以想问问各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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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实:
甲、乙为夫妻,育有成年子女丙、丁。甲名下有农地一块及座落其上之房屋一栋(市值约400万)、汽车一部、无存款。乙名下无财产。甲、乙同住甲之房屋,平常均靠丙扶养。
问题:
1.乙得否以无法维持生活为由声请丁履行扶养义务?
2.丙得否单独任声请人声请丁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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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到的裁定大都是老年丧偶才会声请子女履行扶养义务,
那我被问到这个问题其实夫妻间相处是没问题,
只是丙不满丁十多年来从未给付扶养费。
我想到的处理方法是
「由乙(名下没财产)声请甲、丙、丁履行扶养义务,
甲得主张以提供房屋供住居,
丙本来就有在给付扶养费,
那就剩丁必须履行扶养义务。」
不知道这样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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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另外就是这个问题丙在家事事件法上能算是当事人吗?就是能不能担任声请人的问题。
这点我单从家事事件法的条文实在看不出来,
学校没教过家事事件法啊(泪
谢谢各位先进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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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dkkz2003: 丙可以作当事人 高院108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第8号 08/26 09:39
2F:→ ddkkz2003: 但是民法1120还是要注意就是了 08/26 09:39
3F:→ Afun2009: 也许可以由丙向丁请求分担扶养费,参考看看 08/27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