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标题Re: [见解] 大家对於这次判无罪有什麽见解?
时间Tue Aug 25 19:38:00 2020
※ 引述《Marty23 (Marty)》之铭言:
: .....
: 推 EatMe37: 推 根本司法兼立法 08/25 09:00
: → EatMe37: 如为死守法学定义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08/25 09:30
: → jenoren: EatMe37,请问何谓「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 08/25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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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让我愈白话文反问 吃我三七:
如为死守法学定义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请问你上面所谓「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的解释在哪里? 根据你一直大声疾呼
的所谓法官应该要完全遵守法条文字,以及立法本意的文字,那这些文字没提
到的部分不准法官「擅自自我创新」,而要听从你所谓的「社会常理」,请问
这个所谓社会常理的「文字规定」在哪里?
当然依你目前表现的水准,肯定不会回答你认定的就是常理,但是,你还是
没有回答,这个社会常理的「文字规定」在哪里?
难道是新闻报导所用的「文字」? 你都没想过或观察到,新闻报导也会对同
一事件有各种不同意见吗?
最明显的是,前一阵子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我国法律应否保护同性恋婚姻。
至少有正反两面的新闻文字,请问你,「社会常理」要选哪一个?
请不要回答让大法官去判,因为大法官也是法官,他们解释法条的方法也是
你现在大肆批评的没那麽大的法官们使用的。
何况让我们注意「社会常理」里面有社会和常理这两个词。前面已经提到了
社会有各种意见,这些意见还会对立。
接下来我们讲常理。常的字义是恒常不变,而理是道理。因此常理的词义是
恒常不变的道理。
好,现在请你就本争议杀人无罪案,指明你所谓的常理在哪里? 尤其是整个
要求是,社会常理,也就是这个社会恒常不变的道理。可是社会本身表现出来
意见,除了本身内部有对立以外,也是会改变的。那请问,一旦社会对某个议
题的意见改变了,不恒常了,怎麽办?
法条文字没写,立法精神的文字没写,现在「社会常理」也没有了,怎麽办?
: ....
: 推 EatMe37: 首先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不同 "定义"和"定理"根本就不同 08/25 12:38
: → EatMe37: 再者 法律是人订立和解释的 根本上就是人为社会规范 08/25 12:40
: → EatMe37: 是社会共识凝聚而成再经过立法程序产生的 08/25 12:41
: → EatMe37: 所以就好奇了 这"责任能力之法学定义"是立法机关给的定义 08/25 12:45
: → EatMe37: 还是法律人自己下的定义呢?? 08/25 12:46
: → EatMe37: "吸毒前就有预谋" "预期吸毒後会杀人"这些定义是谁加的?? 08/25 12:54
: → EatMe37: 如果原本立法理由没有这些定义 後面却莫名其妙冒被加入 08/25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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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了
: → EatMe37: 不就违背了当初立法的社会共识吗!? 08/25 12:58
: → EatMe37: 我不是法律人 只是单纯觉得这逻辑不通啊... 08/25 13:01
: → saltlake: 立法者没定义的概念,司法审判要就根据既有定义判,要就 08/25 13:03
: → saltlake: 根据法律学说去解释来判。你去查世界各国的法律,英美 08/25 13:04
: → saltlake: 德日中国等等等,立法与司法实务就是这样运作的 08/25 13:04
: → saltlake: 成天在那边主张「法条没有写」,所以法官不可以自己补 08/25 13:05
: → saltlake: 那请问你,单就我国法条,哪一条写明了,杀父母判死刑? 08/25 13:05
: → saltlake: 或者更明确的,用刀砍掉父母的头判死刑? 08/25 13:06
: → EatMe37: 但文中标蓝字那段 和现在法律界所下的定义 差太远了吧 08/25 13:06
: → saltlake: 甚至更不客气地说,刑法271条地1项文字是这样的 08/25 13:08
: → saltlake: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8/25 13:08
: → saltlake: 严格按照你所谓法条没写法官不能判 08/25 13:08
: → saltlake: 那法条也没写杀人一定要判死刑 08/25 13:09
: → EatMe37: 那段立法机构给的立法理由 整个社会都认为是A意 08/2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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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了。
「整个社会都认为是A意」
那请问如果不是整个社会呢?
首先你把犯人的亲朋好友都排除这所谓的「整个社会」了。
你难道没从各种新闻报导读到,某某嫌犯亲朋好友都表示「非常惊讶」,
这个人(指嫌犯)平时都是个好好先生....
请问,这时候,你没有了「整个社会」了,怎麽办?
这所谓的法官应该听从「整个社会」的公意之主张,有一个逻辑上最大的
漏洞,那就是嫌犯本人!
我就是杀了他! 我不但杀了他! 我还奸屍! 我还吃屍体! 我还圈圈叉叉!
但是! 我就是不认为我应该被判死刑! 我应该无罪!
好了,不好意思,你的「整个社会」的公意没有了。
提出你的判决主张之前,请,非常小心地,自己认真思考过是否是用於各种
真实社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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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44.244.19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98355482.A.C81.html
1F:推 aliceeeeee: 「我们的学说这样解释法律,所以只能这样判!」是吧? 08/25 20:35
我们的学界和法界经过多年争辩争斗之後的「通说」是这样的,所以我们就采用这
经过残酷斗争验证之後的通说来解释法律。
要不然就继续上面的扯淡︰法官不可以用法条和法律精神明文写出的文字来判决。
※ 编辑: saltlake (114.44.244.54 台湾), 08/25/2020 21:19:24
2F:→ EatMe37: 问题是这条立法理由就写的很清楚了 08/26 01:04
3F:→ EatMe37: 你要说那些条文不清或不合时宜的 当然司法有解释权 08/26 01:06
所以? 看法条不是只看一条。
你所谓「立法理由就写的很清楚了」,是你的看法,但是司法实务界显然采用别的
看法。你要论证你的看法比司法界的更适当,除了主张「我的见解比较好」,之外
,要举出支持你这种主张的「证据」。
这种比较同一法条的不同学说(解释法)的形式,之前有不只一位网友的论证过程就
已可看出。但是你并没有做到这种举证。
4F:→ EatMe37: 对了 所谓「常理」的这个「常」字,并非只有恒常一意,也 08/26 01:12
5F:→ EatMe37: 有「普遍、一般」的意思,换言之作常理用时当然是指「普 08/26 01:12
6F:→ EatMe37: 遍一般的理解」 08/26 01:12
7F:→ EatMe37: 难道说「常识」你也定义为恒常不变的知识? 08/26 01:22
所以? 一个词汇有不只一种解释,那就来比较哪个解释比较贴切当前的状况。
请问你除了提出常字有别的解释这个事实之外,提出这个字解做普遍要比解做
恒常更好的证据或者说论理在哪里? 完全没有。
另方面,你也没注意到我上面解释「社会常理」的时候,对於社会的解释。
其中就提到了,你要主张本案嫌犯该死是「」社会一致意见的时候,根本没考
虑到这所谓的社会对这议题并非只有一个你要的意见。至少嫌犯本人意见逻辑
上会和你主张相反。
你现在把常字解做一般,遇到的问题和尚面对社会的解释非常接近,那就是
,再一次地,你没有举证你的主张,即本案嫌犯该死,真的是社会的「普遍、
一般」意见。新闻这样写,就叫做普遍一般啦? 新闻对於我国历年来大小选举
发表过多少次意见了? 每次都准确反映出真正投票结果了? 投票结果至少是相
对多数的证据。新闻没能抓到,表示用新闻报导证明是社会普遍一般的意见,
是不可靠的。
另方面,主张︰社会普遍认为某人该死,所以他该死。
这种主张有多麽「正确」,或者说可能招致的弊病,於刑法学是老掉牙的问题。
所以才有不只一位网友劝你,提出自己的见解之前,麻烦先阅读过相关文献。因
为你不是古往今来唯一的聪明人。你的一堆主张,前人都提过且讨论过了。
8F:→ EatMe37: 为何台湾法界的解解如此背离社会大众认知... 08/26 01:24
9F:→ EatMe37: 还真是个贴切的缩影啊 XD 08/26 01:27
10F:推 Bluesemen: 两边见解各自有理,立法理由虽然是以单一故意说为基底 08/26 01:47
11F:→ Bluesemen: ,但实务也透过目的限缩解释的方式将19条第3项限於双 08/26 01:47
12F:→ Bluesemen: 重故意下方有适用,而限缩解释本来就不违背法学解释的 08/26 01:47
13F:→ Bluesemen: 方法,在尽量不去变动条文之下,现行实务的处理方式并 08/26 01:47
14F:→ Bluesemen: 没有什麽问题。 08/26 01:47
※ 编辑: saltlake (114.44.244.54 台湾), 08/26/2020 07:19:12
15F:推 alfahsu: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这样的判决是保护谁的法益? 08/26 15:26
16F:推 mas1995: 具有保护法益是正当化处罚合理性,不是所有判决都会达成 08/26 17:57
17F:→ mas1995: 狭义的法益保护目的 08/26 17:57
18F:推 Bluesemen: 19条的保护法益很明显是被告吧XD 08/27 08:11
19F:推 aliceeeeee: 这个学说经过残酷斗争验证没问题? 这个案例不就验证 08/27 16:08
20F:→ aliceeeeee: 出奇怪结果。这个学说跟台北大学法律系刑法教授郑逸 08/27 16:08
21F:→ aliceeeeee: 哲的学说又不同,还真奇怪 哦? 08/27 16:08
22F:推 aliceeeeee: 法律某一派主流学说背离社会大众。可能是法律人坚持 08/27 16:23
23F:→ aliceeeeee: 正义而民众理盲滥情,也可能是考试不这样写就考不上, 08/27 16:23
24F:→ aliceeeeee: 久而久之法律人近亲繁殖越来越偏向某派学说 08/27 16:23
25F:→ aliceeeeee: 「自己吸毒抓狂跟可怜生病精障获得同样评价」就是奇 08/27 17:39
26F:→ aliceeeeee: 怪结果 08/27 17:39
27F:→ aliceeeeee: 我赞成修法把文字写更清楚(叹气 明明立法理由相当清 08/27 18:17
28F:→ aliceeeeee: 楚了)才不会被信奉某派学说的人如此”解释“ 08/27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