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mmmmmmmm (雷蚕宝宝)
标题Re: [见解] 大家对於这次判无罪有什麽见解?
时间Sun Aug 23 20:17:32 2020
你讲的是一般大众对条文很直观的解读。
我刚刚去翻了一下参考书,现在试着解释法律人怎麽解释这条文,
所以教科书所用的艰涩标签名词,我就不用了。
说明开始...
第19条第3项所谓的"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
有一个前提,就是在自招之前已经对自招之後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程度的预期。
以本案为例来说明所谓的"故意自招",梁嫌要在吸毒之前就想杀人,
并且知道自己在吸毒失去意识後就会拿刀乱砍,
进而藉此杀死妈妈,这情况就是"故意自招"。
再来同样以本案来说明何谓"过失自招",
梁嫌在吸毒之前就对於自己可能因此失去意识,
进而拿刀乱挥杀人的可能性只有一点点,
自己认为发生的机会不大,但是後来还是不幸发生,
这就是"过失自招"。
但是如果梁嫌在吸毒之前,完完全全都不知道,
想都没想过自己在失去意识之後有杀人的可能,
那就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可言,因此就没有第19条第3项的适用。
我试着用量化的方式来说明。
如果在吸毒之前,
对自己失去意识之後杀人的预期机率的预期是
=>100%~10%,很有可能会发生,那麽这就是故意。
=>9%~1%,觉得不太会发生,但仍发生,这就是过失。
=>0%,根本连想都没想过,所以行为人过失都没有。
但我个人的见解应该是适用同条第2项,辨识能力显着降低,减轻其刑。
完全的不能辨识,这要怎麽监定得出来?
我们台湾的不仅是法律有分歧、就连医学也有分歧,谁说得准?
而且我觉得「不罚」跟「无罪」这两个概念应该区分,
「无罪」是代表一个人根本没做错事,无罪当然也不罚。
「不罚」应该是虽然做错事,但情有可原,虽有罪但不罚。
以上
※ 引述《Marty23 (Marty)》之铭言:
: ---《刑法第19条规定》---
: 1.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
: 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 2.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
: 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 3.前二项规定,於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 -------------------------
: 审判长陈筱佩、陪席法官罗郁婷、受命法官陈玉云,依照刑法19条第1项,
: 判定梁崇铭吸毒後失去辨识行为的能力,因此无罪,
: 但是梁崇铭杀人当时是否真的失去辨识行为能力?还有很多疑问,
: 就算退一万步,假设他杀人当时真的失去辨识能力好了,
: 但梁崇铭吸毒这个行为,明显符合第3项,「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
: 所以根本不适用19条第1项跟第2项。
: 为什麽呢?
: 首先,犯人梁崇铭吸毒後杀害母亲,
: 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但无论是故意或过失,
: 都符合19条第3项「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
: 并且,他吸毒後杀人也是自行招致,并不是别人喂毒给他,
: 也不是别人强迫他吸毒,是他自己要吸毒,
: 并且在吸毒後因故意或过失而杀人,
: 所以也符合自行招致这个条件,
: 所以不管怎麽看他都符合19条第3项,
: 「於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
: 所以根据19条第3项规定,梁崇铭并不适用19条第1项跟19条第2项,
: 因此应该判决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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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enfu35: 若真要把「不罚」跟「无罪」这两个概念澈底分开,釜底抽 08/23 21:23
2F:→ Yenfu35: 薪之计是修正刑事诉讼法301条第1项,以让法院在因某些事 08/23 21:27
3F:→ Yenfu35: 由认定「不罚」而判决无罪时可以在主文说明不罚的原因。 08/23 21:28
4F:→ songzhen: 无罪不一定真的没做错事啊 嘿嘿 08/23 21:47
5F:→ jenoren: 不罚是实体法用语;无罪是程序法用语。 08/24 03:10
6F:→ jenoren: 不罚有可能是有阻却违法、阻却罪责事由,所以不成立犯罪 08/24 03:10
7F:→ jenoren: ;基於被告不成立犯罪或不能证明犯罪之行为,法院做出一 08/24 03:10
8F:→ jenoren: 个无罪判决。 08/24 03:10
9F:推 aliceeeeee: 赞同你的说法 而且我不相信此犯人0%预见 应该过失自招 08/24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