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日本)48岁公务员谎报学历遭到免职处分
时间Wed Aug 19 10:56:37 2020
有网友对日本相关法规熟的吗? ,如果以我国法来看,似乎
没啥问题不是吗?
八卦版的消息描述如下:
1.媒体来源:
https://www.asahi.com/articles/ASN8G61Y5N8GPIHB01K.html?oai=ASN8G61Y5N8GPIHB01K
2.记者署名:朝日新闻
简单翻译:48岁的神户市水道局男性职员因为有大学学历却谎报只有高中毕业
今年三月遭到匿名检举,今天正式公布处分
该员遭到免职,男性职员辩称当时认为只要是高中毕业以上就有资格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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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44.197.7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97805799.A.A32.html
1F:→ maniaque: "但他们参加了仅针对高中毕业生的招聘考试。"by G翻译 08/19 10:59
2F:→ maniaque: 这种工作是各地方政府所举办的初阶人员进用考试 08/19 11:07
3F:→ maniaque: 限定学历是给 高中/短大 ,保障这些人的应考权 08/19 11:07
4F:→ maniaque: 反倒台湾才会搞那种博士考初等考甚至清洁人员的怪象 08/19 11:19
5F:→ maniaque: 简章上面都有写 排除(不包含) 四年制大学跟未毕业的 08/19 11:35
6F:→ maniaque: 报名表上也要写经历,表示该职四年大学生涯故意不写上去 08/19 11:36
7F:推 CKYww: 该职缺是针对学历只有高毕业的人开的 有大学学历者就不符合 08/19 13:02
8F:→ CKYww: 条件 08/19 13:02
9F:→ CKYww: 如果是台湾的话 可以用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4款违反劳动契约 08/19 13:02
10F:→ CKYww: 终止契约 第1款要雇主受有损害应该不太能用 08/19 13:02
11F:→ maniaque: 2018年该市就有同样类型的免职处分案例了 08/19 13:58
13F:→ maniaque: 这牵涉到几个面向,最关键就是诚信 08/19 13:58
原来是招聘规则自始就明文排除更高学历者参与。
但是这引发另一个问题,即日本宪法没有对国民工作权的保障以及人民平等权的
保障?
违反招聘条例这个事实很好检验,但是招聘条件上列入排除特定族群应聘,这就
引来有否就业歧视的问题。记得我国法律面上有相关规定,除非有特定事实支持
,否则职位招聘上面不容雇主任意列上排除特定族群或直接限定招聘特殊族群不
是吗? 具体例子像是限制性别、限制性倾向啥的。更细的像是书面资料或者面试
的时候询问性倾向、政党支持、星座血型嗜好啥的,都可能有问题。
※ 编辑: saltlake (114.44.197.72 台湾), 08/19/2020 17:10:27
14F:→ CKYww: 雇主在徵才时的确不能有所歧视 但是对於“工作能力”相关的 08/19 17:29
15F:→ CKYww: 事项还是可以设定条件 像是学历 证照等等 要看工作的性质 08/19 17:29
16F:→ CKYww: 这案件虽然是对学历设下条件 排除了“更高学历者” 但是提 08/19 17:40
17F:→ CKYww: 供了就业条件相对弱势的高中学历者更多的就业机会 但弱势者 08/19 17:40
18F:→ CKYww: 更需要帮助 现在平等权追求的是实质平等 两者相比较下这个 08/19 17:40
19F:→ CKYww: 条件不会违宪 08/19 17:40
20F:→ CKYww: 在这些条件下 大学学历者参与高中学历限定的考试 反而侵害 08/19 17:44
21F:→ CKYww: 了高中学历者的工作权 08/19 17:44
看看吧,即使是号称追求实质平等,提出限制者也要举证证实所提限制确实是为了
达到实质平等,或者是受限於本职位必要的工作能力。
就保护特定族群提供工作机会而言,倡议者首先得自证保护的必要性,再进一步自
证所用手段的适当性,亦即这种对被保护者的利,是否足超越被剥夺者的害等等。
再往细讲,还得看判定利与害的参考因素有哪些,与判定个别利与害的程度的因素
和方法有哪些。总之不是光提出抽象的因为要保护某族群就够了。
※ 编辑: saltlake (114.44.197.72 台湾), 08/19/2020 19:32:18
另外,应徵者对选择性徵才过程提出诉讼时,负担举证徵才广告的限制条件违法,
或者公司於徵才过程某些提问不法排除某类应徵者,举证责任在应徵者还是公司?
※ 编辑: saltlake (114.44.197.72 台湾), 08/20/2020 01:23:40
22F:→ ultratimes: 被免职是没争议的,重点在过去领取的薪资是否为 08/20 12:24
23F:→ ultratimes: 不当得利?甚至有诈领薪资的问题 08/20 12:24
24F:推 CKYww: 楼上 当事人有确实付出劳力啊 而且是免职 终止契约 不是 08/20 16:42
25F:→ CKYww: 契约无效或撤销 08/20 16:42
26F:推 ultratimes: 你付出多少劳力是你家的事,用不当手段取得的薪水 08/20 20:25
27F:→ ultratimes: 不当手段取得的职位取得的薪水就是不当得利 08/20 20:25
28F:→ ultratimes: 不然小偷也可以说偷东西偷得好辛苦 08/20 20:25
29F:→ CKYww: 重点是免职是终止契约 不是撤销或无效 免职前的契约还是有 08/20 21:13
30F:→ CKYww: 效 08/20 21:13
31F:→ CKYww: 所以不会有不当得利的问题 08/20 21:14
32F:→ CKYww: 你是不是搞错不当得利的定义了? 08/20 21:19
33F:→ maniaque: 劳务给付对价,资方要讨回来很难 08/21 12:26
34F:→ maniaque: 今天对方并非喇吧,而是[高资低用],违反的是[诚信原则] 08/21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