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am185 (God & Lucifer)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劳务提供地与办公处所、与指派劳务之人
时间Sat May 30 17:41:17 2020
因公司不发奖金与不给请特休,上报劳工局後遭报复非法解雇,
敝人劳务提供地为台北办公室,但总公司在台中,HR每日LINE发讯去台中开会不表明事由
(第一日甚至为国定假日发讯),其中皆有回覆不愿与HR私谈有事到调解委院会处理,
有要事由LINE留言或寄至email存证,後因三日不到台中而遭旷职解雇且於调解期间,
目前再打雇佣关系诉讼,也申诉违法劳基法第八条不利劳工行为。
以下大概公司大概民事答辩回覆:
台中为工作地点,就应前往提供劳务,不到即属旷职。解雇因旷职跟不发奖金与
不给请特休无关。以下个人疑问:
1. HR并非我直属主管,有权要求提供劳务?也没任何主管授权证明。
2. 虽然HR可能为直属主管委托,但LINE无表明原因回讯也不说明,要告知不愿与HR私谈
也没发正式通知,不去找HR能属旷职(也才发三行同样的话来台中开会)?
3. 此应为不利劳工行为?假日发讯不表明原因,後每日复制贴上每日发来台中开会,
这样能属旷职?且敝人每日还是有前往台北办公地提供劳务皆有打卡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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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地点为必要劳务提供地?原劳务提供地为台北,但工作地点有台中、海外,每天要求到他地工作应不合理有法可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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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iam185 (220.133.105.149 台湾), 05/31/2020 01:33:01
1F:推 rinatwo: 调解期间解雇绝对无效 这公司也蛮搞笑的... 06/01 23:45
2F:→ rinatwo: 你有依照劳动习惯提供劳务 自不能以旷职论 06/01 23:45
3F:→ rinatwo: 甚至你也能去告刑事的业务文书登载不实 06/01 23:46
4F:→ rinatwo: 这种终止劳动契约的劳资争议 可以找法扶 月薪七万五以下 06/01 23:49
5F:→ rinatwo: 总资产三百万以下 自用住宅可排除 资力蛮宽松的 06/01 23:49
6F:→ mm0107386: 爽等拿钱吧,记得别和解 06/06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