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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案件裁判书连结 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18-1.html 点选"裁判书查询" 输入"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8年度重诉字第6号刑事判决" 就可以看到电子档全文 媒体的报导,通常只有写"无罪",但却没写--检方起诉的罪名是什麽 招数就藏在这 看了判决书,确认"检方起诉的罪名",我发现一段很妙的文字。 ……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条第1项之妨害公务执行罪嫌 (起诉书误载为同法第135条第3项之妨害公务致公务员於死,业经公诉检察官当庭更正) ,及同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罪嫌等语。 检察官原本写的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两条: 1. 刑法第135条第1项,"妨害公务致公务员於死"。 2. 刑法第271条,杀人。 但,检察官没有把刑法第277条第2项的"伤害致死"列进去 都已经把"妨害公务致公务员於死"和"杀人"一同列上去了, 怎麽"伤害致死",没一并列呢? 而且,检察官"当庭更正"。 法官看到检察官的"当庭更正"(把"妨害公务致公务员於死"改成只有"妨碍公务"), 熟知实务的法官,当然知道检察官用的是什麽招。 而法官也配合,没把"伤害致死"这条罪名放进来审理 然後,检察官没有成功证明"被告有杀人故意" 所以,一审的杀人罪,判决无罪 然後是总统、行政院长、法务部长、警政署长纷纷表态。 二审的时候,检察官大概会把"妨碍公务",改回"妨碍公务致公务员於死" 或者,加上"伤害致死" 到时候,就可根据一审的被告证词和监定医师证词,佐证被告在犯行时有伤害故意, 依法定罪判刑。 然後民众高呼二审法官英明,正义得以伸张,天下太平,可喜可贺。 而表态说话的总统、行政院长、法务部长、警政署长等人, 当然都是"维护正义不遗余力,监督司法运作"的好长官。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4.129.18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88635628.A.D2E.html ※ 编辑: rehoboth (114.34.129.187 台湾), 05/05/2020 07:48:56
1F:→ CCWck: 刑事诉讼法300条 05/05 09:02
2F:→ dg54655465: 不忍笑你连判决书都看不懂 05/05 11:43
那就要请教了
3F:推 ultratimes: 起诉这麽多条干嘛 直接271下去其他都多余的 05/05 14:15
那你可以主张修改刑法,致死的情况不需要区分「杀人」还是「伤害致死」 举另一个案子,今年三月的 https://tinyurl.com/ydzcxls4 王姓直播主与妻子吵架後,持刀捅死无辜路人,被检方控告杀人罪。 王的辩护律师,以「王男有精神障碍」为由, 力争案件并非故意杀人,而是伤害致死罪。 请问,根据什麽原则来认定,是刑法271的杀人?还是277的伤害致死? 回到郑案,检察官只起诉了刑法271的杀人, 和135的妨碍公务 (原本是135第3项"妨碍公务致公务员於死",但被检察官"当庭更正"改掉了) (再者,既然检察官原本把"妨碍公务致公务员於死"和"杀人"两条一并起诉, 多条罪名一并起诉审理,有何不可?) 请问,如果法官认为适用的法条是277的伤害致死,检察官又没把这条放进去 你是法官,你会怎判?
4F:→ ultratimes: 除非哪一天刑法更改 一行为触犯多法条刑责合并计算 05/05 14:16
5F:→ ultratimes: 我倒是希望这样没错,希望未来刑责能分别依法条计算 05/05 14:16
6F:→ dnoteb: 其实我看不懂这篇想表达什麽... 05/05 14:46
1. 郑案一审即使没用到刑法第19条,杀人罪的部份也会判无罪 2. 以郑案而言,不是刑法太旧,也不是法官的判决有问题 会判无罪, 就是检察官"只用了需要比较严格认定的法条",且没有成功证明要件 检察官没有成功证明被告有杀人故意 (但成功取得了被告+监定医师的证词,足以佐证被告有伤害故意,所以等着看二审吧)
7F:推 Bluesemen: 这几天,全台湾都变成刑法专家了呢XD 05/05 15:35
以善意发表言论,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评论者,不罚 XD 我写这篇就抛砖引玉,能不能成功引到玉,我就不知道了。 ※ 编辑: rehoboth (114.34.129.187 台湾), 05/05/2020 17:28:27
8F:→ ejrq5785: 猛 05/05 18:50
9F:→ malemma: 你是在阴谋论吗? 05/05 19:05
有人死亡的情况,仍然有"杀人"或是"伤害致死"的争议; 前述引用今年三月时的新闻已经证明了这点。 判决书也证明了,检察官原本的起诉书, 是用刑法135第3项"妨碍公务致公务员於死",只是被检察官"当庭更正"为"妨碍公务" 我就凭这明显的证据去解释"为何郑案的一审,杀人被判无罪"
10F:推 ultratimes: 法官可以更改起诉法条,这又没什麽 05/05 19:07
11F:→ ultratimes: 用最重的起诉,如果法官认为不构成,自己就能选轻的 05/05 19:08
嗯,是阿,第一则推文也有人提到刑事诉讼法第300条 而我也只有说法官配合检察官, 意思是"法官只照着检察官的起诉法条审理,没有更改起诉法条" ※ 编辑: rehoboth (114.34.129.187 台湾), 05/05/2020 19:27:02
12F:→ q135q135: 看不懂这篇想表达什麽+1 05/05 19:22
13F:→ jim23027: 这个版的奇葩越来越多了...判决书可以认真看吗,法官明 05/05 19:35
14F:→ jim23027: 明已经认定郑嫌有杀人的间接故意了,好吗? 05/05 19:36
15F:→ dg54655465: 哈哈哈楼上突破盲点了 05/05 20:02
多谢指教 我又看了一次,有看到 七、被告有妨害公务之直接故意、杀人之不确定故意: …… 足见被告主观上有妨害公务之直接故意,以及杀人之间接故意至明。 所以我认为检察官没有成功证明,是想错了呢。 ※ 编辑: rehoboth (114.34.129.187 台湾), 05/05/2020 20:24:17
16F:推 CCWck: 300条变更起诉法条,实务上要有罪判决才会引用,本案无罪 05/05 20:24
17F:→ CCWck: 判决所以不适用。而本案之犯罪事实已经审理,并无不起诉伤 05/05 20:24
18F:→ CCWck: 害致死的问题 05/05 20:24
19F:推 Bluesemen: 法官仅受检察官起诉之犯罪事实所拘束,不受起诉书所载 05/06 10:43
20F:→ Bluesemen: 法条拘束,只要在符合社会基本事实同一的前提下,均可 05/06 10:43
21F:→ Bluesemen: 变更起诉法条;本件中,被告对於犯罪事实确实具有故意 05/06 10:43
22F:→ Bluesemen: ,而杀人及伤害致死间具有同质重合之关系,因此并无不 05/06 10:44
23F:→ Bluesemen: 能变更法条之情形,而最後没变更就如同C大所述,使用3 05/06 10:44
24F:→ Bluesemen: 00条需以299为前提,因此最後法院才未处理,实际上并 05/06 10:44
25F:→ Bluesemen: 不会因为只起诉杀人未起诉伤害导致法院无法审理的。 05/06 10:44
26F:→ Bluesemen: 对於你认真求知的精神我表示认同XD 05/06 10:45
27F:推 Bluesemen: 另外补充,以上均为实务见解,学说上也有不同看法,但 05/06 10:47
28F:→ Bluesemen: 我个人不采 05/0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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