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c0214 (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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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精神病患vs.社会安全网
时间Sun May 3 03:02:02 2020
我只是觉得这个案子无论怎麽判都不应该判成无罪。明明19条有第二项可以酙酌量刑,哪
有判无罪的必要?因为郑嫌自己都说了,案发时他知道对方是警察,他也知道自己一刀下
去对方不死也重伤,只是因为他认为对方是魔鬼代言人,自己才是正义,所以才执意要杀
他,要把事情搞大。
换言之他的识别能力明明可以说只是有减损,他也有控制能力(他说如果是他女儿他就不
杀),那这样为什麽不能用19条第二项判?坚持要用第一项判他无罪?
法理情,情理法。一个法官全然不顾自己的判决对社会大众可能造成的影响,忘了法律存
在的根本意义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而非只是拘泥於文字的推敲,那这样的法官
不是法匠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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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luesemen: 判决是辨识能力丧失,控制能力衰减,这两个其中一个丧 05/03 11:26
2F:→ Bluesemen: 失就符合第一项要件了,不用均具备。 05/03 11:26
3F:→ Bluesemen: 如果只拘泥於文字的解释,本件早就有19条第三项的适用 05/03 11:29
4F:→ Bluesemen: 了,而正因爲法院在立法目的的考量下选择了双重故意理 05/03 11:29
5F:→ Bluesemen: 论的见解,所以才没有19条第三项的适用 05/03 11:29
6F:→ ejrq5785: 哈 05/03 12:24
7F:→ jc0214: 郑嫌都说他当时知道对方是警察,一刀下去他不死也重伤, 05/03 16:50
8F:→ jc0214: 那为什麽这样还叫做他当时辩识能力“完全”丧失? 05/03 16:50
9F:→ jc0214: 我觉得问题是法官完全照监定医生的结论判吧?医生说完全 05/03 16:54
10F:→ jc0214: 丧失就完全丧失。所以法官都不能有自己的判断?那要中立 05/03 16:55
11F:→ jc0214: 的法官干嘛?以後都让医生写判决不就好了? 05/03 16:55
12F:推 scott2009: 强制处份都不算吗? 05/03 16:57
13F:推 Bluesemen: 法官基於监定报告,综合现场所有人的证词及其他物证, 05/03 19:42
14F:→ Bluesemen: 认为监定报告结论应属可采,并非医生说有问题法院就直 05/03 19:42
15F:→ Bluesemen: 接全部采信了 05/03 19:42
16F:→ Bluesemen: 另外法院也有说明,砍杀的部分确实仅有控制能力减低而 05/03 19:49
17F:→ Bluesemen: 未丧失,有控制能力不代表有识别能力的,如果用有控制 05/03 19:49
18F:→ Bluesemen: 能力来推论辨识能力未丧失,会混淆二者的适用 05/03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