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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某天本人跟亲属吵架後被警察带到精神科急诊室... 然後本人多次跟急诊室精神科医生表明拒绝治疗... 医生他没有鸟我,也没经过什麽审查会,没多久我就被绑起来带到精神病房了,警察当时 也在场... 请问这医生是不是违法了? 精神卫生法第五章第41条「严重病人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经专科医师诊断有全 日住院治疗之必要者,其保护人应协助严重病人,前往精神医疗机构办理住院。 前项严重病人拒绝接受全日住院治疗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指定精神医疗机构 予以紧急安置,并交由二位以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专科医师进行强制监定 。但於离岛地区,强制监定得仅由一位专科医师实施。 前项强制监定结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疗必要,经询问严重病人意见,仍拒绝接受或无法表 达时,应即填具强制住院基本资料表及通报表,并检附严重病人及其保护人之意见及相关 诊断证明文件,向审查会申请许可强制住院;强制住院可否之决定,应送达严重病人及其 保护人。」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136.119.2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84864863.A.79E.html
1F:推 eden4101: 可以知道是那个医院吗03/22 17:45
新北市某个宗教医院。
2F:→ wim1990: 不用强调警察在场警察如何,医疗就是医生的事请,医生如03/22 17:57
3F:→ wim1990: 果违法,你可以之後告他。03/22 17:57
4F:推 wilsontai: 哪个医院?03/22 19:55
5F:推 wilsontai: 急诊强制留观还是已经进隔离病房?老实说台湾社会文化03/22 20:02
6F:→ wilsontai: 、医疗系统对於精神病患的处理,我觉得还是不够成熟的03/22 20:02
7F:→ wilsontai: ,病人讨厌、医护也觉得讨厌,工作带情绪、而非专业,03/22 20:02
8F:→ wilsontai: 也是可能发生的状况03/22 20:02
进入急诊没多久就被绑入急性病房了。
9F:→ rock0807: 所以吵架过程是什麽才会被认定要强制就医,我记得强制就03/22 20:06
实际上并不需要到现场判定,只要有人转述即可通报救护车强制就医。 他之前有打伤我、我都流血了,他却没被强制就医。 我根本没伤人却被强制就医。 这社会真是恶人先告状先报警先赢啊。 这种未审先判的手段实在是很恶劣... 搞不好你生气时也算是精神病,哪天你跟人起争执时就踩到地雷,被强制送医了~~~
10F:→ rock0807: 医是卫生单位认定後警消才能送医03/22 20:06
强制送医跟强制住院是两回事吗?强制送医到医院後我可以拒绝强制住院治疗吗?
11F:→ rock0807: 不是两回事好吗? 精神疾病发作不用治疗就放出去 出事谁03/22 20:40
12F:→ rock0807: 要扛03/22 20:40
13F:→ rock0807: 吞不下这口气建议请律师提告 律师会有完整建议 在网路上03/22 20:43
法律偏向站在精神科医生这边的,就跟SARS和武汉肺炎一样,强制把你隔离是不违法的。 只要有人把你抹成精神病,报警把你强制送医,你就会被关在精神病房,被强迫吃药,而 且报警的人还不用承担任何後果跟成本,医药费是被强制送医的人自己要付的!! 如果没健保你就倒大楣了,全额自费没健保,医药住院费将近10万台币!!
14F:→ rock0807: 如果只陈述片断的部分 网友的回答可能对你没帮助03/22 20:43
在此询问法律问题,这有关人权问题,对一般人可能也有帮助。 我查了一下,强制就医跟强制住院确实是两回事。 当时我不懂精神卫生法才被设计,护理师有叫我在文件上签名,该文件可能是自愿住院同 意书吧,所以该案件已不适用精神卫生法第五章第41条,我已经反应拒绝治疗了,医疗人 员看我不懂专法利用资讯不对等设计我,亏我这麽信任医疗人员...... 如果你认为自己是正常人,但跟亲属关系不好,可能会被报复强制送医,有些医生故意用 资讯不对等设计你,把你送到精神病院,请熟悉精神卫生法,并坚持送审查会审查,请勿 任意签下任何文件,该文件可能是自愿住院同意书,到时被绑入精神病院,你就哑巴吃黄 莲,有苦说不出。 流程就两张图简单解释,第二张是向法院声请提审 https://i.imgur.com/LN9oykT.jpg https://i.imgur.com/gkkxyu9.jpg
15F:→ JustSad: 有人逼你信医疗人员吗?顺便验一验有没有被害妄想症!03/24 06:45
一般人的认知就是强制送医=强制住院,你上面有个留言不就这麽认为?这跟被害妄想症 有什麽关联?
16F:→ JustSad: 如果没有,也可能是阿兹海默症的初期病徵……03/24 06:46
阿兹海默症?这是1年多前发生的事情...
17F:→ JustSad: 记忆中的美好、过去与现状的混淆、只听只看自己想看的03/24 06:47
18F:→ JustSad: 总疑神疑鬼有人想谋财害命,越厘清只是加深记忆盲点。03/24 06:48
19F:→ JustSad: 我不清楚被害妄想症是否能治癒,阿兹海默症目前无药可救03/24 06:50
20F:→ JustSad: 。03/24 06:50
我怎觉得你对我的发言跟我陈述的内文完全相反?
21F:→ JustSad: 你是不是搞错人?还是有删掉我推文?还是预知未来?03/24 06:53
22F:→ JustSad: 我上面哪里推文了= =?(我没有偷你的钱XD03/24 06:54
23F:→ JustSad: 如果你一年前有确诊,去药局买一款增进循环的健康食品。03/27 22:44
我第一次回诊时医师也没说我是什麽病啊? 而且我刚出院第一天就把药给停了,到现在一年多了,也没再回诊了。
24F:→ JustSad: 老人家吃什麽都没用,但有吃这款,病发情况明显降低。03/27 22:44
25F:→ JustSad: 如果你自己无法调整心态,只会更加孤立无援,旁人无解。 03/27 22:46
26F:→ JustSad: 药名我忘了,明天查到再补上,一罐大概3000吃两三个月。03/27 22:47
27F:→ JustSad: 并不是吃了就一定不会发病,只是能维持现状避免一直发病03/27 22:48
那是1年多前的事啊,我越想越不对劲... 希望我没发病QQ(指药物副作用)
28F:推 JustSad: 有时,医院或医师不叫你回诊,不是你康复或痊癒了。03/28 14:04
29F:→ JustSad: 跟中国病毒武汉肺炎某些国家的防疫方式一样,佛系防疫。03/28 14:04
30F:→ JustSad: 不叫你回诊,是因为无药可救,也没办法开药给你。(喂)03/28 14:05
31F:→ JustSad: 讲好听叫:多补充营养多休息增加自己抵抗力。03/28 14:06
32F:→ JustSad: 讲难听叫:没人知道怎麽救你也没有药可以协助你控制。03/28 14:08
33F:→ JustSad: 可简化成四个字:回家等死。03/28 14:09
也可能是我没病的意思罗? 跟你的状况差不多?
34F:→ JustSad: 你这样想也行,有病的人认为有病的人,负负得正XD03/28 19:04
35F:→ MBCT: 其实,如果你担心自己的状况,可以去诊所看看医生,如果你状05/11 19:00
36F:→ MBCT: 况稳定,是没有人会把你强制送进去的,请别担心,但是自己的05/11 19:00
37F:→ MBCT: 状况稳定要自己负起责任,还是可以找精神科医生聊聊天,至少05/11 19:00
38F:→ MBCT: 知己知彼,如果还是担心,可以找信得过的人陪你去诊所复检,05/11 19:00
39F:→ MBCT: 祝福你。05/11 19:00
40F:→ MBCT: 药物副作用有疑问也可以问问看医生,总之挂个号问一下总是比05/11 19:02
41F:→ MBCT: 较保险05/11 19:02
状况稳定的标准是谁定义的? 依照精神卫生法第四章32条「强制就医」的负责认定人是警察,台湾的警察有医学背景吗 ?警察都是先送再说,哪管这麽多啊,只要看你不爽或为了报复你,用精神疾病的名义, 就可以叫警察把你强制送医。 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五章41条「强制住院」的负责认定人是医生或审查会,医生为了避免蹚 浑水,都是用设计或威胁哄骗的手段让当事人自己签下自愿住院同意书,这样的制度还有 医学专业在吗? 法律条文上的紧急安置也只是表面上的好听话而已,实际上一样是绑起来关在精神病房。 (这部分是合法的,也太扯了) (精神卫生法第五章第37条) 两位专科医生监定也是幌子,这都是同家医院的同事,都会互相包庇、不会介入太多。 审查会也是幌子,审查会拿到的书面资料也是当事医生提供的,又不是审查会直接会面当 事人,如果资料跟事实不符,那这根本就是黑箱作业! 顺便介绍一下如何提审: https://reurl.cc/Y1ZN34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网站(其他地区自己找) https://reurl.cc/b518Nr 本人声请提审状(新北市) https://reurl.cc/WdpQVO 为他人声请提审状(新北市) https://reurl.cc/4R2ex2 抗告状(新北市) 声请提审应以提审书状陈明下列事项: 1.声请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编号及住所或居所;他人为声请时, 并应记载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别或其他足资辨别之特徵。 2.已知逮捕、拘禁之原因、时间及地点。 3.逮捕、拘禁之机关或其执行人员之姓名。 4.受声请之法院。 5.声请之年、月、日。 写完送到地方法院(到院送状或邮寄)。 如果提审没过,声请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驳回声请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达後十日内,以书 状叙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级法院。 ※ 编辑: b0986 (223.140.217.179 台湾), 04/08/2022 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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