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10381035 (懒领阶级)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求救 想到头很痛的起诉不可分
时间Wed Nov 27 03:00:24 2019
今天读书的时候 一直想一个问题
甲一行为过失伤害乙丙
此时乙提起告诉 嗣後於审判中和解
六个月内丙再提起告诉 此时有没有一事不再理的适用 丙的告诉到底合不合法?
感恩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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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anana321: 乙对甲和解,但是丙没有和解啊11/27 03:22
2F:→ SaintHarryH: 丙告诉当然可 而且检可起诉 案件的组成是人跟事实11/27 11:12
3F:→ SaintHarryH: 两个人必是两案件 没有公诉不可分问题11/27 11:12
请问一个案件的一个被告一个犯罪事实
是用乙及丙单独去认定吗?
因为我原本以为一个被告甲 一个犯罪事实(同时伤害乙丙) 为一案
所以有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看来是我搞错了 是两案
谢谢您们的解惑
※ 编辑: bb10381035 (101.13.213.231 台湾), 11/27/2019 12:17:36
4F:→ justicesword: 全部告诉乃论之罪而在被害人不同的情况下,告诉权 11/27 13:12
5F:→ justicesword: 个别行使,告诉并无客观不可分 11/27 13:12
6F:推 SaintHarryH: 抱歉是我错乱了 你想的没错 哈哈 11/27 13:50
7F:→ justicesword: 起诉分成公诉和自诉,告诉是形式诉讼要件 11/27 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