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phaWing (沈睡的有马总一郎)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公司以存证信函污蔑我构成诽谤或民事妨害名誉吗?
时间Fri Nov 8 22:53:57 2019
大家好,第一次来这个板发文。
是这样的,
我最近跟公司有一些劳资纠纷。
而其中一封公司发给我的存证信函中,
他们以完全不符合事实的陈述污蔑我,
而我手上有证据可以完全打脸他们,
当时状况根本不是他们存证信函中所陈述的。
(就是那种很明显的,一看证据就知道资方在扯谎。)
请问这样资方这样用存证信函污蔑我,
会构成诽谤罪或是民事妨害名誉吗?
在想公司是法人,但是公司内部也有许多员工,
虽然不确定这封存证信函有多少人看过,
但是肯定不会只有一个人看过这封存证信函,
像是人资、法务、主管、甚至处理行政流程的助理和秘书。
(当然如果他们要扯说,
从头到尾只有一个人看过这封信,我也难以举证就是了。)
请问这样的情况,大家觉得有构成诽谤或是民事妨害名誉的要件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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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60.79.226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73224839.A.40D.html
※ 编辑: AlphaWing (118.160.79.226 台湾), 11/08/2019 22:55:43
1F:推 ap926044: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 11/08 23:24
2F:→ ap926044: 为诽谤罪 11/08 23:24
感谢板友。
我的疑问其实就是在这边。
「散布於众」的定义我查的是「不特定之人或是特定多数人。」
(有错还烦请指正QQ)
公司明知存证信函之发送会经过特定人经手,
如上述「人资、法务、主管、甚至处理行政流程的助理和秘书」
还故意做出不实陈述污蔑我的名誉,
这样符合「特定多数人」的要件吗?
(我再加问「民事妨害名誉」,刚刚上网查,好像两者要件不太一样。)
※ 编辑: AlphaWing (118.160.79.226 台湾), 11/09/2019 00:03:22
3F:推 KKyosuke: 不要鬼扯 11/09 00:00
抱歉,才疏学浅QQ 不是念法律的,可能观念用语有所偏误。
※ 编辑: AlphaWing (118.160.79.226 台湾), 11/09/2019 00:11:13
4F:→ yesohya: 是你硬要扯说经过必经之人是意图散布於众 = = 11/09 00:33
5F:→ JustSad: 存证信函是寄给你,除非有千千万万个你,怎麽公认? 11/09 02:26
6F:→ JustSad: 私信、私讯、私话,前面第一个字不是公。 11/09 02:28
7F:→ rock0807: 法人无法诽谤自然人 所以你要告谁 11/09 10:54
8F:→ labil01: 不会构成毁谤,要件不符。 11/09 13:36
9F:推 bassmaster: 从J大的延伸一下。重点是目的不同,比如说存证信函目 11/09 14:29
10F:→ bassmaster: 的就是告知你这些事情而已。除非你有证据能够证明,对 11/09 14:29
11F:→ bassmaster: 方的目的就是要透过这个手段来让所有看到存证信函的人 11/09 14:29
12F:→ bassmaster: 都知道这些毁谤你的话,不然以一般常识而言存证信函的 11/09 14:29
13F:→ bassmaster: 目的就是仅限於「告知你」,而不是让经手人获知讯息。 11/09 14:29
14F:推 A1pha: 原来如此,谢谢大家指教。 11/14 16:48
15F:→ sindyevil: 只是讯息告知你,哪来的散布於众? 11/16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