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1203455 (ll1203455)
看板LAW
标题妨碍名誉会成立吗
时间Thu Oct 31 15:07:33 2019
第一次发文,手机排版,伤眼请见谅。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某间诊所不支薪试做一诊,在跟诊期间觉得医师态度不佳所以在goog
le map
上留下一星负评,期间有改过留言,我并不知道他是拿哪一次的留言来告我,在此附上第
一次的留言:
https://i.imgur.com/QFXZMr2.jpg
我比较担心诽谤罪会不会成立,毕竟是主观陈述感受,并没有证据可证明(但除了我之外
也有人留下类似的评价),麻烦各位给我个解答让我安心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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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83.157.115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72505655.A.D31.html
1F:→ maniaque: 若对方拿出全程诊间录影,你就准备ㄎㄎ了.....10/31 15:11
但我真的觉得他态度很不好QQ
※ 编辑: ll1203455 (111.83.157.115 台湾), 10/31/2019 15:17:03
2F:推 JustSad: 敢骂就别怕告,怕告就不要造谣滥骂= =10/31 15:16
我自认没有造谣也没有很怕,只是我爸妈很担心唉,想确认个答案回答他们让他们别担心
※ 编辑: ll1203455 (111.83.157.115 台湾), 10/31/2019 15:18:59
3F:→ JustSad: 1,如果没造谣滥骂,才会是陈述事实,没有罪责问题。10/31 15:20
4F:→ JustSad: 2,不耐烦、嘲笑<是你臆测或想像,没证据=造谣。10/31 15:21
好吧,我了解了,那我还是做好会被起诉的心理准备好了,谢谢
※ 编辑: ll1203455 (111.83.157.115 台湾), 10/31/2019 15:23:38
5F:→ JustSad: 3,如果没有模糊空间,照你辩解逻辑答辩即可。
※ 编辑: ll1203455 (111.83.157.115 台湾), 10/31/2019 15:33:57
6F:→ maniaque: 原PO当时是去上班的吧....呵呵10/31 15:43
是的,去试做一诊而已,因为没钱而且觉得态度不好就没再去了,请问这会有什麽问题吗
?不是顾客不能评论吗QQ
※ 编辑: ll1203455 (111.83.157.115 台湾), 10/31/2019 15:50:03
※ 编辑: ll1203455 (111.83.157.115 台湾), 10/31/2019 16:00:29
7F:→ JustSad: 楼上的意思应该类似「工作私怨」不等同「客评」?10/31 16:08
8F:→ JustSad: 我觉得症结点在「是否」陈述「事实」而非流於毁谤。10/31 16:10
9F:→ JustSad: 讲白一点,一颗星负评就是想昭告天下。10/31 16:11
10F:→ JustSad: 换句话说就是:如何有效且不违法不被告的弄他搞他!10/31 16:12
跟诊过程因为包含病患隐私我不可能录影录音,所以我办法拿出态度不佳的证据,除非有
诊间全程录影(我也在诊间内)不然我真的没办法,大概这样理解对吗?
※ 编辑: ll1203455 (111.83.157.115 台湾), 10/31/2019 16:20:58
11F:→ JustSad: 法律上是如此,而你如果心有不甘或真心提醒可以这样:10/31 16:22
12F:→ JustSad: 针对你握有证据的事实叙述,负评可以但别臆测造谣。 10/31 16:23
13F:→ JustSad: 完全无法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造谣=可能被告(何必? 10/31 16:24
那这样请问其他论坛及google map上其他类似相关评论有办法给检察官做为参考吗?
※ 编辑: ll1203455 (111.83.157.115 台湾), 10/31/2019 16:26:00
14F:→ JustSad: 有些商家或经营者很恶质,我一样会一星负评。10/31 16:25
15F:→ JustSad: 而且因为涉及病患隐私你「不便」提供当时录影录音。10/31 16:26
16F:→ JustSad: 跟你根本没录,意境与保留证据都完全不同。 10/31 16:27
17F:→ JustSad: 简称为:讲屁话! 我是怕伤害罪所以才没教训你?10/31 16:28
18F:→ JustSad: Google Map除非跟台湾有签署条款,否则没管辖权,但 10/31 16:29
19F:→ JustSad: 任何人截图<一样具有证据效力。 10/31 16:29
20F:→ JustSad: 也是为何怕被告或自觉可能触法的要删文的其中一点。10/31 16:30
那意思是我可以说明我是顾及患者隐私无法提供录音?但若他们要求我拿出怎麽办QQ我有
先把找到的所有相关评论都整理成4、5页的A4了,希望到时候能派上用场,非常感谢你一
直回应我。
※ 编辑: ll1203455 (111.83.157.115 台湾), 10/31/2019 16:33:21
21F:→ JustSad: 你当时录音存证评论不要过度臆测,对方根本不敢告你。 10/31 16:32
22F:→ JustSad: 知道你没录音存证+你过度臆测,告不成也能吓吓你。 10/31 16:32
23F:→ JustSad: (我觉得不容易告的成,但也可能检察官起诉你逼和解 10/31 16:33
24F:→ JustSad: 我觉得你可能不甘心情绪失控没有冷静分析判断。10/31 16:34
25F:→ JustSad: 但不自觉触法挖洞自己跳的盲点很多,只会误帮敌人。10/31 16:35
26F:→ JustSad: 不支薪还让员工不满,又不是有付钱还装大爷。 10/31 16:36
我确实当下情绪较为激动,所以待之後较为冷静後才去更改评论(收到被告通知前改的),
但我真的不想和解唉,毕竟说他不耐烦、跩、态度高傲的真的不少。
※ 编辑: ll1203455 (111.83.157.115 台湾), 10/31/2019 16:41:00
27F:→ JustSad: 如果你还没「到案说明」,建议找(法扶)律师请教。 10/31 16:40
28F:→ JustSad: 我个人会觉得不要去,反正有起诉侦查庭还要跑一次。10/31 16:41
29F:→ JustSad: 网路妨害名誉的「到案说明」,多半都是帮原告证据背书。 10/31 16:43
30F:→ ll1203455: 好的谢谢,我了解了,我会再去找法扶律师请教的。 10/31 16:46
31F:推 LaplaceDemon: 试做可以 不支薪你可以去找劳工局检举了 11/01 22:55
我也想去检举哈哈,可是我只有一张他写不支薪的照片,这样证据够吗哈哈
※ 编辑: ll1203455 (111.83.157.115 台湾), 11/02/2019 00:49:41
32F:→ JustSad: 你确实有工作,未投保,就能检举,找劳工局或劳动部。 11/02 02:38
好的!谢谢!!我会去劳工局试试的!
※ 编辑: ll1203455 (111.83.157.115 台湾), 11/02/2019 13:45:47
33F:推 Hagero: 以後要忍 就这样 11/30 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