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ard224 ( 1 + 1)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共同管辖法院
时间Tue Oct 22 14:42:05 2019
一事请益
民事诉讼法第 20 条:
「共同诉讼之被告数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辖权
。但依第四条至前条规定有
共同管辖法院者,由该法院管辖。」
往前看第 4 条到第 19 条
都没提到「
共同管辖法院」
而皆提到「
得由 ...... 法院管辖。」
既然是「得由」
似乎是「可以由,也可以不由」的意思
但第 20 条意思像是「只要第 4 到第 19 条有提到OO法院管辖,那就是『
应由』」
看起来有点冲突
何解?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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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因为如果符合4~19的话 那就会是这些被告的最大公约数 10/22 15:00
2F:→ KKyosuke: 由那个法院管辖最恰当 10/22 15:00
3F:→ KKyosuke: 真的4~19都不能用 那就随便 就这麽简单 10/22 15:01
4F:→ howard224: 谢谢!看前後文的确会朝向这样解释。 10/22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