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ssis (kis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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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追诉时效的起始点如何界定?
时间Tue Oct 15 08:43:10 2019
关於刑法的追诉时效 有一疑问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告诉乃论罪刑的追诉时效为6个月
假设:A於108年1月1日发现B有犯罪的事实
若6个月为追诉时效,是否表示A於108年7月2日後无法提出告诉?
但是法院(或检察官?)要如何知道A是於1月1日发现B有犯罪的事实?
这日期的举证是该由A举出还是B举出呢?
先谢谢各位的回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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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9301040: 例外当事人举证 10/15 08:52
2F:推 taoist9999: 告诉期间六个月,本件应该自告诉权人知悉之日(108.1. 10/15 13:37
3F:→ taoist9999: 1)开始起算,所以108.7.1就不能再提起告诉了(凭印象 10/15 13:37
4F:→ taoist9999: 写的,有错请指正)。 10/15 13:37
5F:推 taoist9999: 更正:本件自108.1.2起算(法务部(85)法检(二)字 10/15 13:41
6F:→ taoist9999: 第 2839 号)。 10/15 13:41
7F:推 taoist9999: 所以108.7.2以後(含当日),该告诉权人就不得再提起 10/15 13:44
8F:→ taoist9999: 告诉。 10/15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