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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文了XD ※ 引述《k701 (AKG)》之铭言: : → bassmaster: 你贴的那个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诉人不能针对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 → bassmaster: 重复用不同法条提起诉讼 09/21 12:29 b大的重点(吧?) : 推 bassmaster: 不是什麽「检察官用来涵摄决定是否起诉的法条一定会正 09/21 12:43 : → bassmaster: 确,若检察官以某条法条不起诉,则代表以其他法条涵摄 09/21 12:43 : → bassmaster: 也不会达起诉标准」,这真的是天大的误会。 09/21 12:43 我也觉得是如此…… 否则不就开启另一道司法漏洞,故意被告A罪,其实掩护B罪,A无罪B连带免责。 又或者检察官想故意放水,故意起诉C罪但不起诉D罪,C无罪确定D也能夹带过关。 :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写的是告诉人。以你的 09/21 12:49 : → bassmaster: 逻辑来讲,难道你认为当告诉人是律师时,法院也保证他 09/21 12:49 : → bassmaster: 绝对不会以错误法条起诉吗? 09/21 12:49 : 推 bassmaster: 我看不懂判例?我的解读跟w大一样,w大是在业界工作有 09/21 14:00 : → bassmaster: 实务经验的人。你觉得你比起他对这种基本的刑事诉讼判 09/21 14:00 : → bassmaster: 例解读会比较正确吗? 09/21 14:00 : 你真的不懂又是自我感觉良好耶...... 我觉得可能大家都鸡同鸭讲,却又有点瞎打误撞某些点,所以频率对不上。 : https://tinyurl.com/y25rrpxf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5222 号 刑事判决 : 裁判要旨: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之告诉,只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示希 : 望诉追之意思,即为已足。其所诉之罪名是否正确或无遗漏,在所不问。 : 告诉人林某除於警讯指诉陈称:「我要告萧某诱引林女离开家庭」外,并 : 於检察官侦讯时,问以:「是否还要告诉」,答称:「要」,复经检官引 : 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罪,提起公诉, : 难谓告诉人未经合法告诉。(已审编为判例) : 如果你再看不懂的话,没关系带你看判决。 : 上诉意旨略称: : (三)林金埙於警讯指诉供称:「我要告萧陵台诱引林00离开家庭」,仅告诉侵害其家 : 庭监护权,对於奸淫幼女罪,并未告诉,原审为实体判决,自属违法。 : 判决理由:而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之告诉,只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示希望诉 : 追之意思,即为已足。其所诉之罪名是否正确或无遗漏,在所不问。告诉人林00除 : 於警讯指诉陈称:「我要告萧陵台诱引林00离开家庭」外,并於检察官侦讯时,问 : 以:「是否还要告诉」,答称:「要」(见侦查卷第四页背面),复经检察官引用刑 : 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罪,提起公诉,难谓告诉人未经 : 合法告诉。 : 白话说就是上诉人(即被告)用告诉人只告诉侵害家庭监护权, : 对於奸淫幼女罪,并未告诉。 : 而法院回覆告诉乃论之罪只需指明犯罪事实,告诉人所诉之罪名不影响检察官起诉。 : 因此奸淫幼女罪经合法告诉,上诉驳回。 : 正因如此,反过来解释就是告诉之犯罪事实,若经不起诉,则效力涵盖整个犯罪事实。 : 因为检察官才是真正认定犯罪事实适用何罪之人,而非告诉人。 : → bassmaster: 你贴的那个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诉人不能针对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 → bassmaster: 重复用不同法条提起诉讼 : 所以此判例要旨跟你说的到底有什麽关系? 我猜b大指的应该是一罪不二诉? 我举例比较不会大家一直都鸡同鸭讲…… 例如:小明持刀闯空门被捕时屋内有人,检方要研判是要起诉强盗罪或窃盗罪。 不论什麽原因,起诉了强盗罪後即使无罪也不能再起诉窃盗罪,反之亦然。 还是我的理解认知有错误= =? :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写的是告诉人。以你的 09/21 12:49 : 此判例针对的也不是告诉人,是指告诉人所诉之罪名不影响检方认定。 : 告诉只要经过申告犯罪事实跟表示希望诉追,检方有权用其他罪名起诉,皆为合法告诉。 : 连基本的判例意旨都能弄错,还能跟别人讨论那麽久, : 替浪费时间的先进们默哀。 就拿我当时的案例来说吧(需要再编辑重新写一次案件内容吗?)。 对方伤害,两人都有互骂,他是伤害罪被告(没有公然侮辱),我是公然侮辱被告。 按照你们的论述来看,起诉书或开庭时,检察官不是该提告或提醒我告公然侮辱吗? 并没有! 附带问一个衍生问题: 如果我当时越想越不对劲,可以再去告对方公然侮辱吗? 我跟他和解的内容是他的伤害与我的公然侮辱,并没有提及他公然侮辱的部分。 可以告? 还是属於一罪不二诉,我当时不知道要提出已经等同丧失追诉权力? 公诉罪的部分应该没有疑虑,是检察官要慎选起诉罪法条,否则可能变成无罪确定。 告诉乃论罪,如果原告不知道能告时,是否符合相同标准?或个案处理? 一样我自己例子,法庭上我有陈述是因他先开口骂人我才反击回嘴。 法官也提到公然侮辱是告诉乃论罪不告不受理。 所以当下我没意识到要马上提出加告对方时,检察官并未加告对方公然侮辱…… 正是我想表达的:检察官不一定会做出适罪举发提告的的动作。 我们所要讨论的并不是他动手打人时是否可以偷渡公然侮辱。 也不是在讨论他因为伤害有罪就能公然侮辱除罪化。 更不是在纠结他因为我回骂才动手或一定会动手。 ———————— 那篇推文已经够多人错综复杂的推文了,结果还有人避重就轻纠结於文字。 我原指的是机车能发动但无法离开,因为被限制住行动范围。 机车不能发动,不是跟你讨论机车被锁大锁後是否有一种能发动的可能状况。 而是一般人锁车会锁後轮+很多机车後轮锁大锁无法发动(会损害)。 不是瓦斯炉能不能点火打开,是机车能不能原地催油门,不懂你能纠结什麽? 重点是,就当我是发动说这些举例有问题,跟大家原本焦点有因果关系影响吗? 是对是错,并不影响原本大家讨论争议的内容,你不回答这个一直纠结发动= =? 还好你没说车被锁一样可以骑,因为锁在後座把手,又没说一定要锁前後轮。 自己会说讨论不是重点的没意义,然後纠结於没意义的点,自打嘴巴还是耍宝? -- 有本事欢迎提告,不必一再重复不断的提醒我, 给我有效联络窗口,查核属实愿提供被告个资。 都这麽配合还在等什麽?赶快报案按铃申告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75.183.94.38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69071652.A.736.html
1F:→ CCWck: 公诉罪和一罪不二诉是什麽意思.... 09/21 23:09
2F:→ CCWck: 闯空门的案例有罪法院九变更起诉法条,无罪对窃盗不另为无 09/21 23:13
3F:→ CCWck: 罪之谕知。这不就案件单一性的问题吗? 09/21 23:13
4F:→ a9301040: 只看前面几行就知道,还是没看懂判例的中文,有啥好讨 09/21 23:25
5F:→ a9301040: 论的… 09/21 23:25
6F:→ cccwei: 连判例都看不懂,已经不是鸡同鸭讲的问题了,根本无法讨 09/21 23:58
7F:→ cccwei: 论。(摊手) 09/21 23:58
8F:推 bassmaster: 楼上,你不是想嘴实务看法? 09/22 04:02
9F:→ bassmaster: w大在实务界,你怎麽不去嘴看法跟我一样的他? 09/22 04:02
10F:→ cccwei: 推文观点是你推的,我嘴他干嘛?话说回来你确定他认同你 09/22 22:47
11F:→ cccwei: 那些推文关於判例意旨的解读吗?不要乱拉人背书後来发现误 09/22 22:47
12F:→ cccwei: 会一场就尴尬了。 09/22 22:47
13F:→ a9301040: 真的不要乱拉别人背书 09/23 00:18
14F:→ bassmaster: 我就是靠势阿怎样== 09/23 03:22
15F:→ a9301040: 重点是他要下水,你才有的靠,加油 09/23 09:13
16F:推 bassmaster: 人家从一开始就在水里面,我才是後来跳的那个好吗? 09/28 14:44
17F:→ a9301040: 你确定你跳的水跟他同坑,哈哈哈哈 10/01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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