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看板LAW
标题Fw: [新闻] 嫌他人机车停太歪 强锁车轮 检认定没罪
时间Thu Sep 19 11:59:39 2019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TWkf-Ou ]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嫌他人机车停太歪 强锁车轮 检认定没罪
时间: Thu Sep 19 10:39:56 2019
大家好 我是冬雨
是一位键盘法官
锁他人车子究竟构成什麽罪
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首先看一下刑法304条强制罪的规定
以强暴 胁迫 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
权利者 处.....
有一堆乡民认为 妨害人行使权利 就成立强制
罪 这是忽略了 前段 ”以强暴 胁迫”的构成要件
事实上只要保护个人法益的犯罪
很多都会”妨害人行驶权利“
例如 小明把小华的车砸烂 使用物理力
妨害了小华使用车辆的权利
但我们不会认为小明成立强制罪
胖虎偷了大雄的脚踏车
也是使用物理力 妨害大雄使用脚踏车权利
但我们也不会认为胖虎成立强制罪
所以使用物理力 并不当然构成强暴行为
必须和胁迫有类似的态样或效果
才能说是强暴
胁迫 就是某个让人心生恐惧 压迫他人意思自由的
恶害通知
关键在这个压迫他人意思自由
这样一来 强暴 差不多应该解释成
某个压迫他人意思自由的物理力行为
回到锁车问题
车被锁确实被人妨害行使权利
但有像胁迫 这样 意思自由被压制吗?
应该不太像
所以检察官不起诉强制罪不意外
不过锁车在刑法上真的无法可管吗?
有些人应该发现
锁车和砸车 都是用物理力妨害人行使开车权利
砸车构成毁损罪
那麽锁车会不会成立毁损罪?
我个人认为是可以成立毁损罪的
刑法354条毁损罪要件
是 毁弃 损坏 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
锁车 使人的车当下无法使用 当然是致令不堪
用 足以生损害
也有人会说 我可解锁啊 可以重新使用 怎麽算
毁损
但是 砸车也可以把车修好啊 就不算毁损吗?
窃盗也可以把东西还回去 就不算窃盗吗?
只要充分理解毁损罪的概念 锁车应该是可以用毁损罪处罚 而不是强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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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ossiping/M.1568860798.A.638.html
1F:嘘 cp109: ...最好是啦 你赶时间 结果机车被锁 1.164.90.183 09/19 10:41
2F:推 ben1357956: 推210.240.248.238 09/19 10:41
3F:推 weichipedia: 对物强制 101.9.172.185 09/19 10:42
4F:→ kaodio: 修好要花钱 你出啊 开锁又不用钱 114.24.220.65 09/19 10:43
5F:推 garman0403: 终於有个说法了 推 223.136.205.80 09/19 10:43
6F:→ floz: 砸车和偷窃是因为竞合吧? 1.161.43.54 09/19 10:44
7F:→ kaodio: 很多可以马上复原的CASE法官也不会判毁损 114.24.220.65 09/19 10:44
8F:→ floz: 没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还真不算窃盗欸 1.161.43.54 09/19 10:45
9F:→ alittleghost: 你个人认为,不同法官也有自己认为 223.137.97.72 09/19 10:46
10F:→ magamanzero: 问题是之前很多锁车强制罪的吧 60.248.126.193 09/19 10:46
11F:→ alittleghost: ,最後还不都是自由心证 223.137.97.72 09/19 10:46
12F:→ weichipedia: 高等法院高雄102上易5认为对物强制构 101.9.172.185 09/19 10:46
13F:→ weichipedia: 成强制罪 101.9.172.185 09/19 10:46
14F:→ magamanzero: 最终的问题是 我们法律到底是怎样.. 60.248.126.193 09/19 10:46
15F:→ winterrain: 一楼 和三楼大概没有看内文 砸车也是 39.12.104.102 09/19 10:47
16F:→ winterrain: 对物强制坏掉喔 回四楼 行为後要不要 39.12.104.102 09/19 10:47
17F:→ winterrain: 花钱是民事问题 另外如果自己找锁匠 39.12.104.102 09/19 10:47
18F:→ winterrain: 来解锁也是要花钱的 39.12.104.102 09/19 10:47
19F:→ weichipedia: 不一定要物理力阿,锁车就是妨害人想 101.9.172.185 09/19 10:49
20F:→ weichipedia: 骑车的自由 101.9.172.185 09/19 10:49
21F:→ weichipedia: *意思形成与决定自由 101.9.172.185 09/19 10:50
22F:推 SRNOB: 那我问你 大楼管委会锁车 能告损毁吗 223.139.38.51 09/19 10:50
23F:→ winterrain: 我只能说用强制罪判的法官 可能没有 39.12.104.102 09/19 10:50
24F:→ winterrain: 想到或许可以用毁损罪判 39.12.104.102 09/19 10:50
25F:嘘 aprendes: 致令不堪用是指物品功能性丧失 1.171.46.56 09/19 10:53
26F:→ winterrain: 19楼 那这样砸车 和窃盗 甚至是侵 39.12.104.102 09/19 10:54
27F:→ winterrain: 占遗失物 涉及财产犯罪的 照你的观 39.12.104.102 09/19 10:54
28F:→ winterrain: 念 基本上都会因为 妨害人使用物品的 39.12.104.102 09/19 10:54
29F:→ winterrain: 意思自由 这样应该通通成立强制罪 这 39.12.104.102 09/19 10:54
30F:→ aprendes: 不是"人"能不能使用它 1.171.46.56 09/19 10:54
31F:→ winterrain: 又会出现另外更严重的问题 39.12.104.102 09/19 10:54
32F:→ winterrain: 是谁决定物品功能性丧失的 当然是使 39.12.104.102 09/19 10:55
33F:→ kaodio: 很多喷漆之类的都不会判毁损了 再慢慢幻想 114.24.220.65 09/19 10:55
34F:→ winterrain: 用他的人啊 被锁住时 对使用者还有 39.12.104.102 09/19 10:55
35F:→ winterrain: 开车的功能吗? 39.12.104.102 09/19 10:56
36F:→ kaodio: 锁车会判吧 114.24.220.65 09/19 10:56
37F:→ winterrain: 回33楼 喷漆我看到不少判毁损的喔 39.12.104.102 09/19 10:56
38F:→ kaodio: 所以有没判的 你先找到锁车判的 114.24.220.65 09/19 10:57
39F:嘘 aprendes: 真的要采主观不能用当标准的话 肥宅摸过 1.171.46.56 09/19 10:59
40F:→ winterrain: 另外大家也可以想想 锁车和钥匙孔灌 39.12.104.102 09/19 11:00
41F:→ winterrain: 强力胶的类似性 39.12.104.102 09/19 11:00
42F:→ aprendes: 东西就不能用了 你真的要这样玩? 1.171.46.56 09/19 11:00
43F:推 magic1104: 有没有锁车判毁损的案例 49.216.0.32 09/19 11:05
44F:嘘 hosen: 毁损罪才真的是用错法条 42.73.35.194 09/19 11:19
45F:推 jay111101: 成不成立不是重点,而是相同案件却有 123.240.236.1 09/19 11:22
46F:→ jay111101: 不同结果,法律应该是生活规范的准则 123.240.236.1 09/19 11:22
47F:→ jay111101: 怎麽搞的好像在赌一样..... 123.240.236.1 09/19 11:22
48F:推 sluttervagen: 这很黄荣坚 111.71.1.144 09/19 11:24
49F:推 cs005337: 这样解释也有道理,但希望有看到实际这 117.19.212.121 09/19 11:28
50F:→ cs005337: 样的判例。 117.19.212.121 09/19 11:28
51F:→ winterrain: 刚刚查了一下 找不到锁车起诉毁损判 39.12.104.102 09/19 11:34
52F:→ winterrain: 有罪或无罪的案例 但塞住机车钥匙孔 39.12.104.102 09/19 11:35
53F:→ winterrain: 判毁损的案例很多 我觉得锁车和塞住 39.12.104.102 09/19 11:35
54F:→ winterrain: 别人钥匙孔本质上是一样的 就是不要 39.12.104.102 09/19 11:35
55F:→ winterrain: 让人使用车辆 所以锁车应该成立毁损 39.12.104.102 09/19 11:35
56F:嘘 PowerPro: 不要用表面的文字去解释法条的构成要件 211.75.16.234 09/19 11:39
57F:→ PowerPro: 塞钥匙孔成立是因为不换新无法解决 211.75.16.234 09/19 11:40
58F:→ PowerPro: 因为东西确实坏了 211.75.16.234 09/19 11:40
59F:→ PowerPro: 依照你的讲法 我把你的杯子锁在柜子无法 211.75.16.234 09/19 11:41
60F:→ PowerPro: 使用就是毁损? 不要搞笑了好吗 211.75.16.234 09/19 11:41
61F:→ winterrain: 回56 我通常是目的解释居多 是不是有 39.12.104.102 09/19 11:42
62F:→ winterrain: 什麽误会 39.12.104.102 09/19 11:42
63F:→ PowerPro: 不仅客观要件不符 主观要件也不符 211.75.16.234 09/19 11:42
64F:→ PowerPro: 你要如何说服别人行为人当下是毁损故意? 211.75.16.234 09/19 11:43
65F:→ PowerPro: 你文中的论述也有问题 致令不堪用是结果 211.75.16.234 09/19 11:44
66F:→ PowerPro: 毁弃 损坏才是要件 你拿结果反推??? 211.75.16.234 09/19 11:45
67F:→ PowerPro: 因为不能使用 所以是毁弃 损坏??? 211.75.16.234 09/19 11:45
68F:→ qama: 锁车并没有毁弃或损坏啊 虽然有造成不堪用123.205.193.150 09/19 11:45
69F:→ winterrain: 回楼上两位 我懒得解释了 请恰你们 39.12.104.102 09/19 11:55
70F:→ winterrain: 的刑法老师 不然就到国考版发一篇请 39.12.104.102 09/19 11:55
71F:→ winterrain: 益文 我会认真回答的 39.12.104.102 09/19 11:55
72F:→ PowerPro: 哇 扯刑法老师耶 你的刑法老师才会哭吧 211.75.16.234 09/19 11:56
73F:→ winterrain: 去发文吧 不然我当作没看到罗 39.12.104.102 09/19 11:58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PowerPro (211.75.16.234 台湾), 09/19/2019 11:59:39
以上为转录原文
原来锁车会触犯毁损罪... 还要我去找刑法老师?
请问是2019最新见解吗?
我的论述在推文最後,这边就不重复PO了。
※ 编辑: PowerPro (211.75.16.234 台湾), 09/19/2019 12:03:04
74F:推 bassmaster: 使用物理力不构成强暴那边完全不同意 09/19 12:06
※ 编辑: PowerPro (211.75.16.234 台湾), 09/19/2019 12:15:02
75F:→ maniaque: 换个检察官再议应该就会起诉了.... 09/19 12:13
76F:推 bassmaster: 我觉得这个案子用强制罪的争点在於,一派人认为车主被 09/19 12:24
77F:→ bassmaster: 锁车之後一样可以透过各种交通方式离开这里,所以锁车 09/19 12:24
78F:→ bassmaster: 并没有强制车主的人身自由。但换个角度説,车主驾驶自 09/19 12:24
79F:→ bassmaster: 车的自由权就被强制剥削掉了,也是一种间接的对人强制 09/19 12:24
80F:→ PowerPro: 构不构成强制罪容有疑义,这篇想讨论的是内文提的毁损罪 09/19 12:26
81F:推 bassmaster: 毁损我也觉得不构成,因为毁损保护的是财产法益。 09/19 12:33
82F:推 bassmaster: 我刚刚直觉不行,但是仔细想想这个说法也很合乎逻辑, 09/19 12:41
83F:→ bassmaster: 大锁一旦锁上去了,如果没有处理就永远无法正常使用, 09/19 12:43
84F:→ bassmaster: 的确该当致令不堪用。 09/19 12:43
85F:→ bassmaster: 法条是 「或致令不堪用」所以并不一定要毁弃或损坏该 09/19 12:50
86F:→ bassmaster: 物。之前也有个案子是射精在外套上,检察官认为被害人 09/19 12:50
87F:→ bassmaster: 即便清洗过後也不会愿意再穿,该当致令不堪用,所以起 09/19 12:50
88F:→ bassmaster: 诉,後来判罚五万的(有新闻)。从而言之这个逻辑我接受 09/19 12:50
89F:推 bassmaster: 刚刚再细想了一下,我觉得没问题,可能要等其他人来讲 09/19 12:56
90F:→ maniaque: 我看到的新闻是内衣裤被拿去尻尻..... 09/19 12:57
91F:→ PowerPro: 射精卫生问题可以理解 大锁锁上解了之後也符合不堪用吗? 09/19 12:59
92F:→ PowerPro: 主客观构成要件要如何涵摄? 09/19 13:03
93F:推 bassmaster: 如他文章所述,其实铁门被喷漆、车子刮伤,也都是可以 09/19 13:03
94F:→ bassmaster: 修复的,但行为的当下,该物本身的效用就遭受损害了。 09/19 13:03
95F:→ bassmaster: 简单来讲,如果该案要以强制罪,则涵摄内容要以对车本 09/19 13:05
96F:→ bassmaster: 人主的行为限制为主;如原原PO以毁损罪,则涵摄内容就 09/19 13:05
97F:→ bassmaster: 要着重於对车本身的效用毁损。 09/19 13:05
98F:→ bassmaster: *车主本人 09/19 13:06
99F:→ PowerPro: 这种说法就有趣了 我把某人AB胶的A胶藏起来也算毁损罪? 09/19 13:07
100F:→ bassmaster: 我觉得如他所述,你在国考板发,一定会更多人讨论。 09/19 13:07
101F:→ bassmaster: 藏起来则是「使用权」的问题。 09/19 13:08
102F:→ PowerPro: 怎又冒出使用权了 毁损罪是物的功能性丧失 09/19 13:09
103F:→ PowerPro: 你以当下物的效用暂时失去来定性 其实就超出罪刑法定了 09/19 13:10
104F:→ PowerPro: 现在用跑出一个使用权... 09/19 13:10
105F:推 bassmaster: 为甚麽当下物体损害会超出罪刑法定? 09/19 13:12
106F:→ PowerPro: 物体没有被损害啊 是你扩张解释到单纯功能性好吗 09/19 13:13
107F:→ PowerPro: 公司架设无线干扰器让员工上网功能无法使用 也是毁损罪? 09/19 13:15
108F:→ bassmaster: 比如説强制罪,法院见解是因为保护的是人自由之法益, 09/19 13:16
109F:→ bassmaster: 所以很多判决表示若当事人不在场就不构成强制罪,(但 09/19 13:16
110F:→ bassmaster: 我记得也有判决是当事人不在场成立的)。藏匿则更倾向 09/19 13:16
111F:→ bassmaster: 窃盗罪(剥夺物权),毁损罪则并没有剥夺物权,而是损害 09/19 13:16
112F:→ bassmaster: 物件本身的效用。 09/19 13:16
113F:→ bassmaster: 员工上网功能那个要讨论的应该是违法性。 09/19 13:17
114F:→ PowerPro: 你越讲越夸张了... 毁损罪没有剥夺物权???? 我看了什麽 09/19 13:18
115F:→ PowerPro: 所以你告诉我照你对毁损罪的定义 架干扰器对无线上网来 09/19 13:19
116F:→ PowerPro: 说算不算毁损? 没有通话功能的平板哦 09/19 13:20
117F:→ bassmaster: 所谓的不堪用不就是在讲功能被损害?我刚刚讲的射精在 09/19 13:20
118F:→ bassmaster: 外套上,就是因为虽然被害人依然拥有外套的所有权,但 09/19 13:20
119F:→ bassmaster: 该外套根本不会让人想穿了,所以检察官认为该外套的保 09/19 13:20
120F:→ bassmaster: 暖功能已经被损害。 09/19 13:20
121F:→ bassmaster: 物权→物体的所有权 09/19 13:21
122F:→ PowerPro: 不会想穿是因为卫生问题让人想丢了 与损失所有权无异 09/19 13:21
123F:→ bassmaster: 我觉得如果你真的对自己认为不构成毁损罪的想法那麽有 09/19 13:22
124F:→ bassmaster: 自信,你应该照原原PO说的,去国考板发一篇,让他详细 09/19 13:22
125F:→ bassmaster: 讲解。 09/19 13:22
126F:→ bassmaster: 你觉得很脏想丢并不是直接连结到失去所有权,而是你觉 09/19 13:25
127F:→ bassmaster: 得很脏→使用权被剥夺(不能穿了)→你才想抛弃。 09/19 13:25
128F:→ PowerPro: 我已经反驳他的论点了 为什麽要还要到"国考板"听他讲解 09/19 13:25
129F:→ PowerPro: 法律板讨论法律点很正常吧 09/19 13:26
130F:→ bassmaster: 打太快,使用权被剥夺→该物体的效用被损害。 09/19 13:26
你的论点就是使用权被剥夺→该物体的效用被损害→成立毁损。
问题是使用权被剥夺→该物体的效用被损害这边就出问题了,
谁跟你说使用权被剥夺等於物的全部或一部的效能丧失?
典型的滑坡谬论。
131F:→ PowerPro: 那你可以回覆关於我用干扰器妨碍邻居无线上网 该当毁损 09/19 13:27
132F:→ PowerPro: 罪吗? 09/19 13:27
133F:→ bassmaster: 我感觉你并没有想讨论的意思,只是想反驳而已。你可以 09/19 13:27
134F:→ bassmaster: 先假装自己完全没有任何定见,顺着他的逻辑思考一次。 09/19 13:27
135F:→ PowerPro: 就是思考後觉得胡扯啊 09/19 13:28
136F:→ PowerPro: 可以不要基於个人想法 从法律本身出发吗 09/19 13:29
137F:→ PowerPro: 文中那个说法 已经把毁损罪扩张到单纯物之功能性了 09/19 13:31
138F:推 bassmaster: 我认为用干扰器损害的是对人上网的自由,因为只要你移 09/19 13:33
139F:→ bassmaster: 动出干扰器的范围,该物依然功能依然完好。 09/19 13:33
140F:→ PowerPro: 这样套到大锁之於机车 有什麽不一样吗? 09/19 13:34
141F:推 bassmaster: 所以你说的用电磁方式干扰上网,还是用专定的妨害电脑 09/19 13:36
142F:→ PowerPro: 大锁影响到你骑机车之自由 移除之後该物功能性依然完好 09/19 13:36
143F:→ bassmaster: 使用就好。 09/19 13:36
144F:→ PowerPro: 你这样不是自相矛盾了吗 09/19 13:36
145F:→ PowerPro: 这里不讨论竞合 讨论该罪是否成立吧 09/19 13:37
146F:→ PowerPro: 无线上网也不只电脑 一些连网的智慧家电全部受影响 09/19 13:37
147F:→ bassmaster: 我认为差别在於对物本身的功能,你用干扰器是要让他无 09/19 13:39
148F:→ bassmaster: 法上网,而不是针对某台电脑的上网功能损害,大锁则是 09/19 13:39
149F:→ bassmaster: 明确针对车的行驶功能做损害。 09/19 13:39
150F:→ PowerPro: 没有通话功能的平板断了网路跟无法使用有什麽两样 09/19 13:40
151F:→ PowerPro: 你这种说法跟我用大锁锁车你的车灯还是会亮一样吧 09/19 13:40
152F:→ bassmaster: 我认为以这个逻辑来讲,如果你放一个干扰器在他家,让 09/19 13:40
153F:→ bassmaster: 他那些智慧家电都无法运行,的确可以成立毁损。 09/19 13:40
154F:→ PowerPro: ok 那就是对毁损罪的范围定义不同的问题了 09/19 13:43
155F:→ bassmaster: 如果只针对平板被限制上网功能,因为平板可以随时带着 09/19 13:43
156F:→ bassmaster: 使用,所以他针对的是「在这区域内你不能上网」。但如 09/19 13:43
157F:→ bassmaster: 果是针对家电,因为家电通常不会带着到处跑,且也不是 09/19 13:43
158F:→ bassmaster: 每个人都有两三个住处可以使用这些家电,所以这些使用 09/19 13:43
159F:→ bassmaster: 范围被限定在该住处的家电若是被干扰器影响,导致无法 09/19 13:43
160F:→ bassmaster: 使用,的确可以构成毁损。 09/19 13:43
161F:→ PowerPro: 至於目前实务见解应该是都不成立的 09/19 13:44
162F:→ bassmaster: 智慧家电受刻意干扰,不成立?可以提供判决吗? 09/19 13:45
163F:→ PowerPro: 不如说您先提供大锁锁机车跟智慧家电受干扰的有罪判决 09/19 13:47
164F:→ PowerPro: 连起诉门槛都过不了 怎麽会有判决? 09/19 13:48
165F:推 bassmaster: 这只是我以这个逻辑去推论的说法,我并没有説这是实务 09/19 13:51
166F:→ bassmaster: 判决上被采用的说法。但是你推文説实务见解都是不成立 09/19 13:51
167F:→ bassmaster: 的...?不起诉的话,有新闻吗,不然您怎麽确定的? 09/19 13:51
168F:→ PowerPro: 不起诉很少有新闻吧 如果你真要案例的话本案新闻不就是 09/19 13:54
169F:→ PowerPro: 个例子了? 申告犯罪事实後不起诉 09/19 13:54
170F:→ PowerPro: 拜托不要回覆我告错条之类的 实在不想在这边看到那麽低 09/19 13:55
171F:→ PowerPro: 水准的言论 09/19 13:55
172F:推 bassmaster: 本案是以强制罪不起诉。我想知道的是你说依实务见解来 09/19 13:56
173F:→ bassmaster: 看,这个推论不成立,请问这句话的根据是? 09/19 13:56
174F:→ PowerPro: ........... 那请问他毁损罪起诉了吗? 09/19 13:57
175F:推 bassmaster: 本案检察官并没有用毁损罪,所以用来讨论毁损罪有没有 09/19 13:58
176F:→ bassmaster: 起诉没有意义。 09/19 13:58
177F:→ PowerPro: 请问你知道法院是根据犯罪事实去决定起诉跟判决法条吗? 09/19 13:58
178F:→ PowerPro: ...................傻眼 哈哈哈 09/19 13:59
179F:→ bassmaster: 决定起诉法条的是检察官,若检察官没有用如原原PO提供 09/19 14:00
180F:→ bassmaster: 的逻辑推论去思考,当然不会用毁损罪讨论是否起诉。 09/19 14:00
181F:→ bassmaster: 实务上检察官起诉用错法条被法官打枪的例子也是多有。 09/19 14:01
182F:→ PowerPro: 你现在是要推给检察官失职没考虑毁损罪是吗? 09/19 14:01
183F:→ PowerPro: 不起诉是事实 没有起诉毁损罪也是事实 这不算实务见解? 09/19 14:02
184F:→ bassmaster: 从来没人用过不代表一定错误,用过了被不起诉数次後才 09/19 14:03
185F:→ bassmaster: 会认为实务上不适用。 09/19 14:03
186F:→ PowerPro: 所以请您找个有罪判决来证实实务见解已采啊 我也在找呢 09/19 14:04
187F:→ bassmaster: 亦或是有实权,有能力代表公正司法机关的法官或检察官 09/19 14:05
188F:→ bassmaster: 曾说明过,也可以认为「实务上认为不成立」 09/19 14:05
189F:→ bassmaster: 我从头到尾并没有説出「实务见解认为...」,讲出搬出 09/19 14:06
190F:→ bassmaster: 「实务上云云」的是您。 09/19 14:06
191F:→ PowerPro: 我也说了啊 本案不起诉就是个好例子 目前也找不到有罪判 09/19 14:08
192F:→ PowerPro: 决 实务上就是根本不采啊 要推翻就找个有罪判决来看 09/19 14:08
193F:→ PowerPro: 我现在也正积极寻找中 09/19 14:09
194F:→ bassmaster: 所以我才建议您去国考板发文,因为那里在司法机关工作 09/19 14:09
195F:→ bassmaster: 的板友所在多有,若是有大多数在司法机关上班的板友都 09/19 14:09
196F:→ bassmaster: 认同不适用毁损,也能一定程度上代表实务见解。 09/19 14:09
197F:→ bassmaster: 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因本案检察官以强制罪不起诉 09/19 14:10
198F:→ bassmaster: ,所以毁损罪也确定不被实务通说接受」这句话是错的。 09/19 14:10
199F:→ PowerPro: 你以为这边会比较少吗..... 09/19 14:11
200F:→ bassmaster: 我并没有説这套逻辑一定会被实务通说给接受,但想针对 09/19 14:12
201F:→ bassmaster: 法律讨论的是您,搬出实务的也是您。 09/19 14:12
202F:→ PowerPro: 我也很明确告诉你 本案不起诉 就代表此犯罪事实未达起诉 09/19 14:13
203F:→ bassmaster: 本板有时常出现的法界工作者并不多。 09/19 14:13
204F:→ PowerPro: 门槛 否则就会改以毁损罪起诉 ok? 09/19 14:14
205F:→ PowerPro: 我说实务目前不采 目前没有反论可以推翻啊 也有例子 09/19 14:14
206F:→ PowerPro: 我也很努力在找实务有采的 您若觉得您对毁损罪的见解正 09/19 14:15
207F:→ PowerPro: 确 找一个有罪判决来佐证应该不难吧 09/19 14:15
208F:→ bassmaster: 不起诉并不代表「犯罪事实未达起诉」,而是「检察官决 09/19 14:15
209F:→ bassmaster: 定以该法条涵摄後,认为不起诉」 09/19 14:15
210F:→ bassmaster: 唉。 09/19 14:16
您应该向全国检察官道歉。
都是他们失职没用正确法条涵摄而不起诉。
是他们没有按照财产法益再去区分什麽支配权财产权功能性损失导致漏起诉毁损罪。
以後起诉书应该将有关法益的法条全部涵摄完,才算完整。
211F:→ PowerPro: 我就问你决定以哪条涵摄的是不是检察官? 09/19 14:16
212F:→ PowerPro: 没用毁损是因为根本不适用好吗 唉 09/19 14:17
213F:→ bassmaster: 目前我明确知道曾在法界工作的本板板友只有一位,如果 09/19 14:18
214F:→ bassmaster: 您坚持不想到国考板讨论的话,只能等他上来回覆您了。 09/19 14:18
215F:→ bassmaster: 我的推论也已经讲完了,就不再进行无意义的讨论了。 09/19 14:19
216F:→ PowerPro: 我已说过他的回覆一点都不重要..... 09/19 14:21
217F:→ PowerPro: 也没有否定您的推论就是不对 只是实务不采而已 09/19 14:21
218F:→ PowerPro: 有人说少数说就一定不对吗 没有吧 09/19 14:22
219F:→ PowerPro: 我正查询中 若是b板友有查询到实务见解也希望分享一下 09/19 14:23
https://i.imgur.com/zJxWHAm.jpg
※ 编辑: PowerPro (211.75.16.234 台湾), 09/19/2019 14:38:23
220F:→ iscu: 本案检察官不起诉 还是可以自诉阿 09/19 15:10
222F:→ PowerPro: 不起诉後还能自诉吗? 只能走再议跟交付审判吧? 09/19 15:34
223F:推 bassmaster: 「功能性」 09/19 15:36
224F:→ PowerPro: 「车」的功能性没坏 你受损的是骑车的权利 09/19 15:38
这麽明显的核心观点打在这里,还一直抹黑我抓着其他点讲...
无言
225F:→ PowerPro: 怎麽到现在还搞不清楚呢 09/19 15:38
226F:→ PowerPro: 跟外观被喷漆无法复原根本是两回事 09/19 15:39
227F:推 bassmaster: 如果永远不使用手段解决,车的功能性将永远受损害。 09/19 15:39
228F:→ bassmaster: 喷漆也可以透过手段解决。 09/19 15:40
229F:→ PowerPro: 再细究下去 喷漆造成原外观不可回复之减损因而该当 09/19 15:41
230F:→ PowerPro: 上面也告诉你例如水性等可回复原有外观则不该当 09/19 15:41
231F:推 bassmaster: 喷漆减损的是「功能性中的观赏性」 09/19 15:42
232F:→ PowerPro: 对啊 判决告诉你为什麽喷漆该当 因为他回复手段只能上新 09/19 15:43
233F:→ PowerPro: 漆 无法回复物之原有状态 09/19 15:43
234F:→ PowerPro: 重点要搞对好吗 09/19 15:44
235F:→ bassmaster: 油性喷漆也可以清洗掉,我自己就用松香水清洗过。 09/19 15:44
236F:→ PowerPro: 我基於毁损故意把室友的书桌放在地下室长灰尘蜘蛛网 09/19 15:44
237F:→ PowerPro: 也叫毁损吗 09/19 15:44
238F:→ bassmaster: 判决并没有提到无法恢复。 09/19 15:44
239F:→ PowerPro: 那是你那篇没有提 我今天看了不下数十篇 09/19 15:45
240F:→ bassmaster: 你想说什麽? 09/19 15:45
241F:→ PowerPro: 我讲说的在上面 写的是中文 您应该看得懂 09/19 15:46
242F:→ bassmaster: 我老实跟你讲,你一直没提到重点。 09/19 15:46
243F:→ bassmaster: 很多次我觉得,你应该要讲出那句时,你就会话锋一转 09/19 15:47
244F:→ PowerPro: 我也老实跟您讲 您讲的一直都不是重点 09/19 15:48
245F:→ PowerPro: 请告诉我基於毁损故意放置变脏的书桌 该不该当毁损罪 09/19 15:50
246F:→ PowerPro: 跟水性喷漆 油性喷漆的差别在哪 09/19 15:51
247F:推 bassmaster: 冒昧问一句,您的法律在哪学的 09/19 15:52
248F:→ PowerPro: 我更想知道觉得锁大锁架干扰器该当毁损的人法律哪学的^^ 09/19 15:54
249F:→ PowerPro: 有空的话再麻烦回覆我书桌的提问 09/19 15:55
250F:→ PowerPro: 油漆该当 水性漆不该当 灰尘蜘蛛网该不该当? 09/19 15:55
251F:→ PowerPro: 又或者铅笔涂鸦该不该当? 差别在哪? 09/19 15:59
252F:→ PowerPro: 以上都还是探讨客观构成要件而已 主观的部份连互殴过程 09/19 16:09
253F:推 bassmaster: 真的有在系统性学习,早就该说出比例原则这四个字了。 09/19 16:10
254F:→ PowerPro: 中扯坏衣服都不算毁损故意了 锁车要说他有毁损故意????? 09/19 16:10
255F:→ PowerPro: 在刑法就能解决的问题 扯到宪法去干嘛? 您系统真完善.. 09/19 16:11
256F:推 bassmaster: 哪个老师教你説,一个案子成不成立只要看刑法就好? 09/19 16:13
257F:→ PowerPro: 哪个老师教你一个案件该不该当构成要件要看宪法??? 09/19 16:17
258F:推 bassmaster: 比例原则几乎存在任何一个地方。 09/19 16:31
259F:→ PowerPro: 所以呢? 根本不用讨论到那层次的东西 提出来有意义吗? 09/19 16:33
260F:→ PowerPro: 连主客观构成要件审查都不会过了 提那个干嘛 09/19 16:33
261F:→ PowerPro: 还是您觉得以後起诉书跟判决书要补上已审酌比例原则於法 09/19 16:34
262F:→ PowerPro: 无误? 09/19 16:34
263F:→ bassmaster: 你説那个故意让他长灰尘的説子,硬要用毁损来涵摄,以 09/19 16:35
264F:→ bassmaster: 构成要件来看当然是该当。 09/19 16:35
265F:→ a9301040: 侦查都结束怎自诉,要不就一开始就委任律师自诉。简单 09/19 16:35
266F:→ a9301040: 来说,下好离手吃全餐,没有切来切去吃单点的,告诉乃 09/19 16:35
267F:→ a9301040: 论除外 09/19 16:35
268F:→ PowerPro: 强制跟毁损是告诉乃论 但我记得不起诉处分後也不能自诉 09/19 16:37
269F:→ bassmaster: 你説你今天读了好多判决(话说这不就是在表示你平常没 09/19 16:37
270F:→ bassmaster: 在读吗),难道没有看到「以...之行为,尚不达xx标准」 09/19 16:37
这句话顶多代表认为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完全不懂牵扯到比例原则是什麽概念。
说起来您真的知道比例原则在讲什麽吗? 毁损罪的审查要看比例原则?
271F:→ PowerPro: 今天找了很多关於毁损的判决等於平时没在读判决 09/19 16:38
272F:→ PowerPro: 这逻辑实在太高深了我参不透 09/19 16:38
273F:→ PowerPro: 放着长灰尘该当毁损我更是无言以对...... 09/19 16:39
274F:推 bassmaster: 那,你认为油性喷漆与泼水,差别在哪? 09/19 16:41
275F:→ bassmaster: 你刚刚以为洗不掉嘛,事实上洗的掉。那你觉得差别在哪 09/19 16:41
276F:→ PowerPro: 油漆无法以原物复原必须上以新漆是法院说的不是我 09/19 16:43
277F:→ PowerPro: 你哪天被告可以抗辩松香水洗得掉试试 09/19 16:43
279F:→ PowerPro: 至於您提的「以...之行为,尚不达xx标准」 您觉得是在 09/19 16:48
280F:→ bassmaster: 所以你觉得差别在哪? 09/19 16:48
281F:→ PowerPro: 哪个过程中审查呢?构成要件? 阻却违法? 罪责? 比例原则? 09/19 16:48
问半天也没回覆我
282F:→ PowerPro: 你自己都贴了 他觉得不构成啊 怎会问我差别在哪 09/19 16:49
283F:→ PowerPro: 我前面不也说了 在於是否能原物回复啊 这本来就个案审查 09/19 16:50
284F:推 bassmaster: 那为甚麽一个构成,一个不构成? 09/19 16:50
285F:→ PowerPro: 你自己都找到案例了 不反思还拿来问我 真是傻眼 09/19 16:50
286F:→ bassmaster: 能否使原物复原?泼水擦一擦也能使原物复原,喷漆可以 09/19 16:52
287F:→ bassmaster: 用松香水使原物复原,那为甚麽喷漆可以成罪? 09/19 16:52
288F:→ PowerPro: 损害程度无法原物回复必须上新漆回复外观->该当毁损 09/19 16:52
289F:→ PowerPro: 损害程度可以无损将原物回复->不该当毁损 你查的判决 09/19 16:52
290F:→ PowerPro: 告诉你的 09/19 16:52
291F:→ bassmaster: 你不是只想看构成要件又不想讨论比例原则吗?我想看你 09/19 16:53
292F:→ bassmaster: 不用比例原则要怎麽解释阿==? 09/19 16:53
293F:→ PowerPro: 再回头看机车锁大锁 无线干扰器 灰尘书桌的案例有多可笑 09/19 16:53
295F:→ bassmaster: 这篇判决可没提到是否可原物复原。 09/19 16:54
296F:→ PowerPro: 所以到底干比例原则什麽事啦 囧 09/19 16:54
297F:→ PowerPro: 找别篇就有提到了无法复原必须上新漆 至少我今天有翻到 09/19 16:55
298F:→ PowerPro: 而新漆就不算原物了 原物当然是被毁损 09/19 16:56
299F:→ PowerPro: 我很想再翻出来给你 可是下班时间到了 您再翻翻吧 09/19 16:56
300F:推 bassmaster: 你搜寻 案由毁损 内容喷漆,会看到有太多有罪判决根本 09/19 17:02
301F:→ bassmaster: 没有提到是否可复原,那为甚麽有的有罪有的无罪? 09/19 17:02
302F:→ bassmaster: 代表是否可复原根本不是判决毁损案件必须审查的重点。 09/19 17:03
303F:推 bassmaster: 如果必须审查是否可复原,做为有无罪的推论,每个判决 09/19 17:09
304F:→ bassmaster: 里一定都会写出来。 09/19 17:09
您没发现无罪判决的理由都有写吗?
逻辑堪虑.....
305F:推 bassmaster: 你觉得车上锁、干扰器、故意让桌子长灰尘之所以可笑, 09/19 17:18
306F:→ bassmaster: 是因为可以轻松复原,但现在那麽多判决告诉我们是否可 09/19 17:18
307F:→ bassmaster: 复原根本不是一定要去审查的因素,只是当成一个法官审 09/19 17:18
308F:→ bassmaster: 判时的参考。那现在就该讨论为甚麽即使可复原,还是会 09/19 17:18
309F:→ bassmaster: 成立毁损罪了吧? 09/19 17:18
310F:推 k701: 判决没有提到不代表没有审酌,反而该去研究无罪的案例。 09/19 18:06
311F:→ k701: 你也无从去知道有罪判决到底是否真的可复原,何以得出非审查 09/19 18:07
312F:→ k701: 的因素? 09/19 18:07
313F:→ k701: 错误的前提会导致错误的结论,有没有想过前面那些"可笑"案例 09/19 18:11
314F:→ k701: 会造成? 09/19 18:12
315F:→ k701: *会造成,是因为错误在更根本的地方? 思考一下~ 09/19 18:14
316F:推 bassmaster: 终於回家用电脑了= = 09/19 18:51
317F:推 bassmaster: 纵令事後可恢复该物的特定效用,然因通常需花费相当的 09/19 18:56
318F:→ bassmaster: 时间或金钱,对於他人的财产法益仍构成侵害,自仍该当 09/19 18:56
319F:→ bassmaster: 「致令不堪用」要件(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51 09/19 18:59
320F:→ bassmaster: 号判决),可以看到法官对能否复原也不是绝对的考量。 09/19 19:00
321F:推 bassmaster: 说到底,根本没有看过判决执着於「修复後是否是原物」 09/19 19:04
322F:→ bassmaster: 的说法。 09/19 19:05
因为执着的是您啊... 施主.....
323F:推 k701: 当然要考虑回复的时间成本跟花费啊 09/19 19:05
324F:→ ocean11: 那把别人机车移动20公尺让他找不到也是毁损罪? 09/19 19:05
325F:→ bassmaster: 修复後是否仍为原物根本就只是毁损程度轻微与否的差异 09/19 19:06
326F:→ k701: 整串看下来怎麽感觉你看的东西跟下的结论总是对不上 09/19 19:06
327F:→ bassmaster: 让他找不到跟损害功能的关系在哪? 09/19 19:06
328F:→ bassmaster: 让他找不到是侵害他的支配权。 09/19 19:07
329F:→ bassmaster: 所以你认为为什麽同样是可透过手段恢复其功能性,一个 09/19 19:09
330F:→ bassmaster: 案子判有罪,一个案子判无罪? 09/19 19:09
332F:→ k701: 而纵使能回复,本来就该审酌时间成本跟花费,你用这个来论述 09/19 19:17
333F:→ k701: 不是绝对的考量,逻辑不通吧! 况且有说过是绝对考量吗? 09/19 19:19
335F:→ k701: ocean11的提问很明显是针对bassmaster的毁损说啊,如果大锁 09/19 19:20
336F:→ bassmaster: 这个判决也是可恢复原状,但需要花时间跟成本。 09/19 19:20
337F:→ k701: 锁车成立毁损,使人找不到车不算成立吗?话不就都自己说? 09/19 19:21
338F:→ bassmaster: P大的意思就是,是否成立毁损,这个部分为绝对考量。 09/19 19:21
我什麽时候说过了,不要乱曲解栽赃好吗...
339F:→ bassmaster: 使人找不到车跟车子本身的功能性损毁有关系吗? 09/19 19:22
340F:→ bassmaster: 使人找不到车,损害的是人对车的所有权支配权不是吗? 09/19 19:22
请问法益大师,照您说的损失了支配权所有权,
为什麽不论侵占? 为什麽不论诈欺得利? 为什麽不论抢夺?
依您逻辑法益受损就要涵摄啊
那请问您因支配权受损而论的窃盗罪,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了吗?
後面口口声声说您有将手段的概念纳入,请问最早出现在本篇哪句推文?
我可以帮您标示起来怕大家找不到。
341F:→ k701: SORRY我看不到哪里有讲是绝对考量 09/19 19:23
342F:→ bassmaster: 大锁锁车,依然拥有物体的所有权,但其行使功能损害。 09/19 19:23
343F:→ k701: 照你前面的逻辑,人骑不了车不就是功能性损毁? 09/19 19:24
344F:→ bassmaster: 他从头到尾一直只抓着这点在讲是否成立毁损。 09/19 19:24
是你一直钻牛角尖还贴人标签吧
我一直以来都是说「使用权受损」跟「功能性受损」有别,不该当毁损。
自己滑坡滑爽爽然後说人家抓错的点???
345F:→ bassmaster: 我已经说两次了,你依然有物体的支配权,但功能损害才 09/19 19:24
346F:→ bassmaster: 适用毁损,你完全丧失支配权那叫做窃盗 09/19 19:25
这就是为什麽人家说你先射箭再画靶啊
完全丧失支配权就是窃盗? 那涵摄之後有吗?
底下别人委婉吐槽你了还不自觉,侵占遗失物跟窃盗都是支配权受损,
您怎麽不论侵占遗失物要论窃盗?
347F:→ k701: 就我来说不觉得就是,反而是你从头到尾没抓到重点。 09/19 19:25
348F:→ k701: 所以你觉得让人找不到车叫窃盗是吗?讨论到这边,不奉陪罗。 09/19 19:26
349F:→ k701: 多说无益。 09/19 19:26
350F:→ bassmaster: 毁损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权,不是所有权。 09/19 19:26
351F:→ bassmaster: 刻意让人找不到车跟使用窃盗一样,会用窃盗罪涵摄,再 09/19 19:27
352F:→ bassmaster: 因无据为己有之意故不该当。 09/19 19:28
353F:→ bassmaster: 被锁车一样要花钱、时间请锁匠来开锁,喷漆一样可以用 09/19 19:30
354F:→ bassmaster: 松香水清除,请问两者之间的决定性差异在哪? 09/19 19:31
355F:推 k701: 窃盗罪客观就完全不符了,用什麽窃盗罪涵摄,还需论到主观? 09/19 19:34
356F:→ k701: 建议不要先射箭再画靶,从基本开始吧! 言尽於此。 09/19 19:34
357F:→ k701: 如果你还是不懂的话,让人找不到车跟使用窃盗不一样是根本没 09/19 19:40
358F:→ k701: 有建立自己持有的关系,客观就不该当了。跟使用窃盗也不一样 09/19 19:41
359F:推 bassmaster: 没进行涵摄怎麽会确认主客观是否符合? 09/19 19:47
360F:→ bassmaster: 使用窃盗会不该当的理由就是意图为使用,而非所有。 09/19 19:49
361F:→ bassmaster: 让人找不到车,也是在於意图为让他找不到,而非所有。 09/19 19:50
362F:→ bassmaster: 先射箭再画靶?我哪句是画靶?哪句是射箭? 09/19 19:51
363F:→ k701: 所以你认为让人找不到车客观该当喔? 跟使用窃盗一样? 09/19 19:51
364F:→ k701: 客观都不该当论主观干嘛? 09/19 19:51
365F:→ bassmaster: 再说客观完全不符?不告而取谓之偷,你把他的车移走让 09/19 19:53
366F:→ k701: 先论功能性损毁/支配权/财产权/所有权是射箭,回过头来决定 09/19 19:54
367F:→ bassmaster: 他找不到,不是不告而取吗?车子不是动产吗?完全不符 09/19 19:54
368F:→ bassmaster: 是怎麽得出的结论? 09/19 19:54
369F:→ k701: 用什麽罪涵摄是画靶,这样再点不透我也举手投降。 09/19 19:54
370F:→ bassmaster: 这篇文章一开始讲的就是毁损,靶子早就立好了,呵呵。 09/19 19:55
371F:→ k701: 可以看一下窃盗罪的要件吗?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ok? 09/19 19:56
372F:→ bassmaster: 而且使用哪一条罪进行涵摄本来就是看手段及受侵害法益 09/19 19:56
373F:→ bassmaster: 不然请问你都如何决定要用哪条罪去涵摄一个案件的? 09/19 19:56
374F:→ k701: 嗯,你自便吧...... 是我不好自己浪费时间 09/19 19:57
375F:→ bassmaster: 你手上的法典是哪一版的?怎麽长那副样子? 09/19 19:57
376F:→ bassmaster: 我还真不知道哪个法典的窃盗构成要件是写破坏他人持有 09/19 19:58
377F:→ bassmaster: 建立自己持有的? 09/19 19:58
378F:→ bassmaster: 人家构成要件写的就是窃取两字 09/19 20:00
所以我说窃取的定义呢? 窃盗罪客观有该当吗?
现实上又不是什麽法益受损就要一一涵摄完,以为在写考卷喔?
那我再请问您抽象危险犯、预备犯、阴谋犯又侵犯了什麽法益?
379F:→ k701: 你可以问你的刑法老师呀!我该停损不要再浪费时间了,sorry. 09/19 20:00
380F:→ bassmaster: 窃取行为的定义才是破坏他人持有再建立自己持有 09/19 20:00
381F:→ bassmaster: 呵呵,讲了几句不着边际的话,再说自己要停损。 09/19 20:01
382F:→ bassmaster: 你还没教大家,不先观察受损法益跟手段就决定法条涵摄 09/19 20:02
383F:→ bassmaster: 的你,是如何决定涵摄时所用法条的。 09/19 20:02
384F:→ k701: 莫名又多出手段罗? 嗯,你说得对,你说得都对~ 09/19 20:06
385F:→ JustSad: 我觉得有点鸡同鸭讲鸡毛当令箭…… 09/19 20:07
386F:→ JustSad: 用错误的法条罪名提告,不等於行为合法。 09/19 20:08
387F:→ JustSad: 通奸你们告强奸判决无罪很奇怪吗? 09/19 20:09
388F:→ JustSad: 伤害你们告蓄意谋杀判决无罪代表可以伤人免责吗? 09/19 20:10
389F:→ JustSad: 台湾很多法官脑袋跟以前教育一样死板…… 09/19 20:12
390F:→ JustSad: 狭义斟酌计较字面解读,没性器官结合被抓都不算通奸。 09/19 20:13
391F:→ JustSad: 随便你十指紧扣、全裸共浴、口交或後面来都没事。 09/19 20:15
392F:→ JustSad: 我们可以因此认定或宣称十指紧扣全裸共浴口交都无罪? 09/19 20:16
393F:推 cccwei: 楼上你部份讲得很对,但你知道法院可以就同一事实变更起诉 09/19 20:21
394F:→ cccwei: 法条吗?所以不会有你说的谋杀无罪伤人免责。地检也不是你 09/19 20:21
395F:→ cccwei: 告什麽就只办什麽,至於通奸告强奸则是牵扯到未经告诉通 09/19 20:21
396F:→ cccwei: 奸可能不会判,是另一个问题了。 09/19 20:21
397F:推 bassmaster: 所以你是如何决定涵摄所用的法条啦,拜托教一下 09/19 20:22
398F:→ bassmaster: 我今天才知道我每次在判断要用哪条法条做涵摄时,先去 09/19 20:23
399F:→ bassmaster: 观察受损法益、手段这种动作叫做先射箭再画靶欸 09/19 20:23
400F:推 k701: 不要笑死人了啦 功能性损失/财产权/所有权/支配权叫观察法益 09/19 20:25
401F:推 bassmaster: 楼上c大,直到我看到原原po这篇文,我才意识到可以用 09/19 20:26
402F:→ k701: 跟手段喔? 先不扯手段是你後面冒出来的,前面那些是什麽法益 09/19 20:26
403F:→ bassmaster: 毁损罪去函摄,我以前上的课听的例子也没有讲过。所以 09/19 20:27
404F:→ bassmaster: 一开始我的直觉也是不行。但是顺着这个逻辑下去想,好 09/19 20:27
405F:→ bassmaster: 像也合理。 09/19 20:27
406F:→ k701: 你自己发明的法益喔? 区别实益在哪? 都你说了算? 09/19 20:27
407F:→ bassmaster: 是甚麽法益?个人法益─人之生命、身体、自由、名誉、 09/19 20:30
408F:→ bassmaster: 及财产,你居然连法益包含甚麽都能质疑? 09/19 20:30
409F:→ bassmaster: 请问你不观察这些法律保障之利益,如何决定法条涵摄? 09/19 20:31
410F:推 k701: 不用曲解我的意思啦! 我只是觉得很好笑而已。 09/19 20:33
411F:推 bassmaster: 好笑?请问哪里好笑?财产权就写在宪法第二章之中 09/19 20:35
412F:→ bassmaster: 你居然会觉得那是我自己发明的法益?真的是大傻眼。 09/19 20:35
413F:推 k701: 这篇你提到的那些,基本都属财产法益吧,你硬要去用功能性损 09/19 20:35
414F:→ k701: 失/支配权/财产权/所有权去决定是毁损/窃盗/强制 不好笑吗? 09/19 20:36
416F:→ k701: 让人找不到车是支配权,所以论窃盗,不好笑吗? 09/19 20:37
417F:→ bassmaster: 判决网毁损随便点进去一篇都能看到功能性这个字 09/19 20:37
418F:→ bassmaster: 不然让人找不到车你觉得侵害的是甚麽法益? 09/19 20:37
419F:→ k701: 连直接贴裁判书网址会跳首页都不知道,唉。 09/19 20:38
420F:→ bassmaster: 我的确看到损害自由权,就会想到强制、妨害自由。 09/19 20:39
421F:→ bassmaster: 我就是叫你自己随便点一篇毁损进去看。 09/19 20:40
422F:推 k701: 所以说你就是先射箭再画靶啊!锁机车大锁你已经自己定义为 09/19 20:41
423F:→ bassmaster: 我就请问你,你不看损害的法益,如何决定法条来涵摄得 09/19 20:41
424F:→ k701: 功能性损失了嘛?事实真是如此吗? 09/19 20:41
425F:→ q135q135: 我看不太懂"本案不起诉就代表此犯罪事实未达起诉门槛 否 09/19 20:41
426F:→ bassmaster: 事实是不是如此要看涵摄的过程。 09/19 20:41
427F:→ q135q135: 则就会改以毁损罪起诉"这几句话的意思 毁损和强制都是 09/19 20:42
428F:→ q135q135: 告诉乃论 告诉人只告强制而没有告毁损 检察官可以直接 09/19 20:43
429F:→ q135q135: 用毁损起诉?? 09/19 20:43
430F:推 bassmaster: k大,请教教大家,你是如何不"先射箭再画靶"的 09/19 20:44
431F:→ q135q135: 如果我没记错 冬雨好像是司法官考试及格耶 如果他现在 09/19 20:44
432F:推 k701: 回q板友,告诉是针对犯罪事实,我想是基於同一犯罪事实之故 09/19 20:45
433F:→ q135q135: 是法官或检察官 是否可认为他或许代表某部分的实务?? 09/19 20:45
434F:→ k701: 回b板友,我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你再看不懂我真的没辙。谢谢 09/19 20:46
435F:推 bassmaster: 你从头到尾只有讲"你先看受损法益再看法条真好笑"。 09/19 20:48
436F:→ bassmaster: 我受到的教育就是教我用受损法益及手段去决定涵摄法条 09/19 20:50
437F:→ bassmaster: 我是不知道其他人如何,但我上的课有许多人也上过,所 09/19 20:50
438F:→ q135q135: k大的说法和我认知的实务似乎有点不同 容我再研究一下 09/19 20:51
439F:→ q135q135: 不过像这样的讨论其实是满不错的 本板需要多一点这样 09/19 20:51
440F:→ q135q135: 的文章 09/19 20:51
441F:→ bassmaster: 以如果你开一篇文章教大家"如何不先射箭再画靶闹笑话" 09/19 20:51
442F:→ bassmaster: 一定很多人因此受益,从此不再闹笑话。 09/19 20:51
443F:推 k701: 我讲了那麽多你就只看到那句来断章取义,也难怪逻辑论述会那 09/19 20:53
444F:→ k701: 麽差..... 唉 09/19 20:53
445F:推 bassmaster: 从现在开始我不发其他干扰你的推文,请您重新讲一次 09/19 20:54
446F:→ k701: 回q板友,如果有後续也请与我分享~ 感谢 09/19 20:54
447F:→ bassmaster: "您是如何决定涵摄所用的法条" 09/19 20:54
448F:→ k701: 如果你只有这个问题,当然是整体犯罪事实啊,有什麽疑问吗? 09/19 20:56
449F:推 bassmaster: 整体犯罪事实?这句话你不做解释吗? 09/19 20:57
450F:→ k701: 我会说先射箭再画靶,是因为一样都是财产法益,你先认定了功 09/19 20:57
451F:→ k701: 能性损失这个前提,才来论毁损,但他真的功能性损失了吗? 09/19 20:57
452F:→ JustSad: 打个岔,如果都是公诉罪,检察官才有改罪起诉的可能。 09/19 20:58
453F:→ k701: 整体犯罪事实,就字面上意思不用解释吧...... 09/19 20:58
454F:→ JustSad: 告诉乃论,此罪不起诉,检察官跟法官未必提醒可以用别的 09/19 20:59
455F:→ JustSad: 罪名起诉。 09/19 20:59
456F:推 bassmaster: "他真的功能性损失了吗?"就是涵摄在做的事。 09/19 20:59
涵摄可没有叫你把使用权受损跟功能性受损画上等号
457F:→ bassmaster: 你不先决定法条,如何进行涵摄? 09/19 21:00
458F:→ JustSad: 讲白一点,告诉乃论,你们不要告我们不必审啊! 09/19 21:00
459F:→ bassmaster: 字面上不用解释?这什麽鬼东西? 09/19 21:00
460F:→ k701: 我没有说不先决定法条啊... 晕 09/19 21:01
461F:→ bassmaster: 举个例子,我看到甲杀死乙,判断侵害的是生命法益, 09/19 21:01
462F:→ bassmaster: 我就往杀人罪章去找。 09/19 21:02
463F:→ bassmaster: 那请问你看到甲杀死乙,你是怎麽判断为271条的? 09/19 21:03
464F:→ k701: 你都说甲杀死乙了,乙的死亡结果发生,论271啊 09/19 21:05
465F:推 bassmaster: 所以你想讲的就是,你是靠直觉来挑选法条的? 09/19 21:06
466F:→ k701: 整体犯罪事实就是甲攻击乙,造成乙死亡。论杀人、重伤致死、 09/19 21:06
467F:→ bassmaster: 不用经过系统性的搜寻? 09/19 21:07
468F:→ k701: 或伤害致死,因此是看整体犯罪事实,而不是再将法益细分为 09/19 21:07
469F:→ bassmaster: 那就对了,请问这跟我用受侵害法益跟手段来挑选法条 09/19 21:07
470F:→ bassmaster: 有甚麽差别? 09/19 21:07
471F:→ k701: 功能性损失/支配/财产/所有 这样懂吗? 09/19 21:08
472F:→ bassmaster: 我是以"财产权"作为第一个粗分,再看构成要件做寻找 09/19 21:09
473F:→ bassmaster: 请问你的做法跟我的作法有甚麽不同? 09/19 21:09
474F:→ k701: 好啦我也只能先到这了 有兴趣明天或私信聊吧 09/19 21:09
475F:→ bassmaster: 功能性损失不是法益,而是构成要件 09/19 21:09
前面说功能性受损是法益,现在又说是构成要件。
您不是说毁损是功能性受损,车不见是支配权受损,所以用不同法条涵摄吗?
怎麽这边又改口说功能性受损不是法益,那毁损罪的法益您认为是什麽?
财产法益? 那就对啦,一样是财产法益的犯罪,去细分支配权财产权所有权干嘛?
人家问你有什麽区别实益还看不懂....
纵使你细分到支配权而连结到窃盗,主客观该当了吗?
那跟用财产法益受损去推导有什麽不同结果?
如果不知道什麽是区别实益,翻翻法绪的书可能会得到答案喔。
476F:→ k701: 我不会先认定功能性损失,才去论述锁机车大锁是毁损,而是 09/19 21:10
477F:→ k701: 锁大锁这个行为,是否构成毁损。 09/19 21:10
478F:→ bassmaster: 我是非常有兴趣。 09/19 21:10
479F:→ bassmaster: 请看清楚,本文从一开始就已经定调好对毁损进行涵摄。 09/19 21:11
480F:→ bassmaster: 所以我谈的功能性损失来论是否为毁损,是一个涵摄过程 09/19 21:12
481F:→ bassmaster: 并不是你说的,我先认为是功能性损失,再决定为涵摄。 09/19 21:12
482F:→ k701: 再来一个关键就是把车子藏起来你用支配论窃盗 09/19 21:12
483F:→ bassmaster: 因为支配权就是窃盗的保护法益。 09/19 21:14
484F:→ bassmaster: 我看到东西被偷走藏起来>支配权受损>用窃盗罪涵摄 09/19 21:15
485F:→ k701: 窃盗罪保护是财产法益。 09/19 21:16
486F:→ bassmaster: 逐项比对後,我的涵摄结果为不该当不法所有意图要件 09/19 21:16
487F:→ bassmaster: 支配权是财产法益的一部份。 09/19 21:17
488F:→ bassmaster: 支配权就是拥有对财产的支配能力 09/19 21:17
489F:→ bassmaster: 请问这跟你看到甲攻击乙,造成乙死亡。论杀人;重伤致 09/19 21:19
490F:→ bassmaster: 死的决定性差异在哪里,造就了我是笑话,你是正确的? 09/19 21:19
491F:→ k701: 那请问所有权? 被窃盗既遂所有权不会被剥夺? 只论支配权? 09/19 21:19
492F:→ k701: 所以说是先射箭再画靶,一样都是财产法益,你去细分没有区别 09/19 21:20
493F:→ k701: 实益的东西来决定涵摄法条 09/19 21:20
494F:→ k701: 不是说不能涵摄窃盗罪,而是应从行为人犯罪事实与内容去论述 09/19 21:21
495F:推 bassmaster: 请见台北地院103简上字第210号刑事判决。 09/19 21:22
496F:→ k701: 我真的得走了 先这样吧 09/19 21:22
497F:→ bassmaster: 我看不懂你在说什麽鬼东西。 09/19 21:23
498F:→ bassmaster: 看犯罪事实与内容就是一句空话,完全没有架构性的论述 09/19 21:25
499F:推 bassmaster: 我用有架构性的方法去决定涵摄法条,你用直觉来决定, 09/19 21:27
500F:→ bassmaster: 居然可以说我先射箭再画靶,说这样很可笑? 09/19 21:27
501F:→ bassmaster: 然後请你解释"先认为支配权受损"为什是没有区别实益, 09/19 21:28
502F:→ bassmaster: 然後请问窃盗既遂所有权会被剥夺跟我的决定过程有甚麽 09/19 21:29
503F:→ bassmaster: 关系。 09/19 21:29
504F:→ bassmaster: 难道你是脑海莫名其妙的迸出"窃盗罪"三个字? 09/19 21:30
505F:推 bassmaster: 我看懂了,原来你觉得支配权跟所有权是两种权利? 09/19 21:36
506F:→ bassmaster: 提醒你一下,所有权是一种全面性的支配权。 09/19 21:36
507F:→ bassmaster: 所以当支配权受损,所有权也等同於受损 09/19 21:38
我觉得没看懂的人是你......
窃盗罪也是你自己用支配权受损的概念蹦出来的,
矛盾之处别人也指出一样是支配权受损的例子了。
如果您因为支配权受损所以要涵摄法条,要不要把所有支配权受损相关法条都涵摄一下。
这边也再问您一次,你说您有把手段列入选择法条依据,是在哪句推文我帮您标示一下。
而手段跟整体犯罪事实哪个比较适当,我觉得是後者啦.....
508F:推 cccwei: 难得law板讨论这麽热烈 XD 其实也不难懂吧 例如侵占遗失 09/19 21:47
509F:→ cccwei: 物一样是侵犯财产法益 物主失去支配权 但不会论窃盗罪而是 09/19 21:47
510F:→ cccwei: 先论侵占遗失物 就是因为犯罪态样的差异 09/19 21:47
511F:推 bassmaster: 所以我说用受损法益跟手段来决定涵摄法条。 09/19 21:55
512F:→ bassmaster: 他说这样叫做先画靶再射箭...? 09/19 21:56
人家委婉点出你的矛盾,还以为在赞同你呀.....
513F:→ bassmaster: *先射箭再画靶 09/19 21:57
514F:推 cccwei: 其实你前面没有提手段,而是直接从支配权连结到窃盗,又 09/19 22:03
515F:→ cccwei: 刚好不成立窃盗,造成误解吧。法益只是个方向,实际还是要 09/19 22:03
516F:→ cccwei: 视内容而定,双方都有理各退一步海阔天空。 09/19 22:03
517F:推 bassmaster: 我前面一点的推文就有讲手段了 09/19 22:05
怪了,怎麽跟我看到的不一样...
您从一开始就很着重在法益的细节,财产法益硬要去区隔使用权、功能性损失、
支配权、财产权、所有权,然後再去找法条涵摄。
过程中有提到任何考虑手段的概念吗?
车子不见支配权受损所以叫做窃盗,这是你说的,手段的概念在哪里?
再者手段的定义跟范围在哪?
手段是为了达成目的,把车移动让人找不到叫做窃盗,
所以窃盗的手段是把车移动让人找不到?
不如说被告的客观行为更贴切吧...
而你的逻辑论述让人感受不到有将其纳入考虑。
正常的流程应该是犯罪事实发生,检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各罪的构成要件,
再检讨主观要件是否符合。
结果犯以结果之发生,行为犯以行为人之行为判断。
例如甲攻击乙造成乙死亡,死亡结果发生故检讨杀人罪,
客观不符再检讨伤害致死等等他罪,也搞不好因果流程重大偏离只论伤害罪,
请问您的法益涵摄说要如何自圆?
人死了侵害生命法益所以只找杀人、伤害致死罪涵摄?
518F:→ bassmaster: 况且本文最一开始就已经定调为要针对毁损做涵摄 09/19 22:06
519F:推 bassmaster: 不过稍微查了一下,他好像常常把先射箭再画靶挂在嘴边 09/19 22:08
520F:推 ultratimes: 别说锁车啦,乱移动他人车辆就可能触犯强制罪 09/19 23:21
521F:→ ultratimes: 不信自己找相关新闻吧,别说记者乱写记者一定有根据 09/19 23:22
523F:→ ultratimes: 随意移动他人车辆恐触犯强制罪,还是警察说的 09/19 23:22
524F:→ ultratimes: 还有移车途中造成毁损也可能触犯毁损罪 09/19 23:23
525F:→ ultratimes: 你要说警察不懂法律?还是又要拿法律人说的毁损不罚 09/19 23:24
526F:→ ultratimes: 过失?你的毁损不罚过失去跟警察说啊,看警察怎对付你 09/19 23:24
527F:→ a9301040: 连「告诉」的性质都没弄清楚,讨论毁损罪未经合法告诉 09/19 23:50
528F:→ a9301040: 根本没有意义… 09/19 23:50
529F:推 winterrain: 警察刑法通常不太好喔 09/20 00:02
530F:推 cccwei: 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之告诉,只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 09/20 01:21
531F:→ cccwei: 及表示希望诉追之意思,即为已足。其所诉之罪名是否正确 09/20 01:21
532F:→ cccwei: 或无遗漏,在所不问。- 73年台上字第5222号 09/20 01:21
好一个清脆响亮的巴掌,打在法益比例原则大师脸上。
要明确告诉我什麽? 大声一点我听不见。
533F:→ a9301040: 楼上正解。 09/20 11:54
534F:推 q135q135: 推楼上及楼楼上 09/20 12:18
※ 编辑: PowerPro (211.75.16.234 台湾), 09/20/2019 16:47:36
535F:推 bassmaster: 你是不是看不懂c大那几句是什麽意思? 09/20 17:08
536F:→ bassmaster: 他打脸的是你说的什本案不起诉代表事实不达起诉标准。 09/20 17:10
537F:→ bassmaster: 我真的会笑死,打在自己脸上的话你可以误解为打在别人 09/20 17:11
538F:→ bassmaster: 脸上,还沾沾自喜的大声宣扬,哈哈。 09/20 17:11
539F:→ bassmaster: 笑死,你不要自己学艺不精就拖别人失败的论点过来自己 09/20 17:17
540F:→ bassmaster: 的阵线好不好?当时在讲功能性受损害,有人冒出一句那 09/20 17:17
541F:→ bassmaster: 把车藏起来不让他找到算不算毁损,我就说了「把车藏起 09/20 17:17
542F:→ bassmaster: 来跟让物体本身功能性损害的关系在哪?」,手段早就定 09/20 17:17
543F:→ bassmaster: 义好了。後面再补了一个「这种行为侵害的是所有权」, 09/20 17:17
544F:→ bassmaster: 窃盗跟毁损最大的差异表示这个问题很愚蠢。 09/20 17:17
545F:推 cccwei: 楼上是不是误会了,判例说的就是告诉效力及於犯罪事实,纵 09/20 17:23
546F:→ cccwei: 使告诉人罪名搞错或遗漏不影响检方起诉他罪的权利。换言 09/20 17:23
547F:→ cccwei: 之本案检方不起诉就代表毁损罪亦未达起诉门槛,未来也会 09/20 17:23
548F:→ cccwei: 受不起诉处分效力所及而无法再提毁损告诉。 09/20 17:23
549F:推 bassmaster: 再退一万步讲啦,我就算真的“只看法益受损”来决定法 09/20 17:24
550F:→ bassmaster: 涵摄用的法条也「「完全没有问题」」。因为涵摄过程目 09/20 17:24
551F:→ bassmaster: 的是什麽?就是验证事实与法条所规定是否一致,是否达 09/20 17:24
552F:→ bassmaster: 成处罚标准。如果我决定的法条错误,涵摄过程自然会出 09/20 17:24
553F:→ bassmaster: 现错误。你说你想讨论法条,结果从头到尾都在提一些枝 09/20 17:24
554F:→ bassmaster: 微末节的东西在反对,到底是来干嘛的? 09/20 17:24
555F:推 bassmaster: 看错了,原po帮删上面我说打脸你的推文。然後c大,你 09/20 17:32
556F:→ bassmaster: 贴的法条是针对J大的质疑没错吧。你的前面那句绝对没 09/20 17:32
557F:→ bassmaster: 问题。但绝对不是不起诉则其他罪也都无法涵摄,因为这 09/20 17:32
558F:→ bassmaster: 句话的前提是告诉人已经想到所有有可能的法条进行涵摄 09/20 17:32
559F:→ bassmaster: 过後认为犯罪事实不符合处罚规定,但只要检察官没有想 09/20 17:32
560F:→ bassmaster: 到用毁损罪进行涵摄,这个结论就是错误的。且该判例的 09/20 17:32
561F:→ bassmaster: 意旨是要限制告诉人重复对一件案件做出不同法条名义的 09/20 17:32
562F:→ bassmaster: 起诉,而不是着重於这种扩大不起诉意义的目的。 09/20 17:32
563F:推 bassmaster: 然後你上面说的甚麽正常流程,检讨客观要件是否符合 09/20 17:36
564F:→ bassmaster: 那个动作就「「已经在涵摄」」,我以为涵摄这种最基本 09/20 17:37
565F:→ bassmaster: 已经有明确定义的动词,我们不该有认知上的出入。 09/20 17:37
566F:→ bassmaster: 後面我针对你的编辑一个一个回复 09/20 17:39
567F:→ bassmaster: 13:26的推文,我讲太打快,->指的是改成。呵呵。 09/20 17:39
568F:→ bassmaster: 14:16的回覆,我根本不需要跟检察官道歉,因为如我上 09/20 17:40
569F:→ bassmaster: 面所说,检察官用错法条上法庭被法官打枪的例子也是存 09/20 17:41
570F:→ bassmaster: 在,如果检察官真的都会用正确的法条来涵摄,会发生这 09/20 17:41
571F:→ bassmaster: 种情况? 09/20 17:41
572F:→ bassmaster: 然後你後面讲的其他都是针对涵摄用法条的争论,建议你 09/20 17:43
573F:→ bassmaster: 回去再理解一下涵摄的意思再来讲如何决定涵摄用法条。 09/20 17:44
574F:→ bassmaster: 我针对唯一的重点「车的功能性没坏,是使用权受损」来 09/20 17:46
575F:→ bassmaster: 争,你也不需要继续发展其他无用的争端了。 09/20 17:46
576F:→ bassmaster: ---------------------------------- 09/20 17:46
577F:→ bassmaster: 车的功能性没坏?请问一台车子的骑乘功能如何使用? 09/20 17:47
578F:→ bassmaster: 就是坐上去之後,发动就可以直接骑走没错吧? 09/20 17:47
579F:→ bassmaster: 而现在大锁的钥匙在别人那边,他有没有丢掉不知道, 09/20 17:48
580F:→ bassmaster: 但唯一一个你可以恢复其行驶功能的,就是去除大锁,没 09/20 17:49
581F:→ bassmaster: 错吧?你要去除大锁的方式有很多,自己拿链锯、破坏剪 09/20 17:50
582F:→ bassmaster: 去处理是一种,请开锁师傅来处理也是一种,但共通点就 09/20 17:50
583F:→ bassmaster: 是你都要付出相当的时间金钱成本来恢复其功能性,不是 09/20 17:51
584F:→ bassmaster: 吗? 09/20 17:51
585F:→ bassmaster: 再,你说这是支配权吗?支配权的定义其中一项有含绝对 09/20 17:53
586F:→ bassmaster: 的物权,这我同意。所以我对车子的支配权的确受损了, 09/20 17:53
587F:→ bassmaster: 但如这篇文章最一开始的定调所说,我们就是在对毁损罪 09/20 17:54
588F:→ bassmaster: 做涵摄(所以别再讲先射箭再画靶了,你早就画好靶了。) 09/20 17:56
589F:→ bassmaster: 你真的想跟我辩,你的核心观点在整整三个小时半後才出 09/20 17:58
590F:→ bassmaster: 现,也真是让人晕倒。 09/20 17:58
591F:→ bassmaster: 而我就是在跟你谈车子的功能性到底有没有受损,所以请 09/20 17:59
592F:→ bassmaster: 你针对我分隔线下的叙述做讨论,别再屁一堆废话了 09/20 17:59
593F:→ bassmaster: 我也不再针对你乱掰的「实务通说不接受」,可以了吧? 09/20 18:01
594F:推 JustSad: 你们要不要用回文的说明、讨论?有错能自己编辑 09/20 18:07
595F:→ a9301040: 人民没有义务选择正确的罪名,认为检察官没考虑周全请再 09/20 18:25
596F:→ a9301040: 议、交付审判 09/20 18:25
597F:推 winterrain: → cccwei : 本案检方不起诉就代表毁损罪亦未达起诉 09/20 21:13
598F:→ winterrain: 门槛 09/20 21:13
599F:→ winterrain: 这个应该是没有实务经验的看法 在告诉乃论罪中 如果 09/20 21:13
600F:→ winterrain: 检察官不起诉没有提到的法条 有可能只是没有想到 09/20 21:13
601F:→ winterrain: 也有可能是告诉人坚持就是要告某条犯罪 不代表其他条 09/20 21:13
602F:→ winterrain: 未达起诉门槛 09/20 21:13
603F:推 cccwei: 都是有可能,所以呢?机车锁大锁该当毁损罪?等你下第一 09/20 22:36
604F:→ cccwei: 个判决当实务见解罗。 09/20 22:36
605F:推 cccwei: 另外不起诉效力之大,你用没想到就想解释过去,是把检方 09/20 22:39
606F:→ cccwei: 当白痴吗? 09/20 22:39
607F:推 cccwei: 不告不理,告即应理,若经告诉而达起诉门槛未起诉,是检 09/20 22:41
608F:→ cccwei: 方渎职吧?告诉人有主动说要撤回告诉吗? 09/20 22:41
609F:推 winterrain: 楼上建议你可以去问有实务经验的律师 谈谈为甚麽是这 09/20 23:49
610F:推 bassmaster: 用渎职就太强烈了,检察官也是人,人就会犯错y 09/21 00:45
611F:推 cccwei: 哦,我也建议楼楼上去问有实务经验的律师,看机车锁大锁是 09/21 08:06
612F:→ cccwei: 不是触犯毁损罪。 09/21 08:06
613F:推 cccwei: 今天把大锁换成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机车的移动,例如用障碍 09/21 08:09
614F:→ cccwei: 或大卖场推车,机车可以行驶但骑不出去,不知毁损说又要 09/21 08:09
615F:→ cccwei: 怎麽解释? 09/21 08:09
616F:推 cccwei: 而判例就贴在那边,表彰的意义就是如此。你用检方有可能 09/21 08:24
617F:→ cccwei: 犯错去得出不起诉不见得未达起诉门槛有意义吗?就好比院 09/21 08:24
618F:→ cccwei: 方无罪判决也不一定真的无罪一样,只是有意义吗? 09/21 08:24
619F:→ JustSad: 障碍物>机车能发动只是无法或不能离开。 09/21 09:21
620F:→ JustSad: 锁大锁>机车不能发动且无法离开。 09/21 09:23
621F:→ JustSad: 实务经验而言,年轻气盛时我有次车停铁门拉下的门口。 09/21 09:24
622F:→ JustSad: 见店家屋主屋主回来就去移车,但当时正巧友人来电。 09/21 09:24
623F:→ JustSad: 店家以为我听很久刚好来牵,我耳夹手机牵车没有说话。 09/21 09:25
624F:→ JustSad: 後来两人口角,他骂他妈的,我回他狗养的,他过来打人。 09/21 09:27
625F:→ JustSad: 动手打人还嚣张的报警,以为我会怕事离开,我直接告。 09/21 09:28
626F:→ JustSad: 侦查庭他带邻居(当时劝我快离开)当证人,带地契。 09/21 09:30
627F:→ JustSad: 庭讯时他仍说谎,从未道歉认错,只坦诚有动手不认错。 09/21 09:31
628F:→ JustSad: 他说要告我偷窃、恐吓、诬告、公然侮辱…… 09/21 09:32
629F:→ JustSad: 检察官跟我都知道他应该是想说窃占,但没提醒他。 09/21 09:33
630F:→ JustSad: 庭训时检察官的问答方式让我以为他公然侮辱告不成…… 09/21 09:34
631F:→ JustSad: 「他妈的也没有比狗养的好听阿,你要告什麽?」 09/21 09:34
632F:→ JustSad: 我收到的出庭传票不是原告或证人,而是被告。 09/21 09:35
633F:→ JustSad: 法院开庭直到和解结束,法官跟检察官没人提醒我也能告。 09/21 09:36
634F:→ JustSad: 法检知道他不肯道歉认错,怕我不想和解所以让两造被告。 09/21 09:37
635F:→ JustSad: 法官跟检察官一开始还帮被告求和,说我不和解会有案底。 09/21 09:38
636F:→ JustSad: 听闻我不在乎有案底,才转向开始吓被告要求重判= = 09/21 09:39
637F:→ JustSad: 咦?哪个人说检察官会提醒或加入能告诉的罪啊? 09/21 09:40
638F:→ JustSad: 为何我不只能告伤害,还能告公然侮辱,没人提醒说明? 09/21 09:41
639F:→ JustSad: 侦查庭检察官只问我们侦查笔录有没有要补充的? 09/21 09:42
640F:→ JustSad: 法官只有我不满时强调提醒我不告不受理,庭後说我委屈。 09/21 09:42
641F:→ JustSad: 开庭的检察官也没提醒我一样可以告对方公然侮辱。 09/21 09:43
642F:→ JustSad: 是我气糊涂还是见鬼了?检察官不是会按罪告发吗? 09/21 09:44
643F:→ JustSad: (早知道会推这麽长应该回文的= =) 09/21 09:44
644F:推 cccwei: 楼上你自己建议人回文结果推得比任何人还长XD ,另外,锁 09/21 09:51
645F:→ cccwei: 大锁可以发动机车哦! 09/21 09:51
646F:→ winterrain: 楼上 我不用问啊 我自己就在实务界啊 09/21 11:28
647F:→ cccwei: 所以实务界的多数见解都跟你一样吗? 09/21 12:05
648F:推 cccwei: 自己也说找不到锁车判毁损的判决,你一个人就代表实务界? 09/21 12:09
649F:推 bassmaster: 你到底是要问有实务经验的人还是要问实务通说 09/21 12:27
650F:→ bassmaster: 你贴的那个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诉人不能针对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651F:→ bassmaster: 重复用不同法条提起诉讼 09/21 12:29
652F:推 bassmaster: 不是什麽「检察官用来涵摄决定是否起诉的法条一定会正 09/21 12:43
653F:→ bassmaster: 确,若检察官以某条法条不起诉,则代表以其他法条涵摄 09/21 12:43
654F:→ bassmaster: 也不会达起诉标准」,这真的是天大的误会。 09/21 12:43
655F:→ JustSad: 我推文长是在讲锁大锁不能发动车= =? 09/21 12:43
656F:→ JustSad: 要锁车不锁後轮是锁心酸的吗? 09/21 12:44
657F:→ JustSad: 发动<指的不是能打开开关而已,阿Q胜利法吗? 09/21 12:46
658F:→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写的是告诉人。以你的 09/21 12:49
659F:→ bassmaster: 逻辑来讲,难道你认为当告诉人是律师时,法院也保证他 09/21 12:49
660F:→ bassmaster: 绝对不会以错误法条起诉吗? 09/21 12:49
661F:推 cccwei: 你根本没看懂那个判例啊...... 09/21 13:04
662F:→ cccwei: 连判例都看不懂,记得我也白话解释过了,不知该说什麽... 09/21 13:06
663F:→ cccwei: 如果判例要旨看不懂,建议去找完整判决看完好吗?不要闹 09/21 13:08
664F:→ cccwei: 笑话。 09/21 13:08
665F:推 cccwei: @JustSad 你後面推文推什麽我根本没看,也不需要看。发动 09/21 13:11
666F:→ cccwei: 是你自己用词不精确,怪到我身上来? 09/21 13:11
667F:→ JustSad: 你会避重就轻,我说的重点可能你鬼遮眼看不见。 09/21 13:19
668F:→ JustSad: 能讨论到玩文字游戏阿Q胜利法,有意义吗= =? 09/21 13:22
669F:推 cccwei: 你回去看自己那两句逻辑不通的推文啊,能发动不能离开, 09/21 13:25
670F:→ cccwei: 不能发动不能离开。谁跟你说锁大锁就不能发动? 那两者差 09/21 13:25
671F:→ cccwei: 在哪你不解释一下吗? 09/21 13:25
672F:推 bassmaster: 我看不懂判例?我的解读跟w大一样,w大是在业界工作有 09/21 14:00
673F:→ bassmaster: 实务经验的人。你觉得你比起他对这种基本的刑事诉讼判 09/21 14:00
674F:→ bassmaster: 例解读会比较正确吗? 09/21 14:00
675F:推 cccwei: 呃,我无所谓,也没有要改变你想法的意思,纯粹讨论交流罗 09/21 15:39
676F:→ cccwei: ~ 09/21 15:39
677F:推 DamnHungry: 有些法院判决不同是因为实质违法性这点吧?排除锁车 09/24 15:32
678F:→ DamnHungry: 者为地主的可能,车还能发动但不能行驶,妨碍他人行 09/24 15:32
679F:→ DamnHungry: 使权利,不就是强制罪吗? 09/24 15:32
680F:→ DamnHungry: 当事人态度很差惹到检查官也不无可能,我们都不是当 09/24 15:45
681F:→ DamnHungry: 事人,谁知道到底发生了什麽。不过再怎样争点也不会 09/24 15:45
682F:→ DamnHungry: 在毁损和强制间吧,唉 09/24 15:45
683F:推 DamnHungry: 想了一下,这种走民事还是比较有利吧,应该在调解那 09/24 15:58
684F:→ DamnHungry: 就结束了 09/24 15:58
685F:推 Bluesemen: 对耶,我也觉得毁损罪有成立可能,但可能仅限於锁车这 09/24 23:59
686F:→ Bluesemen: 种是否妨害意思自由有争议,无法成立强制罪的案件 09/24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