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s39 (XXX)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刑法235散布的定义在匿名聊天室是否适用
时间Fri Aug 9 17:22:35 2019
请问各位先进,想请问一下刑法235条,对於时下匿名聊天室一对一聊天是否适用?
例如:
A男与B女在wootalk匿名聊天室一对一进行聊天。A男询问B女是否想看不雅照,B女没有同
意也没有拒绝。於是便传送性器官照一张。B女见照之後,A男询问是否喜欢?B女亦回答"
喜欢",之後因故中断聊天
刑法定义散布系指"对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为散发分布之行为"
在法律实务上来说上例於匿名聊天室一对一聊天传送不雅图一事,该罪是否成立
且刑法235为本刑3年以下之罪,是否受通保法11-1条限制, 限制检察官与司法警察需申请
调取票才向该聊天室调取通信纪录。
谢谢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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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65342557.A.75A.html
1F:→ v3su: 一对一不成立 08/09 18:32
2F:推 KKyosuke: 你自己都打的很清楚对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 08/09 18:39
3F:→ saltlake: 当事人是二十四个比利还是第五位莎莉? 08/09 19:06
4F:→ hans39: 我想会不会有将它解释为是对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 08/09 20:20
5F:→ hans39: 实务上会有人这样解释吗? 这样好像就是大小通吃的感觉 08/09 20:20
6F:→ hans39: 自己查了一下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94号判例, 08/09 21:00
7F:→ hans39: 是否可以按此判例做为一对一不成立的依据。 08/09 21:02
8F:→ Hermess: 最近中国有个判例是50以上警察去偷看私人空间的A片。然 08/09 22:08
9F:→ Hermess: 後罚对方散播色情。 08/09 22:08
10F:推 bassmaster: 这条保护的是社会法益,一对一不会成立。然後构成要件 08/09 22:22
11F:→ bassmaster: 中的叙述是"特定多数人"或"不特定多数人"。再来84年台 08/09 22:22
12F:→ bassmaster: 上6294的要旨并不是针对"一对一",而是就算不是"公然" 08/09 22:22
13F:→ bassmaster: ,但只要该传递方法接下来可以继续传递也会侵害其他" 08/09 22:22
14F:→ bassmaster: 多数人"的法益。(跟诽谤罪有异曲同工之妙) 08/09 22:22
15F:→ KKyosuke: "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 那"特定"是啥lol 08/09 22:25
16F:→ hans39: bass 大大谢谢您的回答~想在请问一下通保法11-1条 08/09 22:52
17F:→ hans39: 是否只有限定通信业者,而一般平台并无规范。 08/09 22:53
18F:→ hans39: (更正是电信业者)而面对被查IP,IP位置并不能做为决定是否 08/09 22:55
19F:→ hans39: 有罪的证据,而是需要告诉人提出更多的证据是对方做这件事 08/09 22:58
20F:→ hans39: 这样的理解是对的吗? 08/09 23:00
21F:→ saltlake: 去"偷看"私人空间 <- 偷看是非法的行为 08/09 23:07
22F:→ saltlake: 这种逻辑能被法庭接受的话,那五十个警察在大街上 08/09 23:08
23F:→ saltlake: 未经同意就把小姐或大妈的裙子掀起来,这小姐或大妈 08/09 23:08
24F:→ saltlake: 也就犯了公然猥亵罪? 掀裙子不够的话,五十警未经同意 08/09 23:09
25F:→ saltlake: 把对方在大街上扒光呢? 08/09 23:09
26F:→ saltlake: 中国那五十警根本乱搞 08/09 23:10
27F:→ JustSad: 那个案例我有看到报导,好像是50警监看,所以被定罪 08/09 23:54
28F:→ JustSad: 中国的法制一直是他爽就说了算。 08/09 23:55
29F:推 KKyosuke: 那个case其实有争议 报导出来的东西很片面 08/10 00:09
30F:→ justicesword: 法务部曾有个函释认为,网路平台非通保法规范效力 08/10 00:22
31F:→ justicesword: 所及。只要平台配合,检警无须依通保法声请调取票。 08/10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