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g1987 (治作)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一些特殊性行为的判定
时间Tue Jul 30 03:53:24 2019
在某性向较为复杂的群组聊天时想到的问题
假设男方是成年人
女方满16未满18岁
发生关系前男方已知道女方年龄
在女方同意之下
女方以"假阴茎"对男方进行肛交
除此之外双方甚至没有其他多余的肢体接触
只想知道在这种状况下
女方或女方的家长,还有可能对男方告性侵吗?
即便在生理上被侵入的一方是男方
另外,一样的玩法
男女双方都是成年人
但女方已经结婚
这种情况能算通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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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女方非刑法第十条规定的性交,也不构成实务上的通奸 07/30 06:16
2F:→ CCWck: 而且女方已满16,有性自主权 07/30 06:18
3F:推 samallan: 第十条第五项第二款,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 07/30 06:27
4F:→ samallan: 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07/30 06:27
5F:→ samallan: 假阳具就是器物啊,怎会不是性交? 07/30 06:28
6F:→ CCWck: 进入他人 07/30 09:11
7F:→ CCWck: 女方去拿器物进入男方性器,是男生被性交,女生有性交吗? 07/30 09:12
8F:推 adoko: CC大可以试试 保证起诉 07/30 09:39
9F:→ samallan: 对男方进行肛交→是女方拿器物进入男方肛门,这个不就是 07/30 09:47
10F:→ samallan: 该当刑法上性交? 07/30 09:48
11F:→ samallan: 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满16跟自主意愿 07/30 09:49
12F:→ CCWck: 我觉得一二款要一起看,照第一款,行为人用性器进入被害人 07/30 11:40
13F:→ CCWck: 肛门口腔性器才是性交 07/30 11:40
14F:→ CCWck: 或是行为人以器物进入被害人性器也是性交 07/30 11:40
15F:→ CCWck: 这案例中,若女方要告男方,则女方以被害人自居 07/30 11:41
16F:→ CCWck: 行为人以肛门结合被害人之器物,两款都不该当吧 07/30 11:43
17F:推 bassmaster: CC大搞错重点了,221条的是否为加害人并不是看哪一方是 07/30 12:32
18F:→ bassmaster: 入侵方,而是看哪一方做出强暴、胁迫、恐吓...等违反 07/30 12:32
19F:→ bassmaster: 对方意愿使对方为性交。 07/30 12:32
20F:→ bassmaster: 这里不构成的原因是并未违反其意愿(少女同意) 07/30 12:33
21F:→ bassmaster: 换句话说,只要原PO的题目改成「以.....为要胁逼迫女 07/30 12:36
22F:→ bassmaster: 方用假阳具插入男方肛门」那当然符合221条的构成要件 07/30 12:36
23F:→ bassmaster: ,并不会因为女生是使用器具进行性交就不算性交。 07/30 12:36
24F:推 CCWck: 强制性交,包含违法意愿的部分和性交两部分。如果没有符合 07/30 16:50
25F:→ CCWck: 性交的构成要件,只能成立强制猥亵 07/30 16:50
26F:→ CCWck: 举典型的例子,行为人强迫被害人帮行为人打手枪,并非强制 07/30 16:52
27F:→ CCWck: 性交 07/30 16:52
28F:→ CCWck: 刑法的性交是规范性侵入行为,强迫人拿器物进入自己肛门不 07/30 17:08
29F:→ CCWck: 算性侵入吧 07/30 17:08
30F:推 bassmaster: 打手枪实务上的确都认为是猥亵,我也认为这个没有疑义 07/30 18:03
31F:→ bassmaster: 。但我接触到的看法是2005年修订性交定义时,加入「或 07/30 18:03
32F:→ bassmaster: 使之接合」就是有针对女性强奸男性的意思。虽然我们讨 07/30 18:03
33F:→ bassmaster: 论的情况台湾目前似乎还没有发生过,但我不认为强迫他 07/30 18:03
34F:→ bassmaster: 人插入自己不算性交。比如说刑法227条「对於未满14岁 07/30 18:03
35F:→ bassmaster: 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 07/30 18:03
36F:→ bassmaster: 一女对於14岁以下之男性强迫他插入自己,依照你性侵入 07/30 18:03
37F:→ bassmaster: 的定义,男方并未遭到性侵入,但实务上会认为这不是性 07/30 18:03
38F:→ bassmaster: 交吗? 07/30 18:03
39F:→ CCWck: 基於罪刑法定,若认为规范不足,应该透过修法解决 07/30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