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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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判决] 公害侵权损赔,知有损害 时效计算时点
时间Mon Jul 1 23:38:30 2019
107年度台上字第3号
(四)按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
及赔偿义务人时起,2 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
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条第1项着有明文。所谓「知
有损害」,系指明知而言(本院72年台上字第1428号判例参
照)。倘加害人之侵权行为系连续(持续)发生,且受害人
之损害须长期累积,始能具体显现侵害之结果,应认受害人
於知悉损害前,无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起算消灭时效。
本件除前揭废弃发回之附表丁所示之人请求部分外,其余受
害人於接受戴奥辛检测结果,属高度戴奥辛暴露群,具罹癌
致病之高度风险,可认於收到戴奥辛检验报告时,始明知其
受有损害,至其提起诉讼时,均未罹於2 年之短期消灭时效
。又
由於环境公害,居民身体、健康所受之损害,往往须有
害物质经长时间累积後,方得显现。於损害显现或经公告周
知须避免为一定行为时,始得起算10年时效期间;若单纯以
加害行为发生时,作为侵权行为10年时效之起算时点,受害
人恐有不能受保护之虞,自非所宜。虽台硷安顺厂自53年起
试制五氯酚钠,71年间关厂,但直到93年间,系争污染整治
场址才经环保署公告周知,於公告後,附近居民方确知不能
到系争污染整治场址及其附近捕食鱼类等水产食用,依上说
明,至斯时始得起算10年之消灭时效期间。原审就10年消灭
时效起算点之认定虽有未合,惟结论尚无二致,仍应予以维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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