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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rguo (guo)》之铭言: : 关於大法官解释,解释就是阐明含意,说明清楚要解释的东西在讲些甚麽;「解 : 释」基本上是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翻阅辞典可知,「解释」只是在阐明「文辞」的含 : 意,真正在表达含意的是「文辞」而不是「解释」;解释宪法仅是在阐明「宪法」的含意 : ,说明清楚宪法在讲些甚麽,真正在表达含意、具约束力的是「宪法」,而不是「解释」 : ;解释基本上即存在「解释是否正确」的问题,不管解释是对或错,基本上,大法官解释 : 就是大法官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在宪法之下,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宪法、法律、 : 命令三者,就是因为此三者性质相同,都是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才可以彼此比较,也才 : 会有宪法第171条「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第172条「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 : 」之记载。宪法仅记载「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 : 没有也不会有类似「(大法官)解释与宪法法律命令抵触者无效。」之记载,就是因为解 : 释本身是不具约束力的,(大法官)解释与宪法、法律、命令三者,性质不一样,「不具 : 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与「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性质不同,是无法相提并论、不能相互比 : 较的。大法官解释会有效力其实是大法官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实是大法官命令,也就是大法官假解释之名行命令之实;宪法并未赋与大法官此特殊的权力,此大法官命令仍须受到「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约束。大法官解释会有效力,其实是整个司法机关大家一起在玩法,其他人不懂,只能听他们一起在胡诌。 谢谢大家来发表意见,我将大家的意见整理回应如下供参 一、有关taoist9999提到「只有司法院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又依司法院第185号解释意旨 ,司法院所为之解释,对全国各机关及人民有拘束力」: 1.宪法是国民政府委托制宪国大制定,制宪国大分配司法院解释权,其实就是国民政府分 配给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的工作;还要看一下宪法第24条「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 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宪法第24条不能看漏掉;总统、五 院、地方机关全部公务员,都受到宪法第24条约束,大法官也不例外;大法官的职责就是 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不是高兴怎麽解释就可以怎麽解释,解释出错、失职, 就要依宪法第24条负责,任何公务员都是如此。 2.185号解释称「司法院所为之解释,对全国各机关及人民有拘束力」,这是具约束力的 意思表示,是大法官自说自话假解释之名行命令之实的大法官命令,不是解释,宪法并未 赋与大法官此一权力,这句话不具有任何效力及正面意义(政府官员玩法的情形相当严重 ,就是因为大法官带头乱搞;你如果相信大法官,那是因为你还没认清楚大法官的真面目 );有关本件我在5月20日发表的文一开始已先说明,解释就是阐明含意,是不具约束力的 意思表示,宪法、法律、命令三者则是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二者性质不同,需要先分辨 清楚二者的差异。只要不是正确的解释、错误的解释与假解释之名行命令之实的大法官命 令,都是违背宪法,都要依法律规定负责。 二、有关amistad提到「大法官可以宣告法律违宪,又不宣告法律无效吗?直接改一改就 好?或是要求立法机构依其解释意旨立法?」: 1.依宪法记载,法律违背下列3条件中任一条件,就是无效:(1)与宪法明文记载抵触(2) 与宪法前言「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也就是与「要让 国家一天比一天茁壮,保障到每一个人合理的自由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祥和,使每一个人 的日子过得一天比一天好」意旨抵触(3)宪法第二章保障民权规定「人民之自由权利,不 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 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违反『必要限 制』条件。 2.依上述1.精神,「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是自发生抵触开始时就无效,没有「延期 无效」的事,大法官「定期改善」也就是「延期无效」的说法,是大法官自说自话假解释 之名行命令之实的大法官命令,不是宪法规范的大法官解释,属命令与宪法抵触无效情形 。 3.法律违背上述3条件中任一条件,理论上就是无效;实际上我尚未看到违宪却未无效的 情形;如果法律规定是消极未实施的情形,因为尚未实现,或许可能违宪却未无效吧。 4.大法官只负责解释,要说明清楚「有还是没有」违宪无效,他当然不能将违宪法令直接 改一改,那不是他的职权,他还没有权力这样做。解释公布後,大家都认同其解释,就照 着办理;不认同其解释的,就提出疑点,请大法官再讲清楚,阐明清楚是大法官的责任与 义务。 5.宪法并未赋与大法官解释以外的其他权力,他也没有指挥其他机关的权力,他当然不能 要求立法机关依其解释意旨立法,只能说明是怎麽样违宪,立法机关其实也只是依照符合 宪法精神修正法律,实际上并不是依照解释修正。 三、有关CCWck、amistad提到释字760「一班生考取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 考试,仍无从取得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职务任用资格,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 之意旨不符。」: 1.该案处理的方向上,监察院、考试院、大法官整个都搞错了。 2.基本上,该案应是品管的问题,而不是平等权的问题;该案解释认为行政机关执行上违 反平等权,基本就是错的。 3.打个比方,警大、警专是警官、警察的生产工厂,假设生产的内部品管控制线,警大有 20条,警专有12条,警大的品管控制线有12条与警专的12条是一样的,出厂测试仅测试警 专品管控制线其中的10条,这10条就是招生考试;一般生去考,这10条考得或许会优於警 大生,加上4个月录取训练,依训练计画,完成後可达到警专生12条品管控制线的水准, 却无法达到警大生20条品管控制线的水准,因为欠缺的警大生8条品管控制线,根本原就 未列在训练计画内,这是举办考试时就已经规画内定好的,也就是说,来考的一般生,一 开始规划就是要当警察而不是要当警官。 四、有关maniaque提到「无效 =/= 失去效力 ,而且法律也是透过合法程序制定更不用讲 , 立法/修法 也要时间,缓冲时间呢? 过渡期间呢? 」: 有关法律失去效力的缓冲过渡时间因应问题,这是主管机关要去配合考虑因应的事,谁是 主管机关,谁就要去处理解决,必要时会同其他机关一起处理解决;为什麽这样?应该说 是立法机关为什麽要制造违宪法律?这是立法机关失职,立法机关有责任义务解决。 五、有关CCWck提到「理论上只能审抽象法规,不能审具体个案」、释字242「国家遭遇重 大变故,重婚司法救济事宜」: 1.宪法第78条「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只要是有关「宪法、 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疑义的问题,都是属於大法官解释的范围,「理论上只能审抽象法 规,不能审具体个案」说法,并不正确。 2.有关释字242的问题: 释字242应该这样看:要先思考宪法怎麽规定,再去思考法律怎麽规定。 (1)法律规定的一男一女夫妻制是否合乎『必要限制』条件(请参考第二点),绝大多数人 是一男一女夫妻制,仍有少部分人实际存在非一男一女夫妻关系,将这少部分人归类为不 合法,是否合乎『必要限制』条件?基本上,婚姻只是当事人的事,与外人无关,归类为 不合法,强制要求只可以一男一女夫妻制,并不符合『必要限制』条件。一男一女夫妻制 法律规定应为原则,非一男一女夫妻制应为例外,仍属合宪,限制仅准许一男一女夫妻制 其实是违宪的,法律须配合宪法精神修订。 (2)其实前段婚姻合法,後段婚姻也是合法,既都合法,前合法婚姻利害关系当事人不能 撤销後合法婚姻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婚姻,後合法婚姻利害关系当事人也不能撤销前合法婚 姻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婚姻。大法官称该案两段婚姻,因战乱导致,此说法系因为受到一男 一女夫妻制法律规定想法约束;不了解宪法含意,难免解释不完全正确。 (3)各位不要以为司法诉讼救济是好事,其实这是政府官员一起玩法弄权。怎麽说?a.宪 法第171条「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b.第172条「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c. 第二点提到宪法第二章保障民权规定,懂得a+ b+ c这3点,就知道每个人合理的自由权利 ,都受到宪法保障,当受到违宪法令侵害,违宪法令本就无效,哪里还需要当事人去申请 司法诉讼救济?政府本身就应该主动去废弃违宪法令,恢复被害人民合理的自由权利;政 府本身偷懒,还设了一些关卡要被害人民承担,继续玩弄人民。这个问题要解决,不能依 赖推诿塞责的政府,得要人民自己觉醒发声出来。 六、有关aaaaaz22提到「法官有时也会超脱文义去限缩或扩张解释法律,难道判决也是没 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在宪法之下,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宪法、法律、命令三者,其实都算是命令,只是宪 法、法律被另行定义名称、以示区别罢了。所有政府机关、政府官员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都属於宪法所称命令的范畴。判决是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当然是宪法所称命令的一种 。宪法规定「法官依据法律审判」,超脱文义去限缩或扩张解释法律,其实就是不依据法 律审判,就是法官在玩法。 七、有关amistad、aaaaaz22提到1.释字720有关羁押法第六条不许受羁押被告向法院提起 诉讼之救济事宜2.释字748有关同性婚姻登记之救济事宜3.释字741有关蔡吴2人协同意见 书有关法律定期无效之救济事宜(提到的网页我是没看到): 大法官解释内提到「定期失效」之说,请参考第二、六点。 八、有关amistad提到释字741有关法令失效者再审或其他救济非常上诉事宜、释字477有 关国家赔偿救济事宜、及如果大法官迳为立法,权力如何制衡?: 1.释字741与释字477讲得是不同的两件事,谈不上释字741对释字477 的解释认不认同。 2.依宪法第78、79条大法官职权仅有解释权,没有立法权;大法官如迳为立法,自是违宪 无效。 九、有关aaaaaz22提到〔大法官已经明确指示立法应作为,否则後果是由司法解释迳行取 代现行制度(同性可以直接用民法结婚)〕〔作为一个「理性负责」的立法者当然要尊重 大法官的意旨,而且必须尽快完成立法,否则一来无视机关制衡(都不鸟大法官!?), 二来无异於放弃权力分立下自己的宪法权能(立法功能),把立法权杖直接交给司法〕: 1.「大法官已经明确指示立法应作为」是大法官自说自话假解释之名行命令之实的大法官 命令,不是宪法规范的大法官解释,属命令与宪法抵触无效情形。 2.「否则後果是由司法解释迳行取代现行制度(同性可以直接用民法结婚)」正确说法是 依照宪法保障民权规定办理(请参考第二、六点),不是依照解释办理(解释是大法官不具 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3.大法官解释就只是解释,与立法机关立法职权完全无关,不会发生立法机关把立法权杖 直接交给司法这种违宪无效的事。 十、有关mas1995提到〔同性伴侣法等同「婚姻自由权」的保障吗〕 请参考第六点。 十一、有关amistad提到「司法解释迳行取代现行制度,直到新法完成立法<< 解释文这说 的。」「另外,民法有随时演进的特性,民法第一条就有法律保留的特性,倾向民法未规 定,而非违宪。解法就是提出解释,拘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直到完成立法。」: 1.我没看到过「司法解释迳行取代现行制度,直到新法完成立法<< 解释文这说的。」, 解释是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如果真有这样说法,也是违宪无效的。 2.民法是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解释是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二者性质完全不同,不能 混为一谈;也就是,如果立法不周全,那也是立法的事,要靠立法自己去解决,不能靠解 释去解决〔当然还另有办法解决,有兴趣的话,可参考我於5月29日在法律板发表的「两 岸存在问题的解决之道」(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59089594.A.568.html)一 文,竭诚欢迎大家去看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3.204.163.188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59257958.A.BB7.html
1F:→ CCWck: 可以审行政命令不代表可以审具体个案 05/31 07:39
2F:→ CCWck: 宪法诉讼法第59条立法理由:“既有之确定终局裁判适用之法 05/31 07:44
3F:→ CCWck: 规范审查制度下,大法官只进行抽象法规范审查,不具体裁判 05/31 07:44
4F:→ CCWck: 宪法争议” 05/31 07:44
5F:→ CCWck: 我只能说,你的宪法和我学的不一样 05/31 07:50
6F:推 aaaaaz22: 也跟我的不一样...常常判决里面目的性限缩或扩张解释是 05/31 07:56
7F:→ aaaaaz22: 为了保护弱势,居然被说是玩法,这玩得还真是温暖有人性 05/31 07:56
8F:→ aaaaaz22: 啊~ 05/31 07:56
9F:嘘 jim23027: 蛮有趣的 05/31 11:50
10F:→ taoist9999: 你讲一堆,看公务机关还有法院会不会鸟你? 05/31 13:43
11F:→ saltlake: 这位网友要学当年孙文公车上书也不是在这里贴文 05/31 15:39
12F:→ showeig: 还好我当初什麽都没说XDD 05/31 16:12
13F:推 mas1995: 请问第六点跟我的提问关联性在哪里? 05/31 17:12
14F:推 algorithm: 释字185应该不是指大法官解释吧(至少释字771是这样讲) 05/31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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