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guo (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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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两岸存在问题的解决之道
时间Wed May 29 08:26:32 2019
只有建设国家成为孙中山先生所主张权能区分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两岸存在的
问题,才能根本解决。
目录
第壹章 实现孙中山先生的志愿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所在
第贰章 民主治国的道理与方法
壹、 民主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贰、 人民行使政权
(壹) 人民行使政权的方法
(贰) 政权只有人民可以行使
参、 宪法位阶
肆、 治国的最佳方案
伍、 政权、治权行使要领
陆、 政府官员是人民的仆人
柒、 「宪法增修条文」与宪法抵触无效
捌、 总统率同其他仆人背叛我们
第参章 追求民主挫败
壹、 我曾经要求政府将政权还给人民,回复人民为国家主人的地位
贰、 我曾经3次向马英九先生表达国家应力行民主之意
(壹) 第1次
(贰) 第2次及第3次
一、 第2次
二、 第3次
第肆章 政府之疾
壹、 司法沉痾
(壹) 大法官不知道宪法在讲些甚麽
(贰) 大法官不知道甚麽是「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
(参) 大法官弄权是制造国家纷乱动荡的罪魁祸首之一
(肆) 司法机关已成国家毒瘤
(伍) 司法院长及大法官帮玩法的法官撑腰
(陆) 我的实际经验
(柒) 法律上消灭时效规定与公益抵触无效
(捌) 「法官制造判例」基本上就是违背「法官依据法律审判」
(玖) 行政首长特别费案之违宪处理问题
一、 马英九先生担任台北市长时使用特别费案违法解析
二、 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及缓起诉处分违宪无效
三、 「会计法第99条之1」违宪无效
(壹拾) 「三级三审制」与公务员负责精神不合
(壹拾壹) 预缴裁判费规定违宪
(壹拾贰) 宪法第81条应予删除
贰、 立法之乱
(壹) 立法机关为国家乱源
(贰) 立委决议须以对全国人民与後世子孙最有利为着眼
(参) 立委同样要接受公务员相关正当法令约束
一、 立委与其他公务员地位平等
二、 立委议员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应予究办
三、 立委违法失职时,仍须依法负责
(肆) 宪法法律规定小选区选出立委,不符合国家利益
(伍) 「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要领
参、 行政弄权
(壹) 教育部之职责
(贰) 高雄气爆、八仙尘爆、台南登革热事件责任
(参) 公共工程花费钜资兴建无法正常使用问题
(肆) 大幅删减徵兵违宪
(伍) 政府无心遵守宪法法律
肆、 监察之惰
(壹) 监察之职责
(贰) 监委废弛职务应予追究
(参) 监委宜改为全国不分区,由我们大家一起选出
(肆) 监察院之弹劾纠举与司法院之惩戒,系各自独立行使职权
伍、 考试之懦
(壹) 公务员考试之目的
(贰) 「公务员考试」不确实
(参) 考试院对公务员管理应更积极
陆、 总统之怠
(壹) 政府官员之管理系采首长负责制
(贰) 有关「总统依法公布法律」之办理
(参) 年满40岁者始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此限制并非必要
(肆) 「总统、副总统连选得连任1次」规定应非必要
第伍章 民主要义
壹、 宪法在讲些甚麽,每一个人都应该要知道
贰、 检讨法令有无违宪,宪法早有规范
参、 政党政治与宪法规定抵触
(壹) 图私利政党只想掌握国家统治权
(贰) 政党透过立法明目张胆操弄争利
(参) 国民党、民进党侵蚀政府、背叛宪法
肆、 中华民国领土是以现状为准
伍、 「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谬误
陆、 主张「台独」,不符合全国人民利益
柒、 借镜外国
第陆章 中共统治大陆的非正当性
壹、 民国初年,俄国以笑脸外交进行伪装,做为侵略中国的手段
贰、 孙中山先生主张「联俄容共」的缘由及蒋中正先生的先知灼见
参、 日苏瓜分中国的蓝图和两个战争合流的徵象
肆、 中共叛乱行为略述一二
(壹) 破坏交通:所有北方各铁路的干支线,都遭受共军破坏,总计数百次,其破坏最
为严重的处所,需要长时间始能修复
(贰) 决溃黄泛堤:河南省太康一带,造成数百里灾区
(参) 炸毁及拆毁河北、山西及河南的矿场
(肆) 焚毁及捣毁工厂:单是山西一省,大小工厂被其破坏五百余家
(伍) 烧平村镇:江苏、山东、河南等省到处都发生这种暴行
(陆) 屠杀人民:张家口附近崇礼的屠城,尤为惨酷
(柒) 强拉壮丁:凡共军到过的地方,15至45岁的男子都被迫「参军」
(捌) 扩大地盘:自9月至12月,所谓解放区已由70县扩大为二百余县
(玖) 滥发「抗币」和「边币」等伪币,强迫人民使用,破坏国家的币制
伍、 中共主要以诈取军费、贩毒、走私筹集叛乱资本
「苏俄在中国」中记载抗战期间,中共的军费和政治资本
(壹) 军费转作政治活动
(贰) 走私为其经费来源
(参) 推销鸦片与私发伪钞
陆、 俄国取得中国领土大要
(壹) 清朝时俄国侵占领土大要
(贰) 中共立国後俄国取得领土大要
柒、 中共诱骗、夺取人民为统治者地位
第柒章 结语
第捌章 (附录)中华民国宪法
第玖章 附记
第壹章 孙中山先生的志愿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所在
中华民国创立於西元1912年,在之前数千年,国家都是由强者以武力取得统治权,称为皇
帝,成立帝国王朝,率领官吏组成政府,极权专制统治人民,人民必须服从皇帝、官吏,
不能反抗,是为「中华帝国」。由以前的帝国王朝历史来看,取得统治权,即享有唯我独
尊、生杀予夺之权、附随着享用荣华富贵、名利双收等等好处,人人均须顺从统治者好恶
行事,其他人均被其踩於脚底下,对野心家、利慾薰心者来说,实存在着无法抵挡的超级
诱惑,不惜纠众结党、冒着断送身家性命风险拚死拚活,甚至昧着良心、不择手段,全力
夺取。因此免不了发生多次流血政变,推翻在位统治者,国家也就始终摆脱不了封闭的极
权专制统治、恶性循环改朝换代宿命,例如秦朝、汉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
(满清)等等,就是明白的例子。
孙中山先生於民前18年(西元1894年)创立兴中会,领导先烈革命;民前7年(西元1905
年),他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做为中国同盟会政纲,益
加坚定革命先烈们多次起义的决心;至广州之役,先烈们碧血横飞,浩气四塞,唤起多数
国人觉醒,激发武昌起义,进而促成中华民国建立。
「中华」指自古以来活动於东亚,由汉人与其他族人居住之地区,自我及外人对这些人群
体的称呼,亦称「中国」、「华夏」。在国家领域内,大家均为「中华民族」,期许不要
再以族别、地域或其他小我之见,画地自限,界分彼此,制造分裂;大家要团结,团结才
能生力量,国家也才有前途可言。提出「恢复中华」,是因清朝末年,列强侵华,满清政
府腐败,国家一蹶不振,濒临亡国,期许大家团结奋起,国家能够恢复并更胜以往光辉时
光。
孙中山先生进行革命奔波海外时,感受到西方自由平等进步的正面文化,与满清落後封闭
极权专制统治的负面文化,二者形成强烈对比;落後封闭极权专制统治的负面文化,就是
满清积弱不振的主因。推翻满清,孙中山先生没有想过要当皇帝,他不要当统治者,他不
要「统治权」,他要将「统治权」交给全国人民,由全国人民来当统治者,希望「类似以
往帝国王朝经多次争权夺利恶性循环改朝换代,极权专制统治人民」情形不要再发生,国
家永远由全国人民一起来统治治理,希望国家能发挥出最大的正向力量。「民国」取代「
帝国」,全国人民取代皇帝,全国人民成为国家主人;国家由全体国民组成,国家当然是
属於全体国民的,大家既然共同承受国家的荣辱祸福,国家理当由全体国民共同统治治理
;国家不是附随於政府的,不是附随於官吏或其他少数人的。国家是由全体国民共同掌控
,不再是由官吏或其他少数人掌控操弄,基本上,官吏或其他少数人已无地位、立场掌控
操弄。由「帝国」进入到「民国」,对我们国家、整个中华民族而言,是无比重要的改变
、划时代的里程碑,全体国民应予正视。
(民国)6年(西元1917年),孙中山先生在「民权初步序」,提到【何为民国?美国总
统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谓民国也…民有选举官吏之
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必
具有此四大民权,方得谓为纯粹之民国也。革命党之誓约曰:「恢复中华,创立民国。」
盖欲以此世界至大至优之民族,而造一世界至进步、至庄严、至富强、至安乐之国家,而
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者也。今民国之名已定矣,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而
革命之功,亦以之而毕矣。此後顾名思义,循名课实,以完成革命志士之志,而造成一纯
粹民国者,则国民之责也。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而实行其权者,则发端
於选举代议士。倘能按部就班,以渐而进,由幼稚而强壮,民权发达,则纯粹之民国可指
日而待也】。懂得民国的含意,就知道上面「民权初步序」所载,只是在阐述治理「民国
」的一些基本道理。
民国初立,治国制度未定,参考先进国家,我们国家引进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可以说,狭义的代议士指立法官员,广义的代议士指全部政府官员,他们协助并代表我
们处理国家及地方事务,透过赋与的职责来为我们大家服务,必须对我们尽忠、听令於我
们大家,此即为「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含意。至今几乎无人去思考我们的
国家为甚麽取名叫「中华民国」,绝大多数人不知道「中华民国」含意;大家不知道自己
是国家主人,不知道国家是我的、你的、我们大家的,视「中华民国」与己无关,甚至仇
视「中华民国」,不知道要掌握统治权、承担起国家主人的责任,多数人根本无「民国」
的想法,是民国虽已逾百岁,却尚未进入到幼稚阶段,犹停顿於无知阶段。
民国建立,多数国人仍视己如满清遗民,习惯於被人统治,没有想到自己已是国家主人;
为唤醒民智,孙中山先生多次将民国之国民比拟为皇帝,将官吏比拟为臣仆。例如,8年
(西元1919年),他在三民主义文言本,提到「而今之行政首长、凡百官吏与及政客、议
员者,皆即此四万万人民之臣仆也」,这是民国、民主的特性;13年(西元1924年),他
演讲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中的民权主义时,提到「可见从前的政权
,完全在皇帝掌握之中,不关人民的事,今日我们主张民权,是要把政权放在人民掌握之
中。那麽人民成了一个甚麽东西呢?中国自革命以後,成立民权政体,凡事都是应该由人
民作主的;所以现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换句话说,在共和政体之下,就是用
人民来做皇帝」,共和就是共同和平治理,简言之,民国就是由我们大家管理我们自己,
而不是由政府官员或其他人统治管理我们大家,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观念。
孙中山先生在民权主义中,对「政治」两字做出定义:「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
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有管理众人之事的力量,便是政权
。今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并进一步定义「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
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
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
,一个是治权。」民权主义亦提到,政权内涵就是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权
,供人民行使;治权就是政府权,内涵就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
权,供政府官员行使,将政权、治权予以具体化—这是孙中山先生对民主政治制度的定义
及规划,将政权与民权连结起来、治权与政府权连结起来、「人民的权力」与「政府的权
力」做了明确的切割。事有本末轻重之分,民国、国民、民权、政权为本;政府、官吏、
臣仆、政府权、治权为末,自然是民国重於政府、国民重於官吏。选举权、罢免权是对人
;创制权、复决权是对事,人民可以视需要自行决定要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政权,亦可直接
下令叫臣仆改善或办理。行使四大民权之提案者能够提出完整方案,供大众公决固佳,如
未能提出完整方案,亦非不可;由大家集思广益继续完成亦可,交政府接续完成亦可,未
必非要由提案人亲自全程处理及完成—皇帝主人起个头或做出提示或提出质疑,臣仆即应
尽心尽力去改善、完成,不需要皇帝主人事事去操心细节。希腊罗马时代的政体是贵族共
和,我们中华民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是顺应世界潮流、走在时代前端正向的创见。
民权主义提到「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
治机关…中国能够实行这种政权和治权,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个新世界。」能够
实现,应该是每一个国民的心愿与福气;能够完成孙中山先生与先烈的志愿,我们可以成
为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实行民主的国家,民智益开,将走在时代最前端;其实这本就是一个
正常国家该走的路。
第贰章 民主治国的道理与方法
壹、民主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们现在惯用「民主」二字,依上说明,实行民主,就是承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民国的
皇帝、主人,民国是我们大家共同拥有,民国由我们大家共同和平治理,民国的荣辱祸福
由我们大家共同承受」,不可妄自菲薄亦不可妄自尊大;大家有「民有民治民享」同舟共
济的认识,才能真正团结,民国也才能发挥最大力量。
民国之内,我们每个人都是国家主人,人人地位平等。你要尊重别人,别人也要尊重你;
别人尊重你,你也要尊重别人;你不尊重别人,就得不到别人的尊重。少数要服从多数,
多数要尊重少数,大家要同心协力,共同处理好国家及地方的事务,为我们大家及後世子
孙的福祉努力。在此前提下,地方人民要服从全国人民的决定,全国人民也要尊重地方人
民的决定,大家把公益摆在最前面,能够做到,国家才有前途可言;不讲公益,由大家非
理性的率性决定,虽然仍是民主政治,也是民粹政治,终将伤害到我们自己。
以前孙中山先生领导先烈革命,就是基於「把公益摆在最前面」的想法,终能获得国人认
同,合力推翻满清,民国始得以建立;大家能把持「把公益摆在最前面」一念,国家自然
就会有进步的动力。
一般俗称的政权指的就是统治权,孙中山先生在民权主义则定义「民国之世,政权专供民
国的国民行使,亦即为人民行使的权力—民权」;简言之,「帝国」就是国家以皇帝一个
人为国家主人,也就是「君主政治」,政权掌握在皇帝手中,由皇帝一个人主宰国家命运
,皇帝行使君权,皇帝说了就算,皇帝一个人对国家事务有决定之权;「官国」就是国家
以官吏为国家主人,也就是「官主政治」,政权掌握在官吏手中,由官吏主宰国家命运,
官吏行使官权,官吏说了就算,官吏对国家事务有决定之权,「官国」可以说就是少了皇
帝的帝国;「民国」就是国家以全国人民为国家主人,也就是「民主政治」,政权掌握在
全国人民手中,由全国人民主宰国家命运,人民行使民权,全国人民说了就算,全国人民
对国家事务有决定之权。国家的政体形式,即视谁是国家主人、谁当家作主而定。
12年(西元1923年),孙中山先生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文内提到「欲知主权在民之
实现与否,不当於权力之分配观之,而当於权力之所在观之。权在於官,不在於民,则为
官治;权在於民,不在於官,则为民治。在昔中央集权时代,盛行官僚政治,民众之与政
治若漠然不相关,其为官治固已…中央政府以约法为装饰品,利於己者从而舞弄之,不利
於己者则从而践踏之…官治云者,政治之权付之官僚,於人民无与。官僚而贤且能,人民
一时亦受其赐,然人亡政息;曾不旋踵,官僚而愚且不肖,则人民躬被其祸,而莫能自拔
。前者如婴儿之仰乳,後者则如鱼肉之於刀俎而已。民治则不然,政治主权在於人民,或
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
,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於人民,是以人民为主体、人民为自动者,此其
所以与官治截然不同也。」民国是实现「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国家,不是实现「官有官
治官享」的官主国家。
在家庭中,为了提升家庭中成员的生活品质,你如果有钱,可以花钱请来一些具有一定程
度能力的人,赋与他们总管、管家、帐房、厨师、司机、园丁、书僮、侍女、小厮…等等
名衔,及依职责附带的权力,为「你和你的家人」服务;可说「你和你的家人」是主人,
这些人都是你们请来的仆人。基本上,花钱请来仆人,是为了要减轻「你和你的家人」的
负担,使「你和你的家人」不需要事必躬亲,某些事只需要动动口,「你和你的家人」也
可以订出规则,或者授权仆人直接订出规则,即可不需要再事事下达指示,甚至於可以甚
麽事也不做,这些仆人即会依据指示或规则,在他们已经分配好的职务范围内,分工合作
,尽其本份,依赋与的职责主动把事情处理好。做主人的付给这些仆人适当的报酬,这些
仆人就会以主人的利益为依归去处理事情,尽心尽力满足家庭中成员的需要,这是仆人应
尽的本份。
国家事务极为繁杂,不可能事事件件都由我们大家聚集起来讨论解决,我们必须花钱找一
些人来帮助我们处理,找来的这些人,参酌旧制称为官吏或政府官员,这些人就是我们花
钱请来的仆人,这些人的集合体统称为政府。国家里面及地方上,我们大家与政府官员间
的关系,和上述家庭中成员与仆人间的关系,基本上可以说是没有甚麽差别、可以比照援
用;差异只是在於国家毕竟比家庭大太多太多,人人地位平等人人想法不同,除非有共识
,或是非常明白系以我们大家的利益为依归,否则每个人如果直接指挥仆人或任免仆人,
或少数人做出决定要其他人接受,将甚难避免不造成混乱,仆人亦将无所适从;家庭中任
一成员可以直接指挥仆人或任免仆人,在国家里面及地方上,一般而言,如果要由我们主
人指挥仆人或任免仆人,或做出决定要其他人接受,以经由群体公决为宜。家庭中主仆分
际极为清楚,不需要强调大家就知道;国家里面主仆分际其实也非常清楚,只是大家不用
心去想,仆人自己也不讲,大家就不记得了。
台湾於民前17年(西元1895年)因清朝战败割让给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日本为轴心
国的一员,中华民国为同盟国的一员,轴心国败给同盟国;34年(西元1945年),日本将
台湾交还给中华民国,成为中华民国35省中的一省。是因为日本战败将台湾交还给中华民
国,台湾人民才有机会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享有平等的地位,也才有台湾人民不只一次当选
上中华民国总统事实;如果没有中华民国的建立,没有蒋中正领导东征北伐剿匪抗战,没
有日本战败将台湾交还给中华民国,没有这些历史的累积,台湾人民不可能在中华民国领
域内享有平等的地位。
(中华民国)宪法是由国民政府委由包含台湾在内的两岸多数地区选举出来代表、即制宪
国民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制宪国代」)研议制定,并於35年(西元1946年)12月25日一
起在南京议决通过,36年(西元1947年)12月25日开始施行;当时的中华民国领土包含两
岸,原意宪法是要适用於包含两岸的全部人民。
38年(西元1949年),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中共」)占领大陆,於38年10月1日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说,自斯时起,中华民国领土剩下台澎金马等。
宪法前言明示「宪法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制定」,宪法记载较为简略,仅
简单一句话带过,并未引述孙中山先生遗教在讲些甚麽内容,要知道孙中山先生遗教在讲
些甚麽内容,需要另行查阅。如果将「宪法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制定」当
做空话略过视而不见,仅着眼宪法条文内容文字,是无法掌握到宪法真意的;一定要了解
孙中山先生遗教的重点,并能融会贯通运用,肯多用心,才能知道宪法在讲些甚麽;切实
执行,也才能成为名符其实、真正的「民国」。
民生主义提到「我们三民主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
意思,就是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宪法第1条载
「中华民国基於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亦即宪法主张继承孙中山先生
及先烈志愿,将国家的统治权交付到全国人民手中,建立人民真正为国家主人之「民国」
。宪法第2条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於国民全体」,5年(西元1916年),孙中山先生演讲
「自治制度为建设之础石」时,提到「我国约法规定统治权属於全体。必如是,而後可言
主权在民也」;10年(西元1921年),孙中山先生演讲「五权宪法」时,提到【至於我们
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
属於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负那个责任
。】「约法」可以说就是民初的宪法,只是取名「约法」罢了;「主权」就是「所有权」
「统治权」,宪法第2条的含意就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国家及地方的统治者,国家及地
方的统治权属於我们每一个人」。宪法第1条及第2条文字的表达方式虽有不同,实质的含
意是相同的,讲的是民主治国原则,是整部宪法的基础、民国的内涵。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也就是四大政权,国家里面关於任何人及事,身
为国家主人,我们当然都有权决定;宪法第17条载「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即系根源於「民权初步序」与民权主义而来。亦即,我们大家是国家主人,每个人地
位平等,位於上面的层级,我们大家行使政权,统治治理国家;国家事务由我们大家一起
作主,由我们大家一起主导掌控国家的运作,细微末节则交给位於下面层级的政府官员处
理,国家最上面层级的事务由我们大家决定。位於下面层级的全部政府官员,包含总统、
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院长、立法委员(以下简称立委)、大法官、法官、考试委员
、监察委员(以下简称监委)、中央及地方政府官员…等等,拿了我们给付的薪酬,是我
们大家的仆人,行使由我们赋与、随职责附带的治权,要服从、效忠我们当主人的,尽心
尽力主动协助我们大家将国家治理好。国家里面,是由位於上面层级当主人的我们大家,
驾驭位於下面层级的政府官员仆人;而不是由位於下面层级的政府官员仆人,反过来统治
管理位於上面层级当主人的我们大家;政府官员是要听命於我们大家,依我们的指示办事
,为我们服务,而不是我们大家要听命於政府官员。懂得上述道理,就知道宪法确实是在
为全国人民与後世子孙的福祉着想,是对全国国民最有利的。
民国建立後,人民已经取代皇帝的地位了,却迄今人民还是被其下的官吏继续专制统治,
人民不能反抗,反抗就是违法,这不是「民国」,与宪法第1条「中华民国基於三民主义
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是违背的。
贰、人民行使政权
(壹)人民行使政权的方法
民初,我们国家曾经引进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用立法部门之国会议员议决国
家大事;当时的国会议员,都变成了「猪仔议员」,有钱就卖身,分赃贪利。经孙中山先
生再研究,於10年(西元1921年)演讲「五权宪法」,提出了在政府中增加考试及监察二
部门,以改进政府效能。民国元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条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
於国民全体。」如何落实执行,并无具体明文记载,以致国家统治权一直未落实在人民掌
握中,这都是因为多数人欠缺「民国」的想法,乃造成国家统治权沦入政府少数人手中—
自然不符合成立「民国」的本意。
如何使国家统治权落实在人民掌握中?这是民主治国的前提。孙中山先生演讲民权主义时
,提到「欧美学者现在只研究到了人民对於政府的态度不对,应该要改变;但是用甚麽方
法来改变,他们还没有想到。我现在把这个方法已经发明了,这个方法是要权与能分开」
—此为至今世人仍不知的世界级划时代在政治上重大发明,也是我们国家最有价值的瑰宝
。可惜大家弃若敝屐,至今未能实行,成为我们国家最严重的损失;如果能够切实执行,
国家统治权真正落实在人民掌握中,民有民治民享才不致沦为空谈,国家也才配称为「民
国」。
「权与能分开」现称为「权能区分」。
孙中山先生在民权主义中,也举了三国的阿斗和诸葛亮的例子:「譬如诸葛亮是很有才学
的,很有能干的。他所辅的主,先是刘备,後是阿斗。阿斗是很庸愚的,没有一点能干。
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刘备临死的时候,便向诸葛亮说:“可辅则辅之,不可辅则取而代之
”。刘备死了以後,诸葛亮的道德还是很好,阿斗虽然没有用,诸葛亮依然是忠心辅佐,
所谓“鞠躬尽瘁,死而後已”。由这样看来,在君权时代,君主虽然没有能干,但是很有
权力,像三国的阿斗和诸葛亮,便可以明白。诸葛亮是有能没有权的,阿斗是有权没有能
的,阿斗虽然没有能,但是把什麽政事都付托诸葛亮去做,诸葛亮很有能,所以在西蜀能
够成立很好的政府,并且能够六出祁山去北伐,和吴魏鼎足而三。用诸葛亮和阿斗两个人
比较,我们便知道权和能的分别」—人民掌握及行使统治权,选择贤能之辈担任官吏,并
将治权交给这些贤能之辈行使,协助我们治理国家,这就是「权与能分开」的含意。
诸葛亮是丞相,相当於今天的总统,要统领好全部的政府官员,对刘备、阿斗负责;今天
的总统要统领好全部的政府官员,各级主管要统领好所属,分工合作,各尽其责。不仅是
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要对我们大家负责,我们自己每一个人也都要对我们这个群体尽责,每
一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们大家行使皇帝主人的权力,政府官员行使由我们赋与的治权必须善尽贤能臣仆的责任
,这就是权能区分─「人民有权,政府有能」,这儿所说人民有权,指的就是人民行使政
权、统治权、皇帝权、君权、主人权。政府有能是说政府官员行使政府权、官员权、治权
、仆人权、臣子权、公务员权,来担任政府官员的,必须具有一定的能力,如果没有能力
,会把国家搞得一塌糊涂;有能力对我们大家不尽忠,我们大家就要寝食难安;没有能力
又对我们大家不尽忠,我们大家就要倒楣,国家就要糟殃;以往大家没把耳目张开,不去
分辨忠奸贤愚,不讲赏罚,啥事也不管,光只会发牢骚抱怨,比昏君还要糟,国家才会被
劣质官吏搞得一塌胡涂,必须觉醒起来当明君,善用贤能臣仆。懂得上述道理,就知道中
华民国宪法记载,我们国家是实行权能区分式的民主政治。
政权、主权、统治权讲的都是国家里面至高无上的权力,由我们大家共同拥有及行使,是
专属於我们大家的权力,也就是民权,称为皇帝权、君权、主人权、人民权,亦无不可,
这也就是「权与能分开」所指的「权」—含意就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共同拥有及行使国家里
面至高无上的权力,大家把公益摆在最前面,把全民及後世子孙福祉摆在最前面,共同客
观及理性决定国家及地方的一切事务,这样就是继承孙中山先生及革命先烈们建立「民国
」的志愿,也是我们应该要走的唯一的路。
宪法第三章国民大会,也就是宪法第25条~第34条,讲的是人民行使政权相关事宜。宪法
第25条载「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宪法第25条记载的,就
是关於人民行使统治权的相关事宜,也就是国家层级「权与能分开」之「权」部分的规划
,重点在於将「人民行使统治权」呈现出来。宪法第27条第1项载「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 选举总统、副总统。二 罢免总统、副总统。三 修改宪法。四 复决立法院所提
之宪法修正案…」记载的是宪法第25条人民要行使政权的内容,也是四大政权中可认列为
最重要、最优先的四件事项。
我们大家既不可能聚集起来行使政权,理所当然臣仆要协助我们完成,在国家层级,谁是
协助我们行使政权的臣仆?自然就是宪法第26条明定的国民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国代);
为了协助我们行使政权,国代自然可视需要要求其他臣仆配合提供协助,这是属於枝微末
节的问题,由臣仆自行处理,不需要我们操心。
帝制时代皇帝怎麽行使皇帝权?皇帝根本就不需要考虑怎麽行使皇帝权,他只要随便交待
一声就好了,其他甚麽事都不必管,更不需要他亲自动手处理,官员臣仆就会帮他处理得
好好的—我们身为国家主人,应该也是一样。皇帝可以直接交待丞相等官员处理;他也有
属於他自己的传令兵—「钦差」,可以把他的意思交待钦差,由钦差这个传令兵代表他「
如朕亲临」,宣达及执行他的意思。今天我们大家行使皇帝权,可以比照办理,至於细节
要怎麽做,无需皇帝主人操心,身为臣仆者要用心思考,怎麽配合帮我们做到最好。
今天我们大家是皇帝主人,传令兵、钦差要将我们每个人的意见蒐集汇总并表达出来,谁
是我们的传令兵、钦差?宪法规划,除了国代扮演的是全国性「钦差」的角色外;省民代
表、县民代表、省辖市民代表(以下简称省代、县代、省辖市代),扮演的则是地方性「
钦差」的角色,国民大会、省民代表大会、县民代表大会、省辖市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国大、省大、县大、省辖市大)是政权机关,相当於皇帝的皇宫,我们大家虽然不住在皇
宫里,国大、省大、县大、省辖市大却是展现我们大家行使皇帝权的地方,是不能没有的
,没有了,我们大家要怎麽展现皇帝权、怎麽行使国家主人权力?再者,没有了,日久顽
生,恐亦再生出不可知的弊病。国代、省代、县代、省辖市代负责将我们大家的意见蒐集
汇总,协助及代表我们大家,在国大、省大、县大、省辖市大表达出来,采少数服从多数
的方式订出结论,这就是我们大家的决定,这也就是宪法第1条所说的民有民治民享。
宪法第11章地方制度,其中第112条载「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会」,第122条载「县得召集
县民代表大会」,是仿第25、26条制定,说明省代、县代扮演的是地方性「传令兵、钦差
」的角色;第118条载「直辖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自治就是地方人民自我管理,自
治要由当地人民自己主导,直辖市民当然也可以设置传令兵、钦差,行使地方的皇帝权;
第128条载「市准用县之规定」,这里提到的市指的是省辖市,知道行政区划,由文意可
以推知。其实我们大家既是皇帝主人,其他的行政区域如乡镇区等等,地方人民只要认为
有需要,当然也可以设立传令兵、钦差,比照办理。
(贰)政权只有人民可以行使
55年(西元1966年),政府曾制定「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将创制权复决权
提供给国代行使;政权是供人民行使的,不是供国代行使的。国代也是政府官员,国代行
使的是治权中的行政权,他的使命就是协助我们行使政权;大前提都错了。这个办法制定
後,也从来未被国代使用过。
民权主义提到「至於民权之实情与民权之行使,当待选举法、罢免法、创制法和复决法规
定之後,乃能悉其真相与底蕴。」臣仆们欠缺主仆之分的想法,不知道为主人的立场多做
设想,立出来的法,就会少了民国的法应有的味道,「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
只是众多违背宪法之法令中的一例。
选举、罢免较为简单,创制、复决显然复杂,尤其是创制,比较立法院的立法情形,可想
得到良好的创制案,可能会颇花功夫;提案人一个人的力量有限,需要大家共同来或由政
府协助提案人完成提案。基本上,臣仆不能限制皇帝主人行事,要限制皇帝主人行事,正
确的做法,应该是透过人民公决,依人民公决对每个人产生限制的效力,执行的依据,是
人民的公决及其明确的授权,而不是臣仆自行制定法令,高兴怎麽限制就怎麽限制。对於
家庭中仆人的一致决议,主人有遵守的义务吗?显而易见,当然没有;以前的帝国时期,
也不可能有臣子一致决议,皇帝必须遵守的事。所以,政府制定的法令,要对大家产生拘
束力,首先要分辨是否有「人民的公决及其明确的授权」,而不是政府说了就算。以往绝
大多数的抗争案、群众事件,都是因为案件没有取得「人民的公决及其明确的授权」,才
会发生。
孙中山先生提示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事宜,以立法方式处理;四大民权的行使,由政
府制定相关法令,再交由人民公决(复决)後据以执行,目前来看,是较为妥适的做法。
参、宪法位阶
俗云「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理所当然,家规制定修改的决定权操在家庭主人手中,国
法制定修改的决定权操在国家主人手中;国法是国家运作的依据,为免争议是适宜要有的
,且以明文记载为佳。宪法被称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理所当然是国法。古时候的国
法,应该也不是由皇帝自己去订出来,因为不需要由皇帝自己去订出来,多半是由臣子帮
他订出来,或臣子找人帮他订出来,决定权还是在皇帝手上;皇帝多半看也不看,因为他
不需要看,反正大家都要听他的;臣子订出来的国法,如果不符合皇帝的利益,要在皇帝
发现前赶快修改好,如果未修改好不幸被皇帝发现,可是欺君之罪,要杀头的。
宪法如果是由我们大家自己制定出来或得到我们明确的认可,就是「政权、主人权」的行
使;宪法不是由我们大家自己制定出来,是由国民政府仆人找制宪国代帮忙制定出来,国
民政府决定施行宪法,就是「治权、仆人权」的行使,制宪国代并无实权,宪法就是制宪
国代对国民政府有关治权行使的建议。施行宪法是仆人做出的承诺,既然做了承诺,基本
上,臣仆就应依宪法记载的承诺事项办理;我们身为主人,有权接受、不接受、予以修订
或为其他指示。
检视宪法内容,依上说明,基本上,宪法可以说是,仆人以仆人的观点,基於「我们大家
的利益」,出於善意找「制宪国代」帮我们大家制定出来的国法;问题主要出在仆人在执
行上完全变调。
本来宪法可以由我们大家共同制定出来,不过既然仆人已经帮我们大家制定出来,检视内
容,民主的大方向是正确的,枝节上虽有瑕疵可以修改,原则上尚称符合我们大家的利益
。
宪法可说是对於治理国家,仆人想法的展现;为了国家的安定,除宪法内明显错误、不妥
当或不符合公益者,理所当然应排除外,有争议部分,在我们大家取得共识修改前,主人
及仆人都应该遵守,这是我们每一个人对宪法应具有的基本态度;如果大家只会盲目的把
宪法乃至制宪国代、总统、立委、大法官等等仆人所说的话当做「皇帝的圣旨」一般看待
,那是不够资格当国家主人的,因为他们只是臣仆,我们大家才是皇帝主人,只有我们大
家才有权决定宪法内容;我们大家对如何处理国家事务有完全决定权,对仆人的说词需予
审酌,不可盲目听信。
处理国家事务,主人的地位及权力,当然高於仆人的地位及权力;仆人的权力本就是由主
人给的,主人随时可以收回权力,随时可以无需经过仆人同意,接替仆人行使我们赋与的
职权,或变更仆人的决定,主人说了就算,仆人仍须受到约束。未经主人同意,仆人是无
权替代主人行使权力的;如为紧急状态且是为国家利益着想,仆人替代主人行使权力,如
此尚情有可原,且应予以肯定、奖励,此为例外情形。基本上,主仆分际不可混淆;原则
上,未经主人同意,仆人擅自替代主人行使权力,既无依据,是不具效力的;没有正当理
由,替代主人行使权力之仆人,且应受到严厉惩戒。
宪法第27条载国民大会之职权「选举总统副总统、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委
仆人所提之宪法修正案」,这本就是我们主人的权力,仆人自己也承诺此为我们行使主人
权的时机,我们认为需要的时候,当然可以公决修改宪法、复决立委仆人所提之宪法修正
案,这是对「事」;对重要仆人的任免,如选举总统副总统、罢免总统副总统,这是对「
人」;身为皇帝主人,当然不限於做这四件事,国家任何事务我们都可以作主,宪法第17
条「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就是此意,惟须记得我们必须对我们自己做出
的决定负责;率性做出决定,我们终将付出惨痛代价。
肆、治国的最佳方案
没有政府仆人协助我们,国家立即会发生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故政府的设置是不可或缺
的。
宪法前言提到「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
也就是说「要让国家一天比一天茁壮,保障到每一个人合理的自由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祥
和,使每一个人的日子过得一天比一天好」,这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也就是公益,是
我们大家行使政权、治权,民主治国应遵循的准则。违背这个准则,将会造成我们大家极
大的伤害;遵循这个准则,加以有最良善的权与能分开治国制度,能够客观理性切实执行
,应该是我们大家的最佳治国方案。孙中山先生帮我们想出了最良善的治国制度,我们应
该好好珍惜。
伍、政权、治权行使要领
民国13年(西元1924年)中国国民党(以下简称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到「
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民权於反对民国之人,使得赖以破坏民
国。」民权即政权,及其衍生之治权,反对民国、民主者,自当停止其行使政权、治权权
利。
皇帝主人行使政权,原则上,系对关系到公众事项,就大的前提、重点做出决定,繁琐细
节则交由政府仆人负责处理;如果有皇帝主人将繁琐细节亦考虑在内交待清楚,提出由大
家公决,自然亦非不可,惟应注意不宜养成皇帝主人替代臣仆做事的常态,君臣主仆分际
应予维持。
每一个人都是国家主人,每一个人都要对我们这个群体负责;以往未正常行使政权,大家
行使政权时,原则上,比照家庭中主人行使权力,可先同意一个人即可提案,提出後,视
案情,由政府公告,徵询大家提出正反意见及其他相关意见,由政府蒐集汇整清楚,政府
亦可提出建议,列明供大家做为个人行使政权做出决定之参考;比照家庭中主人行使权力
,以少数服从多数之原则定取舍(弃权者、意思表示不明确者,自然不计数)。
公民投票法以官主心态立法,对主人权行使限制太多,不符合民主精神。选罢法对於罢免
案之提出所加人数限制,已有消极保护劣质当选人效用,不尽符合国家利益。罢免案之提
出,不限对当选人,对於任何仆人均得提出罢免案;中央官员由全国人民决定罢免与否,
地方官员由地方人民决定罢免与否。
行使政权之结果,除有明显瑕疵,可予及时修正处理外;对於行使政权之结果,如有其他
非必要之修正意见或反对意见,原则上,宜於结果公布後隔一段时间,再行提出,以维持
国家社会安定。惟发生严重影响公益之紧急情况,需急速处理时,宜不受间隔时间限制。
对此间隔之一段时间期限,可由大家公决或交由政府决定,亦可依个案或通案处理。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使政权时,不论是选择赞成、反对、弃权,政权行使结
果即具有公决效力,每人均须受到约束,大家须慎重行使权力,这是民国的特性。
陆、政府官员是人民的仆人
官吏的集合体即为政府机关,政府官员、官吏、代表、委员、议员等等职衔,可通称为公
务员、公职、公仆、臣仆、仆人,宪法将公务员概分为总统官员、行政官员、立法官员、
司法官员、考试官员、监察官员六类,他们协助我们治理国家,其依职责附带的权力,可
迳依其职衔称为总统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民权主义将他们行
使的权力,通称为「治权」,当然通通是由我们皇帝主人,伴随他们的工作赋与的,亦即
系以工作为主、权力为辅。现在这些官员,拿了我们给付的薪酬,完全不记得自己仆人身
份,只知道无限制扩张自己的权力,不知道尽仆人的本份,不知道要做好自己的工作。
全部中央及地方政府官员,不论其是如何产生,担任甚麽职务,拥有甚麽职衔,都是由我
们大家给付薪酬、赋与权力、他们分工合作、为我们大家做事、维护我们大家利益、要主
动把事情做好、听我们大家指挥、必须贯彻我们意志、对我们大家尽忠的臣仆,尽己之谓
忠,对我们大家的决定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这和古时候官吏与皇帝间关系也是一致的。
国家中的总统就类似於整个超大家庭中的总管,地方上的省县市乡镇长直辖市市区长等等
,可以视为大大小小家庭中的管家,这些人都是我们的仆人,不妨将他们分别视为国家内
及地方上的仆人之首。民权主义中提到「所以民国的政府官吏,不管他们是大总统是内阁
总理是各部总长,我们都可以把他们当作汽车夫」,我们合理尊重别人是应该的,仆人也
有人权,也该受到适当的尊重;把总统等等政府官员,当做仆人或地位平等的一般朋友或
司机(汽车夫)看待即可,如果把他们看成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那是非常不恰当、是绝
对错误的。
孙中山先生在民权主义中,提到「讲到国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於管理政府的
人,便要付之于有能的专门家。把那些专门家不要看作是很荣耀很尊贵的总统、总长,只
把他们当作是赶汽车的车夫,或者是当作看门的巡捕,或者是弄饭的厨子,或者是诊病的
医生,或者是做屋的木匠,或者是做衣的裁缝。无论把他们看作是那一种的工人,都是可
以的。人民要有这样的态度,国家才有办法,才能够进步。」这是身为国家主人应具有的
基本观念。
我们大家是主人,官员是仆人,仆人是要帮助主人、为主人做事的。好的仆人会帮我们将
国家事务处理得井井有条,协助主人将国家治理得兴盛繁荣,趋吉避凶,帮助我们可以安
居乐业,我们有权力随时选用贤能的护主忠仆;坏的仆人结党营私,玩法弄权,心中只有
个人利益,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把国家搞得乌烟瘴气一塌糊涂,将国家治理得纷乱萎
靡,趋凶避吉,我们有权力随时处分这些不负责任的欺主恶仆,并要及时处理,以免灾情
扩大。
我们要掌握住重点,可以授权给适当的仆人或仆人的头领,要仆人们自己管理好自己,不
需要连管理仆人的小事也通通都要由我们操心,做不好的仆人随时可以处分、撤换。国家
是我们大家的,国家事务需要我们大家一起用心参与,驾驭好仆人我们才能睡得安稳;发
现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质疑,如果需要的话,也不妨找总管及高阶主管层级等头
领是问,要他们把问题及解决方法说明清楚,这样他们才会尽责。处理时,需要保持理性
冷静客观的态度;意气用事,是非不分,终将伤害到我们自己。
基本上,我们与仆人间的关系,就是要由主人来驾驭仆人,而不是由仆人来驾驭主人;是
仆人要听从主人,而不是主人要听从仆人。
国家处在今天的世界,要面对的问题很多;国家要生存下去,要确保全国人民与後世子孙
福祉,每个人处理任何事务,都必须以公益为优先考量。
柒、「宪法增修条文」与宪法抵触无效
宪法第170条载「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第171条第1
项载「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第172条载「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由此3条
记载可知,在政府官员仆人行使治权的范围内,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分为宪法、法律、命
令三个层级,第170条对「法律」已有定义,很显然的,除宪法、法律外,个别仆人或多
数仆人其他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不论其名称、形式为何,均属於宪法所称命令之范畴。
仆人制定公布的「宪法增修条文」,为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既非宪法,又非法律,自然
就是宪法所称的命令;大家不要被「宪法增修条文」的名称唬住,以为其内有「宪法」2
字,「宪法增修条文」效力就等同於宪法,其实以位阶而言,它只是仆人具约束力意思表
示的命令,这是仆人自己给予的定义,其效力尚较法律为低。「宪法增修条文」实际上已
是仆人在修改宪法;如上所述,国法制定修改的决定权本就是操在国家主人手中,仆人自
己亦承诺宪法第27条「修改宪法」是我们行使主人权的时机,基本上,仆人以「宪法增修
条文」命令变更宪法,即当然与宪法抵触无效。
捌、总统率同其他仆人背叛我们
以前总统与国代等其他官吏彼此勾结,由国代仆人传令兵篡位「替代」我们大家行使宪法
第27条专属於皇帝主人的权力,不让我们大家行使政权,犹伪称国代仆人是在「代表」全
国国民行使政权;劣质臣仆不愿意依承诺照宪法规定实行民主政治,只想实行由彼等篡位
为国家主人、统治我们主人的官主政治。
80年(西元1991年)起至94年(西元2005年)止,国代仆人召开7次会议,创造及修订「
宪法增修条文」,由总统仆人公布执行;传令兵、钦差本就无权替代我们大家行使皇帝权
,这是传令兵、钦差冒充我们皇帝主人的旨意做出,「宪法增修条文」当然是不具任何效
力,并应追究这些彼此勾结篡位相关人员责任。审视「宪法增修条文」内容,可说是仆人
彼此争权,进行权力分赃的产物,修改重点在於仆人权力如何重分配;尤其是总统为一己
之私,不断扩大权力,回避总统应承担的责任。
例如81年(西元1992年)李登辉总统主导的修宪,将监委由选举产生改为由总统提名,其
後想当监委、能当监委的,概须由总统提名,遂都变成必须是总统的同路人,必须是不会
纠举、弹劾总统,不会给总统增加麻烦、困扰的人,才会被总统提名当监委;会纠举、弹
劾总统,会给总统增加麻烦、困扰的人,总统自然不会提名其当监委;其後的总统也都可
以有样学样先发制人,找一些自己人来当监委,免除被纠举、弹劾的威胁,甚至可以把监
委变成为总统铲除异己的工具。再加上行政院、考试院、司法院高层均由总统提名,只要
总统有私心,难免找一些自己人来担任,这些人组成的小圈圈,甚易成为结党营私、玩法
弄权的渊薮。
在彼等操弄下,更藉修订「宪法增修条文」,於89年(西元2000年)将「省代、县代」及
「省大、县大」拔除,於94年(西元2005年)将「国代及国大」拔除,完成他们所谓的国
大虚级化,彻底铲除我们大家行使主人权的媒介;大家原本被骗就不知道行使皇帝主人的
权力,「国代、省代、县代」及「国大、省大、县大」不见了,大家就更不会想到要行使
皇帝主人的权力,更不知道自己是国家主人,将被官吏仆人统治视为理所当然。选举总统
副总统变成了官吏统治者给予人民被统治者的权利,他们背叛我们大家,以诈术要我们大
家将皇帝主人地位让出,提升总统官吏地位成为皇帝,其他官吏地位也连带水涨船高,他
们已不再是臣仆,正式篡位为统治者,我们大家的皇帝主人地位剧降为臣仆脚下的被统治
者,民主政治正式变成官主政治;大家从此可以选举总统副总统来统治我们大家,还非常
高兴。
革命先烈怀抱公益之心,完全没有想到自己的私利,用他们的鲜血,牺牲自己,帮我们建
立了民国、民权政体、民主政治、共和政体,为我们开辟了一条崭新且最有利於我们大家
及後世子孙的道路,将国家的命运完全交付到我们大家手中,由我们大家自己掌控作主。
我们不知道珍惜,不知道用心善尽国家主人的责任,视国家事务及前途与己无关,欠缺公
益之心,以致国家实际沦为由劣质官吏统治,不免辜负先烈苦心,亦害了我们自己及後世
子孙。
我们皇帝主人地位,是先烈们流血牺牲帮我们争取来的,凡是反对「我们大家是皇帝主人
」的,就不可受国家的保护;今天我们的这些官吏们居於统治者地位,是靠他们一致众口
铄金骗取来的。劣质臣仆只知道不择手段夺权,「宪法增修条文」的制定及实施,导致今
天国家内部更为混乱,当时担任总统的李登辉、陈水扁,可谓是始作俑者;後续的总统如
马英九、蔡英文者,继承彼等恶行,奉行「宪法增修条文」为恶至今。身为国民党主席、
当时担任总统的马英九,背叛孙中山先生,在总统府网站可以看得到100年(西元2011年
)国庆,其犹发表谈话,妄称「国父建国的理想,当年在大陆没有机会实施,如今却在台
湾完整实现」。官吏使得民国不能够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那就是官吏背叛、
破坏民国,民国空有其名,实际不再是民国,也就是民国被官吏摧毁、推翻了。
民族主义提到「讲到中国固有的道德,中国人至今不能忘记的,首是忠孝,次是仁爱,其
次是信义,其次是和平…一般醉心新文化的人…不知道我们固有的东西,如果是好的,当
然是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弃…因为在国家之内,君主可以不要,忠字是不能不要的。
如果说忠字可以不要,试问我们有没有国呢?我们的忠字可不可以用之于国呢?我们到现
在说忠于君,固然是不可以,说忠于民是可不可呢?忠于事又是可不可呢?我们做一件事
,总要始终不渝,做到成功。如果做不成功,就是把性命去牺牲,亦所不惜,这便是忠。
所以古人讲忠字,推到极点便是一死。古时所讲的忠,是忠於皇帝,现在没有皇帝,便不
讲忠字,以为甚麽事都可以做出来,那便是大错。现在人人都说,到了民国,甚麽道德都
破坏了,根本原因就是在此。我们在民国之内,照道理上说,还是要尽忠,不忠于君,要
忠于国,要忠于民,要为四万万人去效忠。为四万万人效忠,比较为一人效忠,自然是高
尚得多,故忠字的好道德,还是要保存。」人人能够忠于国,忠于民,国家自然会团结强
健。民国之人民取代古时候皇帝的地位,政府官员要服从人民、效忠人民,这也就是孙中
山先生与先烈建立民国的本意,也是中华民国存在於世的真正价值,宪法即系据此制定;
也就是说,宪法明确记载我们国家依据孙中山先生遗教,已经改成是实行「人民是皇帝主
人、政府官员是臣仆之权能分开式的民主政治」。
第参章 追求民主挫败
壹、我曾经要求政府将政权还给人民,回复人民为国家主人的地位
82年(西元1993年)时,我曾经要求将政权还给人民,回复人民为国家主人的地位; 4次
行文国大,国大秘书处82年5月8日(82)国处金议字第0895号简复表称「本案经82年4月
27、29日第二届国民大会第三次临时会主席团第五、六次会议决议:留供参考在案」;再
向行政院诉愿,行政院82年9月16日台82诉字第33468号决定书载「系属个人对於政治制度
之见解,本件既无行政处分存在,其所提诉愿,应不受理」,当时的行政院长是连战;再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82年12月22日82年度裁字第1341号裁定「本件原告状
称:被告国民大会之代表窃夺人民政权,应依宪法规定将政权交还人民行使云云。核属变
更宪政体制,将现行由人民委托国民大会代表间接行使政权变更为由人民直接行使政权之
修宪问题,并非行政机关之违法处分,不属本院职掌范围,其请求自未便受理,应予驳回
,本件原告之诉为不合法」,当时审理的法官其中陈计男、叶百修,後来也都当了大法官
;再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室声请解释,83年(西元1994年)7月由司法院秘书处编印出版
之司法院公报第36卷第7期,第54页载83年2月25日大法官会议决议「本件声请人主张政权
是人民权,要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使人民可以直接管理国事,乃请求解释,核声请人之
请求,并非因原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抵触宪法之疑义,核与司法院大
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这些人
沆瀣一气,联手不承认权能区分「人民行使政权,政府行使治权」,反称「本人主张政权
是人民权,要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是错误的,不同意将政权还给人民,当时的司法院长
是林洋港、总统是李登辉;至今仆人们还是无意将政权还给我们大家。
贰、我曾经3次向马英九先生表达国家应力行民主之意
(壹)第1次
马英九先生於94年(西元2005年)8月至96(西元2007年)年2月担任国民党主席,我於95
年(西元2006年)12月上旬投书国民党网站,投书对象:主席,收件编号:K06120800007
,标题「中国国民党已背离总理及先烈牺牲奋斗本意应即回归正道」,至今未收到马英九
先生、国民党的回音。
(贰)第2次及第3次
马英九先生於97年(西元2008年)5月20日起担任总统至105年(西元2016年)5月19日止
一、第2次
我於97年11月24日透过总统府网站投书总统电子信箱,收件编号243349,标题「政党政治
不是民主政治」,後来至总统府网站,看到回覆内容栏载「谢谢来信指教,我们已转呈总
统参阅。祝福您顺心如意 总统办公室2008.12.27.」。
二、第3次
我於103年(西元2014年)2月12日投书总统府网站民意信箱,收件编号:20141004021,
标题「背叛民主」,103年2月18日收到总统府网站回覆,内容:「谢谢来信。您关心国家
社会事务,剀切提供建言,我们已敬留参考。广纳各方意见,是民主社会具体的表徵。总
统身负全体国人之期望与寄托,无时不兢兢业业,全力以赴,并且虚心接纳各方建言,以
回应国人殷殷期许。再次感谢您的建言,祝福您顺心如意 总统府 敬启」;空话一堆
,塘塞了事。
第肆章 政府之疾
壹、司法沉痾
(壹)大法官不知道宪法在讲些甚麽
大法官的工作就是「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要知道宪法在讲些甚麽,才能对
宪法做出正确解释。
大法官释字第76号解释起首即提到「我国宪法系依据孙中山先生之遗教而制定」,既然有
此常识,基本上,「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即应该要先思考孙中山先生遗教是
怎麽说法;翻阅大法官全部解释,完全看不到引据孙中山先生遗教的观点,大法官全部解
释亦仅有在此空话一句「我国宪法系依据孙中山先生之遗教而制定」。一种情形是大法官
们完全没有阅读孙中山先生遗教,一种情形是大法官们阅读了孙中山先生遗教完全不予理
会,以连「国代将政权还给人民的案子,都拒绝解释」来看,後者可能性较大;不论是前
者或後者,都是极为恶劣的行为;宪法施行至今约70年,大法官即欺骗了国人约70年。
司法院组织法第4条列举了一些担任大法官的条件「曾任最高法院法官10年…曾任立法委
员9年…曾任大学法律主要科目教授10年…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权
威着作…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着」,限定由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能担任大法
官,我们的这些大法官都不谈孙中山先生遗教,不谈「民国、维护公益与力行民主」,自
然没有办法对宪法做出正确解释;这些大法官基於私心,一向只会把其个人主观、错误具
约束力意思表示之命令混充是在解释宪法,强制要大家接受,对国家伤害甚大。司法院组
织法第4条成了晋身为特权玩法者的阶梯,司法院组织法第4条严重违宪。担任大法官,基
本上只需要懂得「民国、民主治国的道理与方法」一个条件。
宪法并不是甚麽高深的学问,进去看看,会发现其内并无甚麽特别深奥难懂的用词;劣质
政客为了欺愚大家,而将其炒作成是只有大法官才懂得的高深学问,让大家误以为只有大
法官才懂得宪法;其实晓得大法官是由劣质总统仆人提名、仰其鼻息、与劣质政客彼此勾
结,基本上他们都是为私利结合的同一夥人,懂得这个道理,就可以知道大法官解释宪法
,其实一向都是在玩假的、在骗人的,实际都是在为其自己及劣质政客的私利服务,当然
都是把他们大法官个人的私利摆在最前面。
(贰)大法官不知道甚麽是「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
宪法第78条载「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第79条载「司法院设
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宪法第78条规定事项」。
解释就是阐明含意,说明清楚要解释的东西在讲些甚麽;「解释」基本上是不具约束力的
意思表示。你去找本国语辞典看看,「解释」只是在阐明「文辞」的含意,真正在表达含
意的是「文辞」而不是「解释」;解释宪法仅是在阐明「宪法」的含意,说明清楚宪法在
讲些甚麽,真正在表达含意、具约束力的是「宪法」,而不是「解释」;解释基本上即存
在「解释是否正确」的问题,不管解释是对或错,基本上,解释就是不具约束力的。在宪
法之下,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宪法、法律、命令三者,就是因为此三者都是具约束力
的意思表示,才会有宪法第171条「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
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172条「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之记载。宪法仅
记载「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没有记载「宪法法
律命令与(大法官)解释抵触者无效。」就是因为解释本身是不具约束力的,(大法官)
解释与宪法、法律、命令三者,性质不一样,「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与「具约束力的
意思表示」是无法相提并论、不能相互比较的。
法律、命令有无违宪,不同的人可能看法不同认知不同,制定法律、命令者往往不会承认
其所制定的法律、命令违宪,你主张违宪我主张合宪,怎麽办?宪法规定「法律、命令有
无违宪,交由大法官统一解释」,也就是法律、命令有无违宪混沌不明时,由大法官统一
解释;「大法官必须以宪法的观点,阐明法律、命令有无违宪」,「以宪法的观点说明清
楚有无违宪」才是「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含意;因为对於法律及命令有无违宪,大家
可能存在不一样的看法,所以才会用到「统一」二字。法律及命令有效或无效,是以「与
宪法有无抵触」为准,不是以「大法官的统一解释」为准,具约束力的是「宪法」,不是
大法官的「统一解释」,有效或无效依据的基准要分辨清楚。
大法官释字第2号解释前段提到「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
及命令之权,其於宪法则曰解释,其於法律及命令则曰统一解释,两者意义显有不同…故
中央或地方机关於其职权上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时,即得声请司法院解释,法律及命令与宪
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亦同。」大法官做出此解释,是认为只有机关可以申请解释,人
民申请解释则不予允许,官主心态严重;对於「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
差异,只能用「两者意义显有不同」一句空话带过,大法官亦不知道「法律及命令与宪法
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这就是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时机,误以为是解释宪法的时机
。後段提到「至适用法律或命令发生其他疑义时,则有适用职权之中央或地方机关,皆应
自行研究,以确定其意义而为适用,殊无许其声请司法院解释之理由,惟此项机关适用法
律或命令时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
苟非该机关依法应受本机关或他机关见解之拘束,或得变更其见解,则对同一法律或命令
之解释必将发生歧异之结果,於是乃有统一解释之必要,故限於有此种情形时始得声请统
一解释。」大法官对於法律或命令,以为不同机关有不同见解,除了与宪法抵触之问题以
外,有争执时即为大法官统一解释时机,不仅误解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含意;大法官亦不
知道要探求法律或命令含意,只能由原做出机关解释,因为原做出机关最能掌握其做出时
意思表示的真意,其亦有责任做出解释,不容推卸;原做出机关如已裁撤,则须由其接续
机关解释,此非属机关间受不受见解拘束的问题;大法官不要主管机关出来解释,而指明
要由大法官越俎代庖统一解释其含意,观念有误。
大法官释字第185号解释提到「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为宪法
第78条所明定,其所为之解释,自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对於「解释宪法、
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含意,大法官从未做出正确说明,比较其一向的解释、释字第185
号解释及释字第2号解释,可认是连大法官自己都不知道其含意。「自有拘束全国各机关
及人民之效力」—此即为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属於宪法所称命令之范畴,这是在「假解
释之名,行命令之实」,宪法无意亦未赋与大法官此一权力,此解释既非宪法法律,实为
与宪法抵触之无效命令。大法官当然也是我们大家的仆人,他们表示「全部国家主人及全
部仆人都要听大法官的」,完全不知道「解释是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不知道「大法
官是人民的仆人,与其他仆人地位平等,只是分工合作各有所司罢了」;大家也完全不知
道全部仆人包含大法官在内,都是要对主人尽忠的。
每一个公务员既然都有领取我们给予的薪酬,当然必须忠於国家主人并善尽职责,主动做
好事情是每一个公务员的责任义务,大法官仆人亦不例外,大法官有责任义务做出正确解
释;任何人都有权质疑「大法官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正确性,任何人提出
质疑时,大法官即有责任义务澄清说明清楚;大法官有失职或违法情形时,自亦应依法处
理。
「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是大法官的职责,只要是「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
及命令」范围内的事,大法官都有责任义务处理,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7条缩小
限制「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范围与条件,称「不合规定者,应不受理。」将
宪法第78条规定打了折扣,基本上即与公务员负责精神抵触。大法官从未对「民国、民主
」做出解释,连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7条违宪都不知道或故做不知道,怎麽去「
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身为仆人者,要主动负责,等到别人做错了,再去解
释清楚告诉别人正确的做法,不如先解释清楚告诉别人正确的做法,预防别人犯错;未雨
绸缪当然优於亡羊补牢。
(参)大法官弄权是制造国家纷乱动荡的罪魁祸首之一
自38年(西元1949年)10月1日起,大陆人民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他们已不再认为
自己是中华民国人民,主客观情势均已改变,当然不再是中华民国人民;既已非中华民国
人民,大陆人民即不能依据宪法规定行使政权,大陆地区之前选出之国代,代表大陆地区
人民行使政权已无意义,与宪法第1条及第25条含意不符,自无由再代表大陆地区人民行
使政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大陆地区之前选出之立委、监委等,亦因大
陆人民已非中华民国人民,自亦应停止代表大陆地区人民行使治权—立法权、监察权。
43年(西元1954年)1月29日大法官释字第31号解释「故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出集
会与召集以前,自应仍由第一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及49年(西元1960
年)2月12日大法官释字第85号解释「宪法所称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在当前情形,应以依
法选出而能应召集会之国民大会代表人数为计算标准」之说法,均解释错误,此2解释实
为具约束力意思表示之命令而非解释,与宪法第1条抵触无效。大法官从未对民国、民主
做出解释,又做出释字第85号违宪无效命令,加以大陆地区之前选出之国代滥权,埋下恶
仆利用创造「宪法增修条文」於94年(西元2005年)将国大彻底拔除之伏笔,人民连带失
去国代「传令兵、钦差」,失去表达国家主人决定的场合,也使得人民从此完全想不到自
己是国家主人;连「国代将政权还给人民的案子,都拒绝解释」,私心自用至此,大法官
实为制造国家动荡纷乱的罪魁祸首之一。
(肆)司法机关已成国家毒瘤
54年(西元1965年),最高法院曾经做出刑事「54台上246号判例」及「54台上1785号判
例」,此二则判例至今仍挂在司法院网站上,被多数司法官员当做玩法弄权的护身符,彻
底暴露出彼等卑鄙龌龊的心态。
「54台上246号判例」载「刑法第124条之枉法裁判罪(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或仲裁人,为
枉法之裁判或仲裁),系侵害国家法益之罪,纵裁判结果於个人权益不无影响,但该罪既
为维护司法权之正当行使而设,是其直接受害者究为国家,并非个人,个人即非因犯罪而
同时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诉」。
「54台上1785号判例」载「刑法第124条、第125条第1项第3款(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
公务员,对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或明知为有罪之人,而无故不使其受
追诉或处罚)系侵害国家审判权之犯罪,不得提起自诉,虽其中又犯有伪造文书之罪,其
法定刑与上述二条款相同,但以情节比较,则以上述二条款之罪为重,依刑事诉讼法第
311条第2项但书规定(犯罪事实之一部提起自诉者,他部虽不得自诉,亦以得提起自诉论
。但不得提起自诉部分,系较重之罪,或其第一审属於高等法院管辖,或第313条之情形
者,不在此限),亦不得提起自诉。原审维持第一审所为谕知自诉不受理之判决,於法尚
非有违」。
此二则判例的真正含意,就是「仆人制定之法律规定,公诉之起诉权操在检察机关手上,
审判权、解释权操在司法机关手上,只要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自行乔好就好了,不准被害
人等对滥权起诉或不起诉的检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提起自诉就对了」。司法机关自己玩
法,还担心有人说闲话,於是把检察机关一起拖下水;按常理,检察机关属行政系统,司
法机关属司法系统,二者分属二个不同系统,应该不会全部都一起玩法吧?还偏偏就是检
察机关、司法机关全部都一起联手玩法;司法机关对检察机关允诺的好处就是【被害人等
如对滥权起诉、不起诉的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自诉,所有的法院都会「谕知自诉不受理」,
驳回自诉,被害人等如仍要告,只能向检察机关去告,案子自会回到检察机关手上,检察
机关就可以直接自行处理】。
人民是皇帝主人,公务员是人民臣仆,司法官员臣仆能够做出如此胡说八道乱七八糟的判
例,还施行逾50年至今,欺愚皇帝主人无知,一点也没有把皇帝主人放在眼里。
(伍)司法院长及大法官帮玩法的法官撑腰
大法官会议经常审查申请「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案件,这些案件绝大
多数都是遭遇不利判决、走投无路的苦主申请解释的案件,法官玩法弄权的恶行,就摊在
参与大法官会议的司法院长、大法官们面前;所有法官都是司法院长、大法官的子弟兵,
胳膊向内弯,只要是牵涉到法官枉法裁判、司法风纪的问题,大法官会议原则上均不予解
释。
这些滥权起诉或不起诉的检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可以年年考绩甲等,照样升官发财,
官愈做愈大,谁还记得那些被害人?他们吃了亏,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纵是倾家荡产家破
人亡,也只能打落门牙和血吞,没有人能来帮他们主持公道;他们被滥权起诉、枉法裁判
甚至还背负「凶残恶毒、贪得无厌、卑鄙龌龊…」等等污名,为大家所唾弃,永世不得翻
身;而这些滥权起诉或不起诉的检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则赢得清官、司法硬汉等美名,
继续在进行肮脏龌龊的玩法勾当。
翻阅司法院公报,可看到大法官会议常常有一些不予解释的案子,连「国代将政权还给人
民」的案子,都拒绝解释,其他案子,就更不必说了。本人曾数次申请解释,大法官会议
即从未同意解释;大法官只要不想解释,就把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7条搬出来搪塞。
(陆)我的实际经验
曾经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接触过数次,不论是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法官曲解法律、
枉法裁判、笔录记载不实,以及检察官滥权起诉或不起诉的情形,都碰到过;因为他们普
遍存有土皇帝唯我独尊心态,玩法的情形极为普遍,且几乎都不避讳遮掩。
曾对於法官枉法裁判案件,提起自诉,一、二、三审法院均「谕知自诉不受理,驳回自诉
」。曾检附「法官枉法裁判案情资料及证据」并将「宪法法令与案情之相互关系」说明清
楚,向大法官会议室申请解释,被以与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定不合,大法官会议拒绝解释
;再去函要求说明清楚究竟是如何与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定不合,彼等亦不作说明,只会
重复空话,说与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定不合。曾向司法院长反映法官枉法裁判事实,司法
院表示「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干涉」。
曾向地方法院检察署(以下简称地检署)告发法官枉法裁判,承办甲检察官以签结无犯罪
事证方式处理;依法向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反映「地检署甲检察官以签结无犯罪事证
方式处理」,最高法院检察署回覆「如对地检署有任何意见,可迳向该署请求」;再向地
检署告发甲检察官包庇法官玩法,承办乙检察官亦以签结无犯罪事证方式处理;向检察总
长反映「乙检察官亦以签结无犯罪事证方式处理;地检署就是不要依法处理,即使再重复
请求十次、百次、千次,显然地检署还是一样不要依法处理,可预见本案由其他检察长、
检察官处理均将得到同样结果,本案烦请 总长亲自处理」,最高法院检察署回覆「依所
提出地检署资料,地检署侦办结果无犯罪事证,业已签准结案,已依法处理告发案件完毕
,并无所称不愿依法处理情形,自无必要由检察总长亲自处理」;他们处理的态度,就是
「能推托就推托,推托不掉了,就耍赖」。向法务部长反映,法务部检察司将函件转给地
检署。向行政院长反映,行政院秘书处又再将函件丢回给法务部处理,而法务部检察司又
将行政院秘书处函转给地检署。
曾向总统反映,总统府公共事务室93年(西元2004年)1月14日华总公三字第9200229170
号函回覆称「基於宪法尊重司法独立之精神,本府实歉难为助」(当时的总统为陈水扁)
。向监察院反应,对於法官玩法,监察院就转给司法院,以司法院回覆的意见为意见;牵
涉到总统,则是至今未收到监察院的回覆,也就是俗称的「吃案」。早期监委由议会选举
产生,从未纠举、弹劾过总统;监委改由总统提名後,监委已变成是总统的同路人、子弟
兵,纠举、弹劾总统更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总统等官员们一向就只知道权力分赃。
在上述过程中,每一关均附有「案情相关资料及证据」,并将「宪法法令与案情之相互关
系」说明清楚;这些仆人对於检察官滥权不起诉、法官枉法裁判事实均视若无睹,对於所
述宪法法令与案情相互关系完全不予理会。
曾经有一位检察官审理时就当面说「不要想由我这里得到平反」。劣币逐良币,处在黑暗
的司法体系、检察体系中,有哪个检察官、法官还敢坚持公平正义?施小惠毁大义,这就
是实际的司法体系、检察体系。
国家最高机关的五院乃至总统,至今仍沉迷在专制时代统治者迷梦中,只会官官相护,不
善尽仆人职责,不具有保护国家主人合理自由权利的基本功能;劣质政客掌握统治权就是
这个样子。
国家赔偿法规定「公务员於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
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时起,因2年间不
行使而消灭;自损害发生时起,逾5年者亦同。」「有审判或追诉职务之公务员,因执行
职务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就其参与审判或追诉案件犯职务上之罪,经判决有罪确定者,
适用本法规定。」在恶仆当道官官相护的环境下,有审判或追诉职务之公务员,有可能被
判决有罪吗?大概只有在狗咬狗、彼此争权夺利内斗时才会有可能被判决有罪。国家赔偿
法的这些规定,根本就是形同虚文;上述2年、5年的请求时效限制,即使增长10倍,改为
20年、50年,被害人还是不可能获得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条载「本法依宪法第24条制定
之。」宪法第24条载「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
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司法机关自创
判例,阻止被害人民以自诉方式求证受害,再使检察机关把持公诉关卡包庇彼等玩法,国
家赔偿法变成只是在虚应故事,皇帝主人只能自求多福。
(柒)法律上消灭时效规定与公益抵触无效
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律上均有消灭时效之类似规定,超过一定时间,加害人之恶行
即不再追究,宪法赋与被害人之自由权利亦不再受到保护,此「官主」规定,消极保护坏
人不保护好人,不符合公益原则,与宪法抵触无效。
(捌)「法官制造判例」基本上就是违背「法官依据法律审判」
法官的裁判,亦属宪法所称命令之范畴,法官只是其职衔,仍是人民之臣仆,与其他公务
员分工合作、地位平等;所有公务员地位都是平等的。司法院长负司法院及其下级机关执
行司法使命成败之责,对所属之行为有导正及监督之责;大法官及法官亦当然在司法院长
导正及监督范围内。分层负责,各级主管对所属均负有监督及导正之责。法院组织法第11
章标题载「司法行政之监督」,各级主管仅负责行政监督,是不对的。
「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宪法所谓「依据法律审判」,正确的说,系
指裁判时依据法令适用优先顺序为「全国人民的决议、宪法、未与宪法抵触之法律、未与
宪法合宪法律抵触之中央政府命令、未与宪法中央政府合宪法令抵触依层级分之地方人民
的决议、未与宪法中央政府合宪法令及依层级分地方人民决议抵触之地方治权的决定」,
这条规定的含意,就是「法官审判要有正当依据,不可以想怎麽审判就怎麽审判」。
判例、裁判,基本上就是法官所做出之命令。判例,有的只是照抄法律;有的是将法律稍
微改几个字、不改变法律的意思,换汤不换药;有的则是已经改变法律的意思,成了与法
律抵触的无效命令;有的判例做出时没有改变法律的意思,法官审判时,法律已修改了好
几回,早已与审判时的法律抵触,判例早就不适用、变成无法律依据的无效命令,法官仍
然将判例引用做为审判依据。基本上,要判断审判时引用之判例是否违宪无效,只需要与
斯时适用之法律比对,判例如果没有法律支持其说,此判例即为违宪无效,因为此判例无
法律依据,即与「依据法律审判」抵触。
法院组织法第57条载「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见解,认有编为判例之必要者,应分
别经由院长、庭长、法官组成之民事庭会议、刑事庭会议或民、刑事庭总会议决议後,报
请司法院备查」,官主意识严重。判例基本上就是法官的裁判,法官不会说自己做出的裁
判、引用的判例违宪违法,只会说自己做出的裁判、引用的判例合宪合法,是真的合宪合
法,还是假的合宪合法,需再检验、判断。所以,裁判、判例充其量也不过就是「命令」
,实质上也不过就是「法官的自说自话」。司法机关为甚麽要创造判例?有二个原因,一
是为了要哄抬法官之地位,一是回避不依据法律审判。
宪法规定「法官依据法律审判」,就是为防止法官滥权;法院组织法第57条所提到制造判
例的这些人,其实这些人就是法官,这些人不想依据法律审判,就玩花样,制造出一些混
杂了合法违法的判例出来,让人分不清楚判例有无违法,做为审判依据;这种心态,基本
上,就与「法官依据法律审判」及公务员负责精神抵触,无「法官是人民的仆人」之想法
,法院组织法第57条当然违宪无效。
(玖)行政首长特别费案之违宪处理问题
一、马英九先生担任台北市长时使用特别费案违法解析
马英九先生自87年(西元1998年)12月25日起至95年(西元2006年)12月25日止担任台北
市民选第二届及第三届市长,领用特别费未使用於公务亦未缴回,有违法疑义,该案台北
地方法院(以下简称台北地院)96年(西元2007年)8月14日96年度瞩重诉字第1号判决无
罪;检察官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高院)96年12月28日96年度瞩上重诉字第84号
判决驳回上诉。
台北地院判决书内提到特别费由来【自民国以来,特别费制度亦已存立,政府迁台前,部
分机关首长早已有特别费支给。政府迁台後,国家百废待举,经费拮据,各机关首长特别
费均已取消,仅余五院院长有之。39年(西元1950年)起在中央政府总预算内五院院长均
编列一定数额之特别费。然各部会首长在其主管业务,因公务所发生之必要费用,却无款
开支,或由私人赔垫,或在其他经费项下借支,故为达成推行政务之目的,审计部40年(
西元1951年)之审核39年度中央政府总决算报告书建议自41年起在原预算范围内,给予一
定款项肆应,恢复对各部部长酌列特别费。41年(西元1952年)1月立法院各委员会联席
会议则以各部会首长特别费应由行政院统一核定月支数额,庶使因公开支之招待与捐赠各
费得作正列报。并要求五院院长特别费说明栏应加「包括代表本机关因公之招待与捐赠,
并检据报销,不得作私人馈赠与个人津贴之用」。立法院预算委员会40年(西元1951年)
12月8日之审查报告,亦要行政院就特别费之编列,应迅予统一标准及支给办法以资划一
及合理。从此特别费重新建制,扩大其适用对象而发展迄今。】故特别费缘由系因公务所
发生之必要费用、为达成推行政务之目的,不得作私人馈赠与个人津贴之用;此法令符合
宪法所定公务员负责精神,规定尚无不当。
台北地院判决书内载马英九抗辩称「我要说明以领据核销的特别费是如何领用核销的。这
一部分的特别费,一向是由出纳人员每月主动作业,定期通知我办公室的承办人员,依据
出纳及会计人员的指示来领用核销,我从来没有亲自处理」「我领取首长特别费16年来,
一向认为用领据核销那一部分的特别费,是国家给我个人的津贴,属於我服务公职报酬的
一部分,领用核销後已经不是公款,而是私款,是国家给政府首长个人的实质补贴」「我
担任台北市长8年期间,台北市政府每年预算至少1,300亿元(如加上特别预算及附属单位
预算则达2,600亿元),我不可能知道每个预算科目细项的支出用途,更不了解每年204万
元首长特别费的支出用途仅限於「因公馈赠、招待」「我在本案开始调查以前,从来不知
道行政院87年(西元1998年)7月21日有关特别费用途的台87忠授字第05642号函、行政院
93年(西元2004年)4月22日有关特别费用途的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号函及有关不得
於月初以领据先行支领特别费的台北市审计处92年(西元2003年)11月19日审北处壹字第
0920003269号函的存在及它的内容」「而检方提示的公函、北市秘书处预算书内有关特别
费的说明、和北市主计处长针对市议员所发的新闻稿,在本案开始调查以前,忙於市政的
我,并没有看过,当时根本不知道它们的存在与内容。实际上,依分层负责的规定,这些
文件都不必经我核示。我对这些公函、新闻稿、夹在数千页预算书中关於特别费说明的了
解,都是在本案开始调查以後」。
事有轻重缓急,依上所述,首长特别费系因公务所发生之必要费用、为达成推行政务之目
的,不得作私人馈赠与个人津贴之用,这就是重点,没有抓住重点,就注定失败的命运。
马英九先生个人主观错误的认知,其称「忙於市政的我,并没有看过…实际上,依分层负
责的规定,这些文件都不必经我核示」,这样的答辩,是否站得住脚?上述相关函文,对
首长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应该是发给各单位,不再另外行文给各首长,由各单位转知相关
首长;公文程序上,经办人必须将相关函文,转陈单位首长知道,为甚麽马英九市长会表
示没有看过在任内送来的相关函文,是看过忘了还是真的没看过?如果是「看过忘了」,
马英九市长就是明白违背相关函文规定;如果是「真的没看过」,必须给马英九市长过目
的公文,未给其过目,系因北市府内部自行订定分层负责的规定,而「依分层负责的规定
,这些文件都不必经我核示」,这是首长授权同意的,首长当然有权要求拿给他看,首长
本该过目,首长同意不需给首长过目,首长即消极拒绝过目相关函文,连带导致首长特别
费成了马英九市长的薪酬,马英九市长因此得到的不当获利,即国库的损失,此国库损失
的错误责任自应由首长承担;特别费领了8年,未依规定缴回即构成侵占事实。其既无诈
取财物用心,自不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条
件;特别费是别人依惯例主动交给他的,其未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谋
取不法利益,亦不符合【刑法第134条「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
犯本章以外各罪」及刑法第342条「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条件。检察官依此三法条论告,各审法院
予以驳回,并不奇怪;奇怪的是,特别费是公款不是薪资,检察官为甚麽引用此错误的法
条论告,而不依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侵占公有财物」论告,各审法院亦不纠正错误、依
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论罪处理,整个诉讼案,似乎检院双方都很有默契,诉讼案只是在「
表演给不懂法的人」看的,院检双方玩法,从头到尾根本就无意依法处理。
二、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及缓起诉处分违宪无效
上述马英九特别费案,高院判决书内载马英九抗辩称「反观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侦办其
他首长的特别费案件,检察官所采取的标准却是:招待友人消费、致赠友人礼物,不必问
该友人是谁,也不调查该消费支出与公务的关系,只要有支出就是因公支出,支出纵使由
第三人以信用卡垫付,也算特别费支出。甚至蒐集他人统一发票据以核销为特别费,明显
贪污及伪造文书的行为,竟也可以依职权为不起诉处分。」「目前有关以领据列报的特别
费的案件,共计九件,除了其本人以外,尚有许添财、许阳明、吕秀莲、谢长廷、苏贞昌
、游锡堃、陈唐山、翁岳生等八人,因检察官认定标准不同,宽严不一,关於领据列报部
分只有其一人被起诉,其他八件同样以领据列报部分都不起诉」,由以上陈述,可见政府
官员贪赃枉法及检察官玩法弄权情形极为普遍。每一个仆人既领了我们给付的薪酬,都应
该对我们大家尽忠负责;尽己之谓忠,要善尽职责,该依法追诉就要依法追诉,不可以凭
个人的好恶乡愿办事。依法律所订,各级检察署均为隶属於行政院下的行政单位,公务员
废弛职务或行使职权不当,单位主管及其上级机关乃至国家最高机关,负有管理及导正之
责;总统、行政院、负责惩戒的司法院、负责纠举弹劾的监察院当然亦负有导正之责。不
具机密性质案件,应将处理情形相关资料公开,供国家主人们审视检验。
宪法第77条载「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
之惩戒。」第80条载「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刑事
诉讼之审判为宪法赋与司法仆人之职责,凡是刑事诉讼案件之审判,即应交由法官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54条允许检察官审理刑事案件,检察官得为不起诉处分及第
253-1条检察官得为缓起诉处分」之案件,已具有审判效力,属实际之「刑事诉讼」审判
范围;以法律规定,换个名称改由行政部门检察官进行实质审判,与宪法第77、80条「法
官依据法律审判」规定抵触无效。
三、「会计法第99条之1」违宪无效
家庭中的仆人,在家庭中拿到的钱财,这些钱财都是取之於家庭;其中仆人个人的薪酬,
是家庭中的主人承诺给你的,你可以大方的收下;你所拿到其他的钱财,都是家庭中主人
的,是你直接或间接由家庭中的主人处取得,是帮主人办事用的;用剩的,正常情况下,
要缴回。除了薪酬外,其他交给你的钱财,如果主人明示或暗示是给你的,你可以收下;
如果主人明示或暗示用剩不必缴回,用剩的,你可以不缴回。国家中仆人对钱财的使用,
应该也是同样的道理;只是一向我们大家没有表示出来,由得仆人自行判断取舍。特别费
是公费,也不外就是我们大家的钱,只是取名「特别费」罢了,仆人应该自己要知道分寸
,不应该私自吞没。
媒体报导【95年(西元2006年)11月行政院长苏贞昌强调特别费是历史共业】【100年(
西元2011年)5月18日总统马英九公布增订会计法第99条之1条文,明定「中华民国95年(
西元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机关支用之特别费,其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财务责任,均视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
【100年5月立法院长王金平称解决特别费历史共业是功德】行政院及相关部会自87年(西
元1998年)至93年(西元2004年)多次重申特别费限用於公务,此重申即属宪法所称之法
令,有其正当性,具有一定之效力;已经给了薪酬,又要求将公费变成为薪酬,无理可言
。上述媒体报导这些言论及作为,不符合仆人身份,掩饰贪污事实,与宪法「民主」「仆
人应善尽职责」规定不合,「会计法第99条之1」自然与宪法抵触无效,相关人员应依法
处理。马英九公布增订会计法第99条之1条文,希望藉此能同时掩饰其个人侵占犯行;这
也是劣质政客联手玩法弄权的又一次明证。
(壹拾)「三级三审制」与公务员负责精神不合
民事、刑事诉讼制度有所谓三级三审制,行政诉讼制度则为二级二审制,表面上似乎是对
当事人更有保障,其实正如前面所说的,就是因为每一个承审法官都认为自己是土皇帝,
又有所谓审级制度的存在,以往才会发生审判拖延了十几年仍没有一个确定结果的情形。
现在虽然有刑事妥速审判法,要求法官尽速审理,大多数法官土皇帝的心态没有改变,违
宪违法的判决并不会减少。
一般而言,事件发生以後,愈早追查愈容易发现真相,故在知道的第一时间点就应该倾尽
全力「查明真相」;将一些资浅、没甚麽经验的新手摆在一审,把有经验的摆在二审,资
深经验老到的摆在三审,这样的配置是极不洽当的;一审如没查明真相,等到後面二、三
审审理时,时过境迁,这时候再想发现真相,绝对比知道时的第一时间就倾尽全力「查明
真相」,困难度增加多多;由三审去纠正二审错误,二审去纠正一审错误的审判制度设计
、想法,可以说只是在耍官威,根本就不是正确的做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一开始着手,
就倾尽全力把全部问题一一查明清楚,一次解决掉。实在不能解决时,除了想尽办法突破
外,也只能等待新证据的出现,再行处理。司法机关不是神,并不是所有案子都一定能够
顺利解决,重点是要看你司法机关有没有尽全心全力去处理。
如果一审的判决是不妥当的,不妥当的判决基本上就不应存在,司法院本身就应尽全力防
止不妥当的判决发生;万一发生,司法院就应倾尽全力立即导正为妥适处理,而不是如以
往的做法—「与我司法院无关」,由得法官去胡搞,任由违宪裁判满天飞。如果一审的判
决是适当的,後一审去改变前一审的判决就是不适当的。二审较一审大,有权变更一审判
决;三审较二审大,有权变更二审判决;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宪法第172条载「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公务员或政府机关的决定,基本上都
是宪法所称的「命令」;不管你是一审、二审、三审,法官的裁判当然也是命令,没有与
宪法或法律抵触就是有效,与宪法法律抵触就是无效。一审法官的裁判如果没有与宪法法
律抵触就是有效,二、三审法官就无权变更;司法院有责任尽全力控制在一审,把问题解
决掉,不应该拖到二、三审再解决,二、三审的存在并不具有正面意义。原则上,无法预
见的意外情况发生时,可以再审方式处理。
法律规定有二、三审的存在,其实只是司法机关赏给当事人一个翻案的希望,同时给了司
法机关无限的玩法空间,基本上「三级三审制」是错误的。
为免法官考虑欠周,不妨於裁判作为前,将所拟裁判草案,先徵询当事人、相关人员意见
;确认无失当疑虑,再正式提出。
人民是皇帝主人,政府官员是人民臣仆;臣仆订出「三级三审制」、想审理多久就多久、
做出的判决也不见得、也不保证是正确的,这样的官主处事心态,基本上,与公务员负责
精神是违背的;臣仆有责任义务以正面积极的态度,处理关系到皇帝主人切身利害的事务
。
附带一提的,宪法赋与司法机关审判权,如果司法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与真正的事实不
符,那就不符合我们赋与司法机关审判权的本意,这个审判就不是我们所要的,那要你司
法机关审判何用?查明真相属审判的一部分,为司法机关的职责,不受法律层次的诉讼法
约束,基本上就是你司法机关要做的;以往司法机关实际仅审查当事人及检察机关提送的
资料,只当改考卷的老师,是不对的,司法机关知道案件发生时,必须主动调查认定事实
;不符合事实的审判,根本就不应允许存在。「一、二审是事实审,第三审是法律审」规
定,基本上就是错误的。
(壹拾壹)预缴裁判费规定违宪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法令规定当事人要预缴裁判费,否则将不处理。当事人遭遇不平,
要如何解决?经由诉讼是正当适切的解决途径之一,官吏是人民的仆人,政府本就应该帮
助民众循正常程序解决不平问题,避免当事人循私斗、抗争或其他不妥当途径解决不平问
题,政府有责任协助解决不平问题,司法机关根本不可以有「你不预缴裁判费,纵有任何
委屈不平,那是你个人的问题,不关司法机关的事」心态,「必须预缴裁判费」规定,与
「公务员负责」及宪法第二章「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必要条件」精神抵触无效。大法官释
字第192号解释「法院有权命当事人补缴裁判费」及释字第225号解释「缴纳裁判费乃为起
诉之要件」,这些官主讲法,基本上就是不承认公务员是仆人、人民是主人,此二解释实
为错误的、不具约束力的违宪命令。如因取消预缴裁判费,衍生滥诉现象,司法机关自亦
应预为妥适规范及适切处理。
法律规定缴不起裁判费者可申请诉讼救助,暂免缴纳裁判费;政府有解决不平的责任,这
是前提,司法机关既不得以未缴裁判费理由拒绝审理,当事人又何需要申请诉讼救助?民
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关於诉讼救助的规定,是没必要的;大法官释字第229号解释载「
民事诉讼法规定之诉讼救助制度,乃在使有伸张或防卫权利必要而无资力支出诉讼费用之
人,仍得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其实只是在给法官耍官威;不知道仆人的责任,才会做出
此错误的违宪命令。
政府有责任积极维护「民主」「保障民权」,允许不平问题存在,与公益、巩固国权即不
合;政府的作为,除了存在违宪问题外,也一直都很被动消极不负责任,诉讼审判即为明
显例子。
对於不平问题,事实上,很多不容易处理,但也不能视而不见不处理,政府应集思广益更
积极处理,不可推诿,也需要我们大家协助、支持处理。
(壹拾贰)宪法第81条应予删除
今天,政府的作为,不存在公平正义,不具有公信力,是个严重的问题。各部门官员玩法
弄权,均以司法官员马首是瞻,要澄清吏治,一定要先彻底铲除劣质司法官员。
仆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视实际表现再予以奖惩,此为做主人应保有之无偏无私公允态
度。宪法第81条载「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
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有违主人无偏无私公允立场,并不妥当,有过度保
护劣质司法官员之嫌。再者,依上说明,可知绝大多数司法官员结党营私玩法弄权情形极
为严重,完全只顾及彼等私人利益,不惜损害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司法仆人对国人的为害
甚钜,对彼等过度保护,反而养成他们土皇帝的心态与气焰,国人反受其害,除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外,本条应予删除。
贰、立法之乱
(壹)立法机关为国家乱源
立委应依宪法第63条「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
、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规定议事,以往立委完全不记得自己仆人身份,自我
过度膨胀,不遵守宪法,没有一条法律尊崇人民是国家主人,违宪法令到处充斥,带动其
他仆人一起玩法,把国家搞得一塌胡涂,立委要负极大责任。
(贰)立委决议须以对全国人民与後世子孙最有利为着眼
基本上,立委议事就是要集思广益处处为我们大家的利益打算,违反此前提,立法机关就
不具存在的价值;做不到就不该来担任立委,立委办事自然更不可与宪法抵触。「集思广
益」与「少数服从多数」是不一样的二件事,法律命令违宪,不会因为是多数立委、全体
立委、甚至全体政府官员一致做出来的决定,就会变成有效,无效就是无效,「做出违宪
法律命令」或「不做出合宪法律命令」的公务员,均须依法负责。政府是仆人,是为我们
大家服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上,在政府机关并不适用;公务员行使职权,仍须以
公益做为行为的准绳,不能以多数决定之理由来搪塞违宪责任。
法律是立法仆人想法的展现,与宪法抵触即为无效;一般人以为法律系出来的,似乎高人
一等,可以考律师担任律师,有推崇立委推崇立法院、推崇法官大法官推崇司法院的效果
,背离民主想法,也是一种歪风,应予导正。
立委与其他公务员都是我们大家的仆人,地位平等,治国是不讲特权的,在国家主人面前
讲甚麽特权,仆人本就不该讲特权的,谁的见解对全国人民与後世子孙最有利,这个见解
就是合宪,反之就是违宪,议事当然应该采用合宪见解,而不是一定非得采用某特定人士
的见解不可。
宪法第44条载「总统对於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
商解决之」,也可以说会商就是要找出对全国人民与後世子孙最有利的方案;立法院决议
要有效,就必须较其他部门或人员见解,对全国人民与後世子孙更有利;找出最佳方案是
立委的责任,也是所有公务员的责任。如果立委的见解,不如其他人的见解,立委还坚持
自己的见解,那我们要立委干甚麽?立法机关的存在必须具有正面意义,如果不具有正面
意义,就不需要存在。要别人听你的,就要讲出一套合理的说词,证明你是经过一番深思
熟虑,确实是在为全国人民与後世子孙福祉着想,而不是说「我是立委,你们都要听我的
」。
(参)立委同样要接受公务员相关正当法令约束
一、立委与其他公务员地位平等
宪法第68条载「立法院会期,每年两次,自行集会,第1次自2月至5月底,第2次自9月至
12月底,必要时得延长之。」
立委是我们大家的仆人,与其他仆人地位平等,均是宪法所称公务员、官吏,只是基於政
府设官分职、分工合作关系,办理宪法第63条工作。宪法第68条只不过是对立法院定期会
议做出原则性规定,必要时亦得延长之,并不意谓除参加定期会议外无需做事。当立委仆
人的,如果只需要2月至5月及9月至12月到立法院开会应卯,甚至於高兴来就来、不高兴
来就不来,其他时间放假,照样领薪水,这是我们所要的立委仆人?家庭中任用仆人会如
此吗?有甚麽理由立委仆人要与别的仆人待遇不同?总统、立委、监委、各级地方议员与
其他仆人,均需接受公务员相关正当法令之约束,例如公务员服务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假
借权力,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加损害於人」「公务员办公
,应依法定时间」「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等等,这些都是对仆人基本的正
当约束。立委、地方议员不论是否会期时间,原则上应与其他官员上下班时间相同,视需
要配合加班或调整上班时间;於非开会时间,亦应蒐集研究资料,充实议事能力,为做好
议事充分准备。基本上,立法机关应是配合国家运作需要召开会议,而不是国家配合立法
机关会议进行运作,本末不可倒置;法案堆积及草率审议甚至不审议,应参酌刑法第130
条「公务员废弛职务酿成灾害」及其他规定,追究立委责任。
二、立委议员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应予究办
宣誓条例载立委议员誓词「…不徇私舞弊,不营求私利…如违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制裁,
谨誓。」
101年(西元2012年)10月媒体报导「…据立法院明年度预算,立委领部长级薪水,月薪
约19万元,加上年终奖金,年薪破250万元;立委聘助理也可获每月41万元补助,最多可
聘14名公费助理,助理同样有加班费、业务费,但立委另有每年10万元研究补助费,合计
1130万元。此外,每月有1万5千元电话费与2万元文具费,但每月又可领1万4672元的办公
事务费…」;立委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议决宪法第63条事项,你来当立委时就已经知道,
有甚麽理由与其他公务员不同,除薪酬外,还巧立名目,自行立法加领其他费用?为甚麽
当选立委就要领部长级薪水?是与部长工作量、能力责任相当,还是对国家有特殊贡献,
还是有其他正当原因?上述立委优厚待遇,比较别的公务员并没有这样类似待遇,立委依
据甚麽有此例外?如无正当理由,应依贪污治罪条例「藉势强占财物」论罪。
担任公务员,除了要忠於我们大家外,还需要具有一些能力,没有一定能力,就不该来担
任公务员职务,以免害了其个人,更害了我们大家。
媒体曾经报导,立委假藉质询或制造删减预算藉口,以侮辱、恫吓其他人及其他公务员,
滥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或利用职权包工程,享受特权自肥,在院内所为之言论,涉及谩
骂、侮辱、歧视、情绪性等偏颇言论甚多,无责任感,自己事情做不好从不检讨,动不动
就说「藐视国会」,动不动就「霸占主席台瘫痪议事」,集体打群架,废弛职务者不少,
只知道争权夺利,绝大多数立委不知道「要集思广益为全国人民与後世子孙的福祉着想」
,这样子的立委根本连当初级公务员的资格都不够;有这样的立法院,可断言,国家毫无
前途可言。政府对立委的晋用管理,未善尽把关责任。
三、立委违法失职时,仍须依法负责
宪法第73条载「立法院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立委只是我们大家的仆人,其在立法院内进行宪法第57条质询第63条议决第67条询问事项
,因观点不同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此仅限於进行与职责有直接关联事项
,且不得与宪法抵触;逾越此范围,仍须依法负责。
42年(西元1953年)3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释字第14号解释「…在制宪者之意,当以
立监委员为直接或间接之民意代表,均不认其为监察权行使之对象…国民大会代表为民意
代表,其非监察权行使对象更不待言。宪法草案及各修正案,对於国大代表均无可以弹劾
之拟议,与立、监委员包括在内之各修正案不予采纳者,实为制宪时一贯之意思…自治人
员之属於议事机关者,如省县议会议员,亦为民意代表,依上述理由,自亦非监察权行使
之对象。」大法官不知民国民主及宪法含意,无视君臣主仆关系,自创民意代表说词,「
实为制宪时一贯之意思」只是大法官主观的错误认知,造成70年来民选政府机关只知权力
不知责任、玩法弄权乱象愈演愈烈;此解释实为与宪法抵触之无效命令。
多数立委不知自己立委职责为何,一点未将国家前途放在眼里,不专心议事,议事效能低
劣,法案不过影响国家运作,遭殃的是我们大家,这种事不应该还要由我们主人操心,政
府除应规范予以处罚外,应研订出因应方案,务使不妨害国家正常运作。
国家进步的力量,很多都在立委争权对抗中被抵销耗损,国家只退不进,不积极改善,对
国家极为不利;政府是一体的,除了立法院自身要做好对立委的管理外,总统、行政院、
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亦应积极负起宪法赋与的职责。
(肆)宪法法律规定小选区选出立委,不符合国家利益
宪法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所规范依小选区选出之立委,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多半
只关心自己能否当选,仅在意其选区居民之利益,地域观念浓厚,见识短浅,欠缺国家整
体意识,不在意国家前途,加入立委行列,除甚难避免为其所属选区争利外,媒体曾经报
导「有小选区选出之立委,表明只愿留在其选区内服务地区居民,而不参加立法院议事」
的情形,本末倒置,此已构成废弛职务行为应予究责;勉强彼等参加立法院议事,亦将心
不在焉;观念错误,让他们参加立法院议事,恐亦有害无益。
宪法第63条载立法院议决「国家」重要事项,为实现「国家利益」目的,立委选举,全国
宜不分区,规定立委名额,由我们大家一起选出;这样选出之立委,或许应较不会以地方
选区利益为重,而以国家前途为重。各级地方议员选举,亦宜比照办理。
(伍)「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要领
宪法第46条载「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13任总统、副总统於101年(西元2012年)1月14日选举投票,媒体报导100年(西元
2011年)10月31日总统大选被连署人有五组到立法院大门口抗议,诉求「宪法规定中华民
国国民年满40岁,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但选罢法却规定,非大党提名者需缴交100万
元并取得20多万的连署,再缴交1500万保证金才可成为候选人,已经违宪」。有人指出选
罢法违宪,基本上,总统及五院即应检视选罢法相关规定是否违宪,为适当之处置及回应
,而不是与我无关、充耳不闻,装作不知道,不予理会,那是在维护大党等特定人士的不
法利益;政府蛮横就如民权主义所提到民初政局「政府过於专横,人民没有方法来管理,
不管人民是怎麽样攻击,怎麽样顿扬,政府总是不理,总是不能发生效力」。
我们说选举要选贤与能,真的能够做到官员都是由贤能者充任,才符合「巩固国权」公益
含意,国家也才会朝着兴盛的方向前进。选罢法规定「拿得出100万元并取得20多万人的
连署,再缴交1500万保证金,就可参选总统」,符合这样条件的人,是否就一定是贤能者
,做不到的就一定不是贤能者?李登辉、陈水扁、马英九、蔡英文总统都符合这些条件,
都背叛民国、民主,是中华民国的叛徒、叛乱团体的首脑。「缴交100万元…再缴交1500
万保证金才可成为候选人」其实是在选「财」,「取得20多万人的连署」其实是在选「势
」,对大党提名者予以优惠亦是在选「势」;以「财」「势」做为候选人的条件,基本上
就有弱肉强食的含意;这些人眼中只有「财」「势」,当选後,也只会去求取更多的「财
」「势」。财势当然不等於贤能,要限制人民参选,应以选贤举能为着眼;阻止无财无势
贤能者参选,是在告知大家「总统选举是选财势不选贤能」,明白违背巩固国权及公平正
义原则,自属违宪。由此亦可看得到,政党操弄透过政府立法,保护大党及有财有势的人
才可以参选总统,实际上,为政党预留了一个最佳的位子,以确保政党党员取得当选优势
;历来都由政党领袖出任总统,就是个明白的例子。第13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基本上是
可认违宪无效;其他各届总统、副总统以及其他公职选举,亦有类似违宪无效情形。
参、行政弄权
(壹)教育部之职责
绝大多数国人不知道民国及民主的意义、被称为国家根本大法之宪法在讲些甚麽,教育属
行政的一部分,以往的教育可谓失败,教育部、行政院严重失职。
(贰)高雄气爆、八仙尘爆、台南登革热事件责任
103年(西元2014年)高雄气爆、104年(西元2015年)八仙尘爆属地方性灾害,没看到媒
体报导相关地方行政首长事前有督导所属,做过任何预防发生灾害的准备,这种类似的事
,以往国内外也曾发生过,只是灾情没这麽大;104年台南登革热防疫不力,造成多人死
亡,扩散蔓延全台。保障到每一个人合理的自由权利,是政府的责任,此三事件,造成多
数民众伤亡财产损失,政府显有失职,除相关人员应依法究办外,高雄市长、新北市长、
台南市长身为地方行政首长,亦有废弛职务酿成灾害之刑事、行政责任,行政院长亦有行
政疏失责任,应一并查明究办。
(参)公共工程花费钜资兴建无法正常使用问题
公共工程花费钜资兴建无法正常使用,浪费公帑,预算编列浮滥,议会审查敷衍了事,每
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督导不力,总统及五院亦应研议对类似浪费公
帑行为,订出罚则;已离职者,亦予追究。发生类此情形,中央对地方建设经费,应视情
形停止或减少补助,政府应研拟更积极对策。
(肆)大幅删减徵兵违宪
目前政府对於兵役制度朝着大幅删减徵兵,改用幕兵制方向进行。大致而言,以往当过兵
的人,较没当过兵的人,心态较成熟,较多爱国心,对国家的向心力较强,比较会有团结
的想法,较会以国家安危为念。
幕兵制偏重以私利为导向,遇危难时,军人恐亦较易以私利为重而以私害公。大幅删减徵
兵後,保卫国家之责任会被误导变成纯是军人的事,一般人会变成没有保卫国家的概念。
国家遇有战事,也不关非军人的事;兵源短缺时,无从徵用可用之兵,将一败涂地无解。
有人曾提出「不知为谁而战」疑问,我们大家自然应该是「为全国人民与後世子孙福祉而
战」,而不是为政府及劣质政客而战。保卫国家应该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每一个人都
应该尽个人一己之力,平时就该培养大家具有军事等基本能力,以备不时之需。天有不测
风云,有很多意想不到的事会发生,如103年(西元2014年)台北捷运郑捷杀人事件,国
际恐怖攻击事件等等,未雨绸缪,日常有受到这方面应对的训练,可大幅减少伤亡;具有
军事等基本能力的人愈多,对我们大家愈有利;具有军事等基本能力的人愈少,对我们大
家愈不利。
政府如要大幅删减徵兵,除与宪法第20条「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抵触外,无异在
消灭「保卫国家应该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想法及基本能力,将对国家极为不利。
(伍)政府无心遵守宪法法律
102年(西元2013年)11月行政院受理我一件诉愿案,是有关诉愿新北市府官商勾结的案
子。
缘起於在101年(西元2012年)7月向某某公司购买Panasonic 32型液晶电视,交易一开始
即告知是要购买电脑及电视两用电视,某某公司送至住处之电视,使用电脑时字迹模糊,
伤害视力健康,向某某公司申诉,其拒绝处理。
向行政院提出诉愿时,检附相关资料,诉求为【本案经向新北市府申诉,某某公司违反消
保法第4条「企业经营者对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应重视消费者之健康与安全,并向消
费者说明商品或服务之使用方法,维护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费者充分与正确之资讯,及实
施其他必要之消费者保护措施」、第5条「政府、企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均应致力充实消费
资讯,提供消费者运用,俾能采取正确合理之消费行为,以维护其安全与权益」,市府应
依消保法第33条「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认为企业经营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有损害消费者
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虞者,应即进行调查。於调查完成後,得公开其经过及结果」
、第36条「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对於企业经营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经第33条之调查,
认为确有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或确有损害之虞者,应命其限期改善、回
收或销毁,必要时并得命企业经营者立即停止该商品之设计、生产、制造、加工、输入、
经销或服务之提供,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处理,市府官商勾结图利某某公司,不依消保
法第33、36条处理。再请求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依消保法第38条「中央主管机关认为
必要时,亦得为前五条(33~37条)规定之措施」、第41条「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之职掌如
下:七、监督消费者保护主管机关及指挥消费者保护官行使职权」依法处置,处理完成後
请公开其经过及结果。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与市府沆瀣一气,伪称「该府处理程序尚无违
法或废弛职务之情形」,拒绝依消保法第38条、第41条处理】,行政院103年(西元2014
年)3月20日院台诉字第1030123602号决定书回覆,仅抄录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短短辩词
,迳行采用彼之辩词,不再调查,称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未为行政处分,诉愿於法未合,
应不受理;示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於诉愿过程中已明确告知该案违反宪
法保障民权精神及述明上述违法情形,市府及行政院从头到尾完全回避不谈消保法第4、5
、33、36、38、41条。
诉愿基本上系对机关或公务员违宪违法行为之指责,机关或公务员本就应不待指责,即应
对违宪违法行为主动查察,依法处理,有没有人提出诉愿均是如此;有没有人提出诉愿,
机关处理的做法,应差异不大。人民是皇帝主人,政府官员、公务员是人民之臣仆,任何
人当然有权基於宪法,指责臣仆违宪违法,臣仆只要厘清及依法处理就是了。
行政院玩弄文字游戏推托,拒绝厘清及依法处理,滥权包庇,目无宪法法律,不负起应负
的责任,有违宪法设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本意(当时的新北市长是朱立伦,行政院长是江
宜桦);本案当然亦不是政府唯一无心遵守宪法法律事件。总统及五院玩法弄权推诿卸责
心态不除,「改革、革新」永远只是玩法弄权的另一个代名词罢了。
肆、监察之惰
(壹)监察之职责
监察之职责,主要在弹劾、纠举包含监委在内之(违宪)违法失职公务员。宪法第97条载
「监察院对於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情事,得提出纠举案或弹劾案」,
第98条~100条对於弹劾有条件限制,对於纠举则无条件限制、规定,可知弹劾案较纠举
案严重,弹劾基本上是以「使违法失职公务员失去公务员身份」处分为主,纠举则是使违
法失职公务员不失去公务员身份的其他处分。除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须交由我们大家
公决外;其他的弹劾、纠举,当监察院做出决定,基本上此弹劾、纠举命令只要未违宪,
即有其效力,违宪则当然无效。在做出决定前,应考量周全,做出决定後,除发现不当,
应由监察院自行修正变更外,如有违宪与否浑沌不明疑义,可循大法官解释途径解决。
(贰)监委废弛职务应予追究
除了前面提到向监察院举发政府官员玩法弄权事件外,我於102年(西元2013年)7月8日
向监察院网站投书,标题为「少有人知道其实宪法一直未被实行」,103年(西元2014年
)2月12日去该网站查询处理情形,其记载「台端所陈情之案件,已交由本院主办单位依
规定处理,请静候处理结果」,显然知道我的投书在讲些甚麽,并无资料记载不全情事;
拖了7个月仍未处理,其实就是不想处理。103年2月19日再去该网站投书补充,除提及上
述投书尚未获回覆外,加诉「请依宪法规定纠举弹劾总统府等」,将【103年2月12日以网
路陈情总统府民意信箱,标题为「背叛民主」,总统府於2月18日以email回覆资料】一并
随附供参。一直未收到监察院回覆,104年(西元2015年)8月19日再去该网站查询处理情
形,其记载「103年3月3日本院已核定处理方式」,如何处理未见说明,去电询问,据其
业务人员告知,其内部资料记载「陈情资料记载不全」结案—由前述内容可知所送资料完
整,实际就是不想处理想「吃案」;纠举弹劾是监委职责,监察院之公文书记载不实及废
弛职务应予究责。
(参)监委宜改为全国不分区,由我们大家一起选出
监委执行弹劾纠举,应将对其可能造成干扰因素尽量排除,宜改为全国不分区,由我们大
家一起选出。
(肆)监察院之弹劾纠举与司法院之惩戒,系各自独立行使职权
全部文武官员均为人民仆人,均为监察院弹劾权纠举权与司法院惩戒权行使对象。监察权
与司法权各为独立治权,监察院自行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司法院自行行使惩戒权,治权分
立,除宪法另有规定,或基於政府一体之考量,需双方协调处理外,原则上各自独立行使
职权,不受干涉。
除对总统副总统之弹劾,依宪法规定办理外,弹劾纠举实际亦为对公务员之惩戒,司法院
对於监察院移送纠弹案件,并无权力变更监察院之弹劾纠举决定;以往司法院抱持唯我独
尊心态,视监察院为司法院下级单位,对监察院之纠弹决定,予以迳行变更惩戒决定,已
然违宪。总统府及其他三院关於惩戒之建议、司法院行使惩戒权、监察院行使弹劾权纠举
权,均需对国家主人负责,须遵守公益原则办理。
伍、考试之懦
(壹)公务员考试之目的
公务员考试之目的就是要过滤相关人员是否可以适任仆人工作。
10年(西元1921年),孙中山先生在「五权宪法」演讲中提到民国初年的情形「因为在美
国各州之内,有许多官吏都是民选出来的…普通选举虽然是很好,究竟要选甚麽人才好呢
?如果没有一个标准,单行普通选举,也可以生出流弊…依兄弟想来,当议员或官吏的人
,必定是要有才有德,或者有甚麽能干,才是胜任愉快的。如果没有才、没有德、又没有
甚麽能干,单靠有钱来作议员或官吏,那麽将来所做的成绩,便不问可知了…我们中国有
个古法,那个古法就是考试…如果实行了五权宪法以後,国家用人行政都要照宪法去做。
凡是我们人民的公仆,都要经过考试,不能随便乱用。兄弟记得刚到广州的时候,求差事
的人很多,兄弟也不知道哪个有才干,哪个没有才干。这个时候政府正要用人,又苦於不
知道哪个是好,哪个是不好,反受没有人用的困难。这个缘故,就是没有考试的弊病。没
有考试,就是有本领的人,我们也没有方法可以知道,暗中便埋没了许多人才。并且因为
没有考试制度,一般不懂政治的人都想去做官,弄到弊端百出。在政府一方面是乌烟瘴气
,在人民一方面更是非常的怨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15条记载「凡候选及任命官员,
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者乃可。」只要是想要担任仆人者,不论是经
由选举取得仆人身份,或经由其他方式取得仆人身份,均应先经过考试过滤是否贤能可以
适任。
(贰)「公务员考试」不确实
担任公务员,不外须忠於我们大家及具有一定能力,考试过滤并不限於何种形式,今天国
家停留在官主政治而非民主政治,宪法未能执行,晋身为公务员的「考试」出了极大问题
,完全未将宪法的基本观念,带入考试过滤之中,所以致之,考试院明显失职。考试不能
发挥正常功能,政府的素质即不可能提升,只会继续沉沦腐败下去。
(参)考试院对公务员管理应更积极
宪法第83条载「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陞迁
、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国家财力有限,仆人帮我们做事,给予适当
照顾是应该的;事情做不好,适当处分也是应该的;包含民选官吏在内,全部公务员晋用
及管理制度的设计要适当,要考量周全,并适时检讨,奖善罚恶规范应分明,不可乡愿,
否则会害了我们大家。国家被政府官员搞得一塌糊涂,应先追究责任;要讲保障,政府官
员亦应先拿出服务的好成绩。
陆、总统之怠
(壹)政府官员之管理系采首长负责制
全部公务员人数不在少数,对公务员的管理,并不需要国家主人一个一个去紧盯,政府本
身就要管理好全部公务员。宪法只记载总统一人要於就职时宣誓,就是将国家的前途重担
托付给总统,总统要对全民负责,要导正及监督所有公务员善尽职责;总统一个人管理不
了全部公务员,所属要分工合作、分层负责,协助总统完成使命。宪法第44条载「总统对
於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行政院、
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各是国家最高机关,宪法第44条规定其实已经示知「各
院院长须负所属机关执行使命成败之责,对所属及地方官员之行为有导正及监督之责」;
其他各级主管亦莫不都是如此。要注意的是,监督是监督有无尽职,导正及监督不是干涉
,这些主管是在对国家主人尽责;导正与干涉是不相同的两件事,亦即被监督者没有过错
时,相关主管即无权干涉,如果滥权干涉即需依法负责。
今天的公务员,由上到下,普遍欠缺民主想法,不尽忠职务,只知道争权夺利,绝大多数
人不知道宪法在说些甚麽,违宪违法处处可见,这是我们国家的悲哀,总统当然要负最大
责任。
(贰)有关「总统依法公布法律」之办理
宪法第37条载「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宪法第72条载「立法院法律案通过後,移送总统及
行政院,总统应於收到後十日内公布之」,立法院通过之法律案,总统未公布前,为立法
院具约束力之意思表示,属「命令」位阶。立法院有权修改法律,此「新的立法院决议之
法律案」不存在与既有法律抵触的问题,仍存在与宪法有无抵触的问题;如「新的立法院
决议之法律案」与宪法抵触,即属「命令与宪法抵触无效」情形,总统及行政院自不受其
约束,总统及行政院应将违宪情形,说明清楚告知立法院;如於公布後始发现有与宪法抵
触无效情形,自亦应随时撤回、废弃。以往总统只会当橡皮图章,不知道把关,以为「立
法院决议之法律案」不关总统的事,除了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者会过目争执外,其他几乎
全都不看就签字,以致公布的法律,与宪法抵触者不在少数,对大家伤害甚大。法律与宪
法抵触,负责议决的立法院固然要负最大责任;总统及行政院、考试院至少在公布前,要
知道「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在讲些甚麽,要想想看有没有违宪问题,影响如何,绝不是
无知无觉只会签字,被别人牵着鼻子走,这样子怎麽能做到符合宪法第48条总统就职时宣
誓誓词「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有需
要,签字前当然可请立法院说明清楚;必要时,亦可谘询大法官及请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意
见。
(参)年满40岁者始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此限制并非必要
宪法第46条载「中华民国国民年满40岁者,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选举总统、副总统
,应考量的是我们整个群体的利益,谁能维护我们整个群体的最大利益,大家就应选其担
任总统、副总统;「年满40岁者」条件看不出是基於何种必要,以往的总统、副总统年满
40岁,亦未见得有维护我们整个群体的最大利益,甚至对我们大家造成极大伤害,此条件
变成是在保障「年满40岁者」不正当利益;不要让年龄或其他非必要条件,成为获取国家
最大利益的障碍;以选贤举能为条件,先由考试院过滤,再由大家公决谁担任总统、副总
统即可。
(肆)「总统、副总统连选得连任1次」规定应非必要
宪法第47条载「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6年,连选得连任1次。」制宪国代规定「连选得连
任1次」,有防止现任者利用「现任者优势及藉机滥用国家资源」不公平参选甚至产生弊
端之效果;反过来看,真正贤能者,担任总统等职,对国家利多於弊,限制连任一次规定
,反而有可能对国家害多於利;例如在两岸间维持紧张军事对峙时代,蒋中正先生担任多
届总统,当时确实无人能替代其安定民心士气,帮助我们度过难关;中华民国能够生存下
来,大家就有机会认清「民国、民主」的真义,就是符合公益,较维护民主更重要,非常
时期未力行民主,我们虽不满意,也只能接受。限制连任1次之规定,应非必要,严格且
完全禁止任何人「利用现任者优势及藉机滥用国家资源不公平参选、助选」,应较恰当。
第伍章 民主要义
壹、宪法在讲些甚麽,每一个人都应该要知道
宪法被称为「国家根本大法,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既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每一个
人都应该要知道宪法在讲些甚麽;既是「国家根本大法」,身为公务员者更应该要知道,
并确实遵守。其实,每一个人都是国家主人,公务员也同时具有国家主人身份,他身为国
家主人的身份受到宪法合理保障,他身为公务员的身份亦须受到合理约束。
宪法记载「法律命令与宪法抵触者无效」,法律命令是要迁就宪法,而不是宪法要去迁就
法律命令。遇问题,应先看宪法是怎麽讲,再看法律命令是怎麽讲,法律命令的讲法,与
宪法抵触,当然是以宪法规定为准,抵触的法律命令即无适用的余地;只有在与宪法无抵
触情形下,法律命令才得适用;当法律命令无规范时,迳依宪法规定办理即可。
法律命令与宪法抵触,并不是都要由司法院解释才算确定,而是混沌不明时,才需要由司
法院解释,这包含了一个含意「公务员平时就要主动进行了解,知道宪法在讲些甚麽,不
要将所有涉及违宪疑义的法律命令,全部都推给司法院解释」,这是晋身为公务员,第一
步要修的功课,公务员不可以说「我都不知道宪法在讲些甚麽」。
对於保障民权,宪法第二章规定「人民之自由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
法之保障;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
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这是对每个国家主人个人权利当然的基本保障,
也是对每个仆人行使「关於国家主人权利义务」事项之职权限制。
贰、检讨法令有无违宪,宪法早有规范
宪法於36年(西元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宪法第175条第2项载「本宪法施行之
准备程序,由制定宪法之国民大会议定之。」当时亦公布了「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其
第一条载「自宪法公布之日起现行法令之与宪法相抵触者,国民政府应迅速分别予以修改
或废止,并应於依照本宪法所产生之国民大会集会以前,完成此项工作。」当时国家局势
混乱,并未执行此项工作;其後政府各机关亦从未检讨执行此项工作,致当时与宪法抵触
之法令仍继续沿用,大家习以为常,不觉得有何不妥;宪法施行後,又再生出许多与宪法
相抵触之法令,大法官的错误解释更是火上加油,所谓「久入鲍肆不闻其臭」,大家从没
有想过宪法在说些甚麽,自然没有能力分辨「合宪」与「违宪」之差别。总统不对国家主
人尽忠,不尽仆人之首的责任,做了最坏示范,其他仆人也就有样学样,都不把国家主人
放在眼里,就难怪国家乱象不息。上述修改、废止违宪法令工作,仆人仍必须定期进行及
完成。
参、政党政治与宪法规定抵触
(壹)图私利政党只想掌握国家统治权
宪法里面无政党政治之记载,是因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政治、全民政治,这是对我们大家
最有利的,需要我们大家与政府群策群力,为全国人民与後世子孙谋幸福,成果是大家共
同努力的总和,这样才具有团结二字的正面意义。团结需以平等及博爱为基础,才能发挥
最大功能及效益。
我们国家由某些政治人物推动的政党政治,都是在为政党党员谋利益,把政党的利益摆在
最前面,目的在实现政党少数人主张,扩张政党势力;呈现出来的,就是各政党彼此争权
夺利,互争领导权,利益分赃,动荡不安,成果是彼此互相倾轧过後的残烬。要将政党的
利益摆在最前面,就不能将全国人民与後世子孙福祉摆在最前面;要将全国人民与後世子
孙福祉摆在最前面,就不能将政党的利益摆在最前面;基本上,民主政治与讲求私利的政
党政治不能并存。
依已往经验,多年以来,我们国家内的政党,都是只想掌握国家统治权,实行由官吏掌握
统治权的官主政治,不想实行宪法的民主政治,国民党、民主进步党(以下简称民进党)
均曾掌握国家统治权,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这些人以统治人民,攫取国家利益,权力分赃
,为他们的目标,口口声声爱国家、为民主、为人民,其实只是骗取统治权的幌子;把持
治权,背叛民主,腐蚀国家根本,是国家动乱之源,应追究内乱之责。这些政党的存在,
对国家发展,人民福祉,具有负面的影响,应当予以铲除,称彼等为「乱党」并不为过,
这些劣质政客主张的政党政治,其实是政党乱国政治。我们国家至今未能实行民主政治,
公务员不对国家主人尽忠,不尽仆人应尽的责任,就是因为有不良政党在劣质政客後面撑
腰。政党党员占全国人数比例并不高,却利用掌握治权之便,以政党为後盾,为个人及政
党谋私利;尽制作出些对政党有利、对其他人相对不公平的法令,这些法令均与宪法第1
条民主规定抵触无效;想要实现民有民治民享,需要大家认清事实,破除迷思,共同努力
。
(贰)政党透过立法明目张胆操弄争利
在「财团法人台湾民主基金会」的网站上,有这样的记载「外交部自2002年即积极推动筹
设,经过长期资料蒐整及审慎评估後,结合我国产、官、学及民间等各方面人力、经验与
资金,在朝野各政党之支持下,於2003年元月获立法院审查通过预算。2003年6月17日,
财团法人台湾民主基金会在召开首届董事暨监察人会议後正式成立,立法院王院长金平获
推举担任首届董事长。」「本会主管机关为设立本会之目的与永续发展,原则上每年循预
算程序编列新台币1亿5千万元。」「本会年度预算得参照立法院通过之决议,配合在年度
计画中编列三分之一预算经费,予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百分之五
以上之各政党申请从事民主人权相关活动之用,最多以新台币3千万元为限」—政党透过
立法明目张胆操弄争利的手法清晰可见。
民主基金会成立至今满14年,「民主基金会」名字好听,14年乱花我们的钱1.5×14=21亿
,实际上对我们国家的民主毫无帮助,只有负面意义,错误引导大家以为他们这样的做法
就是民主;每年编列预算,实际供立委、政党朋分花用中饱私囊,即系行政院与立法院通
谋,乱花我们的钱,除对不当支出应予追回外,对行政院长、相关立委及相关政党应追究
贪渎等责任。
(参)国民党、民进党侵蚀政府、背叛宪法
宪法第14条「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一般的集会及结社并无不可,但明显对国家社
会有负面影响,甚至於妨害到政权、治权正当行使,制造国家社会纷扰动乱,与「巩固国
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原则抵触,类此内乱行为,自然应予禁止
。
宪法施行多年以来,政府机关几乎完全被政党把持;政党在立法机关内公然活动,审理议
案决议须以政党党团决定为依据,以「政党协商」做为立法机关决议,这些人到底是在领
谁的钱在帮谁做事?这种歪风不应允许存在。
公务员领了人民给予的薪酬,是在帮我们大家做事,不是在帮政党做事;公务员从事公务
,对我们大家尽忠,处处要为全国人民与後世子孙的福祉着想。政党党员晋身公务员,进
入政府机关後,其作为甚难避免不与政党利益混淆,容易干扰公务员正常办事,产生对立
分化,带坏治权机关风气;要维持政府的公正性,宜禁止公务员结党,禁止公务员具有政
党党员身份。国民党、民进党二个不良政党介入政府运作,让整个政府都腐烂掉,造成国
家危机,应记取教训。政府为我们大家服务,存在有其必要性;政党的存在,则不具有必
要性;不良政党的存在,更应严格禁止。
政党掌握统治权执政,与古时的历代皇朝当权者成立统治王朝类似,要大家唯彼等之令是
从;古时的唐、宋、元、明、清等统治王朝早已不存在,国民党、民进党以诈术成立统治
王朝烟消灰灭也只是迟早的事;只有人民是延续不绝的,我们大家应该为全国人民与後世
子孙的福祉打算;不及时觉醒,小心免不了遭池鱼之殃,到时搞不好随国民党、民进党殒
灭一起陪葬。
政府本应善尽臣仆之责,惟长久以来,政府一直被国民党、民进党两个不良政党轮流把持
,政府被严重腐蚀,被不良政党劣质政客绑架、附身,与不良政党劣质政客已经融为一体
;他们担任政府职位宣誓就职,却都背叛誓词、背叛宪法,不尽臣仆之责。
不良政党劣质政客运用权术,占据政府官员高层位子,这些人其实也是我们之中的一份子
,领了我们给付的薪酬,为了享有不正当的名、利、权,不仅不服从、不效忠我们大家,
还反过来,夺取我们的统治权,蛮横实行欺愚大家的仆人统治主人政治,强制要我们大家
服从他们的统治;上梁不正下梁歪,下层公务员亦都被上层公务员带坏,成了随之摇摆的
墙头草、应声虫。这些人背叛我们大家,以众口铄金诈术彻底扭曲宪法;政府的作为、不
良政党劣质政客的作为,基本上,都是唯官独大,与宪法规定抵触;这些人已经颠覆中华
民国叛乱至今,国民党、民进党背叛宪法,实际上是叛乱团体。
因为不良政党劣质政客的入侵,不仅政府不能依宪法规定,发挥正常功能;整个政府实际
上已经腐坏,体质极度恶化,这是国家将倾的危险徵兆,大家仍无知无觉;为了自救,大
家有必要自我提升自己的素质,重新思考,优先将不良政党劣质政客彻底驱逐到政府体制
外,俾使政府能发挥正常的功能。
宪法讲的是,以权能区分为基础之民主治国的道理与方法,内容其实极为浅显,着重在维
护公益与力行民主;宪法就在大家伸手可及之处,大家自己不用心去研究,只晓得盲目听
信这些披着羊皮之政府官员与不良政党劣质政客瞎掰,才会被他们骗得团团转;大家跟着
彼等人云亦云,不去求证,被人家卖了还在帮人家数钞票。对於「民有民治民享」「权能
区分」「民主政治」,他们从不和大家谈论其中真正含意,大家自己也不去研究,以致数
十年来,国家一直由得彼等操纵玩弄,也为我们大家带来不幸的命运。
不良政党劣质政客轮流把持政府,假借政府身份发布之法律命令乃至解释,均是以满足彼
等个人私利为优先考量,自然是处处与宪法抵触。政府在他们多年把持操弄下,宪法「维
护公益与力行民主」精神,已经几乎丧失殆尽,国家一切运作皆以不良政党劣质政客说了
算数;对於彼等背叛恶行,我们的政界、法界已被他们垄断,学界、媒体界也都被他们同
化。
105年(西元2016年)1月总统选举,民进党主席蔡英文於104年(西元2015年)10月公然
喊话「民进党胜选不会整碗端去」,就是表明同意与其他不良政党劣质政客权力分赃;在
他们眼中,人民只不过是一群无知的待宰羔羊、为彼等创造权力的工具,他们唯一担心的
,只是其他不良政党劣质政客与他们争抢名、利、权,欺压人民、权力分赃是所有不良政
党劣质政客的共同嗜好。
由时间上算起来,宪法施行至今已将满70年,因为大家不关心自己的国家,不去了解民国
、民主、宪法的真意,以致宪法被不良政党劣质政客趁机彻底扭曲;当然宪法被称为「国
家根本大法,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功能,也几乎不存在。除了上述叛乱外,政府制作出的
法令,与宪法抵触情形极为普遍,早已经变成法令适用优先於宪法,宪法与法令抵触者无
效;人民很多合理的自由权利,亦不受到宪法保障。大家纵容国家权力旁落到不良政党劣
质政客手中,再加上不良政党劣质政客彼此争权夺利内斗倾轧,国家体质日益恶化,只是
在苟延残喘,正一步步走向衰亡。
无规矩不能成方圆,宪法是治国的规矩,有了对大家最有利的宪法,却没有人想要去了解
并遵守实行,任由不良政党劣质政客胡搞,是自寻绝路。国家兴衰系乎人心振靡,人心涣
散,不思振作,因循苟且,继续沉沦,自陷於绝境,谁也救不了我们,怨不得天尤不得人
。
肆、中华民国领土是以现状为准
103年(西元2014年)4月15日马英九总统称【「两国论」架构,完全不合宪法】,目前中
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个别是国家,那是甚麽?中华民国不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是国家?中华民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国的一部
分?
医学上判定一个人死亡,是以这个人心脏有没有跳动决定;一个国家有没有灭亡,是看他
的人民、领土、主权,是否掌握在他自己的手中。
宪法第4条载「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82年(西元1993年)部分立委审查案件时,发觉「行政部门认为中华民国之领土包括中国
大陆与外蒙古」,质疑「中国大陆与外蒙古分别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蒙古共和国之领土范
围,中国大陆与外蒙古究竟是否为中华民国领土」,透过立法院以立法院声请书,函司法
院「声请解释宪法第四条所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之范围」。
大法官於是做出释字第328号解释【中华民国领土,宪法第四条不采列举方式,而为「依
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规定…其所称固有疆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之政治问题,不应由行
使司法权之释宪机关予以解释。】大法官称「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宪机关予以解释」,
那麽「声请解释宪法第四条所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之范围」,这个问题要如何处理?应由谁
来处理?大法官说法有误,宪法既已规范「大法官解释宪法」,中华民国领土,为关系到
我们大家的事务,当然是属於政治的范围,只要是宪法规范内事务均属大法官解释范围,
超出宪法范围,始不属大法官解释范围。「为重大之政治问题,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宪
机关予以解释」,除了显示大法官真的不知道宪法在讲些甚麽外,释字第328号解释实为
大法官废弛职务、与宪法抵触具约束力意思表示之命令。
6年(西元1917年),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存亡问题」中提到「国家之生存要素,为人民
、土地、主权」,此为当然之理。「蒙古人民共和国人民、领土、主权」原为「中华民国
人民、领土、主权」之一部分,按立法院声请书载「蒙古人民共和国於1945年10月20日以
公民投票方式宣布独立」,其宣布独立,我们纵不甘心,并无能力解决,自斯时起,中华
民国对外蒙古既已实际无统治权及统治能力,外蒙古属蒙古人民共和国领土,自不再属於
中华民国领土;力有未逮,多言无益,如要主张外蒙古是中华民国领土,等外蒙古再次成
为中华民国一部分再说。
宪法制定时,当时中华民国领土尚包含大陆在内。大陆沦陷後,中华民国领土仅剩下台澎
金马等。38年(西元1949年)10月1日中共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纵不甘心,并无能
力解决,自斯时起,中华民国对大陆地区既已实际无统治权及统治能力,大陆地区领土自
不再属於中华民国领土;力有未逮,多言无益,如要主张大陆地区是中华民国领土,等大
陆地区再次成为中华民国一部分再说。
国家的人民、领土、主权是依客观事实认定,不是仅凭主观想法主张就能够发生效力;任
何国家的领土都是有可能会改变的,永远不变的不多。宪法所称「依其固有之疆域」,究
指如何?意思不明确,要以唐、宋、元、明、清、民国建立,何时为准?有意义吗?宪法
可以说是仆人以仆人的观点,基於「我们大家的利益」,帮我们大家制定出来的;宪法的
内容,我们大家身为皇帝主人,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合宜适用,决定取舍。「依其固有之疆
域」说法,只能算是一种期许,实在并不具有甚麽实质意义;这就好像你现在到车站要买
车票,车票票价100元,你身上只有10元,你再也凑不出其他钱,你对卖票处称你身上曾
经有10000元,以现在买车票的时间点而言,那是不具有甚麽实质意义的。主张「中华民
国之领土包括中国大陆与外蒙古」,并不是依客观事实认定,而是凭主观想法主张,并不
具有实质效力及意义。宪法第四条後段载「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应指正
常情况下的做法,碰到如两岸分离之非常情况,我们大家亦莫可奈何。
伍、「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谬误
「九二共识,一中各表」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张「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民国政府主张「中国就是中华民国」;中华
民国政府认为「双方同意追认这是西元1992年双方代表会谈时各自的认知」。
「中国」有数千年的历史,「中国」其实指的是自古以来占有「中国大陆」土地的国家,
这是全世界各国一致的认知,包含了居住在「中国大陆」土地上的人民及海外华侨一致的
认知。哪个国家占有「中国大陆」这块土地,对内对外都被认知为「中国」。
在民族主义中提到「中国在没有亡国以前,是很文明的民族,很强盛的国家,所以常自称
为堂堂大国,声名文物之邦,其他各国都是蛮夷。以为中国是居世界之中,所以叫自己的
国家做中国,自称大一统,所谓“天无二日,民无二王”;所谓“万国衣冠拜冕旒”」;
现在的中华民国,有资格自称大一统,有资格自称中国?上面所说的「亡国」,是指汉族
亡於异族,被异族统治时期,也就是指元朝、清朝而言,阅读「民族主义」自能了解。
38年(西元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播迁来台,离开了中国大陆这块土地,就不再是世俗
所认知的「中国」。郑成功在世,也不会自称「台湾」是「中国」。
3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其统治中国大陆地区,即为世俗所认知的「中国」。
大陆地区人民至多对其政府不满,却不会否认他的国家是「中国」,也不可能认为中华民
国是「中国」,其他国家也不可能认为中华民国是「中国」。
中华民国成立百年,自38年起,我们中华民国的领土就是台澎金马等,这是依「国家之生
存要素,为人民、土地、主权」陈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张「台湾是中国的一部
分」,与「国家之生存要素,为人民、土地、主权」不符。
世界上只有国民党臣仆主张「中国就是中华民国」,这并不是依客观事实认定,而是凭错
误的主观想法主张,此主张将造成我们的困扰;国民党臣仆还公然在国际上宣扬,非常离
谱。我们说我们是中华民国、说我们领土是台澎金马等,并没有错;说我们是「中国」,
说「九二共识,一中各表,中国就是中华民国」,是夜郎自大、自欺欺人,做出背离事实
的主张,只会遭致他人鄙夷,亦将增加後续处理困难。
陆、主张「台独」,不符合全国人民利益
主张「台独」,是否即能将问题解决掉?是否对大家更有利?首先须面对逃避不了的现实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威胁,要怎麽处理?一旦宣告台独,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力攻击恐
免不了;两岸目前的稳定局势,可能立即发生变化。主张「台独」的人,至少要提出具体
应对之策;不能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力攻击真的发生了,却束手无策。
38年(西元1949年)至76年(西元1987年),两岸军事紧张对峙,中华民国面临生死存亡
关头,国家生存是最重要须处理的事,需要全体国人共同努力携手面对,当时没有蒋中正
、蒋经国父子的领导,中华民国恐早就灭亡了,台澎金马等恐早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一部分,那还由得我们大家在这里高谈阔论主张「台独」?当时也确实没有人能替代两蒋
,帮助我们渡过危机,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金马在最前线,一直发挥保卫我们大家的最
大力量,可以说,这些都是我们中华民国的资产。
主张「台独」者认为自己是从石头里蹦出来,不需要有责任感,不需要对过往的历史负责
,也不需要对国家的将来负责,只要空口讲「台独」就能「台独」?主张「台独」者要抛
弃金、马、澎等岛屿,剩下四面环海、没有屏障的台湾孤岛?剩下台湾孤岛,「台独」就
能实现?视金、马、澎等岛屿为累赘,是主张「台独」者的想法?主张「台独」,是要否
定我们中华民国的资产及存在?谁又是我们的友邦或盟邦?谁支持我们「台独」?如何支
持?我们还有些甚麽依恃?我们有能力自保?後续发展会对大家更有利?自己人又有多少
人支持、主张「台独」?在上述问题未厘清前,空言主张「台独」,只是民粹想法,有欠
理性。对我们本身而言,「台独」就是主张我们自己先分裂,不符合公益,力分则弱,分
崩离析,只怕是会给我们大家立即带来灾难。
中华民国存在至今,已满百年,有些人对现况不满意,这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共同面对处理
;光是空言主张「台独」,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造成内部混乱,增加对立磨擦。
绝大多数住在台湾的人,或前面几代,都是由大陆迁移过来的。没有大陆同胞撑过对日抗
战,我们不会有今天的自由;没有孙中山先生率领先烈推翻满清,大陆同胞的支持,也不
会有後面对日抗战胜利,我们也不会有今天的自由,仍在日本统治下。对大陆同胞应心怀
感激,无需敌视;对我们不友善的是大陆政府,不是大陆同胞。
柒、借镜外国
美国、日本、俄国,不论是世俗认定的民主国家或专制国家,能够壮大,都是因为将「公
益—使国家日益茁壮」摆在最前面,才能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不为人所轻侮。
现在,实行政党政治失败;都是因为只讲私利,不讲公益;不讲公益,就算抄袭任何再好
的制度,都免不了注定失败的命运。
第陆章 中共统治大陆的非正当性
壹、民国初年,俄国以笑脸外交进行伪装,做为侵略中国的手段
蒋中正先生着「苏俄在中国」记载【第一次世界大战末期,接近中国西北边境的俄罗斯帝
国内部发生了革命。在俄国革命过程中,列宁领导布尔雪维克政变的成功,工农兵苏维埃
政府的标榜,马克斯共产主义的号召,使世界为之震惊。
大战结束之後,西欧列强都转向中国,企图恢复他们的特权。苏维埃俄国却单独对中国作
友好的表示。民国7年(西元1918年)7月4日,苏俄外交部长齐釆林(G.V.Chich
erin)对苏维埃第五次会议提出报告,说苏俄政府将对中国撤废沙皇政府对东北的各
种压迫,及其在中国和蒙古的治外法权,放弃沙皇政府以各种口实对中国人民所加的负担
,撤回沙皇政府对於驻在国的领事馆所设的武装部队,并将中国各种赔款中的俄国赔款交
还中国。民国8年(西元1919年)7月25日加拉罕(LeoKarakhan)签署的宣言
,就是根据齐釆林这个报告。其中有一段说:「苏维埃政府不要求任何补偿,而交还中东
铁路,以及一切采矿权、伐木、开采金矿、及其他为沙皇政府、俄国军人、商人和资本家
从中国取得的权利。」
这是俄国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依其世界革命的策略,在东方最先尝试的第一次笑脸外交
。他这个笑脸外交所发表的宣言,在东方国际政治史上,可以说是空前未有的一个伟大的
宣言。他这一个宣言真是使中国全体国民感觉俄国革命是一个侵略强权的旧帝制灭亡,和
一个平等博爱的新政权成立。百年来中国所受不平等条约的束缚,苏维埃俄国是首先自动
撤废了,故其对中国影响之大,而其所收获之富,亦是史无前例的。但在实际上,加拉罕
宣言直至民国9年(西元1920年)3月才到达北京政府。11年(西元1922年)之秋,莫斯科
才派越飞(AdolfJoffe)来和北京政府谈判。12年(西元1923年)9月,再派
加拉罕来继续谈判。他们在谈判中间,屡次食言翻案,最显着的一着,就是否认宣言中关
於中东铁路无偿交还中国的一段。直至13年(西元1924年)5月31日,「解决中俄悬案大
纲」才得签订。
这一长期谈判所达到的中俄条约,从我们中华民国的立场来看,就是苏俄与我国「和平共
存」黑字写在白纸上的第一个根据。】
贰、孙中山先生主张「联俄容共」的缘由及蒋中正先生的先知灼见
「苏俄在中国」中记载【当时中国在列强一连串的不平等条约之下,沦为次殖民地国家。
俄共认为这是他在东方散播共产主义的种子,来制造阶级斗争的第一个大好园地。民国7
年即西元1918年齐釆林报告,和民国8年(西元1919年)加拉罕宣言,声明苏俄准备放弃
其在华特权,立即引起中国人民之向往,并博得其空前的好感。於是苏俄一面派遣外交使
节,与北平政府开始谈判;一面派遣其国际共党党员与我 国父孙先生联系。但在此必须
注意的,就是苏俄同时更在另一方面进行组织其共产国际支部之中国共产党,并供给其财
政而予以政治的指导和操纵。
民国12年(西元1923)年1月,孙先生与越飞达成协议;1月26日,发表共同宣言,其第一
条就是 国父联俄政策的根据,其条文如下:「孙逸仙博士以为共产组织甚至苏维埃制度
,事实均不能引用於中国,因中国并无使此项共产制度或苏维埃制度可以成功之情况也。
此项见解,越飞君完全同感,且以为中国最急要之问题乃在民国的统一之成功,及完全国
家的独立之获得。关於此项大事业,越飞君并确告孙博士,中国当得俄国国民最挚烈之同
情,且可以俄国援助为依赖也。」俄共对孙先生领导的中国国民革命,允予援助,依照孙
先生手订的革命程序,完成其国家统一的事业。俄共更指示中国共产党党员,参加中国国
民党,服从我 国父孙先生的领导,从事国民革命。这就是国共及中俄之间「和平共存」
与合作的开端…孙文越飞共同宣言,更是中俄「和平共存」乃至国共和平合作的根据。
12年(西元1923年)8月5日,我(「苏俄在中国」一书内,提到「我」,当为蒋中正先生
自称)在上海,奉 国父的命令,约会苏俄代表马林,筹组孙逸仙博士代表团,赴俄报聘
,并考察其军事政治和党务。16日,我率同沈定一、王登云、张太雷等,由上海启程…至
11月29日启程回国…在这三个月的期间,我们曾对苏俄党务、军事和政治各方面,考察其
组织,参观其设备,并听取其负责者对於实况的说明。其党务方面…当我回国的前夕,乃
接到他共产国际对我中国国民党的决议文,观其论调,对中国国民革命没有真切的认识,
而其对中国社会,强分阶级,讲求斗争,他对付革命友人的策略,反而比他对付革命敌人
的策略为更多。政治方面…无形中察觉其各部分,无论在社会中间,或是俄共中间的斗争
,正是公开的与非公开的进行着;而且更认识了苏维埃政治制度乃是专制和恐怖的组织,
与我们中国国民党的三民主义的政治制度,是根本不能兼容的。关於此点,如我不亲自访
俄,决不是在国内时想像所能及的。
俄共的领导者,对於我们代表团的参观和考察,无论其党政军各方面,到处都表示热烈欢
迎,并恳切接待。但是我和他们商谈中俄之间的问题,而涉及其苏俄利害有关的时候,他
们的态度便立刻转变了。我访问苏俄,正是加拉罕发表其对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宣言之後
,他到中国来与北京政府谈判新约的期间。12年(西元1923年)1月26日共同宣言中,越
飞亦声明苏俄「决无在外蒙古实施其帝国主义政策或使其与中国分立之意」。但是我与苏
俄党政负责者,谈到外蒙古问题,立即发现他们对於外蒙古,绝对没有放弃其侵略的野心
。这一点不只使我感到十分失望,而亦是使我充分了解其苏俄所谓援助中国独立自由的诚
意所在。
综括我在俄考察三个月所得的印象,乃使我在无形之中,发生一种感觉,就是俄共政权如
一旦臻於强固时,其帝俄沙皇时代的政治野心之复活,并非不可能,则其对於我们中华民
国和国民革命的後患,将不堪设想。至於共党在当时对我们中国国民党所使用的分化、隔
离、制造斗争等各种手段,更是看得十分清楚。只就其在我们访俄代表团内组织而言,本
团四人之中,三人都是国民党员。只有张太雷一人是共产份子。访问团一到俄国,他就施
展其分化工作,把沈定一诱到他一边,与我们对立起来。於是代表团各种计画、考察工作
、对俄交涉,以及一切意见和主张,都不能一致。由俄回国之後,共党以访俄代表团内部
意见纷歧为藉口,来抵销我们对苏俄的真相,考察所得的报告书。
我在报告书里,陈述此次考察所得的印象。并向 国父面陈我对於国共合作的意见。13年
(西元1924年)3月14日由奉化致廖仲恺先生函,也把我的意见,坦率说明,并将这一函
件,同时抄送各常务委员,以补充我游俄报告的意见。
「尚有一言欲直告於兄者,即对俄党问题是也。对此问题,应有事实与主义之别,吾人不
能因其主义之信仰,而乃置事实於不顾。以弟观察,俄党殊无诚意可言。即弟对兄言『俄
人之言只有三分可信』者,亦以兄过信俄人而不能尽扫兄之兴趣也。至其对孙先生个人致
崇仰之意者,非俄国共产党而乃国际共产党中之党员也。而我国党员之在俄国者,对於孙
先生惟有诋毁与怀疑而已。俄党对中国之唯一方针,乃在造成中国共产党为其正统,决不
信吾党可与之始终合作,以互策成功者也。至其对中国之政策,在满蒙回藏诸部皆将为其
苏维埃之一,而对中国本部,未始无染指之意。凡事不能自立而专求於人,其能有成者,
决无此理。国人程度卑下,自居如此,而欲他人替天行道,奉如神明,天下宁有是理?彼
之所谓国际主义与世界革命者,皆不外西泽之帝国主义,不过改易名称,使人迷惑於其间
而已。」】俄国扶植中共为中国之正统,终於在民国38年(西元1949年)实现。
孙中山先生在民族主义中提到【俄国在欧战的时候,发生革命,打破帝制,现在成了一个
新国家,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和从前大不相同。他们的民族叫做斯拉夫,百年以前的人口
是四千万,现在有一万六千万,比从前加多四倍,国力也比从前加大四倍。近百年以来,
俄国是世界上顶强的国家,不但是亚洲的日本、中国怕他侵入,就是欧洲的英国、德国,
也怕他侵入。他们在帝国时代,专持侵略政策,想扩张领土。现在俄国的疆土,占欧洲一
半,占亚洲也到一半,领土跨占欧亚两洲,他们这样大的领土,都是从侵略欧亚两洲而来
。当日俄之战时,各国人都怕俄国侵略中国的领土。他们所以怕俄国侵占中国领土的原故
,是恐怕中国被俄国侵占之後,又再去侵略世界各国,各国都要被俄国侵占。俄国人本有
并吞世界的志气,所以世界各国便想法来抵制,英日联盟,就是为抵制这项政策。日俄战
後,日本把俄国赶出高丽、南满以外,遂推翻俄国侵略世界的政策,保持东亚的领土,世
界上便生出一个大变化。自欧战以後,俄国人自己推翻帝国主义,把帝国主义的国家变成
新社会主义的国家,世界上又生出一个更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成功不过6年。他们在这6
年之中,改组内部,把从前用武力的旧政策,改成用和平的新政策。这种新政策,不但是
没有侵略各国的野心,并且抑强扶弱,主持公道】,显见孙中山先生主张「联俄容共」,
系受了俄国笑脸外交的欺骗,其实俄国帝国主义侵略他国的本质始终并无改变,他的新社
会主义仍是帝国主义,只是帝制改成新社会主义,帝制不再存在而已,其策略是改为在他
国内部扶植成立共产党做为其执行侵略各国的代表及执行人。「苏俄在中国」中提到【史
达林比列宁更着重东方。且自西元1928年以後,他对其国内实行五年计画,对西方展开其
和平攻势,而对中国则指使中共采取苏维埃路线,企图以武装暴动,推翻国民政府…民国
9年(西元1920年)春间,共产国际东方部长胡定斯基(即胡定康GregoriVoi
tinsky)到中国来,与李大钊及陈独秀等筹备中国共产党。民国10年(西元1921年
)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莫斯科再派荷兰人马林(Maring又名Sneevli
et)来参加指导。这就是今日苏俄帝国主义者侵华工具中共匪党的起源】;中共的诞生
,就是苏俄再次侵华的开始。
参、日苏瓜分中国的蓝图和两个战争合流的徵象
「苏俄在中国」中记载【民国26年(西元1937年)8月,湘沪战争爆发之後,苏俄驻上海
的总领事馆由虹口迁到法租界。28年(西元1939年)8月,苏德协定激起了欧洲战争,俄
总领事馆又由法租界迁回日军事区虹口的原有馆址。此後日本军部特务机关与俄领馆之间
,联系日密,亦并不因苏德战争而有所间断。其实当时南京汪伪政权之成立,乃是受到苏
俄的鼓励。因为俄总领事透过日军特务机关,表示莫斯科对汪伪组织,将於适当时间予以
承认。
日本与苏俄秘密谅解的基础,就是两国瓜分中国领土的计画。28年(西元1939年)9月,
欧战爆发,日本参谋本部驻在上海的特务机关,立即与汪兆铭积极进行其「组府」的谈判
。日方所提的「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说明了日本军阀与俄共分割中国的全盘企图。他
们在北方以东北伪满洲国为其大陆政策的根据地,而割取其所谓「蒙疆自治区域」及「华
北紧密协力地带」,包括山西、河北与山东各省;对华中,以吴越平原为根据地,沿长江
而上,直达宜昌;在华南,以台湾与海南岛为其海洋政策的根据地,而以福建广东为其外
缘。至於外蒙、新疆、西藏,以及潼关以西之大西北区域,则承认其为苏俄的势力范围。
这就是日本所提出而为苏方所谅解的条件。当时我获得这个情报,并不为奇。我相信苏俄
之志,决不在此,日本军阀出此一着,徒见其幼稚而已。29年(西元1940年)1月,「日
支新关系调整要纲」的秘密文件在香港披露出来,而日苏瓜分中国的阴谋乃大白於天下。
30年(西元1941年)4月的「日苏中立协定」不过是这个野心计画的一角。上海苏俄总领
事对汪伪组织的支持,更是不成问题了。
32年(西元1943年)底,湘西及鄂西之战,33年(西元1944年)平汉路南段之战,中共将
我国国军的军事部署与作战计画,透过日军特务机关交给日军。中共企图诱导日军深入中
国抗战大後方之华西,使共军得以乘机突破国军的封锁线,向西北扩张其地盘,并且再进
一步,与日军夹击我川黔抗战根据地。所以国际共产党攻击国民政府的全面宣传攻击,其
幕後还有全面军事攻势,着着进行。
在中共与日军呼应的时候,苏俄亦与日军侵华战事相呼应。33年(西元1944年)3月,日
军对华发动大规模的军事攻势,从平汉路蔓延粤汉路。其时陕北共军集中兵力,企图乘此
时机,侵入甘肃,打通延安与苏俄的交通路线。苏俄驻迪化的总领事馆也就在这一年内,
策动新疆一联串的事变。
这是中俄及国共「和平共存」中的一个真相的暴露,也就是日本对华直接而公开的战争,
与苏俄对华间接而无形的战争,这两个战争合流的一个事实及其内容。】抗日战争不仅仅
是抗日战争,而是中华民族同时对抗日本与俄国、中共夹击的战争。
肆、中共叛乱行为略述一二
仅就抗日胜利,34年(西元1945年)9月至12月受降期间,中共叛乱行为,书中列举9点如
下:
(壹)破坏交通:所有北方各铁路的干支线,都遭受共军破坏,总计数百次,其破坏最为
严重的处所,需要长时间始能修复;
(贰)决溃黄泛堤:河南省太康一带,造成数百里灾区;
(参)炸毁及拆毁河北、山西及河南的矿场;
(肆)焚毁及捣毁工厂:单是山西一省,大小工厂被其破坏五百余家;
(伍)烧平村镇:江苏、山东、河南等省到处都发生这种暴行;
(陆)屠杀人民:张家口附近崇礼的屠城,尤为惨酷;
(柒)强拉壮丁:凡共军到过的地方,15至45岁的男子都被迫「参军」;
(捌)扩大地盘:自9月至12月,所谓解放区已由70县扩大为二百余县;
(玖)滥发「抗币」和「边币」等伪币,强迫人民使用,破坏国家的币制。
伍、中共主要以诈取军费、贩毒、走私筹集叛乱资本
「苏俄在中国」中记载抗战期间,中共的军费和政治资本【
(壹)军费转作政治活动
中共及其国际「同志们」指责国民政府歧视十八集团军,不按照他扩充的兵员给予待遇,
并且不给以国军同等的待遇。实际上,国民政府所核准为第十八集团军,其所编成的三军
六个师及五个补充团,即是依照国军同等的待遇,按期发给军费的。但是中共从国民政府
所领取的军费,并没有用到他的军队,却在就地津贴其外卫团体和文化机构,用作破坏国
家统一,分裂抗战阵营的组织、宣传、渗透与颠覆工作的政治作战经费。如重庆新华日报
,各地的生活书店,以及群众杂志、解放周刊,延安的抗日大学、陕北公学等,都是由我
国民政府发给他十八集团军的军费来支用的。而其各地共军的粮饷,乃是他非法向其「特
区」和「边区」民众,以及就地用土改斗争与制贩吗啡等各种税捐征发而来的。
(贰)走私为其经费来源
中共的政治作战经费第二个来源,是日军占领区与自由区之间的走私贸易。抗战期间,国
民政府封锁日军占领区,中共却由五条路线走私。
第一条路线是由包头经绥德入陕北,再由陕北往陇东宁夏。如绥德的「抗敌商店」与延安
的「光华商店」,就是买卖日货的总机关;
第二条路线是陕北边区沿黄河的渡口。凡是十八集团军驻防的渡口,都有日货运入河西,
向陕西的中部及陕南倾销;
第三条路线是从济南向西,到豫北与晋南;
第四条路线是从芜湖向西,到皖西与鄂赣一带;
第五条路线是从蚌埠向西,到皖北及豫西一带。
中共走私贸易所筹得的利润,就地使用其为对自由区作宣传战、组织战和颠覆工作的经费
。
(参)推销鸦片与私发伪钞
中共走私之中,破坏国民政府禁令,危害国民健康的一种贸易,就是推销鸦片。鸦片的来
源有二:
第一是从日军占领区特别是热河等产烟地区,经十八集团军驻守的道路与渡口,向自由区
倾销,中共收取过境税,每两鸦片要缴纳法币八元。
第二是中共在陕甘宁特区之内,指使农民种植罂粟。至成熟时,中共派人收取烟土。依土
地的肥瘠,或与农户三七分,或与农户四六分。其农民保留的三成或四成,仍由中共定价
收购。
中共由其「特区」向自由区运销鸦片的路线有二:一条是由特区运至宜川韩城;一条是由
「特区」运至耀县柳林。
鸦片倾销所得的法币,一部分用作他「特区」擅自私发伪钞的准备金;一部分就地拨充其
对自由区渗透颠覆与组织宣传的经费。
上述的事实,可以说明中共指责国民政府对其十八集团军不发军费以及克扣军费,乃是他
完全伪造的谎言了。】
陆、俄国取得中国领土大要
(壹)清朝时俄国侵占领土大要
李国祁君编着「中国历史」一书中,在「扼阻俄人的东侵」一节,载【俄国原为蒙古征服
,明末时复国,自伊凡四世(Ivan IV)後即锐意向东发展,清初已进至黑龙江沿岸…顺治
年间俄人於雅克萨河口及尼布楚河口筑城,武装殖民。清军曾屡驱逐之。唯俄人每俟清军
退去後复占其地,并向黑龙江地区蚕食…後因荷兰人斡旋,中俄双方议和,於康熙28年(
西元1689年)签订尼布楚条约,划定中俄东部疆界,阻俄继续东侵】。在「东北广大领土
的丧失」一节,载【及十九世纪中叶俄人改变其远东政策,任木拉斐耶夫为西伯利亚总督
,积极东进,欲由我东北取得出海口,向北太平洋发展。咸丰初年,库页岛已为俄人窃据
,并在黑龙江以北地区殖民。及克里米亚战争起,俄人以防御英人为由,积极侵略黑龙江
下游领土。及咸丰8年(西元1858年),英法联军北犯,俄人又以勘界及借地为由,用武力
迫黑龙江将军奕山,签订瑷珲条约。强取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领土,并规定乌苏里
江以东地方由中俄共管…咸丰10年(西元1860年),英法联军二次北上,进入北京。俄使复
假作调人,乘机操纵。中俄又订北京条约,清廷除承认瑷珲条约外,并允让乌苏里江以东
土地予俄…故从咸丰8至10年间,俄人未损一兵一卒,轻易取得我东北二百七十余万方公
里土地。木拉斐耶夫因此被封为阿穆尔斯基伯爵】。
林能士主编,林能士、吕绍理、林桶法、彭明辉、陈鸿图、刘维开诸君撰稿之「中国现代
史」一书中,在「西北侵占」一节,载【俄国对华侵略是东西并进,作钳形夹攻…同治3
年(西元1864年)订立「塔尔巴哈台界约」,8年(西元1869年),又订续约,所有唐努乌梁
海西南、蒙古以西、斋桑泊及巴尔喀什湖附近之地,合计八十余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均归
俄有】。李国祁君编着「中国历史」一书中,在「自强运动时期的中外争端」一节,载【
及新疆回乱起,乃於同治10年(西元1871年),乘机占领伊犁…光绪7年(西元1881年),
中俄签订新约,中国收回伊犁,唯割霍尔果斯河以西之地与俄】。
(贰)中共立国後俄国取得领土大要
「苏俄在中国」中提到「如果不是民国15年(西元1926年)3月20日广州定乱,和16年(
西元1927年)4月12日全面清党,使中国的统一与独立,在我们中国国民政府领导之下完
成,那我中华民国早在这个时期,已成为布尔雪维克的试验场和苏俄的附庸国,不必等到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後10年,莫斯科早已控制了这1200万方公里和4亿5千万人民,为其世界
革命战争取之不竭、雄厚无比的基地与资源,向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挑战了。」亦即当
时中国领土约1200万方公里,维基百科记载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约960万平方公里,
减少约1200-960=240万方公里,占了约五分之一的领土,应该都是中共送给俄国,做为俄
国帮忙中共取得大陆统治权的酬谢;中共对支持此酬谢行为的国内人民,犹标榜称之为「
民族英雄」。(维基百科载台湾面积35883平方公里,240万方公里/35883平方公里≒67倍
)
柒、中共诱骗、夺取人民为统治者地位
孙中山先生定义中华民国的人民为国家的主人、统治者,中共党员亦为其中一分子,受到
平等对待。中共叛变,夺取人民为统治者地位,变成为「中共为统治者,人民为被统治者
」,标榜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实际就是「中共继续中国古老帝国专制
统治的国家」。
13年(西元1924年),孙中山先生手书建国大纲25条,第5条载「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
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盖因其时外有列强环伺,内有军阀割据,
必须先以武力扫除军阀等恶势力,故先实施军政时期;实际上,以往东征北伐剿匪抗战以
至於反共抗俄,都是着重於以武力进行,可谓均属於军政时期,蒋中正先生一直是实际执
行的领导人,做的不是很令人满意,出发点却也一直是在维护国家的利益。
中共的成立,中共党员如毛泽东等人,就是冀望借助苏俄的力量,取得国家统治权,这是
他们一开始就设定的目标。为了取得国家统治权,不惜出卖国家、背叛人民,效忠苏俄,
这些就是他们的本意,只有私慾,没有为国家、人民谋福祉的心思。取得国家统治权後,
唯我独尊,订出中共宪法诱惑、约束想要继承国家统治权之後继者,必须跟随他们的脚步
,尊崇中共及其创国者,并继续出卖国家、背叛人民,使「中共为统治者,人民为被统治
者」噩梦继续存在;其继承者贪图国家统治权,亦不惜继续出卖国家、背叛人民。中共未
取得国家统治权前,反国民政府,高喊「人民民主专政」;其实「人民民主专政」与孙中
山先生主张的「民主」同义,就是「人民为国家主人,人民为统治者」的意思。中共取得
国家统治权後,将「人民民主专政」变为「中共专政为统治者,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
才是中共虚伪的真面目。中共击败的不仅是国民政府,而是整个中华民族—国民政府时期
,人人均为国家主人,连中共都受到平等对待;中共根本就不满意於平等对待,而是要当
统治者—夺得统治权後,一党独大,人人成为被统治者,受其约束,必须无条件服从中共
的统治。
讲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其实是同义的,都具有「人民一起统治国家
」的含意,只是两岸一直都被具有私心、不忠於人民的政客把持,以致人民始终屈居於被
统治者地位,这须赖人民自我提昇素质及团结,才能扭转劣势。
第柒章 结语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自己的命运,要靠自己去掌握、创造;我们大家把公益摆在最前面
,实行权能区分式的民主政治,是对我们大家最有利的选择,是我们应该要走也是必须要
走的路,需要我们大家一起努力。
其实,两岸都存在相同的类似问题—人民政治素质低落、劣质政客充斥弄权;只有两岸都
认清事实,把公益摆在最前面,自我提升自己的素质,实行权能区分式的民主政治,才可
能民智益开,真正实现「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个新世界」,走在时代最前端;能够如此
,两岸间的纠葛疑虑也自然会烟消云散。
第捌章 (附录)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
,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总纲
第 1 条 中华民国基於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 2 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於国民全体。
第 3 条 具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 4 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 5 条 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条 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二 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 7 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
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
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
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於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
院,於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於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於
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
应於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 9 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 10 条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 11 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条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 13 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 15 条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 16 条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 17 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第 18 条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 19 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 20 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 21 条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 22 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 23 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
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
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 三 章 国民大会
第 25 条 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第 26 条 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一 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
选代表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三 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五 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六 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七 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 27 条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 选举总统、副总统。
二 罢免总统、副总统。
三 修改宪法。
四 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关於创制复决两权,除前项第三、第四两款规定外,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
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
第 28 条 国民大会代表每六年改选一次。
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
现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
第 29 条 国民大会於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集会,由总统召集之。
第 30 条 国民大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
一 依本宪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补选总统、副总统时。
二 依监察院之决议,对於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劾案时。
三 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时。
四 国民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召集时。
国民大会临时会,如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应召集时,由立法院院长通告集会。依第三款
或第四款应召集时,由总统召集之。
第 31 条 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32 条 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会外不负责任。
第 33 条 国民大会代表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国民大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第 34 条 国民大会之组织,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及国民大会行使职权之程序,
以法律定之。
第 四 章 总统
第 35 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 36 条 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第 37 条 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
关部会首长之副署。
第 38 条 总统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
第 39 条 总统依法宣布戒严,但须经立法院之通过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决
议移请总统解严。
第 40 条 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
第 41 条 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
第 42 条 总统依法授与荣典。
第 43 条 国家遇有天然灾害、疠疫,或国家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分时
,总统於立法院休会期间,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为必
要之处置,但须於发布命令後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
立即失效。
第 44 条 总统对於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
解决之。
第 45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四十岁者,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
第 46 条 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 47 条 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 48 条 总统应於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
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
之制裁。谨誓」
第 49 条 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
,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依本宪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补选总
统、副总统,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总统未满之任期为止。
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
代行其职权。
第 50 条 总统於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後总统、副总统均
未就职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
第 51 条 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时,其期限不得逾三个月。
第 52 条 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第 五 章 行政
第 53 条 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 54 条 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
若干人。
第 55 条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会期间,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由行政院副院长代理其职务,但总统须於四
十日内咨请立法院召集会议,提出行政院院长人选,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长职务,在总统
所提行政院院长人选未经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
第 56 条 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
任命之。
第 57 条 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
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 立法院对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对於立
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
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三 行政院对於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
之核可,於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
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第 58 条 行政院设行政院会议,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
务委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
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须将应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
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提出於行政院
会议议决之。
第 59 条 行政院於会计年度开始三个月前,应将下年度预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第 60 条 行政院於会计年度结束後四个月内,应提出决算於监察院。
第 61 条 行政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六 章 立法
第 62 条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
立法权。
第 63 条 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
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第 64 条 立法院立法委员,依左列规定选出之:
一 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每满一
百万人增选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选出者。
三 西藏选出者。
四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
五 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者。
六 职业团体选出者。
立法委员之选举及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员名额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妇女在第一项
各款之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 65 条 立法委员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於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完成之
。
第 66 条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之。
第 67 条 立法院得设各种委员会。
各种委员会得邀请、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 68 条 立法院会期,每年两次,自行集会,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
至十二月底,必要时得延长之。
第 69 条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时,得开临时会:
一 总统之咨请。
二 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
第 70 条 立法院对於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第 71 条 立法院开会时,关系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得列席陈述意见。
第 72 条 立法院法律案通过後,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於收到後十日内公布之,
但总统得依照本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 73 条 立法院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第 74 条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 75 条 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
第 76 条 立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七 章 司法
第 77 条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
惩戒。
第 78 条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 79 条 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
命之。
第 80 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条 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
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 82 条 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八 章 考试
第 83 条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陞迁、
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第 84 条 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
意任命之。
第 85 条 公务人员之选拔,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并应按省区分别规定名额,
分区举行考试。非经考试及格者,不得任用。
第 86 条 左列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
一 公务人员任用资格。
二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第 87 条 考试院关於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 88 条 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第 89 条 考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九 章 监察
第 90 条 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第 91 条 监察院设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
其名额分配,依左列之规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辖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侨居国外之国民八人。
第 92 条 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之。
第 93 条 监察委员之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
第 94 条 监察院依本宪法行使同意权时,由出席委员过半数之议决行之。
第 95 条 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会调阅其所发布之命令及各种有
关文件。
第 96 条 监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之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调查一切设施,注
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
第 97 条 监察院经各该委员会之审查及决议,得提出纠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关部
会,促其注意改善。
监察院对於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情事,得提出纠举案或弹劾案,如涉
及刑事,应移送法院办理。
第 98 条 监察院对於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之弹劾案,须经监察委员一人以上之提议,
九人以上之审查及决定,始得提出。
第 99 条 监察院对於司法院或考试院人员失职或违法之弹劾,适用本宪法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七条及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第 100 条 监察院对於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有全体监察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议
,全体监察委员过半数之审查及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之。
第 101 条 监察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第 102 条 监察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监察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 103 条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
第 104 条 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 105 条 审计长应於行政院提出决算後三个月内,依法完成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
於立法院。
第 106 条 监察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一○ 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第 107 条 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
一 外交。
二 国防与国防军事。
三 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六 中央财政与国税。
七 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八 国营经济事业。
九 币制及国家银行。
一○ 度量衡。
一一 国际贸易政策。
一二 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一三 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於中央之事项。
第 108 条 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县执行之:
一 省县自治通则。
二 行政区划 。
三 森林、工矿及商业。
四 教育制度。
五 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业及海洋渔业。
七 公用事业。
八 合作事业。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轮。
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一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一二 土地法。
一三 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一四 公用徵收。
一五 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一六 移民及垦殖。
一七 警察制度。
一八 公共卫生。
一九 振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二○ 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於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第 109 条 左列事项,由省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县执行之:
一 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二 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营事业。
五 省合作事业。
六 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七 省财政及省税。
八 省债。
九 省银行。
一○ 省警政之实施。
一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一二 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立法院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 110 条 左列事项,由县立法并执行之:
一 县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二 县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三 县公营事业。
四 县合作事业。
五 县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六 县财政及县税。
七 县债。
八 县银行。
九 县警卫之实施。
一○ 县慈善及公益事业。
一一 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二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第 111 条 除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十条列举事项外,
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於
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解决之。
第 一一 章 地方制度
第 一 节 省
第 112 条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
抵触。
省民代表大会之组织及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 113 条 省自治法应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设省议会,省议会议员由省民选举之。
二 省设省政府,置省长一人。省长由省民选举之。
三 省与县之关系。
属於省之立法权,由省议会行之。
第 114 条 省自治法制定後,须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认为有违宪之处,应将违宪条文
宣布无效。
第 115 条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条发生重大障碍,经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
意见後,由行政院院长、立法院院长、司法院院长、考试院院长与监察院院长组织委员会
,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提出方案解决之。
第 116 条 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 117 条 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第 118 条 直辖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第 119 条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 120 条 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
第 二 节 县
第 121 条 县实行县自治。
第 122 条 县得召集县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县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
及省自治法抵触。
第 123 条 县民关於县自治事项,依法律行使创制、复决之权,对於县长及其他县自治
人员,依法律行使选举、罢免之权。
第 124 条 县设县议会,县议会议员由县民选举之。
属於县之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之。
第 125 条 县单行规章,与国家法律或省法规抵触者无效。
第 126 条 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县长由县民选举之。
第 127 条 县长办理县自治,并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
第 128 条 市准用县之规定。
第 一二 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第 129 条 本宪法所规定之各种选举,除本宪法别有规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
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 130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
外,年满二十三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
第 131 条 本宪法所规定各种选举之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
第 132 条 选举应严禁威胁利诱。选举诉讼,由法院审判之。
第 133 条 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之。
第 134 条 各种选举,应规定妇女当选名额,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第 135 条 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代表名额及选举,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第 136 条 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 一三 章 基本国策
第 一 节 国防
第 137 条 中华民国之国防,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为目的。
国防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138 条 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第 139 条 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
第 140 条 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文官。
第 二 节 外交
第 141 条 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
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
第 三 节 国民经济
第 142 条 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计民
生之均足。
第 143 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於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
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
附着於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於国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
有权而受影响。
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徵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共享之。
国家对於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并规定其适当经
营之面积。
第 144 条 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其经法律许可者,得由国
民经营之。
第 145 条 国家对於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
律限制之。
合作事业应受国家之奖励与扶助。
国民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应受国家之奖励、指导及保护。
第 146 条 国家应运用科学技术,以兴修水利,增进地力,改善农业环境,规划土地利
用,开发农业资源,促成农业之工业化。
第 147 条 中央为谋省与省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於贫瘠之省,应酌予补助。
省为谋县与县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於贫瘠之县,应酌予补助。
第 148 条 中华民国领域内,一切货物应许自由流通。
第 149 条 金融机构,应依法受国家之管理。
第 150 条 国家应普设平民金融机构,以救济失业。
第 151 条 国家对於侨居国外之国民,应扶助并保护其经济事业之发展。
第 四 节 社会安全
第 152 条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工作机会。
第 153 条 国家为改良劳工及农民之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应制定保护劳工及农民之
法律,实施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
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予以特别之保护。
第 154 条 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
律定之。
第 155 条 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人民之老弱残废,无力生活,及
受非常灾害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扶助与救济。
第 156 条 国家为奠定民族生存发展之基础,应保护母性,并实施妇女儿童福利政策。
第 157 条 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
第 五 节 教育文化
第 158 条 教育文化,应发展国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
及生活智能。
第 159 条 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第 160 条 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
供给书籍。
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第 161 条 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
第 162 条 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
第 163 条 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
化水准,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
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第 164 条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
得少於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於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
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以保障。
第 165 条 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
高其待遇。
第 166 条 国家应奖励科学之发明与创造,并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蹟、古物
。
第 167 条 国家对於左列事业或个人,予以奖励或补助:
一 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二 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三 於学术或技术有发明者。
四 从事教育久於其职而成绩优良者。
第 六 节 边疆地区
第 168 条 国家对於边疆地区各民族之地位,应予以合法之保障,并於其地方自治事业
,特别予以扶植。
第 169 条 国家对於边疆地区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及其他经济、社
会事业,应积极举办,并扶助其发展,对於土地使用,应依其气候、土壤性质,及人民生
活习惯之所宜,予以保障及发展。
第 一四 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 170 条 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
第 171 条 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第 172 条 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 173 条 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
第 174 条 宪法之修改,应依左列程序之一为之:
一 由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决议
,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
拟定宪法修正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此项宪法修正案,应於国民大会开会前半年公告之
。
第 175 条 本宪法规定事项,有另定实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本宪法施行之准备程序,由制定宪法之国民大会议定之。
第玖章 附记
本文章於106年11月14日挂号个别函送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
院、教育部、法务部、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议会、新北市政府、新北市议会、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议会、台中市政府、台中市议会供参。
106年11月16日再去司法院网站看,看不到刑事「54台上246号判例」及「54台上1785号判
例」;107年12月1日再去看,此二则判例又挂出来了。
总统府公共事务室106年11月20日华总公三字第10600140230号总统府用牋回覆「敬悉」。
行政院外交国防法务处106年11月17日院台法字第1060101580号函覆「业已转陈」。
法务部106年11月21日法检决字第10600675340号书函覆「本部已留为参考」。
新北市政府106年11月17日新北府法谘字第1062280383号函覆「建请台端并送中央相关权
责机关卓参」。
台中市政府106年11月20日府授法谘字第1060254774号函,将本人文章转送行政院供参。
高雄市政府106年11月17日高市府研发字第10606242000号函覆「感谢您的建言,两岸事务
在中央权管机关为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有关两岸政策本府会积极配合该会办理,期达到两
岸关系良性互动的目标」。
教育部106年12月6日台教文(二)字第1060166615号书函覆【台端所送「两岸存在问题的
解决之道」着作乙册,本部业已收悉,感佩您对於民主制度及政府体制的关注及见解,本
部业留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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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ailungsheng: 法律问题? 05/29 08:27
2F:→ CCWck: 领土部分讲的还不错啦 不过内文太长了 05/29 08:59
3F:推 JoshHoward5: 大法官都讲过是政治问题了 05/29 09:21
4F:→ saltlake: 这篇文章作者打算学当年孙中山推翻当前政权吗? 05/29 11:01
5F:→ saltlake: 另外,又主张中共统治大陆的非正当性,又主张中华民国 05/29 11:02
6F:→ saltlake: 领土要以现状为准?y 05/29 11:02
7F:→ iscu: 怎麽不去主张恢复周礼 05/29 11:02
8F:嘘 spirit119: 选上立委就可以实践你的理想了 05/29 12:42
9F:→ malemma: 当然是出来选高雄市长啊! 05/29 14:42
10F:嘘 a9301040: 选不上 05/29 18:21
11F:→ a9301040: 你看过哪个 选上的写这麽多。发大财比较快 05/29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