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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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公布对方犯罪纪录算违反个资法?
时间Mon May 27 15:41:37 2019
1F:推 showeig: 是呀,ㄉㄟˇ还是ㄉㄜˊ要透过其他解释方法去探求 05/27 13:06
2F:→ zoin: 可以知道 但是不能"高调"散布 ~ 国王的新衣 05/27 13:07
3F:推 aaaaaz22: 应该是ㄉㄜˊ,见m大提供的最高行(不是最高院)105判14 05/27 15:01
4F:→ aaaaaz22: 5 05/27 15:01
判决我看过了,哪里有说到除了姓名以外的资料,
法院究竟有无裁量权限公开...?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145号判决
裁判书全文包含当
事人及诉讼关系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等个人资料,此属资讯
隐私权(或称资讯自决权)之保护范围,为平衡『人民知的
权利』与『个人资讯隐私权』之冲突,并顾及公开技术有其
极限,避免执行上窒碍难行,爰增订第2项,原则上自然人
之姓名应予公开,但於公开技术可行范围内,得限制裁判书
内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居所及其
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并参司法院秘书长101年10
月29日秘台厅司一字第1010030347号函释:「……说明:法
院组织法第83条第1项有关各级法院裁判书公开规定,属个
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第1款『法律明文规定』之情形。故各
级法院及分院裁判书应以公开为原则,至於该条项但书所称
另有规定之法律,系指专门针对裁判书定有限制公开其内容
之法律而言。各级法院及分院公开之裁判书,依法院组织法
第83条第2项规定,自然人之姓名应予公开,即包括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关系人等自然人姓名均应公开。惟为兼顾个人资
料之合理利用,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及
出生年月日、地址,并得不含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由上开修正理由及相关函释可知,各级法院裁判书公开
之规定,属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第1款「法律明文规定」
之情形,故法院组织法第83条第1项,明定裁判书以公开为
原则,仅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处理法、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国家机密保护法、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等,专门
针对裁判书公开设有限制公开内容之特别规定,始得例外不
予公开,而同法第2项原则上自然人之姓名应予公开之规定
,乃系立法者为平衡人民知的权利与个人资讯隐私权之冲突
,并顾及公开技术有其极限所增订,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证
统一编号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并无侵害隐私权之
虞,亦无须区分刑罚之轻重。
5F:推 aaaaaz22: 另外民诉226也有明文说要载姓名 05/27 15:03
送达给两造当事人的判决书 跟 依法组83条规定要公开的判决书
这是两回事吧,我在推文也有说明过了啊...
6F:→ aaaaaz22: 身分证字号部分可参司法院103年 院台厅民一字第10300031 05/27 15:05
7F:→ aaaaaz22: 67号函 05/27 15:05
一样的点,这条跟法组83条无关联啊...
看一下法院组织法第83条2项的立法理由吧:
二、基於人性尊严之维护、个人主体性之确保及人格之自由发展,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
领域免於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隐私权乃人民为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而受宪
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司法院释字第五八五号、第六○三号解释参照)。裁判书全文包含
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等个人资料,此属资讯隐私权(或称资讯自决权)
之保护范围,为平衡「人民知的权利」与「个人资讯隐私权」之冲突,并顾及公开技术有
其极限,避免执行上窒碍难行,爰增订第二项,原则上自然人之姓名应予公开,但於公开
技术可行范围内,得限制裁判书内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居所及
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原则姓名应该公开这点没有争论,
但其他诸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住居所等等要不要遮蔽,
顾虑到执行的难度,要考量司法院网站建置还有程式辨别技术,
上位概念就是行政成本跟隐私权的角力,
基本上就是隐私权辗压呀,况且今天技术不是难以执行,
几乎没有裁量余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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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推 Phoenix723: 如果是在政府网站查询 05/27 18:31
10F:→ Phoenix723: 得出的结论? 05/27 18:31
11F:→ Phoenix723: 抱歉 这应该不是政府网站 05/27 18:32
12F:推 aaaaaz22: 1. 得念做ㄉㄟˇ根本少数 2. 法律解释方法很多,立法理 05/27 18:59
13F:→ aaaaaz22: 由里面并未完全剥夺裁量空间,你可以考量时空背景做不同 05/27 18:59
14F:→ aaaaaz22: 解释,但立法理由及该最高行见解既未言明应予限制,那我 05/27 18:59
15F:→ aaaaaz22: 当然倾向赋予法院裁量权,较符文义 3.那个函只是简单举 05/27 18:59
16F:→ aaaaaz22: 个实务承认判决可以公开身分证的例子而已。 05/27 18:59
17F:→ aaaaaz22: 民诉的部分只是方便结合法组与个资法,一起就姓名部分来 05/27 19:02
18F:→ aaaaaz22: 解释而已,民诉可以略过没关系,但整个一起看的话比较完 05/27 19:02
19F:→ aaaaaz22: 整 05/27 19:02
20F:推 aaaaaz22: 总的来说,我认为法院有裁量空间,但应同时考虑「公开技 05/27 19:10
21F:→ aaaaaz22: 术可行范围内」的限制。至於你说现今「实际上」已经无空 05/27 19:10
22F:→ aaaaaz22: 间了,我尊重,只是条文无法「看」出来而已 05/27 19:10
23F:推 aaaaaz22: 当然,法院在裁量权限内也要审酌对隐私的侵害,就不赘言 05/27 19:12
24F:→ aaaaaz22: 罗 05/27 19:12
25F:→ showeig: 我更正我的说法,身分证字号这个无任何空间,但其他足资 05/27 19:14
26F:→ showeig: 识别这部分范围广,技术上确实难做到 05/27 19:14
27F:→ showeig: 我已经说了呀,寄发给当事人的判决书 跟 上传到法学检索 05/27 19:20
28F:→ showeig: 系统的判决书,两个标的又不一样,况且前者不是没有检讨 05/27 19:20
29F:→ showeig: 质疑的声浪 05/27 19:21
30F:→ showeig: 而且民刑事那样记载方式是要确认、特定当事人 05/27 19:23
31F:→ showeig: 跟法组公开姓名是为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两者立论不同啊 05/27 19:24
32F:推 aaaaaz22: 不是啦~ 05/27 19:27
33F:→ aaaaaz22: 如果你要说那个「得」念做ㄉㄟˇ,或乾脆改写成「应不得 05/27 19:27
34F:→ aaaaaz22: 」,那法院根本毫无权利「裁量」当事人要不要自愿公开或 05/27 19:27
35F:→ aaaaaz22: 者现今科技下是否公开等等问题呀~根本就不用考虑这些, 05/27 19:27
36F:→ aaaaaz22: 一律都该禁止呀! 05/27 19:27
37F:→ aaaaaz22: 换句话说,裁量收缩的前提,是先被赋予有裁量权,再透过 05/27 19:27
38F:→ aaaaaz22: 各种解释限缩(不然是「什麽东西」被收缩?XD)。既然前 05/27 19:27
39F:→ aaaaaz22: 提是有裁量权的,那念做ㄉㄜˊ应该较妥当,不能因为说他 05/27 19:27
40F:→ aaaaaz22: 收缩为零就念成ㄉㄟˇ呀~逻辑上、层次上不能颠倒 05/27 19:27
41F:→ aaaaaz22: 两种判决公开方式我晓得,但我仅但就法释义讨论而已~ 05/27 19:28
42F:→ showeig: 那就裁量收缩至零吧XD 05/27 19:31
44F:→ aaaaaz22: 只有针对上面这段叙述来回覆而已啦~其他我没意见 05/27 19:32
45F:→ showeig: 大概知道你的意思 05/27 20:04
47F:→ showeig: 话说为甚麽有着作权的案例你不出来解释,自己觉得讲得很 05/27 20:11
48F:→ showeig: 心虚XD 05/27 20:12
49F:→ uhottle: 插嘴其实没有什麽技术限制的问题 可以直接打给书记官 05/28 00:06
50F:→ uhottle: 要求遮蔽隐私95年都是这样的 後来法院组织法修改了 05/28 00:07
51F:→ uhottle: 95年前 现在就是看书记官 有些会说要有法律依据才能遮 05/28 00:10
52F:→ uhottle: 有些自己判断一下就会帮忙遮 05/28 00:11
53F:推 jaannddyy: ㄉㄟ根本不是正确中文用法,写作文只会被国文老师圈起 05/28 09:33
54F:→ jaannddyy: 来打问号 05/28 09:33
55F:→ showeig: 哪里没有ㄉㄟˇ这个读音,你写作文会附注音喔XD 05/28 09:49
56F:推 banana321: ㄉㄟˇ 得 用应 比较好 05/28 12:00
57F:→ uhottle: 没有听过公文或法律用语可以发音做ㄉㄟˇ 05/28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