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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unkboy (petrucci)》之铭言: 智慧财产法院104年民着上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一)系争信件属於着作权法保护之文字着作: 1.按「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一着作︰指属於文学、科学、艺术 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本法所称着作,例示如下:一 语文着作。…」、「依本法取得之着作权,其保护仅及於该 着作之表达,而不及於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 、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下列各款不得为着 作权之标的︰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 方机关就前款着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三、标语及通用 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四、单纯 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着作。五、依法令举行 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着作权法第3 条第1 项 第1 款、第5 条第1 项第1 款、第10条之1 、第9 条第1 项 分别定有明文。依上开规定,可知着作权法所保护之着作, 系指人类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内,以一定之 客观表达形式,所呈现具有原创性之精神创作,且非属於不 得为着作权之标的者。而所谓原创性,系指本於自己独立之 思维、智巧、技匠而创作,足以表现作者之个性或独特性, 具有最低程度之创意,且非重制或改作自他人之着作者,即 属之,纵有雷同或相似者,亦同受着作权法之保护。换言之 ,着作内隐含之思想或观念无论是否正确,均不影响其可否 成为着作权法保护标的之判断。此为着作权法第10条之1 规 定之精义,即依本法取得之着作权,其保护仅及於该着作之 表达,而不及於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 方法、概念、原理、发现。 2.经查,本院审视如原判决附件一、附件二之信件内容,虽涉 及批评他人或骂人之文字,惟其为被上诉人以电子邮件之形 式,将其本人之思想与情感表达於外部,有被上诉人智慧之 投入,系被上诉人精神力作用的成果,足以表现被上诉人个 人之特质,即其个性或独特性,具有最低程度之创意高度, 其於美学不歧视原则即可受到保护,且如原判决附件一、附 件二之信件内容非着作权法第9 条所规定不受保护之着作, 故为具有原创性之文字着作,自应受着作权法之保护。被上  诉人虽寄电子信件予上诉人,惟被上诉人仍为上开信件内容 之着作权人。 (二)上诉人重制公开如原判决附件一、附件二之系争信件,并非 合理使用: 次按「依第48条之1 至第50条、第52条至第55条、第57条、 第58条、第60条及第63条规定利用他人着作者,得散布该着 作。」、「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条至第63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 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 之基准: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 利教育目的。二、着作之性质。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 个着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 值之影响。」,着作权法第52 条 、第55条、第63条第3 项 、第65条第1 项、第2 项分别定有明文。本件上诉人辩称其 为合理使用云云,并提出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智慧财产分署 103 年度上声议字第576 号处分书为凭(原审卷第183 页) ,然刑事判决所认定之事实於独立之民事诉讼,并无拘束力 。而且着作权法第52条、第55条规定均以「已公开发表之着 作」为要件,如原判决附件一、附件二之系争信件着作仅在 两造间传递,尚未公开发表,非属可受公评,上诉人并未举 证证明如原判决附件一、附件二之系争信件着作已公开发表 ,自与着作权法第52条、第55条规定不符,故亦无着作权法 第63条第3 项、第65条第1 项规定适用之余地。再者,上诉 人披露被上诉人将纸条丢入上诉人包包乙事,仅需就上开纸 条为论述,无需重制公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信件全部内容 ,且上诉人系引用如原判决附件一、附件二之系争信件之全 部内容,而非适当以上下引号片断引用,逐一批判,亦难认 定为合理使用。职是,上诉人重制公开如原判决附件一、附 件二之系争信件,非在合理范围内,难认有合理使用之情。 (三)又按着作人格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所谓「公开 发表权」,指着作人有将尚未公开发表之着作以发行、播送 、上映、口述或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其着作之内容之权利; 所谓「姓名表示权」,指着作人於着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上 或於着作公开发表时,有表示其本名、别名或不具名之权利 。经查,本件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将其尚未公开之 着作即如原判决附件一、附件二之系争信件之内容在批踢踢 实业网站向公众公开,侵害被上诉人之公开发表权,自属侵 害被上诉人着作人格权。至於上诉人引用系争信件加以重制 公开,未表示被上诉人姓名,惟因着作权法第64条明示出处 之目的在於保护着作人着作人格权中的姓名表示权,让公众 知道所引用着作之作者为何人,本件被上诉人於本件诉讼程 序中一再表明其对於系争着作有不公开之权利,则上诉人虽 违反其意愿将系争着作公开,但未将标示被上诉人姓名,则 尚非属侵害其姓名表示权。 (四)再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 ,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 院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 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 五百万元」,着作权法第88条第1 项前段、第2 项定有明文 。查上诉人擅自使用被上诉人之系争信件内容,侵害其着作 人格权中之公开发表权。而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以被上诉人 系争书信内容为其发表文章之大部分内容而赚取批币,侵害 被上诉人书信之着作权乙节,批踢踢实业网现由国立台湾大 学电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管理,就批币之价值经该社函覆原 审法院谓批币可由使用电子布告栏系统功能(如:发表文章 )或参予站上活动获得。使用者发表文章时,系统会依据发 表看板、使用者输入文章之行为、文章字数自动判定是否可 获得批币,以及可获得之数量。批币为虚拟货币,得於本站 饲养电子宠物、参与站内乐透游戏、使用点数功能等,但仅 限电子布告栏系统内使用,本站并未提供任何与现实货币兑 换之功能,也无法估计其价值。有该社於103 年12月9 日批 一字第103090号函在卷可稽(原审卷第170 页),爰审酌上 诉人非专以侵害着作权为业、被上诉人亦未证明实际损害金 额等情,认此部分侵害着作权及着作人格权之非财产上损害 赔偿额各以10,000元、1,000 元为适当。综上,被上诉人得 向上诉人请求损害赔偿共11,000元(计算式:1,0000+1,000 =11 ,000 )。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916003622-260402 : 新闻有连结不赘述 : 裁判字号 高雄地方法院 103年诉字420号 : 原告及被告主张 : 实体事项 一、原告主张:被告於民国100 年10月15日22时许,未经原告同 意,并违反批 : 踢踢实业坊网站禁止公开他人书信内容之规定 ,以原告之书信着作内容为其发表文章之 : 大部分内容发表於 批踢踢实业坊之网站而赚取批币,侵害原告之书信着作权。 并且利用 : 女生之特质和网路之理盲滥情现象,於文章标题、 内容和留言之中以「在高雄遇到神经 : 病!!」、「诈骗集团 的新招」、「性别歧视」、「超级没礼貌」、「歹年冬搞萧 狼! : !」、「我不是唯一的受害者」、「我朋友也多说他字 好丑XD」、「还自称小帅帅真是 : 够了!!」、「作贼喊抓贼 XD」等嘲讽、贬抑、侮辱和毁谤之言论霸凌原告,严重侵 害 : 原告之人格权,造成原告精神上和生活上极大之痛苦。被 告且未经原告同意将当事人不 : 想让他人知悉监视录影画面之 秘密,在批踢踢实业坊网站恶意揭露和散播含有「怪人」 : 字 样之多年前监视器录影画面,并留言言语嘲讽原告之长相和 字迹,严重侵害原告自主 : 控制个人资料之资讯隐私权和肖像 权,并造成原告在精神上和生活上极大之痛苦。被告 : 之行为 已可视为一种蓄意杀人之行为,除造成原告之身心、健康、 名誉、信用、隐私、 : 人格、肖像和着作权受有损害外,亦阻 扰了原告与其他异性认识之机会,妨害原告原本 : 生活和上进 心,使得原告在精神上遭受莫大痛苦,已逾吾人一般社会生 活客观上所能容 : 忍程度,殊非一般网路用字遣词不当之道德 层面,已属不法侵害原告之身心、健康、名 : 誉、信用、隐私 、人格、肖像和着作权法益,且情节重大至明,爰此,依着 作权法第84 : 条、第85条、第88条及第88条之1 、个人资料保 护法第29条、民法第18条、第184 条第1 : 项前段、第184 条 第2 项及第195 条第1 项之规定提起本诉。并声明:(一)被告 应给 : 付原告新台币(下同)10万元。(二)被告应删除被告发表 於批踢踢实业坊网站所有关於 : 原告内容之文章。 二、被告则以:原告前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经本 院判 : 决被告并无侵害原告之人格权,业经本院101 年度易自 第810 号、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 : 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933 号 刑事判决确定在案,复经本院以101 年度附民字第269 号刑 : 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驳回原告20万元之民事赔偿请求在案, 原告复提起本诉,显与一事 : 不再理有违。又本件被告所为纯 属日常生活之情感抒发,并非谩骂,被告并未为侵权行 : 为。 本件被告仅系张贴自己的信件於网路,单纯希望能以自身经 验提醒网友注意,文章 : 内容均为可受公评之客观事实,且被 告亦未因张贴该些文章而获有利益。针对「怪怪的 : 」一词被 告本意系指「随意将个资给素未谋面之人,会觉得行为怪怪 的」,却遭原告曲 : 解,甚而对被告恶言相向。被告虽指称使 用该GMAIL 电子信箱帐号之人为神经病,但一 : 般社会大众其 实无法自该英文及数字组成之电子邮件帐号特定使用人为何 人。且纸条系 : 原告主动丢入被告的背包,代表原告愿意公开 纸条上之资讯。且原告主观认为己身应拥 : 有较佳声誉,并非 当然成为可受法律保护之名誉,原告将纸条放入他人私领域 空间之行 : 为及其後与被告间邮件往返之经过,将受社会如何 评价,应不受被告张贴文章所使用之 : 文字影响。被告既受刑 事判决无罪确定,其行为即无不法,原告屡称自己受到侵害 ,却 : 未能举证以实其说,且前揭三篇文章於原告起诉前已被 批踢踢实业坊网路之系统自动删 : 除等语置辩。并声明:原告 之诉驳回。 : 我把法官对於被告侵害原告着作权 人格权 得心证理由贴上 : (二)被告有无侵害原告着作权?被告应否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有, 金额为若干? 1.系争 : 信件属於着作权法保护之文字着作: 按「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一着作︰指属於文学、科 : 学、艺术 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本法所称着作,例示如下:一 语文着作。…」、 : 「依本法取得之着作权,其保护仅及於该 着作之表达,而不及於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 : 、制程、系统 、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下列各款不得为着 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机 关就前款着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三 : 标语及通用之符号 、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四单纯为传达事 实之新闻 : 报导所作成之语文着作。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 试题及其备用试题。」着作权法第3 : 条第1 项第1 款、第5 条第1 项第1 款、第10条之1 、第9 条第1 项分别定有明文 。依 : 上开规定,可知着作权法所保护之着作,系指人类於文 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 : 内,以一定之客观表达形式 ,所呈现具有原创性之精神创作,且非属於不得为着作权之 : 标的者。而所谓原创性,系指本於自己独立之思维、智巧、 技匠而创作,足以表现作者 : 之个性或独特性,具有最低程度 之创意,且非重制或改作自他人之着作者,即属之,纵 : 有雷 同或相似者,亦同受着作权法之保护。换言之,着作内隐含 之思想或观念无论是否 : 正确,均不影响其可否成为着作权法 保护标的之判断。此为着作权法第10条之1 规定之 : 精义,即 依本法取得之着作权,其保护仅及於该着作之表达,而不及 於其所表达之思想 : 、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 原理、发现。经查:本院审视如附件一、附件 : 二之信件内容 ,其为原告以电子邮件之形式,将其本人之思想表现於外部 ,足以表现原 : 告之个性或独特性,具有最低程度之创意,且 非着作权法第9 条所规定不受保护之着作 : ,故为具有原创性 之文字着作,自应受着作权法之保护。原告虽寄电子信件予 被告,原 : 告仍为信件内容之着作权人。而原告丢进被告包包 之纸条上面所载文字,仅为「你好, : 我的email 是. . . 希望可以认识你」等语,核非原告之思想创作不受着作权法 之保护 : 。 2.次按「依第48条之1 至第50条、第52条至第55条、第57条、 第58条、第60条及第63 : 条规定利用他人着作者,得散布该着 作。」、「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 : 侵害。」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条至第63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 用之情形,应审酌 : 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 之基准: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 : 业目的或非营 利教育目的。二、着作之性质。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 个着作所占之 : 比例。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 值之影响。」,着作权法第52条、第55条 : 、第63条第3 项、 第65条第1 项、第2 项分别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辩称其为合 理使用云 : 云,并提出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智慧财产分署103 年度上声议字第576 号处分书为凭(本 : 院卷第183 页),然 刑事判决所认定之事实於独立之民事诉讼,并无拘束力。而 且着作 : 权法第52条、第55条规定均以「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为要件,系争信件着作仅在两造间 : 传递,被告并未举证证明 系争信件着作已公开发表,自与着作权法第52条、第55条规 定 : 不符,故亦无着作权法第62条第2 、3 项规定适用之余地 。再者,被告披露原告将纸条 : 丢入被告包包乙事,无需重制 公开原告与被告间信件全部内容,难认有合理使用之情。 : 3.按着作人格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所谓「公开发 表权」,指着作人有将尚 : 未公开发表之着作以发行、播送、 上映、口述或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其着作之内容之权 : 利;所 谓「姓名表示权」,指着作人於着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上或 於着作公开发表时, : 有表示其本名、别名或不具名之权利。 次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或 : 制版权者, 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依前项规定,如 : 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 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 以下酌定赔偿额 。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五 百万元。着 : 作权法第88条第1 项前段、第2 项定有明文。查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之信件内容,而未标 : 示原告之姓名,侵害 其着作人格权。而原告主张被告以原告之书信内容为其发表 文章之 : 大部分内容而赚取批币,侵害原告书信之着作权乙节 ,批踢踢实业网现由国立台湾大学 : 电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管 理,就批币之价值经该社函覆本院谓批币可由使用电子布告 栏 : 系统功能(如:发表文章)或参予站上活动获得。使用者 发表文章时,系统会依据发表 : 看板、使用者输入文章之行为 、文章字数自动判定是否可获得批币,以及可获得之数量 : 。 批币为虚拟货币,得於本站饲养电子宠物、参与站内乐透游 戏、使用点数功能等,但 : 仅限电子布告栏系统内使用,本站 并未提供任何与现实货币兑换之功能,也无法估计其 : 价值。 有该社於103 年12月9 日批一字第103090号函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170 页),爰 : 审酌被告非专以侵害着作权为业、原告 亦未证明实际损害金额等情,认此部分侵害着作 : 权及着作人 格权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额各以10,000元、1,000 元为适当 。综上,原告得 : 向被告损害赔偿共11,000元(1,0000+1, 000 )。 : @@我好奇的是这样推论的过程 : 本板之前的常客声称其文章内容系属於“他们”清流的司法团队XDD : 即便其内容仅具有低度的创意但是也可能成为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吗?XD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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