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漩涡鸣人)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未经过我同意截图将我脸书的po文做成他的
时间Thu May 16 13:29:54 2019
士林地院104年智易字第13号刑事判决
(三)至被告及辩护人虽以Facebook之使用条款,认被告重制并
刊登系争着作,应属系经告诉人同意等语置辩。惟查,关
於Facebook使用条款(即权利与义务宣告)之性质,应属
使用者与Facebook公司间之私权契约,其中如有约定关於
上开着作财产权之放弃或同意他人为特定方式之使用者,
Facebook之使用者自应受该等规范之拘束,反之,如无此
等规范,Facebook使用者就其所有之着作财产权仍得依法
主张之。经查,衡诸Facebook使用条款之全文(见本院智
易卷第67页以下),其中第2 条关於「分享您的内容和资
料」规范之第4 款规定「当您使用公开设定发布内容或资
料时,代表您允许所有人(包括Facebook以外的人士)存
取或使用该资料,并且将之与您联想在一起(例如,您的
名字和大头贴照)」。至於「内容」与「资料」之定义,
依使用条款第17条第3 款规定「『资料』的定义为「有关
您的事实及其他资料,包括用户与非用户和Facebook互动
所采取的行动。」,第17条第4 款规定:「『内容』的定
义为您或其他用户使用Facebook服务所张贴、提供或分享
的事物。」。由上可知,Facebook使用条款第2 条第1 款
系约定Facebook用户所张贴、提供或分享有关智慧财产之
「内容」,脸书用户同意将之授权予Facebook公司;Face
book条款第2 条第4 款则约定当Facebook用户以公开方式
设定发布内容或资料时,则Facebook用户同意所有人存取
或使用Facebook用户之姓名、大头贴等「资料」。准此,
Facebook用户设定「公开」时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仅为
有关Facebook用户之姓名、大头贴等「资料」,未及於涉
及与智慧财产权有关之图片、影片等「内容」,而本案艾
丝公司遭侵害之系争着作,属Facebook条款第17条第4 款
所定之「内容」,依Facebook条款第2 条第1 款规定,仅
授权与Facebook公司使用,并未授权与其他第三人使用。
参以上开使用条款第5 条关於保护其他人权利之规范,其
中第1 款规定「您不会在Facebook张贴侵犯、违反他人权
利或违反法律的内容或任何行动」,亦可见该使用条款并
非泛指一切着作财产权之种类均得任由他人在未经同意或
授权下使用,亦可徵着作权人在Facebook公开其着作,并
非属已全面同意或授权他人得为一切着作财产权种类之利
用。据上所述,被告及辩护人以Facebook之使用条款,认
被告重制并刊登系争着作,应属系经告诉人同意等词,即
难遽采。而法院依据法律独立审判,本不受其他个案所持
法律见解之拘束,况每一个案之情节亦非相同,自难比附
援用其他个案而为认定,是以辩护人辩称:於Facebook网
站转贴图文行为之其他个案,亦有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
,或经法院判决无罪之情形等语,即难执为有利於被告之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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