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com (你是谁)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服务证明与当初offer letter不同
时间Sat May 4 15:00:37 2019
请问懂法律的大家,
日前被公司资遣,公司答应给我正常的服务证明和非自愿离职证明(但这个已经准备要去通报劳工局做劳资争议协商)
但是正常的服务证明上面的职称(一般基层)和当初给我的offer letter(挂管理职)不同(我其实是境外总公司透过hunter招募我的 但确定offer letter上面是有台湾董事长本人签名)
因为当天取得这两份文件,当下我都知道有问题,只是先跟公司讨论非自愿证明,结果大家不欢而散,就没有讨论正常的服务证明
我打算再去找公司请他们重新出正确正常的服务证明(我会带当初董事长签名的offer letter过去),只是因为怕说大家已经闹得不开心,公司会拒绝我的要求,才上来向大家请益 这种跟当初取得的offer leter上面职称不一样的情况,若公司坚持不更正,会有触犯什麽法条的问题吗?
谢谢大家,现在很难过,非自愿证明有问题,又被资遣失业,连正常服务证明也有问题,很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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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nterpirse: 你实际工作的内容,是否也与当初的承诺有差异? 05/04 16:07
2F:→ mocom: 是的 除了offer letter上面写的我有做 我还外加做了offer l 05/04 19:51
3F:→ mocom: etter上面没有的 还有别部门的 05/04 19:51
4F:→ yesohya: 你们公司有法务或法律顾问吗? 05/05 00:37
5F:→ yesohya: 都没有可能带个律师去吓一下就好了 05/05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