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漩涡鸣人)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肇事逃逸 考题跟实务的问题
时间Wed May 1 16:51:15 2019
104年台上字第2570号判决
考诸此肇事遗弃(逃逸)罪,最重要之点,乃是在於「逃逸」的禁止,若
未等待警方人员到场处理,或无获得他方人员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联
系的资料,就迳自离开现场(含离去後折返,却没表明肇事身分),均属
逃逸的作为;而为确保公众交通的安全,所称「肇事」,当指客观上的车
祸发生情形已足,不以行为人对於该车祸的发生,应负刑责为必要,此因
肇事责任归属,尚属下一顺位,需费时间,才能厘清、不争。又为厘清责
任,并确保车祸中遭受死伤一方的权益,肇事的各方(按有时不只对立的
双方,甚至有多方的连环车祸),其对外关系,应构成一整体;具体而言
,非但驾驶人和汽车是一整体,而且驾驶人与其乘客也是一整体,例如:
驾车者临停违规、下车离开,或车上乘客违规乱丢物品或随意打开车门等
,一旦肇事而逃逸,无论车内违规的一方系亲友或一般人员,对於受害的
另方,都应共同构成一整体,居於保证人的地位,全该当於本罪所规范的
肇事概念,此因该相关义务的负担不重,业见上述,自当如此理解,才能
切合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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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eric008: 抽象危险保护法益,要更周延 05/02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