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漩涡鸣人)
看板LAW
标题Re: [讨论] 偷窃之认定
时间Sun Apr 14 23:19:22 2019
※ 引述《a135791hdhc (爱柴柴)》之铭言:
: 甲在大卖场内将想要偷的东西放进购物袋
: 打算等下偷偷带出去
: 人还没离开卖场
: 被保全抓到
: 实务上认定是构成窃盗既遂
至於学说和实务既未遂时间点的歧异部分,
可以看下面判决被告主张还有法院判决认定。
台北地院95年简上字第98号刑事判决
纵认叶淑婷将已着手窃盗,然既在
许丽真监控中,且卖场内既设有监视器,出口亦有电子感应
装置,窃得之物品仍在家乐福之实力支配之下,自不应论以
窃盗既遂云云。
略
再被告被告与同案被告叶淑婷窃取前揭商品之过程中,虽
遭负责卖场安全之职员许丽真发觉,惟被告与同案被告叶淑
婷拿取如附表编号一至六所示之物後不但将外包装拆除,且
放入叶淑婷之皮包内而持有之,上开物品自属已置於被告二
人之实力支配范围,而达窃盗既遂之程度,至於其行为是否
已遭卖场职员监控,或卖场内有无设监视器或出口电子感应
装,乃系上开窃得之物品是否处於被告可自由安全处分之状
态,与其窃盗犯行是否既未遂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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