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lot1982 (173-72却觉得瘦好多)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245条除斥期间的疑问
时间Mon Apr 1 09:13:06 2019
事实经过:
A欠甲银行信贷和卡债合计160万左右。
A与B原为夫妻,AB协议将房子过户给B後办理离婚了。
106年时甲银行委托乙(讨债公司)以A卡债未还19万余元,
对AB提出撤销赠与涂销并恢复A名下的诉讼,
法院於107年1月20日(判决文所写时间)判决驳回甲银行之诉。
甲银行又於108年1月30日(甲银行诉状所写时间)
委托丙(讨债公司)以A合计欠债160万未偿还提出相同诉讼
疑问:
依民法第245条所示,民法第244条撤销权,
自债权人知有撤销原因时起,一年间不行使,
或自行为时起,经过十年而消灭。
上开法定期间为除斥期间性质,其时间经过,权利即告消灭。
请问银行隔了超过一年才提出诉讼
是否已经过了除斥期间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5.82.117.107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54081189.A.2F5.html
1F:推 taoist9999: 代理人之权利,不能大於本人之权利。本人之撤销权既已 04/01 10:09
2F:→ taoist9999: 法定除斥期间经过,之後不可再行主张。 04/01 10:09
3F:推 taoist9999: 又,本件应该有民事诉讼法第401条第1项一事不再理规定 04/01 10:14
4F:→ taoist9999: 之适用。 04/01 10:14
5F:推 taoist9999: 起码卡债部分有一事不再理原则之适用。 04/01 10:17
6F:→ pilot1982: 所以不管甲银行以何种理由再诉,只要是108年1月21日以 04/01 10:46
7F:→ pilot1982: 後都视为经过除斥期间是吗? 04/01 10:46
8F:推 taoist9999: 债权人甲银行知悉有撤销原因起,已经超过一年之後另 04/01 11:02
9F:→ taoist9999: 行起诉这部分,依民法第245条,其撤销权业已消灭。 04/01 11:02
10F:推 taoist9999: 有些见解是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系争除斥期 04/01 11:07
11F:→ taoist9999: 间应从登记完毕之日起算,退一步言,A银行最慢在106年 04/01 11:07
12F:→ taoist9999: 起诉时就知道该赠与情事了,即使除斥期间应自106年起 04/01 11:07
13F:→ taoist9999: 算,也早超过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间了。 04/01 11:07
14F:→ pilot1982: 了解了,谢谢您。 04/01 11:09
15F:→ pilot1982: 另外,根据第一次诉讼法官见解是从甲银行知悉时算一年 04/01 11:41
16F:推 KKyosuke: 就算以甲银行知悉为始点 那最晚也是甲银行提第1个诉讼 04/01 14:24
17F:→ KKyosuke: 的时间(绝对早於107.1.20) 04/01 14:24
18F:→ KKyosuke: 可以两个都写啊 先写一事不再理 然後再写就算这不符合 04/01 14:25
19F:→ KKyosuke: 一事不再理 也因前案可推知已过除斥期间 04/01 14:26
20F:→ KKyosuke: 不用烦恼要写哪一个 04/01 14:26
21F:→ pilot1982: 回报一下,原告撤诉了 04/27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