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conlaw (大君)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会议室的录音
时间Sun Mar 10 21:10:15 2019
想请教
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的问题
1、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2、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
部位者。」
针对里面「非公开」的要件
由於我同学的主管会将我同学叫进他的主管办公室或会议室把门关上
2人单独谈话
偶有辱骂威胁(不是指暴力威胁,是指要让他难看、做不下去那种威胁)
我同学有录音存证
请问2人单独谈话的主管办公室或会议室算是「非公开」空间吗
这样的录音自保是否有违法之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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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非公开是符合没错啦 03/10 21:12
2F:→ KKyosuke: 但是重点是这并不是"他人"的谈话.. 03/10 21:13
3F:→ KKyosuke: 就跟你跟另一个人讲电话然後自己录音不会有事一样 03/10 21:13
4F:→ KKyosuke: A跟B的对话 在A跟B之间并不是秘密.. 03/10 21:13
5F:→ showeig: 非公开有一个最高法院100年台上4780号判决 03/10 21:37
6F:→ rock0807: 你应该先看第一个要件:无故 03/10 21:51
7F:推 a9301040: 非他人,只要是对话一方,安心录。是否无故很难判断 03/11 09:36
8F:推 showeig: 有看到判决是以不具隐私期待否定对话一方私自录音是妨害 03/11 13:17
9F:→ showeig: 秘密;但也有人是主张通保法29条三款免责是限定於通讯之 03/11 13:18
10F:→ showeig: 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所以还是要看录音目的 03/11 13:19
11F:→ showeig: 如果劳工基於诉讼蒐集证据目的录音,有判决认为目的正当 03/11 13:30
12F:→ maniaque: 自保用途 OK ,公然侮辱 or 诽谤?? NO WAY 03/11 14:12
13F:→ maniaque: 顶多要是录到 要跟你OOXX绝顶昇天,可能可以告性骚吧 03/11 14:12
14F:推 KKyosuke: 不法目的的录音会被认为是权力滥用 那是另一个问题 03/11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