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漩涡鸣人)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独居老人之遗产继承的疑虑
时间Sat Mar 9 07:07:04 2019
※ 引述《robert308020 (宝蓝鲸)》之铭言:
: 近年来少子化问题逐渐浮出台面上,这样独居老人之遗产是否有受到少子化影响呢?
: 假设A君上无高堂(父母和祖父母),本身无结婚,,膝下无子祠,左右无手足(兄弟姊妹),
: 唯一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则是侄子B君(A君之已逝去亲弟弟的孩子)
: 疑虑一:请问B君是否依民法1140条代位继承规定依法继承A君的遗产?
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0 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於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
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 疑虑二:假如B君无继承权话,且A君没有遗嘱,这样A君之遗产是否成为无人继承财产?
: 该财产归属国库吗?
对,归属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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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诗淳,遗产继承之图像与原理解析:
「中华民国民法上的扶养义务及於直系血亲、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
居者(同居之一亲等直系姻亲,即妻与同居之公婆,或夫与同居之岳父母)、
兄弟姊妹、家长家属之间(参见第 1140 条);而继承人之范围仅存於直系血
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相较之下,德国法之扶养义务人仅有直系血亲;其法定继承人,依序
为直系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曾祖父母及
其直系卑亲属、高祖父母以上之直系尊亲属及其直系卑亲属,亦即只要有
血缘便可无限延伸血亲继承人的范围。法国也颇为类似,扶养义务人仅限
直系血亲、一亲等直系姻亲;法定继承人包括子女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
父母.兄弟姊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父母以外的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及其直
系卑亲属以外的六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由此可知,德、法二国的法定继
承人之范围比台湾法广,其扶养义务人之范围较继承人之范围狭隘,但台湾
法却相反。
日本法之继承人范围与台湾法较相近,依序为子女(得代位继承)、直
系尊亲属、兄弟姊妹(得代位继承),但仍比台湾略宽:第一,日本的直
系尊亲属不若台湾限於父母及祖父母;第二,日本的兄弟姊妹之直系卑亲属
得代位继承。由此可见,台湾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不仅与各国相较之下较小,
且与扶养义务人范围相对照後,更发现继承人范围小於扶养义务人。这样的
立法特色,或许是渊源於固有法。」
※ 编辑: showeig (118.171.148.128), 03/09/2019 08:25:17
1F:推 robert308020: 果然是高手,很快发现我疑虑的争议点, 03/09 21:59
2F:→ showeig: 我不是高手,版上高手云集,别害我啦,哈 03/09 22:49
3F:→ showeig: 你疑虑的点是继承要不要一定程序与扶养有相关联吗? 03/09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