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漩涡鸣人)
看板LAW
标题Re: 公众人物定义, 不露脸算是公众人物吗
时间Sun Mar 3 11:47:13 2019
※ 引述《paoling (ilovefatboy)》之铭言:
: 蛮好奇法律上公众人物的定义是什麽
释字第689号大法官林子仪、徐璧湖部分协同及部分不同意见书:
所谓之公众人物约略分成三类。第一类为一般公众人物,
系指任何在社会各行各业中享有盛名,并受媒体持续注意
,而对公共事物之讨论或社会生活型态或价值观之选择等
,具有相当程度影响力之人而言。第二类则为因参与特定
公共议题,而一时成为瞩目焦点之一时性之公众人物。第
三类,则为因具有新闻价值之事件而非自愿地成为社会瞩
目之非自愿性之公众人物。
除了第三类非自愿性之公众人物外,其他二类之公众人物
与公职人员及政治人物相同,均系自愿地曝光於众,故而
其於公共场域中之隐私权保障,即少於一般大众。
: , 因为现在网路很方便有时候 公众人物的界线没有
: 在这麽具体, 有没有一个标准什麽样的标准以上才算公众人物?
: 毕竟公众人物在很多权力上例如肖像权的主张会比较薄弱
: 主要是现在很多网红他们都是没有露脸但是有网路知名度
: 假设有人去公布他们的长相这样子算违法吗
: 因为你看很多杂志都会派狗仔去偷拍
: 那如果有一些不露脸的网红假设被拍到 野生的样子然後被公布不晓得这样 有没有侵害肖
: 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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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howeig (223.138.70.196), 03/03/2019 11:47:39
1F:推 paoling: 所以关键感觉是自愿与否,如果是自己出来录影当网红 能主 03/03 13:26
2F:→ paoling: 张的权利就比较少是吗 03/03 13:26
3F:→ showeig: 是的,背後理论大概是公众人物对於社会有一定影响力,基 03/03 14:49
4F:→ showeig: 於公共利益考量,要受到一定检视,通常公众人物也都利用 03/03 14:49
5F:→ showeig: 知名度获取经济利益,而且公众人物比较容易利用管道替自 03/03 14:50
6F:→ showeig: 己发声,最重要一点是既然自愿成为公众人物,就要有承受 03/03 14:53
7F:→ showeig: 审视检验的觉悟 03/03 14:53
8F:→ showeig: 简单说就是成为公众人物好处多多,无论是获得一定影响力 03/03 15:03
9F:→ showeig: 或者是经济效益,代价就是隐私权相关权益要限缩 03/03 15:04
10F:→ showeig: 这部分在自愿成为公众人物之前应该有所准备 03/03 15:08
11F:推 paoling: 那回到我刚刚的问题,这种情况如果他是那种不露脸的网红 03/03 16:04
12F:→ paoling: ,去拍他野生的真面目分享网路会侵犯肖像权吗 03/03 16:04
13F:→ showeig: 不露脸要怎麽知道野生真面目XD 03/03 16:12
14F:→ showeig: 网红我认为还是属於自愿进入公共领域的公众人物,不露脸 03/03 16:12
15F:→ showeig: 只是他物理性防范个人隐私可能受潜在干扰 03/03 16:14
16F:推 paoling: 就是办见面会之类的啊 03/03 16:17
17F:推 WoodChen: 我很好奇「立法考量」是一开始就考量的还是後来为了解 03/04 07:51
18F:→ WoodChen: 读(合理化)补上的? 03/04 07:51
19F:→ showeig: 立法考量?这没有法条规范呀,要怎麽立一个法规范这部分 03/04 09:06
20F:→ showeig: 欧洲人权法院裁判系列(二)/新闻自由与所谓的「政治人 03/05 21:25
21F:→ showeig: 物标准」-由欧洲人权法院裁判谈起 03/05 21:25